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兵[1]2004年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功能发挥不够理想的现状出发,从侦查制度上分析原因,通过与国际刑事准则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规定的比较考察,提出制定实体与程序一体、刑事与行政、纪律处分一体的单行法;改革机构设置,聚合侦查资源;改革立案程序,完善侦查程序;改进侦查措施,保障人权,提高侦查能力,推进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现代化建设。
陈宇龙[2]2016年在《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文中研究表明职务犯罪是当今世界上一种暴力性较低而社会破坏力又较强的犯罪,因而职务犯罪有着职务性、智能性及高破坏力的特点,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于职务犯罪都普遍予以重点打击。而对于打击职务犯罪则必须建立一支强而有力的侦查队伍和科学合理的侦查领导体制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研究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理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提出:“要加强对检察权配置的研究。不仅要对现行检察权配置的合理性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对法律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关系作出更加科学的阐释,而且要认真研究如何通过进一步完善检察权的配置,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职务犯罪包含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国家社会要达到风清气正就必须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职务犯罪的重任。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积极打击是一项伟大而崇高的事业,其为国家社会正常运行及政治生活的风清气正作出了巨大的的贡献和伟大的成就。相较于以往的职务犯罪,现代社会的职务犯罪呈现出更多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广域性,这就使得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工作挑战。因此,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应对这些新的变化从而能够适应这些职务犯罪中出现的新变化以更好的打击职务犯罪。因此,本文围绕这一主题,通过对比分析各国和地区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经验教训,提出解决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一些主要的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的解决方案,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优化作一专题研究。
张成林[3]2017年在《我国职务犯罪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技术侦查具有技术性、秘密性等优势,因而当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遭受到来自愈加隐蔽化、智能化、数据化的职务犯罪的挑战时,技术侦查便成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的有利武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章节的增加也标志着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的运用范围将不断扩大,但是其笼统的规定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立法者对于技术侦查不当使用所带来负面作用的担忧。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中,技术侦查犹如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当则是反腐利器,但运用不当也极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本文以职务犯罪与技术侦查之间的关系为中心,结合监察机制改革对职务犯罪中的技术侦查进行了研究,期待能够对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制度的法治化建设作一些有益的探索。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技术侦查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确定本文所指技术侦查概念的内涵及特征,重点阐释了技术侦查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冲突与平衡。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职务犯罪与技术侦查之间的关系。首先介绍了职务犯罪的特征和职务犯罪的侦查主体;随后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所面临困境的原因,最后对职务犯罪与技术侦查间的适应性进行了阐述。第叁章主要分析了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建立过程和面临的主要问题。第四章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对各级监察委员会运用技术侦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模式进行了合理构想。
朱承保[4]2007年在《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框架中,侦查与起诉、审判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叁大重要阶段之一。我国现行宪法及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对贪污贿赂及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当前,我国法律理论界对于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权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同时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立法上、制度上或司法实践上的问题。正确科学认识和合理配置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对于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等严重职务犯罪,推进我国的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四章对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论述,正文共计30000余字。要研究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对其法律属性的认识是必须首先解决的前提之一。侦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决定了侦查权的法律属性,而侦查权的法律属性也决定着侦查权之运行规律。我国学界对侦查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和双重属性说。同样,学界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属性的认识,也存在着行政权说、监督权说和司法权说的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关于侦查权的法律属性认识,应立足于本土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从侦查权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分析其诉讼功能及法律地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实质仍属于侦查权,同属于司法权,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并无二致。当然,在立足本土法律理论和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应坚持为我所用、有所取舍地利用和借鉴世界各国(地区)的有益经验及成果。综观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主要是通过检察机关行使,或主导职务犯罪侦查权,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或是设立专门的独立性的反腐败机构。但各类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共同特征是专门性、独立性及权威性。笔者通过各国制度的介绍和评析,以期拓展本文论述的视野和角度,也希望籍此了解更多的域外理论知识和研究成果。笔者结合相关资料的收集或查阅,介绍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历史演变及现状。从司法实践的视角和初步认识,分析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缺乏应有的司法独立性,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独立司法原则并未得到落实;其次,侦查机构的设置缺乏专门性、统一性,侦查观念、侦查能力和侦查水平不适应侦查工作需要;反腐败机构缺乏权威性和法律威慑力;同时,职务犯罪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对立案、侦查措施、审查起诉的审查监督不够,尤其是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缺失,往往导致侦查活动中违法取证、非法搜查、侵犯人权等现象的发生。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配置及司法控制方面,笔者主要结合我国侦查学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提出解决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权专门立法、机构配置、司法控制、监督制约问题和司法实践困境的途径和设想。主要包括:立足本土法制传统和现行宪政、法律框架,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制度的方向;加强和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配置,建立适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司法控制体系和机制;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监督制约作用,实现公平、公正司法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李大伟[5]2012年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职务犯罪侦查是一项非常重要且又特殊的工作。因为,它的侦查对象是负有具体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之中,滥用、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或者自身的职权,属于最严重的腐败形式。可以说,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良好形象,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损害了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古至今,职务犯罪案件不论是在基层还是在高层,各种腐败的丑闻层出不穷。在许多国家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但是,不论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要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首要任务就是必须将职务犯罪进行详细的分类,制定相应的侦查办法。笔者在本文中运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从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基本理论着手,运用历史分析法,分析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发展历程和目前存在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如何改革我国现行的侦查体制,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然后,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具体法律规定及可借鉴之处。最后,提出了建立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议,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内涵,介绍了其历史发展过程,并说明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理论基础,包括法律基础、实践基础、哲学基础等。第二部分说明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管理机制不健全,调查取证缺乏科学性,硬件设施落后,获取案件线索存在困难,设置的侦查指挥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和编制。第叁部分时阐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实际做法,总结了可借鉴之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独立行使侦查权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法律实务的发展趋势。不论其是否隶属于行政机构或者是司法机构,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以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独立地行使侦查权;重视特别侦查权的行使。在职务犯罪中,侦查机关要进行调查取证,其存在很大的难度。各国都采取了特殊的侦查手段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注重对证据的调查与收集。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一是健全职务犯罪侦查的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检察权;注重线索管理,建立科学的考评体制;二是建立对区域内线索信息的统一汇总和分级管理制度。侦查部门会对所有的线索进行详细地分析,叁是建立职务犯罪侦查、指挥的一体化机制。总之,本文拟通过对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系统论述,针对当前一体化机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可借鉴之处,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笔者试图通过建立一个符合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实际情况的侦查体制,以对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改革完善有所裨益,并期望其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夏胜炎[6]2008年在《论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及其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文中指出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理基础,完善对其监督制约的方式,对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阐明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特点、法理基础。然后考察了有关国家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立法状况,得出共同的特点。接着研究我国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立法现状,实证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价值取向,提出从内部完善线索管理、对侦查活动严格监督的建议;加大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确立投诉复议机制;从外部提出确立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完善人民监督员权利,确立错案质询告知制度等建议。从而达到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李源[7]2007年在《职务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侦查行为是与侦查工作相对抗的行为,是当今刑事犯罪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尤其是在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向。目前,侦查研究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科学、系统的理论体系,而对于反侦查的研究则是一个薄弱环节。这不但是理论上的缺陷,而且对于指导侦查实践工作的有利开展也较为不利。因此,本文将立足国情并结合国外已有的司法实践,对职务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从学理上进行较为详尽的研究探讨,文章从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绍了反侦查行为的概况,研究探讨了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的构成要件、特征、类型以及对策等重要问题。针对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的立法是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探讨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的相关理论以及制度设计不仅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也是现实生活中不容忽视的课题。本文通过对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等问题的考察,详细分析了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特点、原因、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性质等,并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发展历程及现有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立法制度和好的经验做法,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一些理性思考。职务犯罪是这个时代法律生活中最大的挑战之一,是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而我们在反腐败的问题上除了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政治法律制度等宏观的防范选项而外,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便没有其他捷径可走,我们惟有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并不断更新侦查方法及手段,方能遏制其不断蔓延的“凶险”势头。
杨秋波[8]2015年在《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研究》文中指出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权力的分配体系中,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享权力,具有同等重要的宪法地位。反腐败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在我国反腐败体系中,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构成两大反腐败支柱。本文将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置身于国家权力体系结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弘大背景下展开研究,通过对检察权和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基本理论入手,在考察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历史渊源基础之上,对当今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反腐败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与其他反腐败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并展开了实证研究。通过对历史与现实的研究梳理,本文提出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改革发展的基本路径。为进行以上研究,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五章构成。绪论部分,本文主要介绍了选题的动机和意义,以及现有研究成果对于该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不足,研究方法和论文的创新要点。我国反腐败研究主要集中于整体制度理论的研究,讲究大开大合,宏大叙事,对具体反腐败制度缺乏研究,对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更是涉足较少。基于此,本文立足于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运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多重研究方法力图展现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概貌并提出改革思路。第一章是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基础理论。本章讨论检察视角的腐败概念检察权的概念,并从宪法学角度研究了检察权的概念,其属于法律监督权,但不能等同。检察机关反腐败具有宪法依据。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由叁大部分构成,分别为侦查职能、预防腐败职能、防腐教育职能。其中侦查职能处于核心地位,其他职能均围绕其构建,叁大职能相互配合,有机运行。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纪检权、审计权、审判权等其他具有反腐败的权能存在本质区别,同时也相互联系,共同构筑了我国反腐败体系。最后,还讨论另外建国后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发展完善。第二章是我国反腐败体制的弊端以及转型。本章讨论了我国政党主导的反腐败体制和弊端以及转型方向。当前纪委包办反腐败工作的反腐败模式削弱了法律权威,不利于反腐败法治化的实现。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该厘清党委领导和具体反腐败工作的界限,由政党主导转型为政党领导下的检察主导,从而厘清党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检察机关执行反腐败职能的界限,使我国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第叁章是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当代实践。本文对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进行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的双重考察。制度层面着眼于检察机关反腐败的职能部门、基本运行程序以及反腐败制度规定等问题,实践层面立足于实证分析,用数据对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基本状况、效能、规范化等问题展开研究。在研究基础之上,提出了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履行过程中的问题。第四章是域外主要国家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探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美英德法以及亚洲的新加坡、日本、韩国,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反腐败体系以及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梳理,得出域外主要国家反腐败效能明显的主要原因。一是健全的法治和应有的宪法权威。二是是较强的独立性,使得检察机关具有足够的权威来对抗腐败。叁是是完善和健全的侦查权能,包括技术侦查手段、强制取证权等各项权能。众多因素的综合造就了上述国家和地区检察机关反腐败成效卓然。第五章是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改革展望。在对上述问题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改革的方向和具体路径。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和反腐败体制改革的基础之上,立足于检察机关现有反腐败框架进行,摒弃另起炉灶,建设所谓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等做法。在具体路径上,本文建议整合检察机关反贪、贪渎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组成直接隶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腐败总局,自成体系,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脱离隶属关系。
张友来[9]2013年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由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常常面临被滥用的危险,因而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制研究,对促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规范运行,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不科学、制衡机制不完善、保障机制不合理及队伍素质能力不适应等四个方面。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制必须坚持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完善制衡机制、健全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保障机制及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设计。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应赋予检察机关牵连侦查权等七项权力。完善制衡机制应坚持实体控权与程序控权并重、权力控权与权利控权并重、法律制度控权与工作机制控权并重、内部监督制约控权与外部监督制约控权并重等“四个并重”的制衡原则,切实抓好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健全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保障机制要把重点放在优化执法环境、提高执法保障,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独立行使上。加强队伍建设要把功夫下在提高队伍素质能力上。“四位一体”的规制体系符合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权有效规制的现实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韦飞[10]2010年在《香港廉政公署对我国大陆地区职务犯罪侦查权改革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不少国家和地区对职务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原因在于职务犯罪破坏了政府的廉洁性,产生了民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发生信任危机,导致社会矛盾爆发,甚至会危及社会秩序、政权稳定。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任何一个政府都必须重视的问题,人民群众评价政党执政能力的高低,廉洁是非常重要的参考标准。打击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就是通过司法程序惩罚犯罪分子,纠正失衡的社会秩序。进入司法程序的首要步骤是职务犯罪侦查。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存在一些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侦查力度不足、侦查方式有限、缺乏罪证的疑难案情难以突破等问题,从而导致之后的起诉和审判程序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对比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高效有力,结合大陆地区的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研究如何修改完善大陆地区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可以有效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震慑犯罪分子,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笔者结合香港廉政公署有关资料和我国大陆地区实际情况,对我国大陆地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程序和权力配置进行分析探讨,并对如何改进和完善相应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叁万八千余字。第一部分是职务犯罪的概述,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职务犯罪的现实情况,并通过一系列图表数据说明了当前反腐倡廉斗争的严峻性和重要性。通过介绍我国香港地区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在与职务犯罪斗争中的成功实例说明将其作为参考的价值性。为全文的展开做好历史背景的铺垫。第二部分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基本理论,阐述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概念、特征和性质,并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设置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几种模式,研究了我国的模式,对我国采取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原因进行了探讨。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的成立历史、机构设置和各部门运行机制,根据香港特区相关法律对廉政公署的侦查权进行了剖析。从而为下文研究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提供参照。第四部分是我国大陆地区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制度,介绍了职务犯罪侦查的机构设置和管辖。从人民检察院受案到侦查终结程序详细说明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机制。并针对我国司法实践指出了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权存在缺陷和问题。这也是写作本文的缘由所在。第五部分是根据以上部分的论述,参照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检讨大陆地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不足,针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改进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笔者期望通过检察独立、集中侦查权、设立特别侦查权和完善立法体系及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司法机关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使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缓和党群关系,实现社会之真正和谐。
参考文献:
[1].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反思与完善[D]. 李维兵. 苏州大学. 2004
[2]. 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D]. 陈宇龙. 贵州大学. 2016
[3]. 我国职务犯罪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研究[D]. 张成林. 苏州大学. 2017
[4].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D]. 朱承保. 华东政法学院. 2007
[5].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D]. 李大伟. 山西大学. 2012
[6]. 论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及其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D]. 夏胜炎. 苏州大学. 2008
[7]. 职务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研究[D]. 李源. 湖南师范大学. 2007
[8].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研究[D]. 杨秋波. 武汉大学. 2015
[9].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规制研究[D]. 张友来. 华中科技大学. 2013
[10]. 香港廉政公署对我国大陆地区职务犯罪侦查权改革的启示[D]. 韦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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