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按劳分配含义的新认识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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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01)05-0025-03

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我国实行的等级工资制就是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

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认识按劳分配的涵义。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对这种分配方式最早作出阐述的是马克思。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1]

马克思在这里说的生产者全部领回来的、也就是社会分配给他的,是他所生产的产品价值中的哪一部分呢?我们可以从“各项扣除”和“给予社会”这两个角度来考察。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谈到各项扣除时,列举了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各种社会基金和跟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等等,唯独没有列入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所消耗的生活资料。这是因为他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已经没有市场、商品、竞争、资本、货币,因而也没有价值、价格、工资和剩余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区别已经没有多少意义了。马克思曾在《资本论》里说,在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后,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将会去掉其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从资本主义的限制下解放出来。必要劳动的范围将会扩大,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将列入必要劳动;当工作日缩短到必要劳动的部分时,剩余劳动也就消失了。[2]但是,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即使是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仍然需要市场、商品、资本、竞争、货币、利润,仍有价值和剩余价值,工资仍作为劳动力的等价物而存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仍有必要。因此,必要劳动所生产的那部分产品价值,在成本核算时仍须扣除。这样,最后用于按劳分配的,就只能是剩余价值了。

再看生产者“所给予社会的一切”是什么。在产品价值里包含着三种不同的成份:一是生产资料转换过来的价值,相当于预付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二是劳动者及其家庭在生产劳动期间所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相当于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这两部分价值都不是劳动者“给予社会”的,因为它们是预付的不变资本的转移和可变资本的补偿,劳动者为转移和补偿而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相当于生产开始前所投入的预付资本,他并没有为社会提供新的价值。劳动者所给予社会的,是这两部分价值之外的价值。产品价值的这第三部分,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再作必要的扣除,就可以按劳分配。

马克思当时所论述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就是后来列宁所说的按劳分配。根据这个分配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为资本家所掠夺的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应当全部归劳动者所有,并按照他们所作的贡献比例来进行分配。这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完全确立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实行。目前,全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哪一个企业有条件实行这种分配方式。

其实,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具体内涵,分配方式就是剩余价值的分配。产品价值中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和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都要作为预付资本在分配之前扣除,用于下一轮的生产,不能进入分配领域,否则生产就会中断。所以,能用于分配的就只有剩余价值。按资分配如此,按劳分配也是如此。

剩余价值如何分配,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生产关系包括占有方式、经营管理方式、交换方式、分配方式、消费方式等,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占有方式。生产资料由谁占有,决定着剩余价值归谁所有。资本家独占或联合占有生产资料,剩余价值在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之间,按照他们占有的资本比例进行分配,这就是按资分配;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剩余价值按照他们劳动贡献(即“给予社会的一切”)的比例进行分配,这就是按劳分配。

我国目前离可以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还十分遥远。就分配方式来说,剩余价值全部归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国家所有,本质上还是按资分配。如何改革分配方式,使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应成为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把等级工资制看作按劳分配,就等于否定了改革分配方式的必要性。

把等级工资制视为按劳分配的理论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资制和按劳分配处于生产的不同阶段,一个是生产的前因,一个是生产的后果。广义的生产过程从产前准备到剩余价值分配须经历几个不可缺少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资本所有者(包括国有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国家)须用资本交换两类商品:一是生产资料,如机器、厂房、原料、辅助材料等等;一是劳动力,包括从事脑力劳动的劳动力和从事体力劳动的劳动力。第二阶段是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通过劳动生产出新的产品,并在产品中加进新的价值。第三阶段是产品作为商品投入流通领域,把它的价值实现为货币。第四阶段是在已经实现的产品价值中扣除预付资本的价值,余下的就是剩余价值,其中还要扣除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部分,才能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工资发生在第一阶段,是生产的准备过程,分配则发生在第四阶段,是生产成果的处置过程。两者之间隔着生产劳动和产品交换两个过程,怎么能把它们等同起来呢?

其次,工资制体现的是交换方式。资本所有者用可变资本同劳动力相交换,同购买各种生产资料一样,是一种交换行为,从生产关系的构成来说,它属于交换方式。工资就是资本和劳动力相交换的媒介。按劳分配则是一种分配方式,而且只能是与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交换方式和分配方式在生产关系中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它们的同一性,还在于它们的性质和具体形式,都取决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性质。用于交换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资本由谁占有,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就归谁所有。此外并无共同性可言。把等级工资制视为按劳分配,就把交换方式和分配方式混为一谈了。

第三,工资体现了劳动力的价格,它在交换过程中表现为一定的量。这个量的大小取决于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具体到每个劳动者,不论工资是在生产之前支付还是生产之后支付,不论是计时计件还是月薪周薪,劳动力的价格都是在生产开始以前就通过一定形式的协议规定了的。它与劳动成果的大小无关,不因利润多少而发生变化。按劳分配则体现着对劳动所作贡献的报酬。它是一个变数,取决于劳动对生产所作贡献的大小。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越多,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从中可以提取更多的社会公共需要的基金),用于按劳分配的价值量越大,劳动者所得到的报酬就越多;反之,劳动贡献少时,劳动者所得也少。所以,具体表现为工资的劳动力价格和以按劳分配为具体形式的对劳动所作贡献的报酬是不能等同的两回事。

第四,认为等级工资制是按劳分配,就把工资、即劳动力的价格,看作是劳动的价格,是劳动的合理报酬。这样,就在理论上混淆了劳动和劳动力的区别。

把劳动和劳动力作出明确的区分,是马克思在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剩余价值学说的重要支点。他第一个指出资本家在市场上购买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它是价值的惟一创造者,但它本身既没有使用价值,也没有交换价值,因而不可能拿到市场上同资本交换;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以与资本进行交换的是劳动力。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而不是劳动的价格。这样,马克思就戳穿了工资就是劳动的价格,就是劳动的合理报酬的资本主义神话,揭露了资本家剥削剩余价值的秘密。

把工资看作是劳动的合理报酬,是按劳分配的结果,实际上重复了对劳动和劳动力不加区分的理论谬误。

第五,认为工资制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混淆了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区别、必要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区别,也混淆了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区别。劳动之区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的重要内容。在生产过程完成之后,凝结在产品价值里的劳动可以分为三部分:一部分用来把在生产劳动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价值中去;一部分劳动要用于补偿劳动者在劳动中消耗的必要生活资料,这就是必要劳动,它所补偿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便是必要劳动价值,还有一部分劳动用于创造新的价值,就是剩余劳动,它所创造的便是剩余价值。必要劳动价值是生产开始前预付的可变资本的转化形态,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态,也是工资的转化形态。它将作为新的可变资本,继续以工资形态交换下一轮生产的劳动力,以维持社会和企业的再生产,而不能用于分配。进入分配领域,用于按劳分配的只能是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工资既是劳动力价值和承担者,也是用于交换新一轮生产的劳动力的资本形式,与剩余劳动、剩余价值无关,也与按劳分配无关。

第六,工资制反映了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和权利,按劳分配则反映劳动者获得剩余价值的自由和权利。这是两种性质迥异的自由权利,它们分别影响着劳动的不同性质。工资制的出现本来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联系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的私人性,使资本与劳动力交换之后的劳动带上雇佣的、奴役的性质。劳动者一旦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就已经把劳动力的所有权转让给资本所有者,劳动者只能按照资本所有者的意志,在生产资料的驱使下进行不自由的雇佣劳动、奴役劳动,无权自主地实现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劳动的这种雇佣性、奴役性,只有在生产关系的占有方式由私人占有向社会占有转变,分配方式由按资分配向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转变,这两个转变又赋予工资制以新的内容或形式的过程中,才能逐步化解。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分配方式,与它相适应并作为它的前提的占有方式是公共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劳动者在其中已经“实现个人所有权”,实现劳动者与生产条件所有权的结合。这种占有方式和按劳分配,保证了劳动的性质将是“自由的联合的劳动”、“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可见,工资制就其本质来说是与雇佣劳动相适应的交换制度,按劳分配是与自由劳动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两者的巨大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把等级工资制视同按劳分配的理论渊源有二:一是亚当·斯密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二是苏联的理论和实践。

亚当·斯密继承和发展了威廉·配第的劳动价值论,正确地肯定利润及其派生形态地租、利息,都是劳动加在原材料上的价值。[3]但他同时又说:“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和一切交换价值的根本源泉”。[4]甚至认为利润、利息和地租是资本和土地的自然产物,因而引出一个十分荒谬的结论:“似乎工资由劳动产生,而利润和地租则不依赖于工人的劳动,由当作独立源泉……的资本和土地产生。”[5]法国庸俗经济学家让·萨伊更明确地把劳动创造的价值都“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二者的作用和协力”。[6]既然工资、利润、地租分别来源于劳动、资本、土地,那么,工人得到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润、地主得到地租,就是最合理的分配方式了。这就是所谓国民收入的分配,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分配理论的核心。

在我国,工资是劳动者的合理报酬这个观点已经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它是等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这个方式的认识基础。从上述资产阶级经济学中,我们不难发现它的来源的蛛丝马迹。

苏联政治经济学中关于工资和分配方式的理论,基本上是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的思路展开的。按劳分配这个用语就是列宁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描述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概括。他在1917年4月时说:“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7]同年他还在《国家与革命》中提出“不劳动者不得食”、“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等“社会主义原则”。斯大林后来进一步解释:“在阶级还没有彻底消灭的时候,……人们将按自己的劳动来领取工作报酬。‘各尽所能,按劳取酬’——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8]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阐述得更具体:“在社会总产品中扣除补偿和扩大生产,以及满足劳动者的共同需要等等经济上必需的社会基金以后,剩余的那一部分就属于按劳分配的范围”。“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资是根据按劳分配的经济规律规定的”。[9]“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资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10]

这些说法从理论上看与马克思的论述完全一致。问题在于马克思所说的是没有市场、没有商品,价值规律已不起作用的社会,而现实世界的经济发展却表明,超越市场、商品和价值规律等等,是不可能达到社会主义的。在苏联,由于生产资料为国家或集体所垄断,尚未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实际上并没有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就整个社会上层建筑来说,几十年的政治专制统治和文化专制主义横行,表明苏联社会的封建主义远未肃清,反封建的民主革命并未完成。社会发展最多只能说是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却要推行只适用于社会主义,而且未经检验的理论和政策。这种社会实际和理论的错位,导致苏联社会生活的诸多矛盾。工资制=按劳分配的方式就是其中之一。

“以俄为师”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分配理论上也接受了这个公式。建国以后,我国在企业里继续沿用工资的形式,作为工人劳动的报酬,这曾经是必要的。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当时采取了“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的方针,把工资降低到必要劳动的最低限度。全国工人不但为国家提供了全部剩余价值,并且还提供了一部分必要劳动,同农民(通过农业税和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方式)一起,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和牺牲。

但是,工资制就其起源来说毕竟是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是掩盖剥削的具体形式。取得革命胜利的阶级和政党可以利用它的形式,但同时必须进行实质性的改造,使之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遗憾的是,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初步发展以后,我们一直只是在旧的工资框架里修修补补,而且根据苏联的理论,为等级工资制披上按劳分配的外衣。

其实对工资制=按劳分配的公式,仅仅依靠简单对比,就可以发现它的谬误所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很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工资高于国有企业。这是因为他们的工资是由市场决定,在劳动力价值的上下浮动的,而国有企业的工资却普遍低于劳动力的价值。为什么实行低工资的是按劳分配,实行高工资的反而是按资分配,工资制和分配方式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不是显而易见的吗?

迄今为止,占统治地位的理论思想仍然认为我国当前实行的等级工资制就是按劳分配。这个错误观点在实践上带来严重的后果。最突出的例证便是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论述和宣传。出于上述偏见,在阐述和推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时,只强调“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而把普通劳动者排除在外。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指的只是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参与利润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提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改革,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但由于理解的偏差,它在实践中却进展不大。有些企业只在技术人员和高层管理中采取年薪、奖金、期权等形式,试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这当然是完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在当代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贡献应当得到承认,并通过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体现出来。但把普通劳动者排除在外是完全错误的。这种观点实际上因袭了让·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只不过是把“土地—地租”改为“技术、管理——奖金、期权”罢了。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初稿》里,把“改变分配方法”列为建立新的生产方式的第一要务,[11]这是很有道理的。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把“改变分配方法”、实现分配方式的社会主义化作为一项重要的课题列入计划。它的要义就是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为此,就必须突破等级工资制=按劳分配的传统公式,让普通劳动者也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参与利润分配,按照劳动力对生产所作贡献的比例,分享企业利润。这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占有方式的社会主义化,加快工人阶级的有产化、知识化和劳动脑力化,确立劳动者在企业中以至整个社会、国家的主人翁地位,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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