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资分配”性质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性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在,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所得股息、利息收入的性质问题有种种不同的说法,有的说是非劳收入,有的说是资金收入,还有的说是剥削收入,等等。那么,劳动者所得的股息、利息收入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呢?本文试做一些新的探索,欢迎学术界同仁批评指教。
一
首先需要指出,对于现实存在着的各种股息、利息收入的情况,我们暂且笼统地称它们为“按资分配”。但是,它们的情况是很复杂的,这种收入在有的劳动者那里只是一种辅助性收入,在有的劳动者那里则是一种主要收入,有的还是脱离了劳动的人的一种收入,脱离劳动取得这种收入的情况也不尽一样。同时,在这纷繁的现象中,有的是本质的现象,有的则是非本质的现象。
(一)劳动者依据入股或储蓄取得一部分辅助性收入,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资分配”现象中的本质现象,我们应当首先分析和研究它的性质。
现在,有很多同志撰文认为股息、利息收入是非劳收入,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
笔者以为,劳动者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股息、利息等,这些都是货币形态的财富。一切财富都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者收入中的股息、利息,也都是劳动者自己经过劳动创造的,所以劳动者所得的这种收入实质上是劳动收入,但并不是按劳分配的收入。
(A)我们知道,在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劳动者的技术装备水平是一定的。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如果向生产过程投入一定量资金(或者在不增加活劳动投入下投入资金,或者在增加活劳动投入的条件下以更大的比例投入资金)并具有相应的物质资料,那么劳动者的技术装备水平就能够得到提高,也就是能够使资金的有机构成得到提高。我们都知道,一般来说,劳动生产力和资金的有机构成成正比。随着资金有机构成的提高劳动生产力就会相应提高。
劳动生产力是指劳动者的生产能力,它用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数量或生产单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表示。在市场经济中,这里的产品也就是商品。劳动生产力水平高表示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所能创造的商品较多,相反,劳动生产力水平低则表示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所能创造的商品较少;或者说,劳动生产力水平较高的劳动者生产的单个商品中所含的劳动时间较短,相反,劳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劳动者生产的单个商品中所含的劳动时间则较长。
商品具有二重性,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上面说到的商品数量是指商品的使用价值量;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则是指商品的价值量。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生产力与商品的使用价值量成正比,而与商品的价值量成反比。
对于社会生产的总体来说情况就是这样,但是,对于个别的劳动者来说,情况就不是这样了。
个别劳动者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与该劳动者的劳动生产力成正比,价值量与该劳动者的劳动生产力也成正比。
个别劳动者如果劳动生产力水平较高,那么他在一定时间内创造出的商品就较多,或者也可以说,他生产单位商品时耗费的劳动时间则较短。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生产商品时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商品时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个别劳动者生产的单个商品的价值量由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而这个个别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又较多,所以他在一定时间内创造的价值就较多。个别劳动者在出售商品时不是按照商品的个别价值出售的,而是按照社会价值,即按照由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所决定的价值来出售的。所以,较多的商品就会实现为较多的价值。
个别劳动者如果本身的资金有机构成较高,或者本身经过资金投入从而使资金有机构成得到提高,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力,那么,他在单位时间内就能够创造出较多的价值。在这里,生产资金的增加只是提高了资金的有机构成,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但是,资金增加的意义仅仅就是这些;资金并不创造价值,较多的价值还是由劳动所创造的。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劳动者未必会把所得的收入全部消费掉,积累也并非全部来源于社会“扣除”的部分。这里的原因在于,扣除的比例是由社会统一决定的,而劳动者的消费活动则完全是个人的行为,两者不可能在每一个个别场合都完全一致。有些劳动者对个人收入除了消费一部分外,还会有一个积累(参加储蓄、购买股票、认购国库券等)的部分。这样,社会除了用“扣除”中的一部分作为积累之外,还可获得一部分来自于个人积累的资金,以用于扩大再生产。我把前者叫做公共积累,而把后者叫做个人积累。
无论是公共积累,还是个人积累,就它们能够提高资金有机构成,从而能够提高劳动生产力并能够使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较多的价值这一点来说,都是一样的。但是,就公共积累和个人积累对各个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来说,意义就不同了,由公共积累而提高的劳动生产力表现为集体的生产力,从而能够为集体带来经济利益;由个人积累而提高的劳动生产力则表现为个人的生产力,从而能够直接为个人带来经济利益。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者在生产中都具有平等的收益分配权,劳动者只能凭借付出的劳动量领取生活消费品,而不可能通过占有比别的劳动者更多的生产资料(即使多占,级差收益也应归国家所有)来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就是说,由国家用“扣除”中的一部分不断地进行投资而引起的资金有机构成提高的意义对于各个劳动者来说都是一样的,由“扣除”的部分进行投资所提高的生产力属于集体的生产力,由此而带来的利益也应该属于劳动者集体。但是,在个人参与投资的场合情况就不同了。如果从一般生产的意义上说,劳动者存款或购买股票是支援社会或企业的经济发展。而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这种支援不是无偿的。实际上个人投资之后就取得了物质利益,而且所得的收益与投入资金的数量成正比。所以,从现象上看好象个人投资会提高社会或企业的劳动生产力,而从本质关系上说个人投资则只是改变了他个人的劳动条件——个人占用的资金的有机构成提高了。由于各个劳动者投资的情况不同——有的投了,有的没投,有的投得多,有的投得少,各个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实质上就不同了——个人占用的资金的有机构成不同了,因而各个劳动者的劳动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幅度也就不同,投得多,提高的幅度就大,反之,提高的幅度就小。个人进行投资就提高了个人的劳动生产力,从而就能使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创造出较多的价值。个人的劳动生产力提高的幅度与个人的投资数量成正比。与此相适应,个人收益提高的幅度就应当与投入的资金数量成正比。
上面的分析可以表明,劳动者由于个人投资就提高了个人的劳动生产力,从而在单位时间内就能够创造出较多的价值。劳动者取得的股息、利息收入就是由于个人的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在单位时间内多创造出的那一部分价值。股息或利息是由资金带来的收入,这只是事物的现象,股息、利息代表的价值还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的,这才是事物的本质。
现在我们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假定有这样一个集体企业,这个企业是个编织厂,有两台同一型号的编织机,按着织机的效能每台织机每天可织10件毛衣,每台织机价值10000元,由一人操作,实行单机核算。除掉机器折旧费、原料和动力消耗、上缴利税和其它各项支出,每人每天都是创收10元钱。当然,我们现在假定两台织机是一样的,从而个人收益也一样。但是,即使两台织机不一样也不会影响我们的分析。因为在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对于各个劳动者个人的物质利益来说,意义都是一样的,即各个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条件无论一样还是不一样,都不会影响他们个人的收入。所以,即使两台织机不一样,对各个劳动者来说也可以理解成一样。但是,在个人投资的情况下就不同了。比如在这二人当中,其中的一人投入5000元资金,把它和原来的一台织机合起来换一台高效能的织机,比如每天可以织15件毛衣的织机,该人每天就可以创收15元钱;另一人则没有投资,因而收入没有提高。前一人因为投入了资金,所以就比原来也比另一人每天多收入5元钱。这个5元钱不是5000元资金带来的,更不是5000元资金创造的。投入5000元资金,只不过使劳动条件改变了,也就是使资金的有机构成提高了,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力,这只是为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较多的价值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资金并不创造价值,价值还是由劳动创造的。投入了5000元资金于是就带来了5元钱收益,这只是事物的现象;这个5元钱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这才是事物的本质。但是,需要强调指出,实际情况与上面假设的例子则未必相符,甚至会完全相反。因为劳动者的资金是投给了企业,而企业则是由若干个劳动者组成的,因此,投入资金并不完全是改变了自己个人的劳动条件,实际上,更大的可能性是平均地提高了企业中各个劳动者的劳动生产力水平或提高了整个企业的劳动生产力水平。这还只是假设把资金投给本企业时的情形,如果是投给了另外一个企业,这笔资金的投入与自己的劳动条件的改善就完全没有关系了;如果是存入银行(存款),那就根本看不到使用到哪里去了。但是,无论经济现象具有怎样迷人的色彩,只要我们不被现象所迷惑,就能够透过现象抓住本质。
(B)上面仅仅是就股息、利息收入反映的本质关系所做的一些分析。这里的分析还是高度抽象的,抽象的关系是简单的。而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情况则是比较复杂的,为了弄清楚现实生产中股息、利息收入的本质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参加储蓄后往往不能提高自己的资金有机构成,而极可能是提高了别的企业或别人的资金有机构成。在这种场合,他取得的收益并不是由于增加这部分投资而创造出的较多价值的全部,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是由直接使用(在这里舍象了中间层次)这部分资金的劳动者所得了。通过储蓄就能取得收益,这是显而易见的;使用资金也会得到益处,这也是没有疑问的。
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于社会生产的不同部门是社会化生产的客观要求。要实现这一要求就需要人们的一系列活动。这种活动的效率的高低表现为能否使各种资源(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达到优化组合和有效利用。这也是一种劳动,是社会总劳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且由于这种劳动决定着新投入劳动能否为社会所需要,所以这种劳动就更加关键。投入资金就会提高劳动生产力,但是,资金不会自动地进入生产过程,从一些劳动者把资金储入银行到另一 劳动者在新的技术装备条件下进行劳动之间还有一个选择投资方向和决定资金使用方法这样一系列中间环节,这是更加关键的环节。劳动者参加储蓄仅仅是付出资金,而与资金投向哪里和如何具体使用这部分资金则完全脱钩;而使用银行贷款者虽然本身没有付出资金,但却决定着别人的一部分资金的具体使用。入股则既付出了资金,同时又直接决定着资金的使用,这是处于前两种情况之间且兼有两种情况特征的一种情况。向银行储蓄、投入股份或借贷他人资金都是使资源优化组合有效利用的过程。在这里,各个劳动者在原来付出的活劳动的基础上又都有所作为,前者付出了物化劳动(参加储蓄),后者付出了活劳动(使用资金)。物化劳动不同活劳动结合就不能形成生产力,活劳动如果没有物化劳动作为条件则无法现实地进行。两者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新的劳动过程,才能创造物质财富。前者投入资金取得收益,后者使用资金取得收益,各得其所,双方受益。
可见,劳动者所得的股息、利息收入并不是非劳收入。当然,它与直接的劳动收入又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说它是从属于劳动收入的。
(C)或许有人会问,有些劳动者已经退休,但他们还有股息、利息收入,这还属于劳动收入吗?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
现在劳动者在退休以后领取的退休金是从劳动者在岗工作期间创造的价值中“扣除”下来的,所以,退休金收入属于劳动收入应当是没有疑问的。通过下面的分析就能看出,劳动者退休以后的股息、利息收入在性质上与退休金中相同的,所以,这笔收入也属于劳动收入。
在社会化生产的条件下,对于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社会首先要做一部分“扣除”,其余的部分才能用于个人的生活消费。社会“扣除”的部分主要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同时也包含着支付退休人员的生活费。从社会的角度看,“扣除”和支付退休金是同时进行的。但是,从个人的角度看,情况就不同了。对于个人来说,“扣除”是在参加劳动时间这个长过程中不断地进行的,而退休生活费则是在退休以后才开始逐步领取的。这就是说,从“扣除”下来到支付给退休人员这段时间,退休金是积蓄起来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部分资金并不是闲置的,而是用于生产过程的。这样,这部分资金与“扣除”下来以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就发挥着同样的功能。
从整体上说,“扣除”的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就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增多,劳动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幅度就大,进而劳动者就能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的价值多,用于退休以后的生活费就能增多。对于退休人员个人来说,生活费的多少是由其在岗期间的劳动贡献所决定的。某些劳动者退休以后还有股息或利息收入的情况表明,在社会做出“扣除”并用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的同时,某些劳动者个人也在进行着这样的活动过程。
由此可以看出,退休人员根据资金投入取得股息、利息收入与社会“扣除”中用于退休人员生活费的部分投入再生产以后逐步支付给劳动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社会扣除)是由社会做的,后者(个人储蓄)是由个人做的。由于他节余出来一部分就等于社会在他身上“扣除”的较多,因而他们个人的劳动生产力就有较大提高,创造的价值就多,所以,他所得的退休金就应当多一些,这种实质关系的具体表现就是,劳动者除了领取正常的退休金之外,还有一部分股息、利息收入。从现象上看,退休人员取得的股息、利息收入是别人通过劳动创造的,但从本质关系上看,这部分价值还是由他们自己通过劳动创造的。
(D)也许有人还会问,如果劳动者是从前代人继承一笔资金(或财产,但财产也可以转化为资金),然后把它投入生产过程从而取得股息或利息收入,那么这里的股息、利息收入还是否属于劳动收入呢?笔者的回答还是肯定的。
生产进行的时候,实质上也就是把财产当做社会生产的物质条件继承下来了。实际上,个人继承财产之后,如果是把它转化为生产资金,那样就提高了他个人的技术装备水平,也就是提高了他个人的资金有机构成,从而能够使他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较多的价值。在这里,个人继承的财产是当做生产的物质条件继承下来的,新的价值还是他通过劳动创造的,继承财产而带来的收益实质还是劳动者经过劳动创造的。
总之,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劳动者通过股息、利息形式取得的辅助性收入实质上属于劳动收入,说它是非劳收入是不正确的。
(二)上面我们研究的是现实中的“按资分配”现象中的本质现象。现在研究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非本质的现象。
现实中有这样的情况,有的劳动者在短期内获得了较多收入之后就提前退休,或者在继承了大笔遗产之后就脱离劳动,并把所获的收入投入到生产当中,然后就靠所得的资金收入生活。这种资金收入的性质与上面的情况是不同的,对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认清它的特殊本质。
对于一个劳动者来说,劳动收入应当是他的主要收入,反过来说也一样,只有以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才能称得上是劳动者。作为劳动者,他所得的资金收入在其总收入中只有在占次要地位的时候,才会具有从属的性质,也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他的资金收入才能被认为是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的。本文上面关于劳动者资金收入性质问题的讨论都是以资金收入在劳动者收入中占次要地位为限的。而对于提前脱离了劳动的人的资金收入的性质则要另当别论了。其实,不要说完全脱离了劳动之后所得的资金收入,就是以资金收入为主的人的那种资金收入也不能叫做劳动收入或劳动者的资金收入了,因为它已经由于量变转化为质变而具有另外的性质了。
我们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不劳而获。提前脱离劳动,单纯依靠资金收入生活就是不劳而获。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鼓励投资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我们要鼓励个人投资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如果鼓励投资而又任其自然,那么,某些投入较多资金的人凭资金收入生活的现象就是难以避免的了;所以我们不能放任自流。国家在允许资金收入存在的同时就应当通过实施个人收入调节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使创造价值较多的个人本身在有较高收入的同时又能够为社会做出较大贡献,从而防止其单纯依靠资金收入来生活。同时,还要制定和实施《遗产税法》,使那些将要继承较多遗产从而有可能脱离劳动仅凭继承的遗产(或资金)生活的人把继承的财产按一定比例转为社会所有。但这种税率的选择要适当,以防有些人在继承前就把财产都消费掉。可以说,社会主义应当也能够制订比较完备的法规从而能够使个人在取得较高收入的同时又使其为社会做出较大贡献(或使其在继承前人的遗产时将其中的一部分转为社会所有),从而能够防止脱离劳动依靠资金收入生活现象的发生。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不劳而获现象只是一种个别的和非本质的现象,是由于我们的法规不完善才发生的。下面不再提它。
二
上面的分析说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并不是非劳收入。学术界对于“按资分配”所得的收入,除了有非劳收入这种说法之外,还有剥削收入,物化劳动收入等等说法。为了彻底弄清楚社会主义阶段按资分配的性质,有必要对这些说法分别做一些具体的分析。
(一)首先分析一下股息、利息收入属于剥削收入这种说法。
现在我们假设某一企业贷款或发行股票之后就使生产的资金有机构成得到了提高。生产的资金有机构成提高了,就使劳动生产力得到了提高,从而就使企业在实现了产品的价值之后,除了向财政上缴一定量税款,补偿原材料消耗、厂房设备折旧和劳动工资之后还会有一个余额,这个余额可以部分地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地用于偿还贷款或股票的本金和利息(红利),如有可能还可以部分地用于增加职工工资。
这种情况表明,企业在使用贷款或发行股票的条件下,职工的工资收入至少不会减少,甚至有可能有所增加,而这个增加的部分连同股息、利息都是从企业由于提高了劳动生产力而实现的收入的增加额中支付的,也就是说,它的支付至少没有减少一般职工的正常收入。投入资金的劳动者相应地领取了股息或红利,没有投入资金的劳动者的工资并没有减少甚至还会有所增加。这表明取得股息或红利是由于投入资金,从而提高了自身的劳动生产力,从而在单位时间内多创造出了一部分价值,这部分价值是自己通过劳动创造的,并不是无偿占有他人的。既然如此,怎么能说资金收入是无偿占有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呢?可见,说取得股息、利息收入是无偿占有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因而说股息、利息收入是剥削收入是没有根据的。
劳动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属于劳动收入,人们却把它看成剥削收入,这是把资金混同于资本了。但是,资金与资本是有本质区别的。马克思认为,“资本不是物,而是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为资本就是“蓄积劳动”,从而以为资本就是物并把资本看成一个永恒的范畴,这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看法。资本的本质是剥削雇佣劳动的一种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资金不是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手段,作为劳动者所有的资金取得的股息、利息实质还是劳动收入。
资本主义社会的股息、利息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是剥削收入。社会主义社会股息、利息的性质与此是不同的。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取得股息、利息收入是剥削的同志实际就是把两种社会条件下的股息、利息的性质混同起来,并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所得的股息、利息的性质来说明社会主义劳动者所得的股息、利息的性质了。
(二)有的同志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劳动者投入的不仅有活劳动,而且还有物化劳动,所以按劳分配也不仅要包括按活劳动分配,而且还要有按物化劳动分配。这不对,按劳分配是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在排除了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影响的条件下,按照劳动者在生产中付出的活劳动量支付报酬,把按物化劳动分配同按活劳动分配混同起来,这显然是对按劳分配的曲解。
(三)有的同志以“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说法为根据来说明凭借资金取得收入的合理性,这也是不正确的。这句话是配第说的,后来马克思引用过这句话。在配第那里,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个范畴还是混同的。当这里的“财富”指的是使用价值时,这句话是正确的,当这里的“财富”指的是价值时,这句话就是不正确的了。马克思引用这句话时,是把这里的“财富”当做使用价值看待的,他引用这句话是用以说明在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中劳动和自然资源的共同作用的。以为马克思引用了这句话就是肯定“资金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这是一种误解。价值只是由劳动创造的,说资金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就背离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了。
(四)现在有的同志把股息或利息定义为是对消费者延期消费这种行为的一种补偿。如果是在一般生产的条件下,这一定义是合理的。但是,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股息、利息的性质问题,它自有它的特殊性质,现在抛开它的特殊性质问题,而从一般意义上去说明它的性质是没有意义的,它对于我们理解现阶段股息、利息的性质几乎毫无帮助。在没有弄清现阶段股息或利息的特殊本质的条件下,把它定义为对延期消费的补偿,这就把股息、利息收入的性质同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的说法相混同了。试想,这与“对节制、即抛弃眼前享乐的报酬”,“对资本所提供的服务的报酬”等等说法有什么两样?把股息、利息定义为对节制的报酬只是对现象的描述。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做这样的描述就把资本家通过按资分配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过程掩饰起来了。
(五)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探索“按资分配”问题的文章,甚至包括认为“按资分配”是剥削收入的文章,也都是赞成“按资分配”的存在的,而为了说明“按资分配”存在的合理性,就说“按资分配”也是按劳分配,甚至说社会主义要允许剥削,而且还以为这是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实际上,这并不是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而是理论上的庸俗化。三
现在人们都习惯地把股息、利息收入叫做按资分配,但是我以为这样叫是否恰当还值得研究。按资分配的原来意义是指资本家根据投放资本的数量来瓜分工人的剩余劳动的过程。现在人们所说的按资分配与本来意义上的按资分配显然是不同的。为了确切地说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取得股息、利息收入的意义,我们完全可以创造出一个新的范畴来表示它。在没有创造出新的范畴而使用这一范畴的时候,一定要清楚地知道它所具有的新的含义,切忌把它同原来含义的按资分配相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