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服务:教育服务贸易的永恒比较优势_教育论文

专业服务:教育服务贸易的永恒比较优势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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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3)04-0084-87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年多来,在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逐渐展开,这说明外国教育投资机构在中国的商业存在逐渐成为事实;同时,出国留学和国内教育机构到国外办学的规模和力度都在逐渐扩大。这些都说明中国的教育服务贸易正在成为事实。面对教育服务贸易,我们不可避免地要认真考虑如何发挥中国教育的比较优势,使我们的教育服务处于有利的地位。我们认为,教育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可以概括为许多方面,但最根本的就是专业服务。

一、专业服务

专业服务必须具备如下特点:有特定的专业领域,由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具有良好的专业自律精神和专业组织。

1.有特定的专业领域

专业服务必须具备专业领域。一般来讲,该专业领域对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即它不但对社会有作用和贡献,而且其作用和贡献“更是整体社会继续存在及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倘若专业服务不足或水准低落,则会对社会构成严重的伤害”。专业领域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属性决定了其从业人员须具备较高的专业道德规范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履行专业职责,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专业社会功能的实现。

2.由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

之所以由专业人员提供服务,而不是由非专业人员提供,是因为该专业领域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是一种职业能够被认可为专业的理论依据和技能保障,他们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是具备实现特定服务的基本保障,其他非专业人员则无法顺利完成该项服务。

3.具有良好的专业自律精神和专业组织

由于专业活动所依赖的专业知识是“围内的知识”,因此,“围外”的人很难从事相关的专业活动。只有业内人员才有能力对业内的事务做出判断,控制业内的裁决权,如审核执业者的资格与能力,判断执业者的专业水平和品行等。为此,专业内必须形成一个强大的专业组织,它往往扮演了三重角色:保证专业权限、保证水准、提升专业地位。

二、从比较优势看教育中的专业服务

从贸易的角度看,教育领域中的专业服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也就是教育服务要体现出比较优势,否则就缺乏提供贸易服务的优势,失去提供教育服务贸易的机会。

具体而言,从比较优势的角度看,教育中的专业服务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优势的专业服务领域

与其他专业服务领域一样,我国在教育服务领域中的专业优势并不是每一领域都具备的。因此,在不同的教育领域,甚至不同的地区、学校,教育专业服务的比较优势都是不一样的,而且是动态地存在着。具有比较优势的教育专业服务领域有诸多影响因素,如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在同质产品的市场竞争中,供需双方的比较优势主要取决于要素禀赋和技术因素。在异质产品的市场竞争中,需要同时考虑消费者偏好和供给面的因素。[1]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还需要考虑政策面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具体到教育服务业,与其他货物贸易相比,它具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服务贸易的市场结构几乎都是不完全竞争的,政策导向因素作用明显;二,教育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不像货物一样具有绝对的标准,即使有标准,也是相对的,因此,市场结构中的教育服务几乎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同质产品。由于教育领域的产品基本上不是出于完全竞争状态下存在的,因此,我们在考虑哪些教育的服务具有比较优势时,需要具体的分析。

2.由特定的专业人员提供的教育服务

客观地说,我国大多数的教育领域服务的专业人员都具备了相应的专业素质,具备提供专业服务的基本条件。但是从比较优势的角度看,则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比较优势。这种比较优势包括专业人员个人的优势,也包括专业人员结构的优势。从个人的角度看,专业人员的优势有专业知识结构和水平、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资本等部分构成。如果相对而言,该专业人员在这些方面(或某一方面)具有优势,那么便可以认为该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具有比较优势。从专业人员群体上看,如果相对而言,该群体在专业知识结构和水平、社会地位和社会资本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那么便可以认为该专业人员群体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只有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是由具有专业服务比较优势的个人和群体提供时,才可能具有比较优势。

3.有良好的专业组织和专业自律是维持和发展比较优势的重要前提

专业服务需要有良好的专业组织和专业自律精神,教育专业服务也不例外。从比较优势的角度看,专业组织和专业自律能有助于维持和发展比较优势,因为专业服务本身如果缺乏强有力的专业组织和专业自律的支持,其服务必然是脆弱的。尤其在教育服务贸易中,能够提供类似服务的人员和机构很多,由于教育效果具有滞后性,各专业人员和组织所提供的教育服务的差异很难在短时间内看出,容易导致竞争的无序,最终导致比较优势的丧失。这一点在经济领域中不断地被证实,值得我们关注。

4.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强有力的法律规范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要发挥自己的教育比较优势,必须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从我国入世承诺减让表看,我国开放了除国家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之外的其他领域的教育服务。在市场准入方面,尤其两个领域的开放力度很大,一是境外消费方式的服务不受限制,二是在商业存在方面将允许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虽然我们在国民待遇方面有所保留,尤其规定上也存在着国民待遇不作承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坚守原有的阵地。[2]

教育服务领域的开放对于完善我国的教育结构,提高我国教育水平是有益处的。但是,由于教育涉及到主权问题,也涉及到下一代的培养目标等敏感问题,因此,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强有力的法律规范是必需的。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服务,公平竞争规则是必要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制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市场准入规范,引进国际教育资本和先进的教育经验。同时,构建公平竞争的平台,让国内外教育资本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竞争,不要重复过去外商在经济领域中获得超国民待遇的老路,因为教育开放与经济改革初期的引进外资的迫切性有很大的差异。鼓励国内民间资本投资于教育领域与完善竞争规则是首先需要同时考虑的重要问题。由此,引进外国教育资本,规范资本存在的领域和运作方式是良好制度环境的重要前提,而发展国内民间资本投资参与教育领域也是同等重要的另一前提。这都有赖于强有力的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

三、应对的举措

上文主要论述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应当认为,这些优势要转变为真正的专业服务优势,还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从这方面看,我们还需要做很多工作。

1.完善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政策和法律支撑体系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教育面临着更多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来自于国外教育资本的深度介入,也来自于我国现有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没有能够很好地规范中国教育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从一个崭新的角度来构建和完善之——公共治理。这种治理结构必须具备多元、开放、弹性的特点,以满足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其基本目标是构成一个“政府调控、市场介入、社会参与、学校自主”良性互动的治理结构。

具体到教育服务贸易,则需要我们从社会需求和国家主权两个角度来建构。从社会需求看,我们引进外国教育资本应当着重引导投放于我国相对缺乏优势的职业教育领域和专业教育领域中。从国家主权看,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条例》,在允许外国教育资本占多数的前提下,就如何保障国家教育主权的安全,通过课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督导、营利性限制、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等方面进行规范。

2.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准入领域,扩大我国教育专业服务领域的范围

《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后,除了解决最为关心的投资回报问题之外,还规定了对民间资本投资教育领域的资助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之一。该项规定有助于国内民间资本参与举办教育的积极性,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依照该法,国内民间资本可以全面进入教育领域,这将大大扩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因为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是基于市场竞争规则而展开的,容易通过市场竞争规则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良好的竞争格局。

扩大对国内民办教育的资助,一方面可以提升国内教育对抗国际教育的实力,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满足了人们对多元化教育的需求,减少了国外教育投资者深度介入我国教育的风险。

3.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教育专业服务,加强政府对教育专业服务的指导

如前所述,发展我国具有国内和国际市场比较优势的教育专业服务,这是应对外国教育资本进入的基本前提。如果缺乏具有比较优势的教育专业服务,在市场开放的情况下,我们所面临的挑战将是巨大的,甚至是具有破坏性的。今年以来,我国接受的外国留学生大幅增长,同时,我国学生到国外留学的数量也与日俱增。这说明我国的教育专业服务在某些特定的领域是确实存在的,但国外的教育服务优势也是极具诱惑力的。因此,加强政府对教育专业服务的指导,有计划地推出具有专业优势的教育服务,并逐步推广到教育的国际市场是极为必要的。

4.完善教师教育制度,提高教师的专业服务水平

专业服务有赖于专业化的服务人员,教育专业服务有赖于专业化的教师。我国传统教师教育中教师的职业发展属于非专业化或半专业化。国家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中认为:“教师教育是在终身教育思想指导下,按照教师专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教师的职前培养、入职教育和在职培训的统称。”这一规定说明了,我国教师的职业发展应该是一个连续发展的过程。教师接受全面的专业训练,不仅包括专业技能的获得,而且还应具备专业伦理、专业自主权和促进自身专业发展的态度和能力;教师应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通过连续不断的学习和研究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教师职业的专业化还表现为教师的高学历化,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要逐步提高到大学毕业以上的程度,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要具备专业学士、硕士乃至博士学位。

5.对国外举办的教育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对具有营利性办学行为和非营利性的办学行为分别采用不同的税制规范

国际教育资本进入中国市场,在更多的层面上是具有营利性目的的。为了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营利性行为,应对学校进行合理的分类管理,以市场行为为标准,对学校分类进行税务管理。[3]对非营利性学校不实行税务登记管理,只对其中可能存在的经营性行为实施监管。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营利性学校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合理划分纳税主体,从注册环节开始规范税务管理,严格规定哪一类学校可以进行营利性活动,哪一类学校不能进行营利性活动。[4]由于我国目前只规定允许国外教育资本以合作的方式进入中国教育市场,因此,是否统一这类合作办学学校与国内民办学校的税制是决策部门需要认真加以思考的。区分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事实上是在对教育服务专业领域进行更加细化的管理,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良性互动和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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