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改革的合理秩序_国企论文

论企业改革的合理秩序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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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

从国有计划经济向私有市场经济转轨的经验已经表明,转轨过程所涉及的问题比人们最初设想的远为复杂。特别是,理清采用一种具体方法的合理顺序本身,是转轨过程的一个主要方面。直接剥夺所有国有大型、中型、小型资产的方式,导致现有企业出现了所有权、管理方面以及生产迅速滑波等问题。本文不主张这种方法。合理的方法应该注意到,新发展起来的私人部门和正在减少的国营经济部门是相互依存的。并应制定出有关转轨步骤的合适政策。最有成效的办法可能是,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实施“缩小主义”战略,在鼓励企业家精神与管理才能等创造性和功能完备的市场经济的关键因素的成长方面,采取“扩大主义”方法。

一、导论

向功能完备的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从根本上说,是所需改革措施的逻辑顺序和时间顺序问题。顺序问题不仅是转轨的关键问题,而且它是转轨的同义语,即它贯穿于整个转轨过程。的确,人们可以辩明一个连续过程的序列或顺序。首先,有一个“宏观顺序安排”问题,即改革措施或“一揽子方案”的全面顺序安排。其次,宏观顺序安排问题包含着较小的顺序安排问题,即微观顺序安排,也即不同的改革“一揽子方案”的组成部分的顺序安排问题。第三,在较小的顺序安排问题里还有更小的顺序安排问题,即“微微观顺序”,也即在单个的改革“一揽子方案”中每个部分的顺序安排。改革顺序问题的这些不同层次仅仅反映了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顺序性的极其复杂性。

学术界曾笼统地讨论过企业改革的顺序问题,这种讨论主要是涉及到与宏观顺序安排问题中的其他改革一揽子方案的关系,特别是与有关是私有化先行还是重组先行的争论。然而,企业改革一揽子方案除私有化和重组问题外还有其他内容。而且,与不同的顺序安排相适应,私有化和重组的类型也多得令人眼花缭乱。在一个短时期中,企业改革一揽子方案的内容不可能实施,更不用说完成。有人指出,向“西方模式”的企业转轨可能需要几十年的时间,如果企业改革一揽子方案的部分在一个时期内不能或多或少同时完成,这些部分就必须在一个连续的时候中按合理的秩序实施并完成。无论如何,企业改革的顺序安排,即微观顺序安排,不能和其他顺序安排,即“宏观顺序”和“微微观顺序”割裂开来。

与此相应,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一般性地提出并讨论改革顺序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讨论系统变革过程的长期性和顺序性质。第三部分讲座成功的企业改革所必须具备的必要前提条件。不过,因为前提条件的顺序问题未加以明确讨论,因为这不在本文论题范围之内。第四部分尝试勾画出企业改革的某些组成部分的“合理”顺序。最后,第五部分归纳论证的要点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二、改革的顺序安排:总体思考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涉及到如此多的结构、制度和政策的变革,以到于不可能一次全部实施。最为理想的是,这些变革按操作的顺序安排依次发生。然而,由于改革措施是相互联系的,因而难以做到采用一种措施而不采用另一种措施。因此,顺序安排提出了可操作性方面的诸多难以对付的问题。

改革者们自己已经感觉到这些问题并评论过。前捷克斯洛伐克总统瓦克拉夫·哈维尔曾说:“每天都有新的问题产生,每天我们都认识到它们是如何相互关联,并意识到要确立一种适当的秩序来处理这些问题是多么困难。”顺序安排问题的明显的难处也许提醒了他的财政部长瓦克拉夫·克劳斯,他建议,“尽可能快地采用尽可能多的改革措施”,而不要过度担心顺序安排问题。人们可以从有关东欧经济改革的文献中得出一种印象,即各种各样的改革措施的实行没有一个合适的顺序安排计划。

依我的观点看,有必要充分理解向功能完备的市场经济转轨过程的长期性和时间上的顺序性,这既是为了保证改革道路的相对顺利,也是为了避免陷入快速推进陷井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必将在未来导致严重问题的错误的制度和结构。基于对转轨过程的性质和技术方面的流行的谬误而作出的轻率的决定已经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成本和失误。在一个史无前例的、巨大的系统变革中,有些成本是不可避免的,有些成本则是不可预测的。人们希望,这里存在一个学习过程。对转轨过程的长期性和顺序性进行适当的分析,也许有助于形成能够预测转轨成本并使之最小化的政策。

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转轨的长期性源于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即改革所涉及的不仅是政策,而且是“系统”变革,包括制度、结构、组织、态度或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变革。而所有这些变革,乃是一个需要漫长时间进行设计、实施和推进的缓慢过程。实际上,系统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是时间因素。既使在紧急状态下起决定作用的改革者需要有足够的时间去构建并实施他们的思想。需要有时间对重大的改革计划进行协商和谈判。仅就政治原因来说,一项重大改革计划,比如在一个特定地区关闭一个大型企业,就不可能一举完成。同样,也需要适当的时间来避免早期的亢奋和失望,由于这个原因,政治领导人必须强调系统改革的长期性和避免快速推进的尝试。

更为重要但不太明显的是,也需要有足够的时间让各种改革措施共同生长,并按照“有机的”方式加以相互调适。现代市场体制运作所需诸多有用的、生产率很高的技巧的获得,与其说是通过正规教育,不如说是通过经过时间所证明了的“在于中学”的原则。在高等院校培育一个商业银行家或金融分析家也许只要花几年时间,但只有当他们具备了运用他们的知识的经验之后,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这需要更长的时间。

最后,向功能完备的市场经济的转轨是一个累积的和动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适当的制度安排会导致更有效率的组织和更合适的人力技能,而这些反过来又将促进新的和更好的制度的完善。这表明,市场制度以及相应的技能与资源必须逐渐地形成,必须允许这些技能与资源在改革的若干阶段中彼此相互作用,而不是在“大爆炸”这种改革形式中创造出来。

相应地,为了对转轨过程及其政策含意进行分析,有必要采用“顺序研究方法”,这种分析是以通过一个顺序性过程,来揭示一个事物的连续发展过程,揭示一个阶段如何从前一阶段中发展出来,同时又赋予后一阶段以基本特征,揭示事物如何随时间推移而互相衍生。不过,由于它们的相互依存性和互补性,不能在一个连续过程中以线性的方式采纳所有的改革措施。

迄今为止,对这个困难的反应不是正视,而是忽略顺序安排问题,或低估其严重性(正如瓦克拉夫·克劳斯所建议的那样)。这就是说,好比快刀斩断顺序的乱麻而不是解开这个结。这样做是有理由的。由于所有或大多数市场体制因素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因此,具体措施的前后顺序无关紧要。经济体制被看成是好象是一种玛赛克镶嵌板,其中每个组成部分都已经是预先准备好并随时准备组装的预制件。剩下的任务是把它们安装在恰当的空间和位置。这种观点意味着,存在着不同的顺序安排选择,而且这些选择的重要性是一样的。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自相矛盾的顺序安排就不成其为问题:从什么地方开始无关紧要。最终组成玛赛克镶嵌板的零散部分最终将会被拼在一起。

但是经济体制不是玛赛克。的确,其全部或大部分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尽管如此,这种相反依赖的顺序不同,而且这种互相依赖性在经济中的不同层面也是不同的。有些部分,也许是少部分,彼此只有边际上的联系,在这种情形下,哪一部分先行改革完全无关紧要。其他部分则是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至于必须同时实施。这些部分的改革还有极大的外在性,在这种情况下,顺序安排是很重要的。要依据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安排改革的顺序。而且,有些部分是相互联系的,但其相互关联性并不对称:某一方面强一些,而另一方面要弱一些。在这种情况下,在反馈机制较弱的地方,改革措施的实施会稍迟一些。最后,一些改革措施要求以及其他措施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在设计和实施改革措施时,要考虑上述改革措施相互关联性的不同形式与程度。它们可以使顺序安排问题更易处理和更易控制。此外,还有一些现实的约束因素决定或影响改革实施的顺序。政治因素、分析因素以及意识形态货币倾向也可能支配改革的时间和速度。同样地,一个国家开始系统改革的初始条件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改革的顺序模式。这意味着,并不存在一个能用之于所有转轨国家的一般“合理”的顺序安排计划。在任何场合,政治和经济条件都是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事情的重要约束条件。然而,在这些约束条件下,仍有必要勾画出经济改革应采用的顺序。特别重要的是,要分解出所提出的改革一揽子计划的先决条件,否则,预期收益难以实现。有理由相信,在一些东欧国家,宏观经济稳定预期带来的供给反应没有实现,是因为缺乏其他必要的条件。

三、企业改革的先决条件

毫无疑问,企业改革的成功依靠一系列先决条件,特别是相对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和企业经营所必须依存的运作良好的产品和要素市场。进一步说,运作良好的市场和宏观经济稳定又依赖于适当的制度和合适的基础结构。而且,虽然市场结构、制度和稳定性部分地是企业运作和企业经营的结果,但市场结构和宏观稳定政策对企业的影响比起企业对市场结构和宏观稳定的影响要大一些。因此,在向功能完备的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企业改革应稍迟一些。

总起来说,在有关经济转轨的文献中,存在一个共识,即在高而且变化很快的通货膨胀也即恶性通货膨胀的环境中,企业改革不会有成效。在这种环境中,改革中的企业所据以作出合理反馈的相对价格信号,变得捉摸不定。不确定性程度太高,以致于不可能做出有意义的投资和结构改革决策。另外,恶性通货膨胀危害政治上的稳定性,而政治的稳定性对成功的经济改革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已为实践所证明。那些经历了政治上和经济上极不稳定的国家(例如俄罗斯和乌克兰),在企业和结构上的进展也很缓慢。

另一方面,“大爆炸”或“休克疗法”中的极端稳定政策可能是反生产力的。相对于减少需求来说,这些政策会更多地降低商品和劳务的供应,从而更多地是增加而不是降低通胀压力。即使总需求降到总供给之下,产量的下降会甚于传统的冗员严重的国有企业就业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生产率会下降。如果劳动生产率下降速度快于实际工资水平,单位劳动成本将上升。这样,即使在宏观经济稳定引起了总需求下降的情形下,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仍会出现。

紧缩型宏观经济稳定政策导致的另一个可能相反的结果是,它们不加分辩地作用于潜在的可生存企业和不可生存的企业。两种类型的企业都受到严重的影响,它们将试图通过拒付账款来避免紧缩性信贷政策的约束。在东欧,宏观经济稳定政策已经引起了企业之间债务的巨大增长,这反过来降低了这些政策的有效性。尽管国有企业多少逃避了紧缩性信贷政策的严格限制。由此导致的高利息率将会阻碍新的生产率高的企业和真正的企业家的产生。事实上,极端的宏观经济稳定政策很可能促进投机性的、地下的和赌博的经济活动,这些活动的利润率相当高,足以弥补高的实际利息率。这样,紧缩的信用政策不仅会自相矛盾地损害宏观经济稳定,而且可能妨碍深层的企业改革和结构改革。

最后,极端稳定措施很可能产生一种内生的财政赤字偏好,并可能导致财政陷井。这种措施降低国有企业的名义利润,从而降低利润税,而利润税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日益增加的失业和主要的收入保障制度带来越来越大的预算支出压力。由于总需求的下降,销售税(流转税)进一步下降,这会进一步挤压财政收入。由于缺乏合适的税收基础制度,稳定性政策引起了经济活动向少税的私人企业领域转移,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是造成财政赤字的原因。

尽管紧缩性宏观稳定政策在预算赤字和结构改革方面有许多负面影响,流行的观点仍然是赞成这种政策。正如布鲁诺所说:“在所有可犯的错误中,最好是犯宏观上严厉紧缩的错误。”这是基于如下认识:政策实施越快、越严厉,由调整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痛苦将越短。如果紧缩措施持续较长时期,就会导致私有和公共部门投资的进一步下降,导致对改革方案政治上支持程度的下降,从而导致额外的经济和政治成本。

基于事后的观察,我们可以说,波兰的“大爆炸”战略在用通货膨胀替代恶性通货膨胀和稳定货币方面是成功的。不过,就产量和就业的下降也许还有政治稳定来说,它的成本太高。在拉斯基和列弗西克看来,“过度的经济衰退主要是由稳定方案本身引起的”,而且,“稳定性方案的目标并没有达到”。实现稳定的困难看来被夸大了,这样为实现稳定付出了不必要的高代价。需要一些稳定性政策,这是不可否认的,但为了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改革——这是稳定方案的长期目标——其他改革措施也是必要的。

一个措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这不仅是为了减缓调整成本,而且更重要的是,从企业改革这一点来看,是为了使国有企业中过多的劳动力以及过多的福利服务,比如住房、教育、食品及其他福利得以分流。国家必须承担这些责任,至少承担其中一部分,以便使企业能够成为赢利组织,金融部门能够对它们施以硬预算约束。因此,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企业改革的一个前提条件。

然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提出了财政上的问题,即由于稳定政策的实施和经济活动从公有部门向私有部门转移,国家收入迅速下降的时候,如何从资金上补贴转轨的社会成本。正如布鲁诺和其他一些人所指出的那样,简化社会福利制度和使其中一些服务私营化,将有助于解决问题,但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利润税和其他税的下降必须由国家收入的新来源来弥补。为此,国家必须改革或设立一个新的税收部门来从家庭和迅速增长的私人企业征税。新的国内收入部门的形成必须先于急进的改革,或者至少必须和宏观经济稳定政策相伴随。国家必须掌握有效的税收制度,以使之有效地实现政府的转轨功能。

企业改革的其他前提条件包括建立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以及与之相应的制度,特别是建立独立的中央银行和竞争性的商业银行。为了保持货币供应的稀缺性和货币稳定,一个独立的中央银行是必要的。为了强化企业的金融纪律,商业银行的设立也有必要。金融和资本市场在向功能完备的市场经济转轨中也起着特殊的作用。实际上,转轨可以被看作是从一个行政性经济向货币经济的转化。由于金融和货币市场的欠发达,其他改革,包括企业改革的有效性被削弱了。

更准确地说,功能完备的信贷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缺乏,使得获取企业风险和信贷价值所需信息变得极其困难。没有这些市场就不会产生真正的利率,而这种利率对于引导潜在投资者评估其投资决策的利润来说是一个关键因素。只有在利息和利润因金融市场的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建立而合理化之后,才能决定资产或资本品的价格。而且,没有有意义的利率,企业将不会成为预算约束硬化的赢利组织。价格必须弥补成本,包括利息支付。

而且,金融市场的发育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在改革的早期,金融极其关键。在结构改革、新投资以及补偿调整成本方面,都需要金融。如果不充分进入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即使是潜在的能生存的企业也将被迫退出经营,从而降低经济自由化和经济稳定的成效。当然,一旦企业被“搞活”并盈利了,它们就较少依靠外部融资。但是这种状况只有在转轨后期才会出现。

最后,资本市场和金融制度的完善对真正有效的私有化,也是必需的。缺少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从根本上说,不可能估价国有企业的价值。要平等地(自由地)把国家财产分配给公众或卖给私人投资者,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必须确保把稀缺的资本分配给生产效率最高的企业。因此,企业改革,包括私有化,必须以金融改革为前提。

东欧在过去的八年中过份强调宏观经济稳定政策、经济自由化和私有化,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导致预期的商品供应增加。事实上,产量的缩减倒是超过了预期。经济自由化、私有化和宏观经济稳定是十分必要的,但不是企业改革和供给增加的充分条件。看来,建立宏观经济稳定框架以实现经济自由化比实施“功能完备的”市场经济所需制度和结构改革要容易得多。

企业改革、结构改革和制度改革,在任何地方,即使在发达市场经济中,都是一个渐进过程,除了这一事实以外,我们还必须记住,市场制度主要是经过漫长的时间逐渐发展起来的,而主要不是由人们创造的。当然,正如有人所指出的,为了加速这一革命的过程,需要有关于市场场所的知识和市场运行的经验等“市场资源”。这种资源在中欧和东欧极其缺少,必须要小心地将其引导到完善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制度、组织和人力技术的发育过程中去。

制度改革不仅包括产权的法律安排以及商业合同机制的强化,而且也包括公司法和综合法规,以及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和审计系统的建立。毫无疑问,对成功的企业改革来说,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是先决条件。即使从西欧国家照搬照抄,这一体系也难以迅速建立。事实上,东欧国家的政府在建立全面的法律框架来指导经济活动方面的缓慢,被认为是市场发育缓慢的一个原因。尤其是东欧国家法律的不确定性对新企业和新投资产生了负效用。

政府不仅在构建市场场所的社会基础结构和培训这些制度运作所需一般技术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必须提供适当的物质基础结构,特别是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时候。私人投资,包括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取决于基础结构中的公共投资,尤其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存在较大外部性的转轨初期阶段。最后,也是重要的,企业改革是否成功是根据企业创新和依据企业内外震荡迅速进行调整的能力来判断的。相应地,必须建立有利于新技术的创新和推广的基础结构。众所周知,种种政府规章和帮助促进了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涌现。政府除了补贴研究和发展以及授予短期使用知识的垄断权外,还必须鼓励在主要的企业家之间建立竞争性和合作性的网络,这些企业家能够将技术创新转换成商业上可行的生产线所需要的功能整合起来并加以实现。有时候,人们建议,东欧在经济转轨中需要的不仅是资本家,而且是企业家:即一批具有献身精神的职业经理,他们不怕承担风险,他们把企业的成功当作他们唯一的或最基本的目标。对改革来说,很有必要探索和建立有助于这样一批企业家涌现出来的前提条件,因为这些企业家对于企业改革的成功太重要了。

四、企业改革的“合理”顺序

现在已经有若干企业的建议,从保持大型国有企业的现状、集中力量发展私有部门的中小企业,到通过私有化和流动化迅速解散国有企业。居中的建议包括维持大型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权,但把决策权移交给经理并强化财务责任。商业化的国有企业将成为赢利组织并在具备了一定的前提条件以后被私有化。此外还有许多有关私有化和结构改革的方法和程序的建议。企业改革的各种形式和方法都意味着不同的顺序安排选择。这样,如果不考虑平等问题在结构重组和资本市场建立以前,可以通过“奉送”方案实施私有化。而通过出售而进行的私有化则必须以结构重组和资本市场的完善为前提或与之相伴随。

私有化和解散国有企业是最流行的企业改革方法。这一战略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私有权对市场经济的建立来说是一个必要因素和前提条件。正如波兰私有化部长接受采访时与迪贝纽斯所说的“我们不能没有深层的所有制改革就走上市场的道路。”而且,人们假定,必要的结构重组或多或少会通过私有化而自动发生。私有化过程和利润动机将带来工业的结构重组。在新的市场环境里,非赢利企业将被关闭,有效率的企业将出现。再次引证波兰私有化部长的话:“在波兰,我们的私有化计划实际上是工业结构重组的一个新阶段”。由此看来,私有化被当作是结构重组的替代和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关键办法。

然而,首先和迅速地对国有企业实施私有化的战略充满了不可克服的困难。即使建立了制度性的前提条件以后,通过出售产权而进行适当的私有化也是不可行的。国内资本和外国资本的短缺使大规模私有化成为在很大程度上说不可行的选择。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政府想要尽快地出售如此多的企业,就要极大压低价格。而且,在结构重组前实施私有化,很可能把国家垄断变为私有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私有化的预期收益将不会实现。

面对这种困难,一些国家已经制定出具有创造性的“奉送”方案,以便尽可能快地把产权从公有部门转移到私营部门。“奉送”方案强调的速度,但是这些方案能节省多少时间都不十分清楚。在私有化之前,要收集国有企业的信息,把它们改组成股份公司,重组其债务,这些都要耗费大量时间。选择了“奉送”方案的国家的经验表明,私有化速度并不快。

更重要的是,通过“私有化券”方案实施的私有化没有保证财产所有权转移到匈牙利人所说的“自然所有者”,即那些对财产真正关心并知道如何充分利用它们的人手中。“奉送”方案派生出了估价问题,而这一问题必须在对效率的追求中得到解决。它们也没有充分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以及有效的法人治理问题。而且,还存在着“奉送”方案导致无效率和失败的危险,并且很可能导致从旧的所有权体制继承而来的扭曲。通过“私有化券”而实行的私有化充其量是通向“有效的”私有化的第一步。

最后,“奉送”方案最主要的缺点是对政府收益的影响。在建立了一个新的、有效的税收系统之前,现存的税收基础即国有企业的利润,在私有化过程中,会因为财产的自由配置而遭侵蚀。这将会增加企业改革的不稳定性和影响改革的成功性。正如麦金农所说:仅仅从财政理由来说,过早地普遍地将国有企业股份分配给各家庭,私有化可能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一项据说能协调诸多必要的政策目标,比如速度、高效率、资本市场的引入和平衡预算的选择方案,是通过非现金招标”实行私有化。这一方案,被建议用来替代著名的索普顿和萨克斯的私有化方案。据称,在这种非现金方案下,可以较好地使所有权和企业相匹配,从而获得较好的资本资源的配置。获胜的投标表明更有效地经营企业的能力。不过,为了扼制较差的投标者,波尔顿和罗兰德建议,政府可以对新的经营者征收少量现金支付、或对那些不能兑现承诺的经营者处以罚款。在大多数情况下,获胜的投标者将有能力控制企业,但只能得到利润的一小部分。绝大部分利润将上交国家,但数量逐渐递减,因为国家要对企业偿还支付。私有化在短期内不可能完成。在他们的方案中,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将分两步完成:(1)用非现金投标交换控制权;(2)所有权转移阶段,这一阶段在资产被偿付数年后可能发生。

很清楚,国有企业的大规模私有化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无论它是通过现金或非现金投标还是通过“奉送方案”来实施。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私有化一开始将只是在一些领域或部门而不是所有部门进行。所有或大多数国有企业同时进行私有化是不可能的。这就提出了私有化的顺序问题(微微观顺序问题):哪些企业应该首先实行私有化呢?

候赛因和萨赫曾建议,面临较大程度的不确定性的企业应该首先私有化,因为如果这些企业实现私有化,它们无论对于供给还是对于需求的震动都将作出较快的反应,因此预期的收益将更大。“休克方式”的顺序安排假定,在对震动作出反应方面,公有企业比私营企业缺乏灵活性,(在转轨的早期阶段,这个假定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国家对供给仍有实质上的控制权)。除此之外,“休克方式”的顺序安排还忽略了许多看起来更重要更有关的因素。尤其是候赛因和萨赫假定企业经营所必需的功能完备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存在。但是,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在转轨的早期,要素市场处在欠发达状态,并且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来发育。相应地,首先对那些市场基础结构已存在的消费品生产企业实行私有化,更有意义。其次,因为私有化在竞争性环境中收益较大,垄断性的国有企业不应该首先实行私有化。第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私有化应该先于资本密集型的企业。这是因为,在改革中的国家中,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尽管还不完善。

反对迅速私有化的实证依据是大量的。大型国有企业私有化所遇到的困难远比预计的更严重。因此,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加以反思。私有化最“合理”的方法是采用“从案例到案例”的渐进办法。但改革者及其顾问最初认为,对于共产主义以后的欧洲来说,这太慢了。他们的目标是尽可能快地建立起和目前西欧相似的所有权结构。这是一个基于将目的和过程相混同的谬误。这也只是反映了对西欧经验与制度的一些无关紧要的借鉴。理论和实践都充分证明除非其他改革措施已经完成,国有企业私有化不可能迅速推进,也不取得预期收益。

既然在任何方案之下的私有化都是一个长期过程,在漫长的转轨阶段,为了不使国有企业陷入延误和停滞,必须做出安排。这可以通过集中精力进行短期的改善而达到目的。这包括使现行的操作合理化,分流过多的劳动力,改变工资规模,个性组织结构——包括建立目前国有企业尚不存在的金融部门和市场营销部门等。现在的目的是使它们在经济上能生存下去,直到它们实行私有化或被逐步淘汰。

结构重组可以先于私有化,同时维持企业国有制。首先,投入、产出和价格决定方面的决策权可以转交给经理。其次,一旦决策权转移,经理就将被迫在硬的预算约束之下经营。他们必须用其产品和劳务等销售收入补偿成本。如果他们做不到这点,就将被迫宣布破产。然而,为了使破产法生效,大型企业应该分成较小的单位,只要不丧失规模经济。通过这个方法,通过给国有企业以生产决策和财务决策权。国有企业将逐渐变成“半私有”企业。它们还可以被允许保留他们所生产利润的较大部分。

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能够或应该分成较小的单位,尽管如此,基于两个理由,至少应该把它们的一部分改组成小型或中型企业。首先,它将推进“有效的”私有化进程,其次,它将创造更具竞争性的环境,并使破产法更有效。不首先进行结构改组的私有化可能会导致所有权的集中,造成无效率的垄断市场结构,从而可能导致私有化之后广泛的政府干预。

结构重组的另一种形式是对企业实行解散和停业。不过,在转轨时期,制定严密的标准来判断哪一个企业该关闭、哪一个企业该继续经营是非常困难的。根据市场标准,大多数国有企业是没有效率或无法生存的,但不可能把它们全部关闭。而且,在旧的计划体制下有效率的企业在新的市场体系下不一定有效率,反之亦然。有些本身无利可图的企业对其他企业来说是必要的,它们有大量的外部经济效果,因此不应该被解散。

首先进行重大结构调整可能被证明如同私有化一样是困难的和费时的,虽然如此,仍有必要仔细考虑顺序选择问题。看来上述“缩小主义”改革策略,包括给予管理者以适当的激励,对现有生产过程进行合理化和重组等,可以有助于在短期内阻止现有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和亏损。在转轨期间,组织性改革和现有经营的合理化可能会比把国有企业迅速转化成西方式企业的激进改革方案更有效率。确实,人们曾认为,对大型国有企业私有化,或把它们分解成小企业并不是对新企业自然的、有机的生长过程的合理的替代,新企业的自然增长或有机的成长是通过竞争过程而实现的,竞争过程提供了有利于有效率的新企业成长的优胜劣汰机制。因此,通过私有化或结构重组迅速地解散国有部门可能是得不偿失。

因此,在转轨阶段,对于国有企业采取“缩小主义”战略,同时对新的私营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家才能与管理技术(这对于创造性的和运行良好的市场来说是关键性的)的促进采取“扩大主义”方法可能更有效,成本更低。这种以“缩小主义——扩大主义”双重战略允许那些部分改革了的或合理化了的国有企业与那些迅速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并存并相互竞争,企业将会相互补充。私营部门的“有机”成长将会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作用。私营部门可以提供服务并通过分级承包和创新引入灵活性因素。很明显,中小型企业往往专门引入新产品,而这些新产品则由大企业生产分配。因此,在同一部门中,在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

相应地,改革者必须确保大、中、小型平衡结构。有关经验上的证据充分表明,技术革新上的商业成功或失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为研究和发展而形成的市场结构和制度安排。政府必须介入,为创新性企业提供风险资本、信用保险和其他补贴。对于那些试图削减支出的政府来说,这么做是困难的。支持革新的基础结构的长期利益,因为政府面临着大量足以分散政府注意力的紧迫问题而大打折扣。但是,必须记住的是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国内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竞争性。

在转轨早期,国有企业改革有相当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对改革者来说,把注意力和有限的资源集中于困难较少的私有企业,以促进它们的发展,这样做似乎更好。在一定时期,新企业将成长起来,并积累足够的资本和管理经验从而开始购买国有工业资产的过程。最终,国有部门将被私有部门吸收。

在目前这种国有部门的“扩大主义”战略下,私有部门取得的有限的成功,被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以及支配了私有部门发展中非法活动的增加所掩盖。而上述可选择的双重战略则允许私营企业以某种方式获得成功和繁荣,并使它们能够有效地和外国企业竞争。改革者应该自下而上地将注意力集中于私营企业的发展,而不应该是站在国有企业“居高临下”的角度。

最后,私有权和市场的逐渐发展以及向世界经济的开放必然加快结构重组和革新的进程。不过,在国内企业至少部分地进行改革以前,使它们过早地暴露于国际竞争,将可能导致它们的毁灭和对本国企业家精神发育的阻碍。与紧缩的金融和信用政策相结合的贸易自由化是难以持续的,在转轨时期,消费品进口必须要有一些控制,较可取的是实行倾向性关税,它能为国家提供额外的收入来源。为将有限的外汇用于进口企业结构重组所需的含有先进技术的资本品,控制消费品进口是必需的。

五、结论

上述讲座清楚地表明,企业改革顺序的合理安排并不容易,企业改革有多种形式,私有化与结构重组有多种方案,即使这一点,则没有“理想的”或“合理的”顺序计划。而且,企业改革的顺序安排和不同改革措施的更全面的顺序问题有密切联系。更进一步说,改革措施的相互依存性和互补性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确实,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说难以解决。不过,改革国家的初始条件和政治上的考虑限制了改革者对顺序问题的选择,从而反过来致使问题变得易于解决。在这些实际的约束中,勾画改革措施应采取的顺序倒是可能的了。对改革国家来说,这样一种结构是令人深思的。

首先,对所有必须进行的改革安排一个可行的顺序将会就某种特定的改革一揽子计划的时间安排和前提条件提供一些启示。关于企业改革,前面的讨论认为,这种特定的改革一揽子计划不应该在转轨早期加以实施。在大型国有企业改革之前,必须形成许多前提条件。特别是,必须有一定程度的宏观经济稳定性以使改革过程能够顺利进行。不过,极端的宏观经济政策含有“摧毁它们自己的种子”。企业改革所需的其它前提条件包括社会保障体系、有效的税收体系、金融和资本市场以及其他的相应的制度和组织结构的建立,以及市场的社会和物质基础结构的改革。这确实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来完成。

在必要的条件具备以前尝试国有企业改革,已经陷入了严重的困难。尤其是,通过“奉送”方案尽快地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和结构重组的流行的战略,已经证明比最初的设想更为困难和更费时间。对于向功能完备的市场经济转轨过程的长期性和顺序性问题加以适当理解,能避免通过人为的方案和“大爆炸”途径实现急进改革这一企图。改革者应该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所需的坚实基础,创建国有企业向西方式企业制度转轨所需各种前提条件。而且,解散国有部门的冲动偏离了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转轨的路径。前面的分析表明,对改革中的国有企业实施“缩小主义”方法,同时,采用让中小企业“有机”成长的方法,对正在发展中的私有部门实施“扩大主义”策略,将被证明是破坏性较小,成本较低的。从长期来看,它也将更快地达到改革目标,随着私营部门的增长,国有部门将会逐渐地缩小直到两部分达到平衡的融合。

高萍 译自[澳]《共产主义研究和转轨政治杂志》第11卷第1期(199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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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改革的合理秩序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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