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制度论文,电子商务论文,内核论文,专题研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互联网络的建立和完善,必然引发电子商务的兴起,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要求创设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由于电子商务建立在网络虚拟空间之中,生成于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且具体表现为数字化形态,因此,与沿袭了千百年的传统商业形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相比较,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必然有着由其实际存在的合理内核所规定的实质内容和表现形式。探索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合理内核,对创设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一、健全电子商务法制的基本原则
(一)适应电子商务需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原则
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历史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受客观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必须以社会进步的要求作为其创设和完善的首要目标和最终目标,以适应由被调整对象所构建的社会现实环境,并获取促进被调整对象正常发展的实际效果为其基本任务。因此,我们探索和实践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就必须将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首要原则,激励整个社会积极对电子商务的接受和融合,跟上历史前进的潮流,适应人类发展的需要,同时规范电子商务的行为与活动,使之始终在符合社会“正义”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轨道上健康地发展。
(二)遵循电子商务客观规律原则
任何一项事物的发展都必然受其内在客观规律的支配和制约,即必须遵循蕴涵在事物中的基本“正义”,它是事物发展所固有的,并通过事物的外部特征表现出来,事物的发展只有在遵循其客观规律时才会进步,电子商务也概莫能外。电子商务是建筑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技术型商业活动,具有以技术为基础和主导、技术和商业交叉复合的明显特征,属于技术和商业两个领域相互渗透和相互作用的特殊交集,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遵循其特有的客观规律,即技术活动和商业活动相结合后具体作用于电子商务的客观规律。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也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实质上,电子商务的法制首先表现为社会对电子商务这一特殊事物内在客观规律理性的探索,从而认识电子商务法制的应然;其次才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探索和认识的结果具体表现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并强迫社会全体遵行之,以达到遵循它的最终目标。由于目前电子商务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初创阶段,在实际中它更多地还仅仅只是一个存在于技术专家头脑中的边界模糊、内涵不清的理念,它本身还在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地提高和进步而不断地形成和更新。我们现在所能感受到的所谓电子商务只不过是其在建立过程中某种形式的“暂稳态”,对它的本质内容和表现形式都缺乏必要的认识,要认清蕴涵在其中的客观规律并准确地表述出来至少在目前几乎是比较困难的,这就要求我们努力地去研究和探索。但是,我们可以建立起一个原则,即遵循电子商务发展客观规律的原则,作为研究和探索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作为创设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构筑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并以此规范电子商务法治的工作实践。
(三)遵守国际规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电子商务是建筑在互联网络上虚拟空间环境中的商务形式。由于互联网络的全球性拓展,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的人为的地理限制,沟通了地球的每一个角落,使得国家和国界等概念一下子变得模糊起来,在人类生活中,第一次构筑了覆盖整个地球的虚拟的数据世界,电子商务也就不再仅仅只是电子形式的商务活动,也不再仅仅只是地区性的或者是区域性的商务活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电子形式的商务活动,完整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应该在全球范围内运行,具有非常明显的国际化特征。但是,电子商务的跨国界运行并不能在实际上取消现实存在着的国家、国界、疆域等,国家的存在,就必然导致国家主权的存在,伴随着工业发达国家信息技术的输出以及信息的交流,特别是“信息入侵”和“信息占领”所形成的特有的“信息殖民地”,将原来表现为比较单纯的技术问题、商业问题演变成为复杂的政治问题,这是人类在进入信息化社会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并且在进入信息化历史发展阶段以后依然存在着的客观事实,是任何人都回避不了而且不容忽视的。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法制建设中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站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高度和广度审时度势,在逐步抛弃传统商务概念的同时,建立起适应网络虚拟空间的数字化环境、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社会运转的新机制,积极参与制定电子商务国际“游戏规则”,争取和维护有利于电子商务在全球健康发展的秩序和环境,这是国际间和平共处、正常交往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各国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重要武器。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参照国际惯例,转化外国的先进经验,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纳入世界发展的大环境中,将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设融入世界电子商务法制的大秩序中。
二、建设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社会公共秩序
在信息化社会里,电子商务将成为商业活动乃至整个人类生活基本的主流方式,它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够有序地发展,这一和谐的社会环境一般表现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建立和维护相应的社会公共秩序是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鉴于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技术、依靠法律规范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的社会公共秩序主要包括技术秩序、商业秩序和法律秩序等三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对这三种秩序的构建和调整,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赋予技术标准以国家意志的属性,构筑技术规范型法律规范,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技术秩序
电子商务是相应的技术群在商务领域中应用的具体表现,由此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往往都是建筑在相关技术的应用基础之上或者是与之相关联的。由于开发技术者的价值取向以及其所处社会环境的使然,在最终目标和具体技术路径以及技术方案之间存在非唯一性,而在现实生活中所需要的则是合理的技术秩序,即为达同一目标的众多技术方案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兼容、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术公司和软件开发商都分别推出了许多不同的电子商务方案,它们分别基于各自不同的技术平台和环境,构成了不同的运行模式。为了维系相关信息技术的有序运行,保证电子商务合理有效地实现,就必需在众多技术的集合体中建立起相应的技术秩序。电子商务技术秩序的核心是以技术标准为主体、以技术协议的形式所表现的技术规范群。一个国家的电子商务采用何种技术方案,建立何种运行模式,相应的建立何种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方案或一个系统环境的选择,而是牵涉到规定国家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走向和流动方式,牵涉到国家商业运行的走向,甚至牵涉到国家经济发展趋势的重大问题,不能够完全放任自流,必须通过法律,将运行模式和基本制度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固定下来。我们应当一方面通过立法将相关技术标准选择和确立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规则法律化,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坚持科学性,避免随意性;另一方面对经选择适用的技术标准赋予其国家意志的属性,使其成为技术规范型的法律规范,将其纳入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用以规范这些技术标准的实际应用,同时规范运行模式、基本制度、操作标准、密码体系等等,使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并以此从根本上改变无序的状况,建立起我国电子商务的技术秩序以及相应的环境。因此,在电子商务的法律中就必然包含有技术规范的内容,电子商务法律是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集合,技术规范是构成电子商务法律的极其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是由电子商务的基本特质所决定的。
(二)鼓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网上交易,禁止违法操作,惩治犯罪活动,以维护电子商务的商业秩序
电子商务只是在表现形式上改革了传统的商业方式,却没有改变其商业属性,这就要求它仍然要遵循商业活动的基本规律,遵守商业活动的基本规则,尊重商业活动的基本道德,否则,电子商务既不可能建立起来,也不可能发展下去。但是,电子商务毕竟是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可能分布在地球的各个不同的角落,他们之间并不直接见面,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在确认合同时所使用的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等等,都将通过由加密技术处理过的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的标的也不再以具体实物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而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现在社会大众或特定贸易伙伴的眼前;具体的商业行为也几乎完全依赖于电子信号和数字表示,并在它们的交流中完成;即使是最终代表交易完成的商品配送,也是上述商业活动的结果或继续,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的进行和完成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且只能公平地参与网上交易和参与各种商业竞争。有鉴于此,建立和维护能够满足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商业秩序也就成为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电子商务的商业秩序是在传统商业秩序的固有外壳内对其内核的实质替换,主要表现为创设规范网上交易的内容,鼓励网上的公平交易,反对网上的不正当竞争,禁止网上的违法操作,惩治网上商业欺诈、金融欺诈等犯罪活动,以此在维护传统商业秩序的同时,建立电子商务的商业新秩序。网上的商业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的建立和准入,其中不但包括允许在网上建立各种形式的虚拟市场,既允许卖售人在具备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自行设立网站建立“虚拟商厦”,也允许ISP、ICP等服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的硬件、软件和法定的服务能力设立网站,建立“虚拟商厦”,通过租赁的方式提供类似于柜台出租型的服务,或者提供收购、代销、代理等方式的服务,而且包括对市场准入和条件的规范,当事人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才获准入市。
2.商业行为的规范,其中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的操作规程;网上交易的行为规范;制止网上的不正当竞争;网上广告的操作规范;商品配送的行为规范;网上交易售后服务的行为规范;等等。
3.电子结算的规范,其中主要包括电子结算机制的规范,例如国家电子结算的体制和基本模式、电子银行的建设、支付网关的建立等等;电子结算工具的规范,例如电子结算工具的体系、电子结算工具的发行与使用等等;电子票据和电子货币的操作规范,例如电子货币的发行、电子票据的产生、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流通,等等。
4.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的使用管理,其中主要是指对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的合法采集和正当使用。
5.依法纳税,其中包括按照网络税法的规定征收缴纳税款和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EDI)形式征收缴纳税款。
6.其他有关内容。
电子商务的商业新秩序是对我国商业秩序适应信息化发展的特殊要求的重要补充,它的建立是我国商业秩序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
(三)加强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优化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完善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秩序
电子商务的建立和发展如果撇开技术的因素将主要取决于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归根结底则是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和完善的依托。国家的法律秩序是国家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作用于国家的社会秩序。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产生和发展必然会给我国现有的主要适用于传统商业行为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带来一系列的挑战,集中表现在信息化发展进程中的社会现实与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轨时思想观念和法制意识之间的矛盾,进步的电子商业方式与落后的传统规范及其体系之间的矛盾,新型的被调整对象与陈旧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之间的矛盾等诸多方面,致使许多现行的法律规范面对发生在网络上虚拟环境中的电子商务往往束手无措,很难有效地发挥其调整作用,客观上造成了法律制度上的新的空白点,加剧了飞速发展的社会现实与滞后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通过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建立,规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对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确认电子商务行为和活动的有效性、合法性,制订关于电子商务的各项“游戏规则”,保证相应的技术秩序的建立和商业秩序的维护。电子商务法制的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为了要让我们的法律发挥其调整作用,必须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加强立法,尽快建立必要的适于电子商务特殊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主要内容有: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的确认,其中包括卖售人和买受人的资格及审定;交易服务机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CA)、密钥管理机构(KM)、信息服务供应商(ISP)、信息供应商(ICP)的资格及审定;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的审定,等等。
2.数字化商务行为及商务文件的法律效力,电子商务是一系列数字化商务行为的逻辑过程,数字化商务文件则是数字化商务行为的形式标识和法律结果,往往由计算机生成,其法律效力的范围、时间及其确认、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等等都需要由法律予以规范。
3.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包括网上知识产权的确认、使用、对侵害的认定和制裁,等等。
4.网上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惩治。
5.争议与纠纷的解决。
6.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的法治环境。电子商务的法制仅仅依靠法律规范的制定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则是电子商务法治环境的建立和完善,要培养和树立电子商务法治的意识,在前已述及的电子商务立法的基础之上,使之成为社会广泛接受、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加强执法、司法的技巧和能力训练,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水平,大力开展有关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此构筑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社会大环境。
三、电子商务法律调整的核心任务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
电子商务是否能够在不久的将来逐步全面地取代传统意义上的商业形式,主要取决于电子商务是否能够在可靠的机理上实施安全的运行。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逐步全面地取代传统意义上的商业形式,则因于整个社会对电子商务安全可靠的追求和不懈努力以及全体社会成员对其充分信任和完全依赖,因此,安全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关系到电子商务生死存亡的的首要问题和核心问题。综观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态势以及工业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历程,再回首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现实情况,其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安全
电子商务虽然从表面上看,仅仅是一种商务活动,一般涉及到的主要是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和参与交易的其他人,对国家安全并不直接产生影响,但是,电子商务是建筑在计算机互联网络基础上的全球范围内的特殊的商务活动,它在实质上将引发整个社会深层次的革命,因而与国家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少数几个国家掌握着主宰全局的技术,并进一步掌握“国际游戏规则”,其他被动接受技术、进而被动接受那些规则约束的国家,就必然会陷入不安全的危险境地。电子商务的构建和运转是包括各种硬件设备和相应的软件在内的技术支持的有机结合,一旦离开了这些技术,电子商务将立刻瘫痪。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关于电子商务的主要技术大部分掌握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手中。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的技术平台,包括基础设施、硬件环境、软件支持甚至运行方案等绝大部分都是从国外引进的,而且几年前在计算机系统的引进时所发生的“联合国”现象,如今在电子商务技术方案的选择上又将重演。随着电子商务的社会化发展,其应用在我国也越来越普及,进一步将取代传统形式的商务活动,人们将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将商务方式逐步依赖于并且完全习惯于建筑在他人技术基础之上。此时,利用各种网关、网桥、路由器等联接起来的各种系统和运行方案亦将在其运行过程中依靠技术优势使得我国经济命脉的掌握逐步发生实质性的移转,一切都将在没有枪炮、没有硝烟、没有流血牺牲的轰轰烈烈的社会信息化、现代化建设中悄悄地完成。更有甚者,电子商务所引发的绝不仅仅只是商务方式和商业习惯的变更,在更深层面上,它将引起人们思维方式、生活方式、文化意识的演变,引起国家意识形态的演变。目前电子商务的核心技术几乎都是基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文化背景而构建起来的,尽管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些“中立”的技术问题,但是,实质上这些技术问题,尤其是软件技术,其生成和编制者的文化背景和思想方法紧密相关,几乎无一不是其所在国家的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反映,随着这些技术不断地普及推广,人们普遍对其全面接受,毫无疑问它就将在不知不觉之中从根本上改变整个社会,改造整个人类,其中不排斥对包括国家性质在内的整个国家的改变,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将是全球西方文化的一体化。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以技术和经济的渗透为先导、以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入侵和占领为最终结果的局面就将伴随着技术的引进在我国全面深入地展开。与此同时,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络打破了国家疆界的地理限制,世界各个国家在互联网络面前都成为“地球村”的一个成员,互相之间的商务活动可以不再受人为设立的国界的约束,而代表国家主权的海关,此时在互联网面前也就如同虚设,人们几乎无法对在电、光、波、气等传播介质上所进行的跨国界的商务活动行使主权,国家的概念将先于国家的实际消亡而在互联网上不复存在,此时,规范网上活动将主要依靠有关技术支持下的“国际游戏规则”以及根据国际规则所制定的国家法律。当电子商务技术主要掌握在少数几个发达国家或者信息产业巨头的手里时,全球的电子商务就只能够被动地在技术所有国或技术所有商所制定的“游戏规则”下实施操作,所谓国家的主权也就实际蜕变为技术所有国或者技术所有商的主权。凡此种种,都必然会影响到我们国家的安全。
(二)交易安全
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原先传统的直接面对面交易的方式被网上的非直接面对面交易方式所取代,交易的主体、客体、要约、承诺和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解决合同纠纷时所使用的证据等等都将成为经数字化处理后又可在网络终端的人机界面上显现的影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很难按照传统的商业观念和法律观念被接受,这就要求电子商务应当在高度有效完善的市场秩序中运行,否则互联网络必将沦为助纣为虐的帮凶,电子商务也将沦为数字化社会中犯罪的代名词。综观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几百年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之后,市场比较发达,市场秩序也相对完善,在社会信息化进程中,他们将从容地跨入电子商务时代。即便如此,每年在电子商务中由于各种犯罪活动和违法操作也给他们造成了几千亿甚至更高数额的损失,迫使他们不得不把眼光集中到如何保证交易安全的问题上来。而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中类似于“原始积累”阶段的前期,市场培育刚刚起步,市场秩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很多方面基本上还处于无序的状态,人们的法制意识也很薄弱,整个国家的法治也正在建设之中。在社会信息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的猛烈冲击下,使我们一下子跨越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商业秩序完善的阶段,直接进入了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几百年发展市场经济的历程后才从容进入的历史新阶段。这种跨越虽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泥沙俱下,鱼目混珠,确实也使得在传统商务活动中所存在的无序状态和种种不良表现都随之而一起进入电子商务活动中,并且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愈演愈烈,例如,原先发生在传统商业活动中的商业欺诈、保险欺诈、金融欺诈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等等,都可以利用网络虚拟空间的特性被赋予更新的内容和形式,它们在网上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因而危害性也更大,此外再加上网络虚拟空间里所特有的现象,使得电子商务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可能成为违法和犯罪的“天堂”,如果我们对此不规范、不制裁,不加以严厉地惩治,它们就会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迅速膨胀,势必演变成为电子商务所特有的无序状态,引发一系列严重地混乱,构成对电子交易安全的威胁,最终导致对电子商务生存根基的动摇。
(三)技术安全
电子商务和技术紧密相关。根据国情,建立适用于自己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技术秩序。这其中不但涉及到数字加密算法的选择、公私密钥的生成、具体商品数字形式的表现、网上广告的形式等微观的商务活动,而且涉及到数字认证系统的建立、电子结算工具的发行、支付网关的运行以及商业信息的处理等中观的商务活动,同时还涉及到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电子商务运行方案的选择、国家密码系统的建立、国家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的合理规范等宏观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将在且只能首先在其国家良好的技术秩序中生存,然后才有可能在合理有效的国际环境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是电子商务中技术安全问题的主要方面。其次,电子商务本身始终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皆因为支持电子商务的信息技术尚处于不断地进步之中,电子商务的安全首先要求有关的信息技术的完善。在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信息技术本身的不完善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的不安全问题将长期始终存在。正是这一状况致使公众对网上电子交易安全的深度疑虑,从而对电子商务敬而远之,严重地阻碍着它的发展。这是电子商务中技术安全问题的重要方面。此外,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具有支持电子商务正常运行的特性的同时,还具有可被用作破坏电子商务正常运行工具的性能,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利用有关的技术,实施网络入侵、数据盗窃、病毒感染、系统破坏等违法和犯罪行为,屡禁不绝,时有发生,甚至还会酿成一种社会现象,危害极大。如何有效地制止对信息技术的不良利用、引导和鼓励对信息技术的正当使用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长期的极其重要的任务,同时也是构成电子商务中技术安全问题的不容忽视的方面。
(四)权益安全
在电子商务中,安全的问题还将反映在对有关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元素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即权益的安全。权益安全主要反映在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和消费者权益等三个层面上,在实践中,它们都具体表现为所有人的经济权益和人身权益的安全。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尤其是对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的侵占掠夺将受到条件的限制,但在电子商务中,这种侵害将变得极其方便,因而表现得肆无忌禅起来,严重地威胁着这些权益的安全,同样也严重地阻碍了当事人参与网上商务活动的积极性。
四、电子商务法律调整的基本方法是确认
电子商务是数字技术形态的商务活动,几乎所有与交易有关的商务活动都将以技术的形态出现,例如,为了证明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事人应当向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申请并取得数字证书,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依赖由认证机构所生成的数字证书辨明和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以便进一步洽淡,完成交易,这里所说的数字证书实际上是认证机构所选用的加密算法的具体应用。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各种特殊的数字技术形态,不仅仅只是作为一种商业行为的表现,实际上更重要的它还应当具备法律所要求的证据特性,不但要能够成为当事人之间作为或不作为的前提和依据,而且要成为商业活动和相关行为发生事实的有效证明,以便能够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服务。对前者来说,它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发生,标识着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于后者来说,则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所赋予的。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电子商务法律通过对实际存在着的它们的确认,实施规范和调整,以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这也就规定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实施调整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对电子商务特殊的数字技术表现形态的确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直接确认,即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各种数字技术表现形态通过法律规范直接予以确认,主要适用于对电子商务具体行为所得到的各种结果的确认。例如对使用数据电文形式完成的所谓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确认;对使用电子货币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利用它进行结算的合法性的确认;对以电子数字形式表现的当事人的签名、时间戮等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的确认;电子交易活动的各种当事人,包括交易的双方、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密钥管理机构、网络服务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在内,当他们参与电子商务活动后作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其行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的确认;等等。
第二,间接确认,即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技术表现形态已经技术手段确认后由法律规范予以再确认,主要适用于对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及其所使用工具的确认。例如,交易的当事人各自在出示了由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生成并颁发的数字证书,并经过对方确认后,双方就交易目的进行谈判,最终以数字签名的方式做出承诺,这份数字合同成立,双方依此履行。在这一过程中,标识当事人身份的数字证书,标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数字签名等等之所以能被对方接受,主要是由于当事人信赖生成和确认它们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因为所谓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究其实质都是以加密算法为核心的技术的应用。今后,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加密技术也将不断更新,公众所使用的这些数字工具都将随之而进步,甚至将导致整个加密体系和认证体系的彻底更新。任何一项技术都不具有当然被法律自然接受的属性,某一项技术所可能具有的法律效力只能是立法者通过确认的方法对其专门赋予的结果。因此,这些目前广泛使用的数字工具以及使用它们后所得到的结果只有在经过法律确认之后,才真正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否则并不能被法律直接接受。电子商务法律将通过对技术确认结果的再确认,实施对相应法律关系的调整。但是,毕竟需要法律间接确认的对象并非由人们直接完成,主要是由计算机或是其他电子数据处理机械完成的,尽管人们或许借用了传统的名称命名它们,可其内容却在形式上与原来意义上的内容大相径庭。对此,法律间接确认的基本技巧则是对“功能等同”的灵活应用。对于数据电文合同或是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等等,则可以通过对其与传统的合同、签名或时间记载的功能比较,并在“等同”或“类等同”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的等同的或是类等同的确认。
无论是直接确认或是间接确认,都是电子商务法律发挥其调整、规范的作用时针对数字电子技术及其应用所使用的基本方法。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对应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将逐步地健全和完善起来,更有效地通过确认发挥其作用。同时,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将首先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建立,并且逐步扩展,最终将必然在全世界范围内统一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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