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霞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除具备一般食品的要求之外,最重要的是必须具有功能性,这是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的最大区别。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保健食品市场从原先的功能单一型发展到今天多元化保健,保健食品功能层出不穷,种类也多种多样。保健食品正是适应人们通过改善饮食、增强体质这种要求而发展起来的。正因为如此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关键词:保健食品原料;规范化策略
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消费水平的提升,以及消费观念的改变,保健食品产业正在推动"治疗医学"向"预防医学"的转变。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品质,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首次确立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以来,为了给社会大众提供安全、营养、健康的保健食品,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多个与保健食品审批、注册上市及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然而遗憾的是,当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流通、宣传等方面不规范的现象屡有发生。造成这种事实的原因众多,其中与保健食品原料的采集、精癣品质控制等基础环节相关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1国家对保健食品的基本要求
《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是对保健食品的基本要求。一是科学性。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要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有充足的研究数据和科学共识作为支撑,不能随意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二是安全性。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与药品不同,保健食品最基本的要求是安全,不允许有任何毒副作用,不得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当能够保证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国家规定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禁止使用的物质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2改进建议
2.1明确保健食品原料名称术语规范化应用的标准依据
当前市场流通的保健食品中,其原料的构成既有可药食两用的中药材及其中药提取物,又有食品添加剂、营养补充剂。原料构成的多元化,也必然存在原料管理标准的多元化,同时也意味着名词术语涉及学科的多元化。根据当前保健食品原料应用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建议应根据原料构成的不同,分门别类明确或制定规范化的名称术语标准依据。如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属于中药原料的,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材名称的通用名称、标准名称。不允许使用别名、俗名、非标准简化名等表述中药原料名称,以避免产生表述不清楚、不完整的情形。如果在《中国药典》或者各省级地方标准中都没有记载所使用的中药原料,则应找到该中药原料的来源出处,并在保健食品原料说明中予以明确的描述,最好通过在说明书中引用公开出版文献来确定使用根据,引用文献则以《中药大辞典》、《中华本草》、教科书等权威工具书为佳。属于中药材提取物的,也尽量以中国药典》或各省级地方颁布的"中药材标准"为依据,如果使用的不是通用的中药材提取物,则要写明中药材提取物的名称、出处与制备方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于保健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类原材料以及营养素补充剂类原材料,在书写时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定技术标准或技术词典,不能产生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或指代不明的情况。同时要注意的是,任何领域的规范化名称术语都存在一定的时效性,对于保健食品原料中超出现有参考标准的,必须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增删、修订。
2.2归口管理和统一协调
建议政府整合保健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成立保健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监管的统一协调制,使保健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监管成为一个系统工程。在国务院部委层面,由各部委分头管理各个环节,比如农业部负责种植环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药材采收和前处理;由卫生部负责卫生指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原料质量的最终管理。形成既各负其责、又由食药监局统一协调的管理模式。最终协调各方力量形成统一监管局面,发挥多个部门的执法合力,构建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此外,还可以借鉴、学习国外成熟、有效的管理体制。
2.3构建我国保健食品原料的标准化体系
目前国家对保健食品及原料的标准管理十分重视,保健食品的原料标准建设已纳入发改委制定的"十一五"规划的重点专项计划中。在此框架下,中国保健协会会同中国标准化协会正在构架以保健食品原料为重点的标准体系,通过国家、行业管理组织共同努力,制定出我国保健食品原料的标准,对应整个保健食品行业的规范都会起到带动作用。
2.4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或单独立法
针对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问题,建议对于保健食品原料立法实行分步走。第一步,在现有不能单独立法时期,完善现有法规对于保健食品原料的规定,如《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中的原料和辅料,虽然有所规定,但是不够全面,不能解决保健食品原料的根本问题,所以应该对此进行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第二步,单独立法。从根本上解决保健食品原料规范问题,确保保健食品原料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2.5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
行业协会,如中国保健协会作为保健行业的惟一管理协会,有助于沟通政府、企业、消费者,起到传递信息,反映问题的桥梁作用,可以推动我国整体保健食品行业水平。行业协会可以从政府管理的空白领域出发,弥补政府的监督管理盲点。
2.6采取措施引导规范性名称术语的应用推广
明确保健食品领域原料应用的标准与规范后,要采取制度化措施保障术语正称的规范地位与推广应用,如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数据库中存在的保健食品原料信息进行系统梳理,结合原料应用历史与现状进行分析,在制度保障结合规范性标准对原料名称进行选择或取舍,并对原料名称术语整理和规范前后的资料进行有效保存,建立名称术语档案,以便于建立保健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时或对保健食品原料信息进行整理、修改或研究时有据可查。同时,在保健食品产业领域加强宣传的基础上,也应与国家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积极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拓宽宣传渠道,增强原料名称规范化名称术语的推广力度。
结语
保健食品的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马虎不得,相信通过从质量安全角度、产地加工方面严格控制影响保健食品原料质量的各种因素,同时政府从宏观角度进行规范化管理,通过各个部门相互协调,全面进行监管,一定能够推动整个保健食品行业的规范化运作,从而促进整个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叶祖光,侯红平.保健食品和传统的中医药.中国现代中药,2018,17(12):1233-1236.
[2]李国柱.功能性食品添加剂进展.河南化工,2019,27(8):1-2.
[3]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中国食品添加剂,2018(4):209.
论文作者:吴晓霞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6
标签:保健食品论文; 原料论文; 名称论文; 标准论文; 术语论文; 功能论文; 中药材论文; 《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2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