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管理体制:WTO形势下的改革与创新_建筑论文

建筑业管理体制:WTO形势下的改革与创新_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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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将会对世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WTO带来的是分享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效率收益,我国建筑业必然会受到强大的外来压力,但是建设主管部门面对的挑战更大。WTO对政府提出的不是产品质量与价格挑战,而是一种体制性挑战,是要用WTO的法律框架体系来约束成员方政府的行政职能和行政程序。这种挑战是全方位的、深层次的。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建筑业要有效应对加入WTO后的各种挑战,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必须大力推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能转变,全面深化体制改革,从体制上实现与WTO的接轨。

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现状

建筑业管理体制指建筑经济活动参与主体之间的责权关系及其实现形式,主要包括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企业之间两个方面,并共同构成建筑业宏观调控的基础。多年以来,建设主管部门已经形成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其现行的业务系统经过多年的运作,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但是,随着加入WTO以后,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规模发展,现行的管理体制,已经暴露出若干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只有对其进行及时的改进和改革,才能满足建设事业日新月异发展的需要。

目前来看,建筑业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条块分割、地方保护、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等现象仍然存在,不利于建筑市场的规范和建筑业的发展。

2.法律意识和法制建设有待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不够。

3.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制度还处在完善中。

4.缺乏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监督措施乏力。

5.违背客观规律的长官意志、行政命令对公款投资项目造成严重干扰。

WTO成员方建筑业管理体制的特点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对建筑业的管理有如下特点:

1.政府对工程建设的管理内容集中在关系公众利益的公共环境、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方面。如城市社区规划、工程建设标准、环境、名胜古迹保护、公共交通、建筑物的防灾措施、工人的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等。

2.政府管理的方式主要通过制定法规和相关政策来实现。职能机构设置的一大特点是建筑法规工作在职能部门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他们的工作是确保政府在按照法制管理建筑业、管理公共工程上沿着法制轨道行进,是政府管理的基础。具体管理职能则依靠中介组织、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去实现。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是用两类法规来规范建筑企业的运行的,一类是带有非常普遍意义的公司法、劳动法、安全法规,另一类是规划法、建筑法等技术性法规。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则有行业管理法规,如《建筑业法》,该法对于企业的设立、级别划分、营业范围都有明确规定。

3.为建筑业发展而服务是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业发达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建设主管部门有个明显的特点,他们不是站在企业的对立面,不是领导机构,而是服务机构。无论是建筑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国内建筑市场的管理,还是国外建筑市场的开拓,无不体现出政府的服务职能。

4.行业的整体发展是建设主管部门的首要任务。与我国不同的是,对企业的行政管理在工业发达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并不占重要地位。政府的作用是建立有效、公平的建筑市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促进建筑活动的安全和健康,以推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而不是过多地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和生产。对建筑业参与者的管理通过政府引导、法律规范、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专业组织辅助管理实现。与建筑有关的企业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司法管理,因为在共性上,建筑企业并不具备非常特殊之处。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也是以经济手段为主。在市场机制下,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应成为约束企业行为的首选方式。

5.在公共工程管理中体现建设主管部门的核心地位。工业发达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建设主管部门的一大任务是公共工程的管理。建设主管部门以业主的身份出现,行政管理机构与工程管理分离,避免了工程决策中指令过多、政府干预过多的缺点。在大型工程中的核心地位有利于建筑过程的统一协调,也有利于提高决策质量。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地位,而不是由最终用户担任业主角色,这样有利于规范业主行为,从而规范建筑市场。对于非公款投资项目,政府不直接管理,而是委托专业人士代表其进行项目建设监督工作,并通过相关法规约束业主的行为。

6.开拓国际市场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工业发达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把提高本国或本地区的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国际合作是各国政府打开国际建筑市场的主要方式,其常用的方法有统一规范、建立区域性共同市场、宣传和学习别国和地区的法规等。

各国政府对于行业的管理涉及的范围各不相同,深浅不一,但普遍地偏重于行业的规划、行业人员的培训、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行业竞争秩序的形成。

建筑业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

构建适应WTO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行政体制

建设主管部门行政体制,系指建设主管部门的组织结构、职能配置、权利划分、运行机制及其相互关系。加入WTO后将出现的更加复杂多变的政治、经济形势,对中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为有效地组织全社会的力量从容地应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关键是中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自身必须加快改革,实现体制的全面创新,构建适应WTO要求的行政体制。要实现行政理念现代化、行业管理法制化、行政决策科学化、组织结构合理化、政务活动公开化、公务人员职业化、政府运作高效化、管理手段信息化。

完善建设主管部门的组织与管理

建筑产品和建筑生产有其特殊性和专业性,建筑业规模和产品生产不能任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发展。对于建筑产品和生产涉及公众利益,特别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这一块,政府必须强化并强制管理。对于涉及建筑企业,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问题,政府应予指导、支持,依法进行宏观调控。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思想应是为建筑业发展服务,促进行业的整体发展,依法行使政府管理职能。通过把一部分官方职能转移给中介组织从而精简机构,指导和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建筑业的国际竞争力。

构建适应WTO要求的法规和制度

WTO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国际经济体系,其规则作为国际经济贸易法的国际法体系,需要各成员方国内法的支撑,需要各成员方国内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律秩序来保证贯彻执行。中国加入WTO后,“体制摩擦”大于“经济摩擦”,这种体制摩擦不仅仅表现为经济体制与WTO所要求的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间的摩擦,更主要地表现为WTO所要求的法制精神和法律秩序与我国现存的建设法规不健全、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制化体制的摩擦。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建设工程管理,我国已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及大量技术标准,但从加入WTO的实际情况看,现行的建设法规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一是建设法规与WTO规则的适应。应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完善立法体系,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废除不合理部分,提高法制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二是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建设法规建设中的作用,逐步创造条件,使之具有相当的实力来参与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在规范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建立建筑业管理信息网络

随着以微电子技术、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化是时代发展的趋势,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手段和工作方式必须进行改革。加入WTO后,各级主管部门要能敏捷地对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作出反应,也需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速推进管理手段信息化进程。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在考虑进行类似的建设,总体水平较低。为加速适应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必须高度重视“电子政府”的建设。

工业发达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努力通过政府管理信息化来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信息技术的发展是一场革命,它将深刻地变革原有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模式。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视是建立信息系统的组织保证,建筑行业研究机构的参与是建立信息系统的技术保证,政府投资是建立信息系统的物质保证。通过“信息网”提供包括建筑规范、标准合同文本、建筑法规、咨询服务等在内的各种服务,并可在政府的服务和引导下进行建筑产品的生产和交易活动。

发挥政府在建筑业技术创新中的推动作用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因此,增加技术创新研究,开发投入无疑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但更重要的责任是为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世界各国无不把它作为行业政策的重点。根据建筑业的现状和技术创新的迫切需要,当前应突出资金、服务和机制的建立,建立多层次的资金支持体系,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政策调整建立建筑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总之,加入WTO对我国建筑业既有机遇又有挑战,我们应以积极的姿态,面对现实,更新观念,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中与WTO规则不适应的地方,为我国建筑业走向世界,谋求更大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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