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保荐制度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个切入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切入点论文,新股论文,体制改革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逐步放开保荐代表人的签字保荐权,降低保荐代表人的“通道价值”,促进保荐机构优胜劣汰目前保荐项目的签字保荐模式为同一名保荐代表人只能同时签一个主板在会审核项目加一个创业板在会审核项目,同一个项目需由两名保荐代表人共同签字保荐,即“双人双签”制,这种签字保荐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目前的这种签字保荐模式下,由于部分项目较多的保荐机构签字保荐的通道紧张,各保荐机构事实上很难做到让每名保荐代表人签字保荐本人实际承做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没有深入参与自己签字保荐项目的尽职调查,而项目具体承揽承做人员出于自身利益和内部考核的考虑,往往选择性地向保荐代表人披露项目的问题和风险,导致保荐代表人无法全面把握签字保荐项目。为有效提高项目质量、控制项目风险,较为理想的签字模式应该由保荐代表人签字保荐本人实际承做的项目。
第二,目前部分保荐机构仍存在保荐代表人通道不足而导致保荐项目无法申报的现象,特别是主板由于有再融资项目和IPO 项目同样占用保荐代表人签字资源,通道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导致部分优秀的保荐机构不得不放弃部分保荐项目。通道的限制将不利于保荐业务向优秀保荐机构集中,不利于提高保荐项目的整体质量。同时,由于保荐代表人的通道价值,使部分保荐代表人成为规模较小证券公司的投行牌照的“壳资源”,不利于这些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合理管理和约束。
因此,应考虑逐步放开保荐代表人的签字保荐权,签字制度可调整为同一名保荐代表人在主板和创业板累计签字在会审核项目不得超过3 个或者4 个,而不对所签的主板和创业板项目具体数量进行限制。这样既可避免保荐代表人因签字项目过多没有足够精力参与签字项目尽职调查的问题,又基本上能够保证每名保荐代表人签字保荐的项目都是本人全面参与尽职调查的项目,使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中归位、尽职;同时也有
利于保荐业务进一步向优秀保荐机构集中,促进优胜劣汰。
二、重点强化保荐机构的权利责任,对保荐机构推行分类监管,并相对弱化保荐代表人的谈判地位和影响力,规范保荐代表人的合理流动
在责任承担方面,监管保荐机构的效果显然比监管分散且流动性大的保荐代表人要明显,因此应当重点强化保荐机构的权利责任,相对弱化保荐代表人的影响力,规范保荐代表人的合理流动,这样也便于保荐机构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
在重点强化保荐机构责任的过程中,要重点强化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并每年根据各保荐机构实际保荐业务的执业质量考评其质量控制和风险水平,作为对保荐机构的综合考评的重要指标,以此推行分类监管。比如,监管部门在IPO项目的问核过程中,除按目前要求保荐代表人参加外,可要求保荐机构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部门相关人员参加问答,对于出现“包装上市”的项目可持续事后追问或调查保荐机构质
量控制和风险控制是否到位等,并追究质量和风险控制部门责任。与此同时,逐步放宽对保荐代表人的注册限制,强化监管其项目的具体执行经验表现和从业的记录,促使保荐机构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统一管理。
此外,要改进保荐代表人考试制度和注册制度。有必要统一保荐代表人考试报考门槛,保持考试难度和相对稳定的通过率,这样既有利于选拔专业知识水平较高的投行人员通过保荐代表人考试,也有利于保持资本市场对保荐代表人专业水准的平稳期望值;在保荐代表人注册面谈时可采取类似目前IPO 过程中采用的问核程序,对项目协办人参与签字项目的情况进行问核;或者取消保荐代表人注册条件中最近3 年内担任过项目协办人的条件,增加对项目执行经验和从业诚信记录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