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操作资本:“改革”中资本活动的社会学分析_社会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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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怎样运作——对“改制”中资本能动性的社会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本论文,能动性论文,社会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产权安排所关注的是“资本”的权属问题以及不同权属关系对于“激励”和“外部性”内化所产生的不同影响。在这里,资本似乎是一个被动物,是一个被反复定价、运营和分配的生产要素。然而,当我们反问“产权是什么”时(产权涉及的是选择某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其主要功能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与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资本及其关系就变成了一个非常活跃的、具有能动力量的要素。因为资本关系运作的结果才是导致产权变化的条件和因由,特别是资本的内涵和外延从物质资本扩展到人力资本再到社会资本之后,这种能动的作用就愈加明显。在我们研究的乡镇企业改制中,(企业家)人力资本及其产权甚至被作为集体企业转为私营的基础和主导力量。那么,资本何以具有这种能动性呢?

一、资本地位和能动性的变换

虽然我们主要是在乡镇企业的资本关系这个特定的框架内讨论问题,但首先还是要从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这个既是一般的又是传统的议题谈起。经济学家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讨论了物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关系,并据此将企业制度划分为传统、现代乃至后现代几种形式。其中之一的“资本雇佣劳动”型,是“将充当企业家的优先权给予资本所有者,一个企业家同时又是一个资本所有者,而剩余则表现为资本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个有较高经营能力的个人同时也是资本家时,他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企业家。如果没有资本约束,将有太多的无能之辈会在企业家市场上浑水摸鱼”。(注: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04页。)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古典资本主义式企业中,在那里,物质资本显然较之人力资本(劳动)更具有地位和能动性,或者说人力资本只有与物质资本合二为一时才具有地位和能动性。“劳动雇佣资本”型则与之相反,在这种制度中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是分离的,作为财产所有者,资本家扮演着股东和投资人的角色,他是委托人,把决策权委托给管理者,即代理人;代理人取得了企业所有权,转而雇佣工人,指挥和监督其进行生产经营。(注:张曙光:《企业理论创新及分析方法改造》,载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第332页。)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现代企业、股份公司制度及高科技知识产业和行业,在那里,人力资本显然是最具有地位和能动性的力量。

然而,我们所关注的乡镇企业却难以简单地归入上述任何一种制度。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创业初始,所依靠的主要不是物质资本,而是创业者个人的能力和劳作者的合作与劳动,其资本的获得和财富的积累都是在“集体所有制”的政策鼓励和优惠下,由合作劳动来推动的。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既不是“劳动雇佣资本”,也不是“资本雇佣劳动”,而是“制度(资本)雇佣劳动”的形式。在这里,我们将制度也视为一种资本,如果说社会资本的依托是网络,那么制度资本的依托就是组织或群体,它是以组织或群体为依托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互惠共享关系结构,在这里我们将它特指为“集体经济优惠政策”主导下的制度关系和环境。在“制度雇佣劳动”的村办企业中,劳动者所承载的人力资本是十分低下的,并不具有专业人力资本的高市值特征,但是他们的合作关系和对劳动价值的低索取,却是企业或“集体经济”得以完成原始积累和得以生存乃至获取成功的一个基本保证。另一个重要保证则是由制度提供的,村集体组织正是借助于“政策规定”才成为“委托人”,才得以委托能人来办厂,才得以完成企业积累。这里,我们以政府对乡镇企业实行的负利率和税收减免政策为例。有研究指出,银行信贷利率1980年代在低于物价指数下形成的“深度负利率”,在那时的政策条件下,只有以集体经济为名才能从银行贷款,这就造成大多数企业借款以乡村组织出面承贷并承担风险的局面。另外,乡镇企业因为解决农村就业和承担“以工补农”责任而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也转化为企业历年积累。(注:温铁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中的产权问题》,http:/www.sociology.cass.net.cn/shxw/shld/t20031014-1471.htm(1998年)。)在这一类企业的初创时期,制度资本的地位和能动性显得最为重要;后来随着市场和制度环境的变化,这种重要性逐渐降低,在一些企业中开始出现从市场上聘用经营能人的情况。在那个特定时期出现的“戴红帽子”企业,可称之为“劳动雇佣制度”的乡镇企业,尔后在企业改制时它们需要付出“制度成本”。

但是,制度背景只为乡镇企业提供了一种运作的可能条件,乡镇企业是在灰色市场条件下营运的,项目、资金、销路都是靠经营能人“跑”出来的,因此,被“雇佣”的“劳动”,特别是经营者的人力资本,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迅速提升,一旦形成所谓的“一个好的厂长救活一个企业”、“撤掉一个厂长倒闭一个企业”的局面,经营者的人力资本就成为了最具有地位的能动性力量。

由此看来,这种情形下的企业很难被完全归入“市场里的企业”。科斯以后,企业的本质特征就被理解为“一种或一组市场合约”。周其仁在讨论市场里的企业时指出,科斯企业理论中忽视了一个关键——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周把企业理解成一种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市场合约。认为企业合约的一个特征是,在事前没有或不能完全规定各参与要素及其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而总要把一部分留在契约的执行过程中再加以规定。企业合约之所以具有这个特别之处,就是因为企业组织包含着对人力(工人、经理和企业家)资本的利用。(注: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这一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继续追问了科斯的企业合约何以能够“只陈述要素供给的范围,而将如何完成供给的细节作为企业家可在签约‘以后’行使的权力”,从而将人力资本引入了企业合约,并成为合约中最重要的一方。不过,上述有关企业合约的解释,似乎还不能够对“不规范的市场”中的“非常规”的乡镇企业的本质特征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它仍然忽略了乡镇企业所回避不了的两个社会性问题。

问题之一:乡镇企业产生于社区母体之中,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里的企业”,它同时也是一种“社区里的企业”,企业的经济活动深深“嵌入”于社区的社会关系结构之中,即使企业家个人的人力资本也同样是深嵌于这种关系网络之中。问题之二:产权理论在涉及企业合约时,虽然提出了“非正式合约”问题,但关注的主要是正式合约,因为产权假设是建立在“正式合约的不完全性”基础之上的;它尤其是忽略了非正式合约与正式合约之间的关系,以及非正式合约在解决产权问题上的有效作用。在我们看来,非正式合约不是建立在经济原则基础之上的,而是建立在社会合法性基础之上的一种社会性合约。它的核心是“关系网络”,它产生的是社会性激励,涉及的是社会性资源的利用、社会性权利的占有以及对互惠等社会期待的满足。这种情形下的企业,就不仅是“市场里的企业”,也不仅是“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特别合约”,它还是“社区里的企业”,是一组包含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含制度资本)的特别合约。

以上两个方面涉及的正是“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基本问题。下面我们就此转入对这两个问题的讨论。

二、人力资本的社会性运作

人力资本理论的提出突破了经济学传统资本理论中“资本同质性”这个基本假设。资本同质性假设,是指所有的资本都是相同质量的,他们只存在数量的区别,等量资本可以获取等量利润,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资本晶形态都可以转化为同质资本。而引入人力资本概念后,这一假设的解释力便大大降低了,因为人力资本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它们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有很大差别。对这些差别的重视,便产生了一些重要的理论命题。与本研究直接相关的,一是人力资本的价值被区分出高低,企业家人力资本被认为是人类社会最为稀缺的资源之一;二是人力资本具有私人性,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因而具有产权特征;三是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私有性是共有制产权改革真正可靠的基础和主导力量。(注: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34页。)

在这些经济学命题里,人力资本获得中所存在的社会性因素的作用被预先抽象掉了,人力资本似乎只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要素而存在着。但是,当我们从这个视角来审视村书记兼董事长这一类乡镇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和由他们主导的集体制企业改制时,就发现这些理论的解释力是有局限的。那些被忽视的社会性因素,对于村社区里的企业和企业家的成长来说,就显得格外活跃和重要。

对于人力资本获得中所存在的社会因素的作用,社会学家科尔曼曾给予深切关照。他研究了家庭和社区在人力资本形成中的重要作用,指出使用社会资本有可能获得教育特许权,从而增进人力资本,比如,一个稳定的家庭以及父母中的一方把抚育孩子作为首要任务的家庭,就比单亲家庭或者父母都工作的家庭有更多的社会资本,获益者首先是其子女,他们的教育和人格因而得到顺利发展。(注:James S.Colemen,Social Capital in Creation of Human Capital.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ume94 Supplement,pp.95-120,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1988.)

那么,对于那些既没有良好家庭教育背景,又生活在落后乡村社区,却有着“在市场上被显示出有经营才能”的乡镇企业家来说,在他们的人力资本形成中,究竟是些什么样的社会因素在发挥作用呢?

企业家“能力”的非经济意涵

我们在如下意义上使用人力资本概念,即通过投资而使个人具备才干、知识、技能、资历和体能,并由此为个人带来预期收益的人力资源。从资本的“投资—收益”模式来看,这是一个典型的经济学概念,但如果我们将“能力”作为这一概念的核心,那么它就是一个典型的社会学问题,是一个涉及有关人的发展以及发展的社会场域的问题。

企业家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企业家所具有的超常“能力”,使他们成为拥有最重要人力资本的人。这些能力包括:创新能力、洞察能力、承担不确定性的能力和在不确定条件下做出判断决策的能力,总体来说,可以归结为“利用资本的经营能力”和“减低交易费用成本的能力”。(注:焦斌龙:《中国企业家人力资本:形成、定价与配置》,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82-83页。)与经济学的“低度社会化”研究逻辑相一致,这些能力都被看作是具有个体特征的,而与企业家的生活环境和经历有没有关系,并不重要。

可是,如果我们将“能力”作为人力资本概念的核心,其中就包含有某种社会关系的要素,包括一种需要通过自己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甚至更广泛的社会关系结构来获取稀缺资源的“能力”,我们可将这种“能力”称之为“社会能力”。这种社会能力,在既缺少物质资本又缺少高质量人力资本要素的乡镇企业家那里,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当他们面对非市场制度约束的环境时,更是如此。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就不能轻视一般人力资本或称“低层次人力资本”所具有的“合力”。企业家之所以有能力,就在于他能够将其他人力资本经由组织和聚合而成为一种“集体力”或“合作力”,并且,他的人力资本就是深深“嵌入”于这种“合力”所依凭的基础——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企业家人力资本与普通人力资本的差异是十分明显的,它之所以“稀缺”,完全是因为它可以借助于社会关系网络,以其他人力资本的合力作为基础而形成、积累和运作,而这种机会只有极少数人才可以占有。

人力资本“干中学”的社会场域

经济学家舒尔茨在论述他的人力资本理论时指出人力资本形成有五条途径:教育、培训、健康、人口迁移和干中学。(注:T.W.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第30页。)然而,他本人侧重于对教育的研究,在他的理论框架内做研究的其他学者,也大都集中在对前四种途径的研究上。可以说,对于“干中学”,经济学给予的关注甚少。(注:焦斌龙:《中国企业家人力资本:形成、定价与配置》,第43页。)这可能因为“干中学”一般都会涉及个体以外的社会场域,而这恰恰是经济学视线以外的东西。但是,如果我们忽略掉这条途径,那么我们的解释会十分有限。

在这里,我们之所以突出“干中学”,并不是要从一般的意义上强调“实践”的重要性,而是要探究“干”的社会场域以及它对于乡镇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形成和积累所具有的意义,因为这些人既没有物质资本又缺乏教育等资源。

一些村办企业的创办人,或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或曾当过大队会计,是属于村里最有文化的那种人。这正是当初村集体组织选定他们创办企业的重要原因,应该说初级教育在他们的人力资本形成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作为企业经营者,他们所应具备的才干却难以完全从这种教育中获得。在他们的人力资本要素中,最重要的是有关市场经济的知识和应对内外部社会环境的能力,而这些,只能借助于企业和市场所提供的不确定的、却留有大量可运作空间的经济环境,同时又借助于社区所提供的可以让他们进退维谷、游刃有余的稳定的社会人文环境,在“干”中去学得。虽然人力资本是凝结在个人身上的“人力”,具有与“他”本人不可分离的基本特征,但是从“干中学”所涉及的就不只是个人的问题。对于一个乡镇企业家来说,有一个可以提供信任、可以运用非市场原则处理经济合作和冲突问题、可以承担转嫁的企业风险、又容忍他从多次失败和损失中增长才干的社会场域,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对村办企业来说,这个社会场域,就是在工业化过程中为了规避市场经济不确定性而重建的、以村社区的传统社会关系为基础的社区共同体。

从这个视角来看,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形成、积累和运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1.合作性

一般来说,人力资本使用所具有的合作性,是由分工所造成的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所决定的。这种专用性,既决定了个人的人力资本的应用范围是非常狭窄和单一的,而企业正是基于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多样性和专用性而组织的;同时,也决定了人力资本在使用过程中对其他专用性人力资本的必然依赖,也就是说,人力资本作用的发挥必须依靠其他所有者之间的协作。(注:刘大可:《论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工业企业管理》2001年第10期。)没有其他经营层和生产层人力资本的合作,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培育及其价值实现都是不可能的。

如果说这种合作性是企业作为团队方式的一般属性,那么,乡镇企业家在人力资本培育和使用中还具有另一种由社区母体所提供的共同体合作性。我们可以从起用能人办厂的动机说起。工业化初期,许多村庄并没有任何集体积累资金可以投入,所谓的“集体”并不是一个有现值的经济实体,只不过是一个有赢利预期的有待重建的社区共同体。这时候,乡镇企业创办的动机是农村社区就业和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一般企业追求的利润最大化。(注:温铁军:《乡镇企业资产的来源及其改制中的相关原则》,《农村经济文摘》1997年第1期。)于是,企业创办人从一开始就进入一个社区合作环境,找到一个可以让他的人力资本积累和增殖的社会支持系统。在这个系统之中,他为增长才干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就因为社区提供的土地和劳动低廉而降低;他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也因为熟人社会的信任和忠诚以及稳定的社会关系而变得十分之少;甚至于他所经营的企业的风险也由社区来承担了。

在许多村庄甚至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工人的月工资实际上实行年底结算的方式,每月只支付一点生活费,其余充入企业流动资金,年底结清时并不支付利息。这说明,在社区内部,企业经济成本的降低是以社区成员及其家庭普遍分担和让利为代价的。另外,企业不景气或停产歇业时,可以不向职工包括村民工支付任何待业工资。这说明在农村社区内部,企业家的经营风险能顺利地向农民和土地转嫁。(注:温铁军:《乡镇企业资产的来源及其改制中的相关原则》。)可以说,许多村庄集体企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值就是在这样的社区合作中实现的,离开社区合作,他个人的人力资本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在事后突出企业家个人的人力资本价值时,我们不能也不应挤出社区其他人力资本的合力所给予他的养分。

2.留根性

与获取合作收益有关的是,土生土长的乡镇企业家也往往因为要积累人力资本而把根系留在了社区母体中,难以拔脱。我们在许多企业中都能看到,不仅企业家个人难以“拔根”,即便是想把企业办到村域外的意图也不易实现。(注:折晓叶:《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发展历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他既不可能以“一走了之”的办法来逃避企业风险,因为他与他的家庭的社会关系都扎根在社区,这也就把他们的声誉、颜面、地位和责任留在了社区;他也无法以“跳槽”的办法来寻求个人发展,这是因为他的人力资本具有市场和技术上的专用性(在威廉姆森和其他学者看来,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是由特殊培训或“干中学”形成的,是只适用于本企业的人力资本)和合作性特征。当他离开原来的岗位而寻求新的工作时,他不仅要为找到专业对口的新岗位付出成本,同时还要为在新的岗位上建立新的协作关系付出代价。因此,人力资本并不比物质(金融)资本更易于流动。(注:刘大可:《论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与企业所有权安排》。)

乡镇企业家不易流动,还因为他的人力资本的价值不是在市场上直接确定的,其评价标准和定价机制中都包含有因社区合作而增进的部分。他的“地头”身份以及因此而调动社区力量、提高企业效率、减少成本的能量,也都是他人力资本现值的组成部分,离开社区母体,就很可能面临评价和定价的危机。因此,按照地方改革派的意见,让企业完全成为独立于农村社区之外的经济主体,仍然有待时日。即使当企业家以各种方式将自己的人力资本产权实现了资本化后,在对待“他如何在一个范围更大的市场上,以更加灵活的方式交易企业资产的产权、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产权和资本化了的企业家产权”等问题上,(注: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第134页。)也仍然存在一个不仅有待制度环境变化和市场发展,而且还有待于社会信任、互惠规则和社会关系结构扩展和变化的过程。

3.嵌入性

说到这里,我们已经涉及社会理论的一个经典问题:社会关系对行为、能力和制度的影响。“嵌入性”视角强调了个人的经济行为“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结构之中。(注:Mark Granovetter,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Structure: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In Neil Smelser & Richard Swedberg(eds.),The Handbook of Economic Sociolog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4.)这个视角使我们有可能解除一些因为将企业家的能力和行为还原成“理性的原子化个体的自利追求”而产生的困惑。

如上所述,人力资本,特别是乡镇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要素,它的形成、积累和运作,都深深嵌入于社区经济生活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只有依托于这种关系网络,他的人力资本才表现出价值,才得以积累和增殖,才得以发挥作用。或者说,只有在社区关系网络中,他的人力资本才能充分发挥作用,离开了这个社区关系网络后,其价值就不完整了。

这样一来,可能就会因为过度依赖社区关系网络,而使人力资本产生某种“产权残缺”问题。这种残缺,是由于权利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包括排他性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受到限制或禁止而引起的。在经济学的研究中,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完整性即“不可残缺性”,与其私有性即天然归属私人、与个人不可分离性(注: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相辅相成,它们共同构成这一产权的基本特征。如果人力资本产权发生“残缺”,对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激励就会产生不足,企业家就会相应地做出反应,“关闭”部分甚至全部的人力资本。(注:焦斌龙:《中国企业家人力资本:形成、定价与配置》,第86页。)

显然,这是在忽略了企业家的行为是“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预设前提下进行的,如果加入这一因素,企业家的行为就会因他“嵌入”网络的不同而表现出差别。正如我们在许多经过社区共同体重建、积累有大量社会资本、社会关系网络结构紧密的村社区中所看到的那样,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激励,并不是只靠产权完整来实现的,共同体关系也是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的基础。只要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不会因为制度原因如违背市场交易法则的法权和某些制度安排等而受到严重侵害,或者说只要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达到某种程度的完整性时,就可以实现对企业家的激励。有研究认为,经营者一般在拥有10%-15%股权后,就可解决积极性问题。即便乡镇企业是靠能人“折腾”才得以发展,经营者对人力资本产权的预期也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也会存在一个经济激励的最佳阈值。在实践中,其他尚未达到充分的激励,则是由社会性激励来补充的。并且,人力资本产权所嵌入其中的社会网络越稳定,对于其所有者的激励就越大。

在这里,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似乎不完全是个经济性问题,也是一个社会性问题,一个由其嵌入其中的社会关系网络“网住”他的程度以及他依赖这个网络的程度所决定的问题。如果他与自己嵌入其中的网络融合默契,他的人力资本产权尽管“残缺”,但所获得的激励并不一定就低,因为在他的网络中,建立在血缘关系和共同体关系基础上的激励机制也在起作用。这正是一些经营者在很长时间里并不急于改制的原因之一,从“激励”的角度看,如果不是地方政策力推私有化,他们的人力资本确实可以在获得某种程度的产权后(如持大股),或者说企业的所有权(剩余控制权)在事实上已经为他们所占有之后,就已获取到了足够大的激励,而不一定非占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可。而且,这种“残缺”即便在实现企业私有化后,也还有可能存在,因为这种人力资本对关系网络的依赖性并没有因此而解除。这也正是一些企业在改制后,甚至在企业家卸任村书记之后,仍然难以像市场上聘任的经理那样行事的原因所在。

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与改制

经济学将人力资本要素引入企业合约研究之后,企业家人力资本及其产权问题,就成为企业理论的一个核心内容。学者们从委托一代理角度、监督和控制权角度(注: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第58-64页。)以及风险承担角度(注:方竹兰:《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一个趋势》,《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特别是从人力资本产权特征角度出发,(注: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进行了许多研究,为中国公有制企业改革理出这样一条逻辑思路:企业经营者拥有最重要的只屑于他个人所有的人力资本,而企业规避风险、获得活力和效率又主要依赖于对这种人力资本的有效激励,因而企业应由经营者所拥有。也就是说,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个人属性决定了企业产权改革的私有化趋势。我们所观察到的地方改制,大致也遵循这样的逻辑。

不过,这样一来,就引出几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其中之一是,人力资本的“个人所有”是否意味着它就是“私产”,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从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是否可以直接推导出企业私有化的逻辑?无可置疑,人力资本是凝结在人身上的一种资本存量,但是人力资本的个人决定性,如自主启动、开发和利用等,并不表明它就是“私产”。把它与所有制意义上的“私有性”完全混为一谈,甚至由此推导出企业改制的私有化逻辑,是令人质疑的。

我们所面对的乡镇企业,产自于社区母体,不只是“市场里的企业”,它还是“社区里的企业”,在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形成和积累中,其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主要是社区共同体,是共同体整体地付出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的特殊结果。这时候,如果论及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归属,就不只是一种归属企业家的“天赋人权”,而同时也应部分地归属社区所有,当企业家赎回自己的人力资本(能力)时,这部分也应顺理成章地转为他必须付出的“社会成本”。

其中之二是,村办企业的经营者是不是风险的真正承担者,如果不是,那么企业的经营风险又是由谁来承担了?有研究者认为,在村社区的工业化过程中,集体经济的原始积累阶段,客观上并不具备企业家为企业风险承担责任的条件。一是因为在那一特定时期由于法律的不健全,不可能对村办企业的经营失误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因为土地承担了企业的保障功能,社区承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从这个角度看,强调企业家对风险的担当,照搬一般的企业家理论作为村办企业改制的依据,是不适宜的。(注:温铁军:《华西村何错之有》,http//www.legaltheory.com.cn/send.asp?infoid(2003年)。)不过,如果从社区的角度看问题,集体企业在经营中一旦形成经营者控制权,社区就将会承担“撤换一个厂长就倒闭一个企业”的风险,因此社区集体组织是在考虑这两种风险对比的得失中来对待企业经营者问题的。

对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特殊贡献应不应该给予高回报,其实在地方实践中并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为企业家人力资本定价和开价,以年薪、股权、权利收益等奖励其贡献,已经是市场经济中常用的激励方式。从一些村庄实践中我们看到,将企业所有权集中在拥有重要人力资本的人手中,不但会加强对这些人的“激励”,而且还会使村民和职工的“激励”也得到加强。但是,人力资本价值及其贡献,本身并不能成为否定企业原有产权结构的理由。如果改制在目前还不能避免由政策来界定产权的方式,那么,至少对这种奖励和回报的定价的依据是什么,其“价位”或者用地方干部喜欢说的“力度”,要达到怎样一个水平才能产生足够大的“激励”,这都是有待研究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就无法避免集体资产在改制中的变相流失。改制中,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家的奖励股仍有从25%继续加大的趋势,以便使经营者买下那些经营业绩良好的大中型企业,而一些企业家也在不断等待,以便待价而沽,用最便宜的价格来买断企业。这种股权定价方式,依据的显然不是“激励”原则,而是一种“改私”权宜。

当然,从一些村庄乡镇企业产权变革的经历来看,其实不管有没有“改制运动”,集体企业的所有权(一般指剩余控制权)事实上已经被村书记兼董事长这一类企业家或制度企业家所占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家能力界定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的表述是准确的。但是,从产权变革的完整过程来看,名义所有权(这里指企业财产所有权)也是一种事实上的力量,(注:刘世定:《占有、认知与人际关系》,华夏出版社,2003年,第7页。)特别是它并不可能由企业家能力来加以界定,这部分产权虽然“残缺”不全,但仍然是一种监控的力量,而且还是一种可以让原始所有者最终索回所有权的法定依据。正是因为这样,企业家才会出于安全的考虑,要求将自己对企业的非正式产权转为正式产权,研究者们也才会对于改制中集体如何退出企业的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

三、社会资本与产权

当我们讨论人力资本“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时,实际上已经涉及并引入了社会资本问题。我们在如下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社会资本是一种嵌入于社会关系结构之中的经过投入、摄取、动员和使用而增殖(获益)的资源。

社会资本与产权的互补作用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那里,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从而为交易者提供激励,使得“外部性”更多地内在化。如果这种激励不充分,经济行为就会出现严重问题。因此,产权明晰是解决问题的最主要途径。

乡镇集体企业曾经在“产权模糊”或“产权残缺”情形下,创造过引人瞩目的成绩,对于那一时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之后又为什么会出现改制,人们已经从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变化的角度进行过讨论。这里,我们再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对于产权模糊情况下企业家怎样得到激励做一些讨论。

当我们把这个问题放在村社区中进行观察时,发现激励问题和“外部性内化”问题的解决方案不只有产权一种,社会资本也具有类似的功能。如果说面对稀缺资源的使用,产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经济激励,使得外部性更多地内部化,那么社会资本的主要功能,就是解决使用资源时可能出现的冲突和争议,使得内部更有效地合作,从而形成另一种建立在社区共同体社会关系基础之上的“命运共享”、“同甘共苦”式的社会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与产权所产生的激励,具有互补作用。对于那些生活在社区里的企业家来说,这两种激励同样重要,甚至于有时社会性激励较之经济性激励更为重要。从企业家处理问题的方式来看,他们似乎具有某种自主选择并运作激励机制的动力,可以根据外部制度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来自发地寻求激励。这似乎与中国乡村社会处于制度转型期的特定问题有关,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需要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处理方案兼而有之,缺一不可。如果只有社会关系及其规范而缺少产权乃至法权制度的硬约束,或者反之只有硬约束而没有“社会力”或“集体力”的软约束,问题都是难以解决的。

强调社会资本的这种作用,可能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国家或地方政府在作为第三方所进行的监督并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在社区的再组织化过程中不合作的行为并不像集体行动理论和博弈论所预见的那样频繁。

不过,这样解释问题,我们仍然面临两个实践难题:如果向前追问,问题是,为什么“合作文化”并没有使人民公社的农业摆脱失败的命运?(注: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第113页。)如果向后追问,问题则是,既然社会资本与产权的配合是成功的,为什么合作文化和制度仍然不能阻止工业集体制的解体,为什么改制还会得到社区集体产权主体的接受?

在我们看来,文化要素的确不能作为分析社会行为特别是经济行为的独立解释变量,但它也是一个不能被忽略的基本变量。“合作(主义)文化”并不是村社区的天然秉赋,它是由共同体的合作行动不断创造和建构的,而且,作为历史线索遗留下来的合作(主义)文化,也需要适当的现实场景去激活,否则它也只能作为一种线索而存在。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集体制”文化,是一种由国家制造的制度性的合作(主义)文化,经过国家意志的强制推行,迅速地进入农民文化的表层。它与农民在村落日常生活中长久形成的互助合作文化并不相容,这两者的冲突便成为各色“反合作”举动不断出现的根由。实际上,早期农业合作化的成功,正是初级合作产权安排与农民传统合作(主义)文化相适应相匹配的一种结果,而人民公社合作的失败则可以看作是集体制产权安排与农民传统合作(主义)文化不相适应不相匹配的另一种结果。因而,当国家产权意志和制度性文化改变时,农民便会迅速地起来反叛这种由国家制造的文化。当然,文化现象不同于制度安排,在长达20余年的潜移默化中,集体制文化也已成为农民文化中潜在的难以消解的一个部分,以至于在后来工业化过程中农民再组织时又被加以利用和改造。不过,这时候的合作,已经完全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合作。从制度框架上来说,虽然二者有某种相似性,比如新的村集体合作体系,不仅是一种有效率预期的经济体制,也还是一种有效益预期的社会体制,但是,从性质上来说,合作已经是村庄自治和村民自主条件下的集体行动,虽然大多仍是由村集体主导的,但却是一种村民自主自愿、彼此配合的联合与互益行动,一种经济上和保障上的互益形式,特别是在农民个人流动受阻的情况下,还是一种保障社区成员集体地转向非农职业的互惠形式。作为合作(主义)文化,它既是传统的同时又受到大社会的意识形态影响,经过乡村工业化而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因而在村庄的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时,便显现得尤为充分。这正是乡镇企业的工业集体制得以成功的社会基础之一。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合作(主义)文化和制度有没有效用,而在于激活和利用它们的场景是否适当和适应。

那么,我们又应当如何去看待合作(主义)文化和行动与产权选择之间的关系呢?首先,我们强调社会性激励的作用,并不是要以此来替代产权激励,而是要证明它是与产权在不同层面上解决激励问题,它们如果配合得当,不仅有利于解决企业家的激励问题,更重要的是,也将有利于解决共同体其他成员或者说一般人力资本的激励问题,而对后者的激励,一直是改制中被严重忽视的问题。目前,中国乡镇企业的改制,特别是其名义产权的改变,并不像其创办时那样是一个自发程度很高的自组织行动。从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地方政府是这种改制的最为积极的推动者甚至是主导力量,而一旦行政力量过于强大,就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以“运动”的方式,人为地一刀切断这两种原本配合默契的“激励”链条,由此产生的消极后果,实在是应该纳入研究者的观察视野之中。即便改制是以人力资本产权的私有性作为基础和主导力量,也不能无视一般人力资本及其合力所具有的产权实现问题,否则,将给工业集体制解体后留下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其次,合作(主义)文化与产权选择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因果关系。一些研究指出,村庄家族文化和社会结构中的内聚要素与集体化水平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注:王晓毅:《家族制度与乡村工业发展:广东和温州两地农村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秋季卷(总第16期);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发展历程》,第172页。)非集体经济产权模式下,也有可能在社区公共空间产生新的合作行动。因此,改制并不表明村庄合作(主义)文化和制度的绝对消解,经济私有化也并没有能够完全彻底地动摇农民再合作的基础和条件。

社会资本的存量与所有制形式

我们所谈到的社会资本激励作用的大小与其在社区中的存量多少有关。所谓社会资本存量,是指在网络成员的参与行动下社会资本积累的水平。在这里,参与或使用,是产生存量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由社会关系网络所承载的社会资源,如信任等,不同于普通资源或商品,它不会越加“善用”越少,而是越加“善用”越多。如果忽略它或消极地使用甚至不加以使用,它的存量就会降低。也就是说,它并不是自然生成或事先存在的,而是需要(或者说是可以)不断激活、不断建构和不断积累的。

比如在我们观察的一些工业化村社区中,社会资本的积累就至少经过了这样两个过程,其中之一是前工业化时期社区传统社会资本的积累和沉淀,包括通过家族、社区关联和农业集体制组织等社会关系而积累的社会资本;其中之二是工业化过程中经由农民的再组织行动对前一种传统的重新激活和利用。经过这两个过程,社区工业共同体得到重建,社会资本存量不断上升,达到了一个新水平,从而造就了一些社会资本存量比较充分的社区。

一些研究将社会资本与共有产权相联系,认为对于一个重视关系网络的社会来说,公有制相对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它们甚至假设社会资本不利于公有产权向私有产权转化。(注:朱国宏:《经济社会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4-145页。)一般也认为,“村组织直接控制集体经济资源”与“发展社区公共事业”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我们在分析社区的共有产权时,也曾将社会资本的积累和合作行动与共有制度相联系,证明了“在一个积累了大量社会资本的共同体中,更容易出现自愿性的合作”。(注:罗伯特·D·帕特南:《繁荣的社群——社会资本与公共生活》,转引自李惠斌、杨雪冬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56页。)不过,我们也发现社区合作体系中存在一些反例,这些反例说明合作体系与产权集体制不同,还存在一种“村政”与“民企”的合作关系。它表明企业私有化或者集体经济缺位,并不一定意味着社区合作的消解,也不意味着社区共同体的解体。一些村庄虽然在所有制方面各自采取了多样化的选择,却都同样取得了成功。虽然它们的成功是由多种因素促成,但这至少提醒我们,产权,特别是其要素之一的所有制形式,可能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社会资本的积累与产权形式之间也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与社区的合作行动之间却有着相互促进的关系。

苏南许多村庄的改制过程都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将我们原先在不同地区所发现的三种合作体系变成了一个演进的“连续统”:从“集体制合作体系”,到“股份制合作体系”,再到“村政与民企的合作体系”。我们先前在这三种合作体系中,特别是在“村政与民企的合作体系”中所发现的有利于新的村社区共同体生长和发展的因素,在改制后的一些村庄中似乎仍然在持续地发挥着作用。企业产权由集体制改为私有制的过程,并没有受到这些社会资本存量充足的共同体的抵制,而是有效地将社区的合作方式进行了改造。村政和民企之间目前形成的良好关系,也可以看作是村社区社会资本作用的结果。从一些村庄公共物品产权形成的情况来看,并没有出现在另一些社区已经较为严重的情况:“后乡镇企业时期”企业与社区之间的断裂,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社区的公共事业将出现费用支付问题。(注:毛丹:《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6期。)这就提示我们,“社会资本存量”,可能成为我们观察改制后社区“公共空间”出现差异的一个重要变量。

在我们近十余年所观察的不同产权类型的村庄中,社区公共事业的费用问题即谁为公益付费问题,与村内企业的所有权归属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出现费用问题,并不是一个社区产权问题,而是社区合作机制发生了问题。在上述“村政与民企的合作体系”中,尚没有出现公共费用的危机,关键就在于村政与民企之间达成了产权制度以外的另一种合作方式。村组织不但与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号召企业“富梓裕里”,还有一套用来约束和控制企业的管理办法,以至于让那些只顾私利不属公益的行为在村域内受到贬斥。在这个过程中,村组织不但有效利用社区内部的家族关系,也有效利用村组织与上级行政机关的各种关系。因此,村政仍然可以聚集起“公共财”,用于公共事业的建设,其水平决不亚于苏南等地区先前依靠集体经济所进行的建设。而这些社区所有效利用的正是本土社会关系网络所承载的社会性资源,这说明,社会资本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将是工业集体制解体之后村社区新的公共空间发展的社会基础。遗憾的是,这一点还没有受到研究者足够的理解和关注。

由于改制促使村社区的工业集体制最终走向解体,人们在关注这一问题时,将眼光较多地集中在村集体是否获得了应得的集体资产产权,对这部分资产是否会重新流失也给予了关注,但对于集体制之后的社区公共空间将如何再建构,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这里,我们进一步关心的,是改制过后或工业集体制解体之后,村社区的公共空间将如何再建构。这里所说的社区公共空间,是相对于国家公域和个人私域而形成的社区共同体的公共空间,它以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和互惠规则为基础,主要问题包括公共资源的供给和使用,公共权力、公共设施、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的管理及运作等。

我们最初提出这个问题,是在经过类型比较,发现集体制产权模式与社区公共空间的发育和建设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之后。而现在进一步提出这个问题,是在对改制过程进行考察中我们看到另一种可能性,一方面,集体资产产权包括改制后清算来的资产产权,并不能必然导致社区公共事业的增长,回收后的集体资产不但存在继续流失的可能,而且也有可能再次陷入“集体经营”的不良循环;另一方面,改制后出现的私有化是否真正动摇了农民再组织或再合作的可能性,也是应该受到关注的问题。本研究注意到,一些集体制解体后实现经营私有化的村庄在“村政”与“民企”之间又发生了再合作,这说明在村社区基础上的经营私有化,并不一定使社区解体,产权选择中的博弈过程有可能使村庄在新的经济基础上实现全社区在财政和公益上的合作。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村政组织是否能够发展成为“村政”与“民企”的合作体系,以处理好社区内分散化的经济资本如何向社区公共事业投入、新的公共资源和“公共财”如何聚集、新的公共权威如何树立等一系列问题。

从这里可以看到,社区内部“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无论是在产权“模糊”的共有产权条件下,还是在产权“明晰”的私有产权条件下,都将是解决社区公共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的研究发现,经济增长并不能自然而直接地促使社区公共事业的发展,只有通过基层合作体系这个中间变量的运作,才能切实地加以推动;不同类型的产权选择特别是经营私有化的选择,并不一定必然导致社区公共事业的衰落,关键在于社区内部是否能够重新发育出新型的、不同于传统集体制的、符合农民利益的合作体制;新型的社区合作体系具有再动员和再组织民间财政支持、进一步发展社区性公共事业的巨大能量和潜力。

可以说,工业集体制解体后,村社区问题的关键仍然是如何重建新型合作体系,并由此而推动公共空间再建构的问题。而且,经济私有化之后,公共空间的再建构较之集体制时期更为重要,因为,不但原来由集体承担的公共职能需要新的载体来承担,而且新的公共问题也将更加突出。这,正是摆在研究者面前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社会资本产权问题

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不同,它并未被纳入经济学的经典分析框架,也没有被赋予“经济品”的意义,因而几乎没有人涉及过它的产权问题。当然,这与人们在使用社会资本概念时歧义太多也不无关系。

社会资本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个人的人力资本的“合力”或总和,而是一种由个人之间关系网络所承载的、对于关系“网中人”有公共性的、可以被摄取和被动员的社会性资源,并且个人还可以通过这种社会关联获得使用其他稀缺资源的机会。它由人际互动和合作而创造,具有系统内整体与部分的那种“1+1>2”的特征,从而使个人的人力资本只有在与他人的互动中才有意义。如果说人力资本基本为个人所拥有,社会资本则可以通过延伸,在组织或群体中存在,并且体现出互惠的期望。与人力资本不同的是,社会资本所承载的是人力资本的“外部性”效应,讲究的是人力资本产生的公共性对于共同体共享的意义。

由于社会资本是实践性的,不经使用或者说没有能力有效使用,这种资源就只能是潜在的和可能的而非现实的。因此,当人们突出社会资本的使用性时,便将它与个人相联系,也把它界定为一种通过社会关系网络获取稀有资源的能力。但是,如果我们这样理解社会资本,就将它还原为人力资本了;同样地,在强调社会资本是由个体的人格特征所创造时,我们也就失去了发现人力资本“嵌入”于社会关系结构的微妙结果。如果个人得以动员社区共同体网内资源,这种资源就成为他个人能力的一部分,其产权附着在人力资本产权上得以实现,这时候,社会资本的产权特征往往就被遮蔽了。

社会资本只有通过“摄取”或“动员”才是现实的,因而它包含有个人使用社会资源的能力,但它同样涉及结构、互动、规则、互惠等,因而又包含有“集体社会性资产”(注:林南:《建构社会资本的网络理论》,《国外社会学》2002年第2期。)和集体行动,从这层意义上来说,它本身也具有某些产权特征。

一般来说,这种资源的使用以“网中人”为边界,因而对外具有排他性,但网络又不需要成员资格,并且可以扩展,所以这种排他性又是不完全的。但是,我们所研究的村社区共同体的社会资本建立在共同体的内部关联基础上,是以一个边界清楚的社会网络为其载体的。这个社会网络具有封闭性和结构密度强的特征,它维持并强化了内部社会资源共享以及信任、互惠、合作和惩罚等意义,相应地也就产生了强烈的外部排他性。

对于“网中人”,一般来说,社会资本具有公共性,一个人的使用并不排斥其他人的使用,并且不会因为其他人的使用而减少,反而有可能增加,因而不具有排他性。但是,我们假设网络的有效资源是稀缺的,那么,由某些个人如企业家优先索取的资源就会以损害别人为代价,(注:亚里山德罗·波茨、帕特里夏·兰多特:《社会资本的下降》,转引自李惠斌、杨雪冬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第305页。)即是以其他人难以使用或出让使用权为代价的,社区里的企业家“能力”的稀缺,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由共同体内他人付出和配合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资本的内部使用是有代价的,因而也具有某种程度的排他性。

社会资本作为稀缺资源,还可以“无形资产”的名义进行交易,(注:T.凡勃伦:《资本的本质,无形资产和财政巨头》,转引自李惠斌、杨雪冬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第250页。)

因此也就有“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的要求,也会引发行动团体对资源的各种权能进行维护的行动。

上述种种表明,共同体的社会资本具有这样一些产权特征:一是社会资本作为“集体社会性资产”为共同体共有,它的某些产权属性类似于公共物品,即每个人的使用并不能够影响到他人的使用,在这种交换关系下,共有产权对它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安排;二是社会资本一旦被共同体成员所摄取和动员,其产权就部分地转换为人力资本产权,并以“社会期待”的方式向人力资本索取互惠性的回报;一旦回报中断或受到破坏,共同体就会关闭或封锁其社会资本量的供给,不仅其集体社会性资产存量会减少,而且人格特征的社会资本产权也会丧失殆尽;三是社会资本总是寻求让“集体社会性资产”增殖的条件,创造出互惠与合作的场域。

总而言之,社会资本产权是不是一个“真问题”,还是一个有待引起关注的新的理论和实践话题,我们在这里也只是提出问题而已。我们认为,探讨社会资本产权,对于理解乡镇企业改制和工业集体制解体时期社区公共空间的培育具有助益。以人力资本产权为主导的改制,如果忽略了对“集体社会性资产”产权的维护和交易,社会资本的这种权利一旦受损,社区共同体的参与行动就会受挫,其资产的积累水平就会降低,从而影响到社区公共空间的培育和发展,这是工业集体制解体时期乡村社区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一些村庄改制的经历,已经向我们预示了社会资本积累和社会资本产权收益的重要性,社区公共空间的重建正在呼吁新的思维、新的社会资源和新的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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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操作资本:“改革”中资本活动的社会学分析_社会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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