从进入退出角度看中国产业组织的合理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角度看论文,中国论文,组织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441X(2000)04—0011—05
产业组织是现代经济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事关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福利问题。目前,以国有企业为重心的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已深深触及到产业组织中的进入退出问题。在中国逐渐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工业制成品趋于饱和,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各产业部门中均有部分企业退出或将被淘汰。在当前形势下,我国政府的产业组织政策究竟应该怎样作为?产业组织政策究竟在引导企业进入退出过程中起什么作用?本文尝试对中国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和科学地制定产业组织政策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
一、思考产业组织政策的一个新角度
透视中外各国新兴工业制成品产业的发展演化过程无一例外地证明,企业的进入、退出或淘汰是市场竞争中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规律性。国外一些产业经济学家对某些产品或产业演变过程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退出或淘汰是常见的现象(Geroski et al,1991;Klepper et al,1995,1996)。
本文正是在继承和发展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进入退出机制、鼓励和限制进入退出的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思考,以产业的资源最优配置为目标,阐述为什么企业在进入过多之后虽不盈利为何又不能顺利退出,寻找能够充分发挥产业组织政策的实现条件,正确引导企业的进入退出从而达到合理的产业组织和社会福利最优。
从博弈的角度说,在给定厂商都同时面对进入决策的情况下,实际决定进入的厂商数量不超过该产业应保有的均衡厂商数量,这是社会福利最优的必要条件。换个角度,在给定进入的厂商数量超过该产业应保有的均衡厂商数量时,部分厂商的退出则是一种社会福利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改进,即调整部分配置不当资源的用途,而这种调整不是无代价的。从理论的角度进一步引申出,在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既然进入过度的产业会有部分厂商退出,实现产业组织合理化的潜在政策含义就是,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进入退出壁垒,特别是降低非盈利厂商的退出壁垒,加快这种调整过程,并且尽可能地降低调整的成本。
二、中国产业组织合理化的政策含义与基本思路(注:早在1989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指出了今后一段时期制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的基本方向和任务,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内部确定了鼓励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的行业和产品。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90 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应当说《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指导思想和思路都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思路下,能否真正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以及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制定出来后能否被贯彻执行,却是值得深思的。)
前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部分商品的出口大幅度缩减,再加上国内市场需求不畅,中国国民经济各行业面临的形势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中国的经济结构正在从量变走向质变的临界点,一方面,供过于求和供求基本平衡的商品达100%, 表明中国的经济增长单纯受资源供给约束、不受需求约束的时代已经结束,已从资源制约的卖方市场转向需求制约的买方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正在逐步降低,中国各产业中的企业同时面对国际资本与商品的大举进入和国内经济结构性调整的震荡,这些都给企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压力(注:其实,加入世贸组织也是企业增强实力、加快发展的一个大好机遇。)。对此,急需对中国国民经济各行业产业组织的合理化进行新的思索,寻找合理化的新对策和新思路,避免过去那种经常讲合理化而实际效果却不明显的状况。为此,笔者认为思索中国产业组织合理化的基本思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健全市场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游戏就必须首先制定游戏规则。既然市场经济是一个最讲法制的经济,那就必须首先建立健全各项市场规则。市场规则涉及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市场进出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仲裁规则等。本文所述内容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进出规则,这是指市场主体进出市场的法律规范和行为规范。市场进出规则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作用表现在:规范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规模与范围;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行为。市场进出规则对市场主体规范的目的在于鼓励有效竞争和有序竞争,市场经济的有效竞争和有序竞争也就是竞争和规模经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有机结合。必须指出,建立健全市场规则,一定要有资源的自由流动作为前提,否则,厂商就会有“积极性”去破坏市场规则,或者说企业就会绞尽脑汁、千方百计“贿赂”资源所有者和市场执法者以求“寻租”。
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各产业的特点,尽快研究制定包括国民经济主要产业的、综合性的产业组织政策,明确规定主要产业的市场结构、进入和退出规则以及保护竞争、反对垄断的具体政策措施,真正提高我国主要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适应性。
第二,对进入实行管制。对进入实行管制、降低退出壁垒(但不同于以往的“定点生产”或“指定产品”等办法)是中国产业组织合理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基本思路。对进入实行管制并不是说对所有行业的进入都实行管制,否则,就与原来计划经济的做法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了。对进入实行管制主要是针对那些规模经济显著、具有区域自然垄断性质和社会公益性质的行业。这些行业的发展需要巨额的初始投资、规模经济发挥着优势,提高这些行业的进入壁垒与规模经济的要求是吻合的。在这些行业对进入进行管制的目的是避免厂商的过度进入导致过度和低效的竞争。对进入进行管制的反面就是降低退出壁垒,而降低退出壁垒也是对进入进行管制的必然要求。降低退出壁垒就是为经营不善的厂商提供一条正常、高效和低成本地转移配置不当资源的途径。降低退出壁垒需要相应的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措施配套。
米尔斯(David E.Mills,1991)认为对进入实行管制的方法不外乎三类:一类是规定厂商数量的上限,依据先到先获批准的方法发放进入许可证;一类是规定厂商数量的上限,依据拍卖原则向出价最高者发放进入许可证;一类是对进入收费。在静态模型中,三类管制方法对达到产业的次优结果具有同等的效率;而在动态模式中,三类管制方法的结果差异是相当大的。米尔斯证明对进入收费是比较好的管制方法(注:参见Mills,D.E.:Untimely Entry,The Journal of Industrial.Economics,Vol.XXXIX,No.6,pp.659~679,1991.)。这是值得我国在实行进入管制时参考和借鉴的。
第三,降低进入退出的壁垒。除了上面提到的那些规模经济显著、具有区域自然垄断性质和社会公益性质的行业之外,对厂商进入退出其他行业的基本原则应该是降低进入退出壁垒,基本上形成厂商进出自由的格局,这是形成有序、有效竞争市场秩序的前提条件。尤其是要降低那些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进入壁垒,特别是行政性壁垒、经济性壁垒中的限价、外埠货物禁入等有违市场经济规则的不正当行为。降低退出壁垒首先要降低地方保护主义引致的厂商退出壁垒,破除市场分割,建立全国统一市场,让市场功能充分发挥作用,形成“易进易出”、“难进易出”的进出壁垒组合,避免“难进难出”、“易进难出”的进出壁垒组合。
根据进出壁垒的高低,可以将市场分为易进易出、难进难出、易进难出、难进易出四种组合情形(见表1)。在任何国家, 对于厂商而言最好的情形是难进易出,也就是说进入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经营不成功的厂商会很容易地退出,在该产业中生存下来的厂商则可以获得较高而且比较稳定的收益。对于厂商来说最差的情形是易进难出。易进易出和难进难出两种情形相比,难进难出不利于竞争的展开,易进易出虽可鼓励厂商展开竞争,但极易导致“无政府”状态,并且过度进入会扭曲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
表1 进入退出壁垒组合的四种情形
低
进入 低 易进易出,结果:低但稳定的收益
壁垒 高 难进易出,结果:高且稳定的收益
高
进入 低 易进难出,结果:低且风险大的收益
壁垒 高 难进难出,结果:高而风险大的收益
第四,进出自由伴有定价自由。在进出自由的前提下伴有定价自由,才能保证进出自由,否则,就谈不上真正的进出自由。经过20多年的改革,到目前为止,国家实行价格控制的商品越来越少,1994年初只保留了约34种重要商品和劳务的定价权,而到1998年国家只对石油、成品油、天然汽和汽车等5种商品保留定价权。可以这样说, 今天中国的厂商已基本上具有了自由定价的权力。
三、需要弄清楚的几个问题
在上述基本思路的指导下,结合其政策含义,还应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搞清楚制定产业组织政策应该有怎样的指导思想。政府制定产业组织政策对产业的发展进行干预,并不是为了对产业中的某一企业给予特殊“关照”,而是为了促进整个产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持续发展,弥补“市场失效”,提高整个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各种所有制成份的市场主体一律平等是各类市场主体的共同愿望,也是制定产业政策的出发点。
第二,如何发挥产业组织政策的积极作用,避免和减少其消极作用。产业组织政策的作用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还可能既是积极的又是消极的。因此,在制定产业组织政策的同时,就要想到如何尽量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和减少消极作用。否则,一味抱着良好的愿望,只顾制定政策而不虑及政策实施的条件、手段和政策实施可能产生的后果,是不可能收到预期效果的。在改革开放之前,虽然政府制定了一些产业组织政策,但是,由于未能正确地估计政府实施的条件,只是依靠关、停、并、转等强制性行政措施,而缺少相应的经济、财政、金融等方面的得力措施保证政策的实施,行政性的措施是很难与企业自身实现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即使实行了改组或调整,或者是缺乏效益,或者是造成了新的行政垄断,或者是在另一次行政命令中就会再次被拆散。
第三,如何对待大中小企业问题。大中小企业问题是政府最早关注的产业组织问题。早在50年代后期,中央政府就明确提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发展中央工业和发展地方工业同时并举”的方针,60~70年代又提出了发展“五小”企业、集体企业和社队企业的口号。但是,那时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不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现代化和大中小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协作,而是为了国家的某项具体发展指标[如“大跃进”时的大炼钢铁,发展“五小”(小化肥、小煤炭、小机械、小钢铁、小水泥等)是为了加快实现农业机械化],一句话,都是为了追求数量增长以提升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在计划经济时代,虽然政府有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但是,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相比占有绝对的优势,因为通过大企业政府容易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而改革开放以来的放权让利、调动地方积极性等政策措施显然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或者说中国的工业化是以地方工业化为特征的,通过兴办各种地方中小企业的办法解决当地劳动力的就业和提供市场所需的产品)。所以,如何正确处理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今日产业组织政策中的一个复杂问题,涉及到企业的规模结构、组织结构、竞争与垄断的关系,其要旨在于如何鼓励有效竞争,既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又避免过度竞争。大中小企业建立在合理专业化分工协作基础上的规模结构和组织结构,是提高整个产业运行绩效的前提。战后半个多世纪中外各国的实践证明,在经济发展中大企业与中小企业是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产业组织政策在促进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基础上协作的目的,必须放在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和改善全行业运行绩效上。由此引申出的潜在政策含义就是,绝不能否认中小企业的重要性,而是强调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产业集中度对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具有更加迫切和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不然,整个国民经济结构升级的缓慢和资源利用的低效率就是不可避免的后果和代价。
第四,如何援助衰退产业中的企业退出。在各国经济发展中都会遇到如何对待衰退产业和衰退产业中的企业退出的问题。政府对待衰退产业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对衰退产业深入、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需要缩减的产业务必当机立断,制定全面配套的“强硬”措施援助衰退产业中的企业尽早退出,确需保留的也一定将着眼点放在提高企业自身活力和竞争力上,再也不能“变相”保护落后了。
四、中国产业组织合理化的政策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的主要结论可概括为:
第一,在总体上形成一种企业进退自由的氛围。目前,尤其是要尽快制定降低企业退出壁垒的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政府应根据不同产业的特点设置不同的进入退出壁垒,引导产业组织的合理化。
第三,政府的产业组织政策引导的方向必须与市场信号引导的企业利益相一致才会得到企业的认同和自觉执行。
总之,政府产业组织政策的目的是要促进整个产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政策的制定要与实施的条件、手段相结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政策效果。
[收稿日期]199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