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对民主集中制的解读及其时代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集中制论文,价值论文,时代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的优越性为什么在实践中难于得到充分发挥?邓小平道出了其中缘由:“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①从理论上弄清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和外延,是正确宣传、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前提。应该承认,在较长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在理论上并未完全弄清楚。因此邓小平才说:“民主集中制问题是根本制度的问题,我们总有一天要找机会把这个问题表述清楚。”②其实,如何从理论上弄清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一个不断探索而又未完全解决好的问题。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共产党既面临党内在民主集中制建设中的一些问题,又面临着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出现的一股否定民主集中制的思潮的影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邓小平从理论上阐明民主集中制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区别,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民主与集中之间的辩证关系,有助于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坚定人们对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优越性的信念。
一、邓小平对丰富民主集中制内涵和外延的主要贡献
邓小平不仅从外延上和实质上划清了民主集中制与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而且丰富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内涵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过程。1945年5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上提出,民主集中制是“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的统一③。党的七大党章规定,“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④1979年3月,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明确指出:“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⑤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⑥。直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才将邓小平1979年的表述写进了修改后的党章,这标志着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达到了一定的高度。
1.从外延上厘清了民主集中制与资产阶级民主的界限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有本质的区别,也完全不同于无政府主义。邓小平认为,讲民主,首先要讲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或人民民主。他要求我党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⑦不要集中、法制和纪律,正是资产阶级自由化、极端个人主义民主的共同点,也是这些抽象的“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其根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区别。邓小平这段话包含三层含义。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与四项基本原则(尤其是党的领导)结合起来的民主。邓小平在谈到思想战线不能搞精神污染时指出,当时思想界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宣传抽象民主,甚至主张反革命言论也应当有发表的自由;把民主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在党性和人民性的问题上提出违反马克思主义的说法,等等。有些同志至今对党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仍然抱怀疑态度。”⑧邓小平还清醒地认识到那种以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来谈民主的危害性:“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⑨
其次,社会主义民主是与专政、与集中相结合的民主。邓小平指出:“就国体说,要解决民主和专政的问题,只讲民主不讲专政不行,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政体说,要解决民主和集中的问题,只讲民主不讲集中不行。”⑩换言之,在国体层面,人民民主是与专政相结合的民主,“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对于“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11);在政体或组织原则层面,人民民主是与集中相结合的民主,民主离不开必要的集中。与邓小平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讲专政、集中不同,西方式的民主试图掩盖其专政和集中的一面。实际上,在西方,民主与专政也是一体两面。只不过,资产阶级的民主代表的是资产阶级利益,资产阶级表面上不讲专政,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专政。资产阶级民主表面看来是抽象的不要任何集中的民主,而实质上,资产阶级也讲集中,只不过讲选票集中,而不是像人民民主那样以全民意志的体现来集中。可见,资产阶级在口头上或理论上声称不要专政、集中的这种民主是虚伪的,也是不现实的。正是在上述两个层次上,邓小平把人民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严格地区分开来。这也有力驳斥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将人民民主专政等同于极权,将民主集中制等同于专制等错误观点。
最后,社会主义民主是与法制、纪律相结合的民主。法制是从国家角度讲的,纪律是从党组织角度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12)邓小平认为,中国在历史上是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也是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十年“文化大革命”,“在青年一代中,发展了无政府主义,发展了极端个人主义,所以我们在提倡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也要加强法制”。(13)这样,邓小平就将社会主义民主与不要法制、纪律的无政府主义区别开来。邓小平反对所谓的“大民主”,提倡与法制相结合的“小民主”,即认真执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制度,使人民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他还要求把民主和纪律结合起来,党员和人民群众在享受着广泛民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以法律、纪律约束自己。
2.从利益关系上揭示了民主集中制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
邓小平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出发,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本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辩证统一关系。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14),而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些利益则是相互冲突和对立的,因为政党往往代表利益集团的利益。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所在。邓小平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他认为,提倡和实行上述原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到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到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15)邓小平主张,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统筹兼顾原则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他认为,如果违反了集体、整体、长远的利益,而追求个人、局部、暂时的利益,那么,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邓小平对民主集中制本质的揭示,使民主集中制这一看似抽象的组织原则建立在具体的利益之上。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上,邓小平认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要维护中央权威,也就是要从大局出发,统筹兼顾、协调中央和各地方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都发生了重大调整,加上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中央赋予了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分散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各自为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1988年9月,邓小平在谈到“两个大局”时说:“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这一切,如果没有中央的权威,就办不到。各顾各,相互打架,相互拆台,统一不起来。谁能统一?中央!中央就是党中央、国务院。”(16)邓小平反复讲,要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加强宏观调控。他认为,在“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就是全党服从中央。“只有全党严格服从中央,党才能够领导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为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任务而战斗。”“因为这是党的最高利益所在,也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17)
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的处理上,邓小平主张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由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是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全中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的政治代表,因此,“有利于形成代表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18)当然,由于我们党处在执政地位并长期执政,党内也有一些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把自己的地位、影响和工作条件,看成是自己的所谓‘既得利益’,不是用这些职权和条件来为党、为人民更好地工作,而是用来为自己捞取不合理的、非法的私利。他们甚至把这些东西看成是谁也碰不得、动不得的私有财产,想方设法地要去维护和扩大这种所谓‘既得利益’”。(19)因此,必须让广大党员干部有意识地把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放在最高位置,避免既得利益集团、部门局部利益的干扰,做到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统一。
在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上,邓小平还提出,要避免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倾向,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也就是说,不能离开义务来谈个人权利,不能把个人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目无组织,目无纪律,因为这样会极大地损害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在个人和集体的关系上,个人不过是集体的一员,任何时候都不能夸大个人的作用,个人的作用只有通过集体才能得到正确的发挥。“个人作用的发挥要有个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反映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要求。”(20)
3.从内涵上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21)人们往往认为民主与集中是一对矛盾,强调一方面必然会弱化另一方面。因此,为解决权力过于集中问题,就强调民主的方面,结果容易走向无政府主义这个极端。为解决极端民主化的问题,就强调集中,结果又容易走向专制那个极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因为我们常常混淆两对矛盾:在组织原则上,最为重要、最为突出的现实矛盾有两个:“民主的集中”和“专制的集中”的矛盾、“民主的集中”和无政府主义的矛盾。(22)“专制的集中”和无政府主义都割裂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前者只讲集中不讲民主,后者只讲民主不讲集中。邓小平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就较好地解决了这两对矛盾。
邓小平认为民主与集中并不矛盾,二者是辩证统一的。他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统一;没有集中统一,党就没有战斗力。我们党要永远保持集中统一。这样的党,才真正有战斗力。但是,只有在民主基础上,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这样一个统一的党,有纪律的党,有战斗力的党。”(23)一方面,“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24)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认识和行动的统一。“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不实行民主集中制,势必造成“少数人或个人专断的局面”。(25)另一方面,集中是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的保证。“党是一个战斗的组织,没有集中统一的指挥,是不可能取得任何战斗胜利的,一切发展党内民主的措施都不是为了削弱党的必需的集中,而是为了给它以强大的生气勃勃的基础。”(26)因为,广大党员只有按民主集中制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奋斗,才能发挥极大的组织优势。总之,任何把民主与集中对立或割裂开来的认识,都是对民主集中制内涵的曲解。
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对于“民主”和“集中”并不是平衡使用的,而是有所侧重。邓小平认为,我们党要根据不同时期客观形势和工作重点的需要,灵活运用“民主”或“集中”手段。当然,在纠正一种错误倾向时也要注意避免另一种错误倾向。如:当自由主义、分散主义严重时,就需要突出强调集中的重要性,重点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当家长制、个人专断现象严重时,就需要突出强调民主的重要性,重点发展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这种侧重大都属于具有一定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的正常现象。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常识是:一切都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27)也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选择民主或是集中,“应该遵循决策交易成本最小的原则”。(28)
此外,邓小平还认为,要避免离开民主谈集中的个人专断倾向或离开集中谈民主的无政府主义倾向。1979年5月,邓小平指出:“我们从来不提‘自由化’。我们从来都提民主集中制,现在这样提,以后也是这样提。过去民主缺乏,民主不够,以后要着重发扬民主,因为没有充分的民主,就没有很好的集中,但不能够搞无政府主义。”(29)这段话包括两层含义:既要发扬民主,避免专制主义,又要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避免不要任何集中的无政府主义。
4.从实践上将作为根本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具体化、机制化
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制度一直存在,党内为什么经常会出现民主不足或集中不够的现象?其主要原因不是根本制度问题,而是缺乏与之配套的一系列具体制度,缺乏将一系列民主制度、规范环环相扣地连接起来,构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体系或机制体系。党的制度是整个党的组成和运作所依据的规范、准则、规则与程序等的总和。仅仅有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制度是不够的,必须有完整的制度体系和机制体系来保障。邓小平所理解的民主与集中“相结合”是基于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的。他认为,将民主集中制建立在个人自觉和个人民主作风上是靠不住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0)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在邓小平领导下建立健全了保障民主集中制的党内制度和机制体系。
第一,在党的领导制度方面,集体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具体运用,所以邓小平领导建立了中央集体领导体制的基本框架与集体领导的监督制约机制:在中央健全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集体领导运行机制;改革党中央领导体制,以总书记制取代主席制,限制党的最高领导者个人的职权;从横向和纵向上增设中央领导机构并划分其权力范围,从而保障中央有效实施集体领导;充分发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集体决策和集体监督职能,保证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实施集体领导。
第二,在党的组织保障制度方面,健全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如邓小平关于实行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设想与试行;建立健全了党内民主监督的具体制度;根据邓小平所说的党章要规定党员权利和义务的意见,党的十二大新党章恢复并充实了党员的权利八项条款;健全了党内选举制度、差额选举办法,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差额选举的方式,并且第一次在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选中实现了差额选举,此后还准备“把差额选举的范围首先扩大到各级党代会代表,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常委,和中央委员会委员。”(31)
第三,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方面,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等。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这些制度还用党规党纪予以保障,党的十二大、十三大修改后的党章都对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样,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化就使之不至于流于抽象、空泛或被人随意解读,而且还将民主与集中的结合建立在制度保障基础上,从而使这种结合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二、邓小平民主集中制思想的时代价值
邓小平把民主问题的重要性提到了决定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他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32)他还认为,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这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那么,如何才能确保民主集中制顺利执行,真正成为铁的原则,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得到遵守?与邓小平同时代的薄一波对此曾进行过深刻的反思。他认为至少要具备这么几个条件:“一是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一定要完备,并用以武装大家的头脑;二是民主集中制本身所必需的一系列制度一定要健全和完善,也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它;三是在广大党员和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一定要真正养成遵守民主集中制的高度自觉性和高度责任感。”(33)应该说,邓小平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三个问题。他不仅从理论上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澄清了党内对民主集中制的错误认识,增强了党员干部遵守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而且将民主集中制建立在具体制度之上,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从而避免在实践中走极端民主化和个人专制两个极端。
1.从理论上厘清人民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区别,有助于坚定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信念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自觉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34)邓小平从理论上划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界限,不仅为我们抵御20世纪八九十年代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的共产党否定民主集中制的错误思潮(他们将民主集中制等同于“官僚主义的集权制”)的影响、回击西方敌对势力对民主集中制的诬蔑和攻击(他们将民主集中制等同于专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而且对于坚定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信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邓小平反复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最便利的制度,也是最合理的制度,他坚决反对照搬西方所谓的民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以民主的方式充分反映人民的要求、集中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邓小平鲜明地指出:“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的优越性。这种制度更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我们做某一项决定,可以立即实施。”(35)民主集中制比西方民主制好在哪里?在邓小平看来,第一,民主集中制有利于使广大人民群众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有利于团结人民,克服彼此的分歧,将人民群众凝聚成一股建设社会主义的强大力量,避免陷入无休止的争吵和四分五裂的状态。第二,在民主的基础上强调权力相对集中,有利于巩固全党的团结统一,有利于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有利于在党内和政府内形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提高执政的效率。而西方民主制强调三权分立,忽视集中,实行所谓的分权制,导致权力部门之间“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造成无谓的消耗。第三,民主集中制强调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力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也有利于集中全党和全国人民智慧,保证党和政府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总之,邓小平所追求的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最高目标,就是实现毛泽东所说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良好政治局面。
2.提出扩大党内民主、加强中央权威,分别为处理民主与专制、民主的集中与无政府主义两对矛盾提供了正确路径
首先,邓小平用扩大党内民主的办法来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各种组织在组织原则上实际只有两种可能的选择:“要么实行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要么实行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二者必居其一。”(36)解决“民主的集中”和“专制的集中”矛盾的关键在于这种集中的前提是“专制”还是“民主”。只有“专制的集中制”是反民主的,而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权力集中与民主不仅不对立,而且是民主的保障。表现在我们党内,民主与专制(如党的历史上出现的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和个人专断现象都是“多数服从少数”的专制集中制的极端形态)才是矛盾的。邓小平提出的“权力不要过分集中”的思想,针对的正是这种权力过于集中所导致的“专制集中制”,他提出的解决办法就是扩大党内民主。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邓小平只反对中央“过分”的集权,并不反对中央“必要”的集中——作为党的组织结构的民主的中央集权制。因为历史上任何组织采用的组织原则,不论它是否承认,事实上都是集中制或集权制,否则就不成其为一个组织。我国民主集中制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它是以全民的意志或全党意志的体现来集中,即这种集中建立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之上。
其次,邓小平用维护中央权威的办法来解决权力“必要”的集中(即“民主的集中”)与无政府主义或分散主义之间的矛盾。表面看来,反对权力过分集中与保持权力必要的集中二者之间似乎存在内在的矛盾和张力。但实际上混淆了两对矛盾。如前所述,与民主集中制相对立的是专制集中制;与必要的集中对立的并不是民主,而是分散主义或无政府主义。按理说,民主与分散主义容易并存。邓小平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党内与分散主义并存的是党内民主的削弱,并不是一反对分散主义就不要民主了。“不应该误解,以为强调集中统一,就可以抛弃民主集中制的那个民主。为了加强集中统一,反对分散主义,就更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民主这一方面。有了这一方面,集中就有了基础,就可以真正集中统一起来。”(37)这段话表明,用强化必要的集中统一来解决分散主义的同时,不仅不能弱化甚至抛弃民主,而且还要加强民主这个基础。换言之,只能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来反对无政府主义和分散主义,而不能用专制的集中来反对无政府主义和分散主义。针对无政府主义和分散主义,邓小平的解决办法就是保持必要的集中(或相对的集中),加强党的纪律,维护中央权威。
总之,邓小平反对“权力过分集中”的思想与维护中央权威这两付药方是对症下药的:前者解决扩大党内民主问题,后者解决无政府主义和分散主义问题。
3.强调民主与集中的整体性和辩证关系,在实践中上避免极端民主化和个人专制两种错误倾向
极端民主化和个人专制是我党在贯彻民主集中制时比较容易走的两个极端。如:陈独秀、王明的家长制,红四军党内一度出现的极端民主化与“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大民主”。应当承认,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对此问题的认识还是比较清醒的,他们都反对极端民主化和少数人或个人专制。刘少奇指出:“只有把民主和集中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在人民内部建立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才能既反对不要人民民主的少数人或者个人的专制,又反对不要集中统一的分散主义或者无政府主义。”(38)重要的是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力求避免少数人或个人专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错误倾向。
毛泽东、刘少奇等强调的是“高度的民主”与“高度的集中”相结合(39)。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如果措施不具体、不周密,往往会出现与主观愿望相反甚至严重背离的情况。用“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来要求我们党,是高标准、严要求,实现它们应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特别是对与之相反的错误言行,要有效地予以纠正。比如有的党员干部把家长制推向极端,却美其名曰“高度集中”。另一些党员干部则把“高度民主”等同于不要集中和任何纪律的民主,以为党员可以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就模糊了“高度民主”与极端民主化的区别。这种对“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各取所需的态度必然会带来邓小平所说的民主不够、集中也不够的情况。
在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中,应该有辩证的正确理解。在有些人看来,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一个偏正结构,民主为偏,集中为正,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民主又是在集中的领导或指导下,因此民主集中制的落脚点仍是集中,让人感觉民主只是一个手段,集中才是目的,从而造成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把“集中”置于“民主”之上的情况,其突出表现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它强调党内要充分发扬民主,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前提,要用民主制约集中。这对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离开民主讲集中的偏向,避免再次发生“文化大革命”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十二大新党章把“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去掉了,也同样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如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泛滥。
邓小平提出的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突出了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强调了民主与集中的整体性,强调二者互为前提,互为手段,互为目的,而非片面强调集中或民主的某一个方面。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因过分强调集中导致的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专制现象以及过分强调民主所导致的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极端民主化两种错误倾向。李慎明研究员主持的《居安思危——苏共亡党的历史教训》电视片深刻剖析了苏共放弃民主集中制的惨痛教训:无产阶级政党如果否定民主集中制,不注意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或者过于强调民主而导致极端或绝对民主化,或者过于强调集中而导致集权或独裁,必然会造成严重后果。(40)这从反面印证了邓小平强调民主与集中辩证关系的重大实践价值。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76页。
②《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351页。
③《毛泽东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98-399页。
④《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1、149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75页。
⑥《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73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76页。
⑧《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2页。
⑨《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76页。
⑩《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809页。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8、169页。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59-360页。
(13)《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688页。
(14)《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7页。
(15)《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75-176页。
(16)《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7-278页。
(17)《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71-272页。
(18)房宁:《民主还是中国的好》,载《红旗文稿》2009年第2期。
(19)《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83-184页。
(20)《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905页。
(21)《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17-318页。
(22)王贵秀:《论民主和民主集中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63页。
(23)《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07页。
(24)《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445页。
(25)《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04、305页。
(26)《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33-234页。
(27)王一程:《对发展党内民主问题的若干思考》,载《政治学研究》2005年第2期。
(28)何哲:《民主与集中的分界——基于交易成本的新制度经济学视角》,载《学术界》2011年第2期。
(29)《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515页。
(30)《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6页。
(31)《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1页。
(32)《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8页。
(33)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第1038页。
(3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9年9月28日。
(35)《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57页。
(36)王贵秀:《论民主和民主集中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06页。
(37)《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05-306页。
(38)《刘少奇选集》(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64页。
(39)参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47页。邓小平指出:“在党的组织方面,毛泽东同志还提出了一系列的方针原则。我们党的组织原则是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相结合,把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精神发挥了。”另参见《刘少奇选集》(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64页。
(40)孙应帅:《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极端民主化倾向》,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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