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利益表达的四种范式:国外理论与中国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四种论文,中国论文,工人论文,利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460X(2013)02-0029-05
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框架的建立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过程也是工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相互独立分化的过程,工人利益在市场上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利益诉求[1],工人也逐渐从受到单位庇护的组织成员成为具备了利益表达的主体。在这样的背景下,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利益的表达方式就遭遇了制度上的不适应,急需新的制度替代,否则工人权益将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得不到有效保障。虽然畅通利益表达渠道的主张已经在政府、学界和全社会形成了共识,各地在创新社会管理的活动中也进行了积极尝试[2],但是,到目前为止,制度层面的利益表达渠道仍然有待探索。就工人的利益表达而言,转型过程中中国工人利益表达遭遇了什么样的困境?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工人利益表达方式相比,中国的工人利益表达有什么样的制度特殊性?本文试图通过一个整合性的分析框架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
利益表达制度是联系国家与公民的纽带,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要听取公民的利益诉求,公民要依法提出自己的意愿,这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所以在考察利益表达制度的特征时,应该将它放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大框架中去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的整体制度框架。例如,在发达国家,相较于美国,欧洲大陆各国普遍都有强国家的传统,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家占据了中心位置,福利国家在欧洲的兴起与此息息相关。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欠发达世界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姿态并不亚于发达世界的所谓福利国,更不是那些自由主义时期所谓‘守夜人’国家所能比拟的”[3],所以这类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威权色彩浓厚。所以,在工人利益表达制度方面,在有些国家,政府会扮演较为积极的角色,而在另一些国家,工人自组织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素来存在一元论和多元论两种基本假设,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一元论倾向于国家占主导的利益表达与协调,而多元论更倾向于社会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工人利益表达在结构上也有很大差异:在一些国家,工人利益多在企业层次表达,在形式上具有分散化甚至碎片化的特征,例如美国的工人利益表达以及与资方的协调大多是在企业层面解决的,通过产业工会解决得较少;而在另一些国家,工人利益则在行业乃至国家层面表达,集中程度相对来说高很多,例如新加坡的工人利益表达中,全国性的总工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工人利益表达的这两个特征中,前者突出的是主体要件,即利益表达是国家化的还是社会化的;后者强调的是结构要件,即利益表达是集中化的还是分散化的。将这两个要素相互交叉之后就形成了一个如表1所示的四象限矩阵,即四种工人利益表达范式。本文的研究就将在这个框架内进行。
国家化的工人利益表达制度从主体上来说独立性较弱,与国家的关系较为紧密,利益表达与之后的利益综合,乃至决策在主体上呈现出高度的重叠性。“社会利益的表达与综合并非由各种社会结构来承担,而是由权力精英通过分析、研究和调查而将他们所认定的社会利益输入到公共政策中去。概括地说,决策过程中的利益要求不是由政治体系外部的社会结构输入政治体系(决策中枢),而是由权力精英自身来进行利益要求的输入,即‘内输入’。”[4]而社会化的工人利益表达主体则与国家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与此相对应的,国家化的工人利益表达主体其权力属性是“Administrative Power”,即他的权力、资源以及进入政策过程的机会都是由国家赋予的;而社会化的工人利益表达主体的权力则属于“Associational Power”,这种权力“基于工人的组织,工人组织是其力量的基本来源,使其能够通过集体谈判和罢工与雇主相抗衡”[5]。
集中化和分散化的衡量标准是工人利益表达的基本单位,包括这样几种情况:通过企业层面的集体谈判实现工人利益表达,通过行业或国家层面的集体谈判,直接通过国家政策等。在这里将在企业层面发生的工人利益表达定义为分散化的,将在行业和国家层面发生的工人利益表达定义为集中化的,集中化和分散化是工人利益表达的两种基本结构。工人利益表达结构上集中化与分散化的差异表明了工人与企业关系的不同,而工人利益表达主体上的差异反映了国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所以这两个维度的叠加使得对工人利益表达的分析在国家—工人—企业的关系框架中进行,保证了研究的系统性。
需要说明的是这四种范式代表了工人利益表达的四种典型类型,当然工人利益表达方式肯定不限于这四种,但是典型类型研究方法的特征就是选取较为极端的类型进行研究,对于中间的过渡形态则予以忽略。
二、工人利益表达的四种范式
(一)国家法团主义:东亚
按照菲利普·C.施密特的定义,“法团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去”,“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这些功能单位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它们被授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的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的行动受到国家的一定控制”[6]。很明显,这一政治思潮背后隐含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并且国家在这一框架中占据了较为重要的位置。按照利益表达团体与政府的关系,法团主义又被区分为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两类。国家法团主义中,利益表达团体由国家控制甚至直接创建,国家对这些利益表达团体的领导者有任免权;社会法团主义中,利益表达团体则是自治性质的,自主权较大,利益表达组织的高层领导人需要对本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对政府负责,同时政府也无权就各方协议的条件直接下达命令[7]。
在劳动关系协调领域,最早使用法团主义这一概念进行分析的学者是邓洛普。台湾黄越钦教授认为,国家法团主义制度下,“工会实行强制入会制,单一工会,对特定当事人禁止或限制其组织工会,对工会联合组织采取压制态度,对工会领袖的产生在制度上,以连任一任为限以及间接选举的方法限制其发挥过大影响力,在事务上正当力量介入甚深,故工会之自主性非常有限”[8]。虽然黄越钦教授关于国家统合的政府抑制工会联合组织这一判断是基于台湾地区的情况,但事实上东亚威权主义国家和地区的工会组织作为工人利益表达组织都是高度垄断且科层化的,工会组织的一体化、集中程度都非常高。
工人利益表达的主体要件方面,国家统合主义下国家对工人利益表达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控制。首先,在组织上,工人利益表达组织依附于国家,甚至工人利益表达组织就是国家的分支,在政策上要与国家保持一致。例如,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作为全国最大的工会联合组织长期与执政的人民行动党保持所谓的“合作”关系,工人运动路线受制于国家政治经济政策。在新加坡工业化早期,为了吸引和留住资本,执政党限制了工会的集体谈判功能,工人利益表达遭遇挫折。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工运现代化”路线要求工人运动要服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9]。其次,在领导人上,工人利益表达组织的领导人由国家选派或者国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台湾地区各级工会的理事长和理事干部均为国民党党员,工会领导人与工会党团领导人高度重叠,而且工会干部的升迁也控制在国民党手中”[10],工会的自主性可见一斑。
国家统合主义下工人利益表达的结构要件方面是集中化的。这种集中化的工人利益表达与威权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式相关,由于这类国家是由国家主导和推动经济发展,在必要时需要权衡经济发展和工人利益保护,集中化的工人利益表达有利于国家意志的推行。当然,国家统合主义下国家虽然控制工会,但并非完全不顾工人利益,只是在国家利益和工人利益需要权衡时,国家利益优先于工人利益,工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发展。
(二)自由主义:美国
就美国工人利益表达主体与国家的关系方面来看,工会与国家的关系是疏离的,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美国工会秉承了实用主义的基本理念,即通过集体谈判和工人运动来为工人谋取实际利益而不是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和获取政权,所以其拥有较高的政治自主性,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工会政党在美国的孱弱。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由“左翼”工会主义者提出的成立劳工党的提议失败之后,工会就再没有这方面的努力。第二,从工会的组织方式上来看,美国工会的民主化程度非常高,工会干部和工人代表的产生有着非常严格的选举程序,“工会领导人的选举一般由各基层会员自下而上地广泛提名,经过几上几下集中几名候选人后再投票选举,选举投票方式可由代表大会代表投票,亦可由全体会员投票”[11]。而且工会组织工人在程序上也有严格规定,美国劳动法规定,工会必须获得50%以上的支持率才能代表工人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工会的资金来源也主要依靠会费。所以,从性质上看,美国工会的社会性非常强,其权力来源是工会会员的支持而非国家授予。第三,在美国,有大量的企业没有组织工会,对这些企业的工人来说,他们的利益表达和实现是通过单个雇员与雇主的协商与合意来实现的。第四,从国家发挥作用的范围来看,美国劳动关系的自治性非常强,即劳动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劳动力市场的供需情况、工会与雇主的谈判情况、法院的判决,除了制定基本的劳动法律之外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即使是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中政府也处于中立立场。从这几个方面来看,美国的工人利益表达主体具有强社会化的特征。
从工人利益表达的结构来看,美国的工人利益表达是分散化的,具体表现在工人与雇主的谈判协商多发生在企业层面,谈判的层次很低。作为全国性工会联盟的美国劳工联合会(即劳联,AFL)和产业工会联合会(即产联,CIO)并不亲自参加集体谈判,而是充当全国性工会的代表争取劳工运动的政治目标和为其成员工会的集体谈判提供帮助。就美国集体谈判的现状来看,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估算,美国现有180 000到194 000个独立的谈判协议,其中很多劳动合约仅覆盖单个雇主的地方工会的会员[12]。工会谈判方式“一般是以行业或产业工会的地方(或城市)分会为谈判一方,以对应的雇主组织为另一方进行谈判”[11]。
美国这种社会化且分散化的工人利益表达制度与其崇尚自由的民族性格和经济体制相关。对于经济活动,美国始终秉承着自由放任的态度,对政府干预保持警惕。同样,工人利益的表达和实现也是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进行的,劳动力价格作为工人利益的外在表现通过市场上的供方(工人与工会)和需方(雇方)的协商得以确定,劳动力价格在供需双方的博弈中达到均衡从而使工人利益得到实现,国家像监管其他市场行为一样对这一过程进行有限的干预。
(三)社会法团主义:北欧
社会法团主义是基于多元主义演变而来的一种政治思潮。由于多元主义倡导的自由竞争一方面使整个社会处于冲突的状态之中,秩序化程度较低;另一方面导致了利益团体权力的不均衡,不同团体在利益表达上的能力差别很大,从而使不同团体在政治参与上的机会很不平等,能力较弱的团体利益可能会被排斥在政治过程之外。所以社会法团主义试图在多元主义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国家统合的利益表达体制。社会法团主义之下的利益表达团体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是利益聚合,履行其代表性职责,另一方面是推行政府政策[13]。与国家法团主义下的利益表达主体相比,二者在很多方面具有共同性,例如垄断性的利益表达渠道,国家统合的利益表达,利益表达组织的科层化等。但是国家法团主义是后发国家在威权主义基础上建立的,带有非常深刻的发展主义色彩,而社会法团主义则建基于自由多元主义的不足,因此在两种利益表达范式下国家介入的程度相差很大。在国家法团主义中,国家主导了利益表达主体的建立、运营,而在社会法团主义下,国家要与利益表达主体形成合意。对应于上文建立的分析框架,社会法团主义范式下利益表达主体是社会性的,它虽然要与国家政策协调,但是其与国家保持了相当的独立性,在利益表达中要考虑其代表性。
瑞典是社会法团主义国家的代表。在工人利益表达的主体要件方面,2004年至2005年,瑞典的工会组织率达到了76%,为整个欧洲国家中最高。在瑞典建立工会不需要得到政府或法律的批准,任何工人团体都可以自由成立工会并且自动受到产业关系法的保护,工会的民主化程度很高,从而保障了工会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
在结构要件方面,上文中已经提到法团主义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利益表达团体的科层化,所以瑞典工会在日常运行中的集中化程度较高。在瑞典有三大工会,分别是代表蓝领工人的瑞典工会联盟、代表白领工人的瑞典职业雇员联盟和代表知识分子的瑞典职业协会联盟。这些全国性的工会组织会做出罢工和集体谈判方面的决定,瑞典工会联盟还会亲自与雇主进行谈判。这种集中化的利益表达始于20世纪50年代,但是到了70年代,集中化的利益表达和集体谈判遭到挑战,雇主认为这种集中化的谈判“导致了成本大幅上升,而且工资增长未能平息劳资争端,中央协议已经变得没有弹性而且过于细致,且对地方劳动力市场产生了扩张效应,个别雇主协会和公司没有什么余地使工资适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14]。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瑞典集体谈判的层次有所下降,从国家层面降到了行业层面,全国性工会组织的功能也调整为对集体谈判进行指导而不直接介入。即使如此,与美国相比,瑞典的工人利益表达结构仍然是集中化的。
以瑞典为代表的社会法团主义范式下的工人利益表达制度在主体要件方面表现为社会化程度较高,在结构化要件方面表现为集中化程度较高。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受到全球范围内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瑞典的工人利益表达结构从国家层面下降到了行业层面,这表明工人利益表达制度不仅与所在国家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相关,而且要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
(四)单位制度:计划经济下的中国
计划经济时期,这些个体性和群体性利益表达制度都是以单位为基本单元进行的,单位制度是在解放区“供给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之后,它迅速成为了城市社会之中最主要的组织形态,承担起了联结国家与社会个体的功能[15]。一方面,单位是国家在社会中的神经末梢,每个单位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和基层党组织,单位就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小单元,选举、动员等活动都是以单位为基本单元进行的;另一方面,单位成员对单位有着完全的依附,魏昂德将这种工人对工厂的依赖定义为“新传统主义”,即“工人在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依附于企业,在政治上依附于工厂的党政领导,在个人关系上依附于车间的直接领导”[16]。因此,工人的一切政治活动都在所在单位内进行,包括利益表达的活动。事实上,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每个人都要从属于一个单位,所以任何职业的人都要通过单位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所以“中国公民在充当意见表达主体时,不像西方那样总是同一定的压力团体相结合的,而是把自己纳入他们所从事劳动或生活的那个共同体的政治活动之中”[17]。另外,单位内部本身就有各类群众团体的基层组织,所以在计划经济年代,单位是最主要的利益表达渠道。
作为利益表达制度的单位从主体要件上来说是完全国家化的,所有的单位都是由国家出资设置并且直接由国家干部进行管理。在大多数情况下,工人利益表达并不是由工人主动进行的而是由单位和国家代理的,人们“相信政府可以最好地表达人民群众的利益。政府既然知道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那么,政府也就能了解人民群众的各种具体的利益”[18]。对于少数由工人提出的利益诉求也必须通过正式的制度化渠道,并且以个人名义提出,集体化的工人利益表达在工厂中不但不存在,而且被认定为不合法。虽然每个单位中都有工会组织,但是一方面工会组织并不独立,工会领导者并不是由工人选举产生而是由工厂任命,工会财务也由工厂支配;另一方面,工会发挥作用的范围也仅限于一些非基础性的福利,所以工会事实上并没有承担多少工人利益表达的职能。因此计划经济时期的利益表达促成了工人与单位的纵向联系,“巩固个体对单位组织的依赖,使得单位(而非国家)成为个体主要的内聚中心,即控制秩序的基本单位”[19],工人利益表达主体是国家化而非社会化的,并不具有相对于国家的独立自主性。
从结构要件来说,单位制度下的工人利益表达是分散化的。正如上文所讲的,单位是国家在基层的神经末梢,利益表达活动就是在一个个分散的工厂中进行的,对于那些在单位范围以及权限内能够做出决定的利益诉求,单位就是其最终决定和实现场所,只有那些超出其权限和能力的利益诉求才被传达给上一级单位直至能够对这一诉求做出决策的那一级单位,整个利益表达链条呈现出科层化的特征。因此,大多数工人利益表达在最底层的单位中就已经得以实现,基层单位是工人利益表达最主要的空间。
三、中国工人利益表达的困境
上述四种工人利益表达范式中既有发达国家的也有发展中国家的,既有资本主义国家的也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对于中国来说,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工人利益表达制度从单位制度转型为适合新的制度结构的制度安排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在此之前,分析单位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利益表达上的不适应性是必要的。
以单位作为利益表达主体的时代背景是计划经济,此时的单位是一个融合了政治、经济、社会功能的特殊组织,工人的一切生产生活行为都在单位内进行。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的功能逐渐单一化,表现为政治功能淡化,社会生活功能被剥离,单位的功能聚焦到生产功能上,大量的企业已经失去了单位的性质。同时,工人的利益也发生了变化。计划经济中整个社会利益是高度一体化的,虽然不同职业身份、不同级别之间存在差异,但是总体上看整个社会的利益呈现出高度一体化的特征,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别不大,而且社会在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引导下将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个体利益要服从于集体和国家利益。但是市场经济中社会利益高度分化,最显著的就是伴随所有制结构变化而来的劳资之间的分化。这样的背景下,以单位为依托的工人利益表达方式显然不再适用,具体表现为:
第一,国家试图包办所有的利益表达,这不仅不能保护和实现公民利益,反而会使政府陷入困境。在社会成员利益差距不大、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背景下,由政府包办利益表达是有必要的,但是在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已经充分发育和生长的情况下,政府如果还试图去代表所有个体、所有群体的利益,就肯定会出现问题。一方面,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的表达具有不可替代性[18];另一方面,不同个体或群体之间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是矛盾的,政府不可能同时代表相互矛盾的利益。这一点在工人利益表达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市场经济中工人不但与资方存在利益冲突,而且工人利益由于缺乏独立的表达方式而得不到保障的现象非常普遍。更重要的是,国家在市场化的过程中为了吸引资本而采用了一种“非均衡”的策略,即在劳资关系中更倾向于资方,所以国家化的工人利益表达不复存在。
第二,分散化的利益表达结构失灵。由于计划经济中分散化的工人利益表达是以单位与工人的依附—庇护关系为依托的,而在所有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之后,企业不再负责工人利益表达。同时,企业中的工会组织由于缺乏独立性、工人认可和行动能力而无法有效承担工人利益表达的功能[20],所以工作场所的工人利益表达实际上处于一种“真空”状态。国有企业在工人利益表达上较多地保留了单位的特征,利益表达主体与决策主体是合一的,表达主体通过科层的方式将利益层层上传至可以实现的层级。但这种情况下,出于官僚体制自身的特性,就会出现轻利益上传而重决策下达的现象,工人利益不能很好地被传输进政策过程。
所以,中国的工人利益表达在单位制度逐渐松动之后遭遇了困境,国家化的利益表达主体和分散化的利益表达结构都在市场化的过程中逐渐淡去,而适应新的时代背景的工人利益表达制度还没有建立,在这个过程中工人利益无法有效表达从而得不到保障的现象非常普遍。由于制度结构还处于调整之中,未来的工人利益表达制度安排还需要继续探索。
收稿日期:2012-11-20
标签:中国工会论文; 社会结构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美国政治论文; 社会法论文; 美国社会论文; 雇主责任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 经济论文; 时政论文; 社会企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