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允升论执法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才论文,薛允升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薛允升(1820~1901),字云阶,陕西长安人,清代著名法律家。他于1856年(咸丰6年)中进士,被授刑部主事,累迁郎中。1880 年(光绪6年),被召为刑部侍郎,1893、1900年(光绪19年、26 年)两度被授刑部尚书,在刑部工作达40年。薛允升精通法制、律例,撰有《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等律学著作。他参与了1870年(同治9年) 修改《大清律例》。光绪年间,处理了许多重大案件,得到皇帝的赞许。因而,时人称之为“君明臣直”。薛允升具有极其丰富的立法、执法方面的实践经验。他特别重视“治人”的执法,尤其注重执法人材的选拔与考核。
一、执法比立法更重要,执法好要有好的执法人才
执法是把通过立法程序定下来的法律、法典以及各种制度加以贯彻实行,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国治民安。从某种意义上说,执法比立法更为重要。薛允升认为,“有治法所以尤贵有治人也。”〔1 〕如果没有好的执法那末立法再好,也是无法加以体现的。要执法好必须要有好的执法人才。例如,道光14年改定的,关于山居之民为驱逐猛兽应需鸟枪守御,但必须据实报明地方官,编号立册按季查点;若本人有不报官而私造私藏鸟枪,该地保失察知情故纵,该地方官不行查出,均得依法议罪的例,未尝不好。但由于官员和地保既不教民切实遵守,自己也不严格执行,所以不过是一纸具文而已。可见执法人才的重要。为此,薛允升说,鸟枪为军营利器,民间自不准行用,今既不能一概严禁,则报官制造者为一,而不报官制造者不啻十万,编号查点之法,行之日久,即属具文。近来洋枪洋炮到处皆有,贼匪用以拒捕伤人亦复层见迭出,禁令俱成具文,殊为可叹。这些都是“有治法而无治人,法亦系虚设耳”。〔2〕
在封建社会,执法者主要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真正好的执法人才,不仅仅是依法治民,而且要善于教民耕稼、重视生计,以达安居乐业,而遵法守纪。只有这样,法制也才能得到最好的执行。薛允升曾经说,《周礼》规定,惩罚有田不耕,官吏必须重视监督稼穑;汉代有力田与孝悌同科,见于诏书者不一而足,耕田努力有赏;《孟子》把土地、人民放在政事之先,庆赏根据“土地之辟,田野之治”;这充分表明了,讲农重耕爱民,是官吏材质良善的重要标准,是执法人才的最大要求。因为,仅熟读背诵律令条例,而无重农爱民的材质,那末也是不能把法真正贯彻执行的。
比如治理盗贼的法,不仅有以赃多少为罪的轻重;而且决讫后,有收充警迹之律、有交保收管不许出境之例,可见十分周密。但事实上,往往是法立而不办,仅是徒文而已。薛允升认为,这是由于担任教育人民、执行法律的官吏,不能从爱民教民出发,而真正行法执法所致。也就是缺乏能够为民教民的执法人才所造成。因此,极力称道《孔丛子》所言。他说,《孔丛子》述孔子之言曰,民之所以生杀者为了衣食,上不教民,民匮其生,饥寒切于身,而“不为非者寡矣”。也所谓“为政者夺其贤能者,而与其不贤者,以化民乎?”〔3〕
因此,薛允升非常赞同《盐铁论》关于良吏的重要。他说,《盐铁论》云:“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贵者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4〕这里也说明了,真正的执法人才,要知道立法的本意, 要达到怎样的目的,并加上自己的良善、仁爱、清廉。所以,即使不用刑罚,也能使国治民安。在薛允升看来,这才是执法的“探本穷原”。
薛允升又说,作为认真执法、公正执法的良吏,必须有一颗爱民为民之心。如果将本来无罪的人,而故意加罪,本来有罪之人,而故意使之逍遥法外,必须惩之以法。执法的官吏最大的才是为民,所谓“设官置吏,所以为民也,不为之申冤理屈,而反颠倒是非,安用此官吏为也。”〔5〕
所以,执法者应象陶朱公那样,宽厚而无私心杂念以为民。薛允升认为,执法者之所以不能有私心杂念,这是因为如有私心,必然会宽严不当,应严的不严,该宽的不宽。所谓“事苟杂以私心,终不能归于一致也。于不应宽者故意从宽,则必于不应严者而恣意从严,其势然也。”〔6〕
为此,薛允升始终坚持要象陶朱公那样,为官执法无私心而得法外之仁。他曾这样说,法律关系人命,一不审慎,往往生者判死,死者判生,故当十分细心认真。执法者要熟悉律文律意,要充分注意到那些律条不可任意使用,那些律条本有矛盾,使用有困难,甚至会出现偏倚大有出入,而造成生死颠倒,不能为“民命”尽心负责。其最终目的,便是为了审慎执法,而得“法外之仁”,体现“为民爱民”。
为了充分发挥良善贤能官吏的执法才干,作为立法者帝王、人君等,不能亲自执法断狱。因此,薛允升极其称述宋邱濬和明代的刘球有关这方面的主张。他们认为,一当人君亲自执法决狱,下面负责执法的官吏,往往“多奉敕增减”,“观望多为轻重”。也就是以人主意志为转移,不可能依法办事,不可能将官吏为民、公正的执法才干和道德发挥出来。所以,要真正获得执法人才,并使其真正发挥才德,帝王、人君不应该亲自或过问执法断狱之事。薛对这两人的意见极为赞同,所谓“此则真能言人所不敢言者。《书》曰:庶狱庶情,文王无敢知于兹。圣人之所见远矣哉!”〔7〕可见,在薛允升看来, 帝王不能自己执法断狱,而必须由贤能的官吏来担任。这是颇有见地的。
二、注重执法者的选拔、考核、奖惩和升降
为要执法者公正无私、宽厚而爱民,必须努力选拔贤能人才。为此,薛允升极其称赞两汉时期选举重德行与才能。如西汉武帝元朔元年,诏议不举孝廉者罪。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当免。东汉和帝永元五年三月戊子诏曰:选举良才,为政之本,科别行能,心由乡曲。并且,尤其赞赏东汉章帝时所定的以德行为主,又能明经明法,而十分有才干的四科取士制度。薛允升指出,《汉官仪》曰:建初(章帝年号)八年十二月已未,诏书辟士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经明行修,能任博士。三曰,明晓法律,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任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遇事不惑,明足照奸,勇足决断,才任三辅,令皆存孝悌清公之行。“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务实校试以职,有非其人,不习曹事,正举者故不以实法。”〔8〕
薛允升不仅重视德行,而且强调“明晓法律,足以决疑”,“遇事不惑,明足照奸。”显然,他要求官吏德才兼备。这是强调造拔执法者的德才标准,以及明法善断要求。他最为赞赏两汉时期选拔人才的办法,既可得到众多的人才,又能使社会安定、天下大治。即所谓“汉世得人之甚,盖由于此,此《唐律》之所由昉也”。而也是“汉治之所以远出乎后世也”。〔9〕
执法者有官又有吏,许多工作是吏做的。他们是封建社会法制的最下层具体执行者。应该选拔有德行有才干,并能认真依法办事者为之。对于他们既要有严格的任职要求,也应有奖励与惩罚措施。薛允升认为,官有奖惩有升降,吏也当有之。这样才能使其安心工作,并有积极上进之心,从而共同来改善吏治。因此,无论是官还是吏,他们的功过原不相掩,而劝惩亦宜并行。若有惩而无劝,终属无裨实用。“且官与吏均系办公之人,官有议降议罚及革职之例,亦有加级记录之条,甚或保荐者有之,超迁者有之。吏如有功,将何以偿之耶?不酬功而祗督过,又何足以服此辈之心也。”〔10〕这是批评对官与吏的奖惩不公、待遇不均。
薛允升认为,对执法者要量能授职、各途并用。乡试、会试取中的举人、进士,分别授予知县、通同,贡监分别授予州同等官。期满书吏,分别补授正九、从九等官。吏部议得吏员五年役满,果系勤劳无过者,各衙门咨部收考。一等授以正九品,二等授以从九品,三等授以一等杂职,四等授以二等杂职,五等授以三等杂职。又在内五年役满书办,及在外三年九年满役吏员,凡各衙门起送文内,注有服役年满勤劳无过者准考。如有事过者,各衙门查明斥逐,俱见题定例。“可见,从前书吏役满,即应考职录用,并无概令退役回籍之例。”〔11〕这是要求对书吏等实行考绩、奖惩制度。
薛允升主张官吏犯罪,要比一般人民犯罪处理要严。如监守钱粮仓库的官吏自盗,比之为窃盗的平民治罪应重,即官吏的贪污盗窃,要比人民犯盗犯窃治罪从严。但一定要厚禄以保证其个人与家属的衣食之需,否则对于官吏的立法再严,也难以奏效。为此,薛允升又谆谆告诫说:“监守自盗,立法固应从严。然禄薄无以自赡其室家,法虽严,恐亦不能止息。欲惩贪必先加俸,此自然之理。昔人言之屡矣。不然,则一切之法,仍上下相蒙而已。”〔12〕即使不是官吏而是解差、捕役,也当如此。所以,对于捕役是否认真缉捕,以及受贿纵盗,很有看法。他认为归根结底还是偿少禄薄,无以为家。
因此,对于顾炎武《日知录》关于唐代为赴任官增料钱、清宿债,以养廉的论述,薛允升大为叫好。他说,《日知录》有赴铨守候京债之累于今为甚的记载。《旧唐书·武宗纪》会昌二年二月丙寅,中书奏赴选官多京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无不由此。今年三铨于前件州县,原注河南、凤翔、鄜坊、邠宁等道,得官者许连状相保,户部各备两月加给料钱,至支时折下,所冀初官到任,不带息债,衣食稍足,可责清廉。武宗从之。“盖唐时有东选南选,其在京铨授者,止关河东两道,采访使所属之官,不出一千里之内,而犹念其举债之累,先于户部给与两月料钱,非惟恤下之仁,亦有劝廉之法。与今职官到任先办京债,剥下未足,而或借库银以偿之者,得失之数较然可知已。”〔13〕在这里,薛允升之所以加以赞赏并引述,因为在他看来,只有如此,才能使官吏、衙役,不为债务、衣食所拖累,而能安心工作,致力于改良吏治。从而,保证法律真正得以贯彻执行。
三、执法者依法办事,自己要身体力行
薛允升强调执法者要依法办事,宽厚公正,他自己身体力行。首先是反对对犯人实行严刑峻罚,他是我国近代第一个要求废除凌迟、枭首、刺字、缘坐、枷号、充军、引律比附、逼供拷讯和任意加重立决的。对于判罪量刑,在律、例、专条、通例、令、律注等法条中,他认为,律稳定、明确,令是朝廷和皇帝的命令、诏谕,比较慎重而公允。而例、专条、通例等,有时间性、地区性、可变性。所以,律令有规定的,应该根据律令判罪定刑。这实际上,是对罪犯的负责,使刑罪相当。为此,他苦心研读律令、条例,熟悉精通,善于运用。并且,对于《明律》中有“讲读律令”一条,十分赞赏。他称道之余,又加以引述,所谓“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判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并认为,官吏熟悉律令、善于运用律令,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律令专为断狱而设,重律令所以重刑狱。”同时,律令所反映的法,关系到全国所有人的生命与权利,所谓“法者天下之至公也”,“法者天下之大命也”。〔14〕
在处理狱案中,薛对于罪犯是宽厚平恕的,使生者无怨,死者无恨。这正如清武英殿大学士、光绪皇帝师傅孙家鼐所说:“公(指薛允升)貌清癯,赋性温和,气宇凝重。其鞫囚恒至夜分,一灯荧荧,胥役或倦引去。公平心静气,无疾言遽色,与囚絮絮对语。囚忘公为官,公亦若忘其与囚语也。故凡讼为公所鞫,无不输其情,虽死且德公。”〔16〕
但对王公大臣、强暴权势,薛允升坚持依法断案。如1883年(光绪九年),薛允升参与查办的“云南报销案”,一切行贿受贿的中央与地方的官吏,依法一一革职、治罪。如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太监李苌材、张受山犯法当逮,而李等却聚众击杀捕役。当时任刑部尚书的薛允升认为,李等应“拟援光棍例治之。”这里说的“光棍例”是严的,但对于强暴杀人的太监,除了用“光棍例”,没有再适当的律条。而且与康熙年间,惩治凶悍太监分别定拟斩绞发遣的谕旨,是相符合的。然而总管太监李莲英,却为罪犯请求宽恕。慈禧太后也以过去有“伤人致死按律问拟”的判例,令刑部再议。薛允升立即上疏说:“李苌材等一案,既非谋故斗杀,不得援此语为附合。”……夫立法本以惩恶,而法外亦可施仁,皇上果欲清辇毂,裁抑阉臣,则仍依原奏办理。〔16〕光绪帝见疏,仍叫刑部定罪。当时,李莲英遍嘱要人力求免减。薛允升却不为动摇,坚持原奏,请斩立决张受山,李苌材伤人未死,减为斩候。光绪皇帝也批准照办。
薛允升强调执法、重视执法人才,确保依法办事、改良吏治,这在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的影响很大。近代著名法制改革家、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曾经指出,凡是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使严厉,也能施其仁恕于法律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使宽平,也能逞其暴虐于法之外。所以,应当重视法律人材的培养。在中国近代法律史上,薛允升的治法“尤贵有治人”的思想影响久远,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注释:
〔1〕《读例存疑卷30·刑律贼盗下·诈欺官私取财》。
〔2〕《读例存疑卷21·兵律军政·私藏应禁军器》。
〔3〕〔4〕《读例存疑卷28·刑律贼盗中·窃盗》。
〔5〕《唐明律合编卷30·官吏出入罪》。
〔6〕《唐明律合编·后序》。
〔7〕《唐明律合编30·断罪引律令》。
〔8〕摘自《唐明律卷9·贡举非其人》。
〔9〕〔10〕《唐明律卷9·举用有过官吏》。
〔11〕《唐明律合编卷9·举用有过官吏》。
〔12〕《唐明律合编卷19·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13〕《读例存疑卷16·户律钱债·违禁取利》。
〔14〕《唐明律合编卷10·讲读律令》。
〔15〕《碑传集补》四,摘自《法学研究》1987年第1期。
〔16〕《清史稿·薛允升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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