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道德教育的一种手段_道德教育论文

制度:道德教育的一种手段_道德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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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现代教育的支撑和架构。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教育活动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展开的。探讨和定位制度在道德教育中的意义,在道德教育中正确认识和充分运用制度的他律手段,可为道德自由的实现提供秩序和保障,有利于提升道德效果,进而实现道德教育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转变。

一、何谓制度

从事任何一项研究工作,必须从概念的考辨入手。诚如黑格尔所言,深邃的思想和科学的洞见只有通过对概念的分析、把握和领会才能获得。制度的厘定亦不例外。对于“制度”一词我们并不陌生。无论在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文化学、人类学和教育学等学科领域中,还是在人类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制度”是人们最常见,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词语。但是,究竟何为制度却是一个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问题。基于不同的研究视域,研究者从多个角度、多个维度对制度作出了多种阐释。从汉语的字面上理解,“制”有外在束缚、限制的意思,“度”有内在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从“外”与“内”两个方面规约人们行为的尺度。在《辞海》中,制度有三层意思:“(1)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如工作制度;学习制度。(2)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3)旧指政治上的规模法度。《汉书·元帝纪》:‘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1]在西方,“制度”一词源于拉丁文“stare”,有“站立”之意。按照旧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康芒斯(John Rogers Commons)的解释,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的行动。而在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新制度主义代表诺斯那里,制度则被理解为一系列社会博弈的规则、守则和行为的道德规范。美国著名法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将制度看做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而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则把制度视作社会现象的一种客观存在,还有的研究者把制度界定为广泛存在的社会传统和风俗习惯,等等。

以上对制度的每一种理解都从不同的视角揭示了制度的基本特征,为我们的进一步研究作了铺垫。但由于时代局限和研究范围所限,这些论述还没有科学、准确、全面地把握制度的共性。对制度的研究和定位仍然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为了便于对制度的理解和运用,我们尝试从共性的层面来把握制度的概念:制度是基于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而形成的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一种定型化、公开化的规则和守则的系统,是引导人们行为的权威性的规范体系。之所以特别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和结合,是因为二者的分离不利于制度理性的发展,而现实生活中单一的规范与强制又不足以构成现代社会的制度理性。

二、制度的道德教育意蕴

人是一种道德的存在。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人类就迈上了寻绎道德意义、向往道德生活和追求道德自由的漫长征途。为了稳固和维系人类的优秀道德成果,保障和促进道德的持续发展,人们创造了制度。道德和制度是人的活动的产物,而人的道德是在制度中得以确认、体现和调整的。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的道德精神为底蕴,经受道德的考验,接受道德及道德教育的评价。因此,制度必然带有鲜明的伦理特征,具有道德的意蕴和功能。制度蕴含了道德价值,界定了道德的边界,保证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为人们的理性行为提供了规范要求,成为引领社会道德风尚的重要标尺,保障和促进了道德自由的实现。“制度与道德原本就有亲缘关系,起源上同根同源,内容上相互渗透,功能上相互支撑,特点相同而又义理相通”。[2]这就是尽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个体行为的约束,但人们依旧在道德教育中坚持不懈地使用和创新制度的缘由。

制度形成了秩序,为道德教育提供了最直接的保障。道德教育是一种制度性活动。或者更准确地讲,道德教育是一种追求道德自由的制度性活动。“教育本身就是制度性的活动,作为教育一个组成部分的德育,自然也是制度性的活动”。[3]杜威也曾说过,人类的一切教育活动都是通过个体参与人类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规则而进行的。在道德教育领域,更是如此。一方面,人类不仅通过制度的形式组织和实施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道德规范被纳入到社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则体系之中。放眼整个社会生活领域,我们也发现,各种各样的制度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这些制度的存在,规范着道德教育活动,培养和形成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有利于维护和强化道德建设,是促进人际关系和谐、保证社会良序发展的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制度与道德同属道德教育范畴,只不过是二者作用的方式有所差别而已。前者强调外在规范,体现道德教育过程中的“他律”手段;后者强调内在自觉,彰显道德教育活动中的“自律”精神。换一种角度而言,“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在从他律到自律的道德教育过程中,制度是实现道德自律的重要保障。另外,社会转型时期我国道德、道德教育本身的复杂性、广泛性和综合性也为强化制度研究搭建了平台。尤其是在现今这个多元、开放的时代,各种思想文化交流碰撞,多种价值观念充斥着人们的耳目,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渐趋复杂化,迫切需要建立必要、恰当和有效的道德激励与约束机制,发挥制度对道德教育的引导和规范功能。缺少对制度的关注,甚或制度本身的缺陷,都极易导致人们思想的混乱和行为的无所适从,是不可能取得理想的道德教育效果的,这不能不说是道德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一大缺陷与失误。

三、作为道德教育手段的制度

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个体的行为要受一定思想或动机的导引或支配。作为一种精神状态和情感状态,思想或动机是人们行为的指南,它对个体的某种行为既有强化或巩固之效,也有延缓或遏制之弊。动机或思想由需要引发。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按照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是一个从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的复杂系统。他把人的需要分成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类。按照马斯洛的观点,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的需要层次中最高的需要,是人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实现自我需要的过程中,作为一个调节器,激励与惩罚的方式是不可或缺的,二者共同影响和决定着自我实现的进程和方向。而激励与惩罚是制度固有的特征。因此,制度完全可以服务于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自我实现的过程也就是人的道德自律的过程,是养成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过程。制度的激励不足与约束无力,是滋生败德行为的温床。没有道德需要和动机,个体就无法实现道德的内化,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有道德的人。同理,没有合理的制度激励与制度惩罚手段,不能发挥奖其所当奖、罚其所当罚的道德教育手段,道德行为就不会持久,人的各种需要也难以实现。如此,就把人的需要、制度与道德教育三者紧密地结合起来。制度的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以及二者的结合,客观上构成了道德教育运行时的外在制度环境。

(一)作为激励手段的制度

从情感的角度而言,道德不是教来的,而是感染来的。适当的激励既是道德教育的基本理念,也是道德工作的指导方针。激励包含着动力和活力,可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动性,充分地发挥个体的潜能。人有各种道德需要,因而合理的激励对道德教育是必需的。诺斯曾作了一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制度在道德教育中的激励作用。他说,如果社会中存在着对海盗行为有利的制度,则海员就会变成海盗;反之,倘若社会创造了对交易有益的制度和环境,海盗就会变成海员。这意味着,尽管规范性、约束性是制度的重要特征,但制度在约束、规范人们不道德行为的同时,也有激发、增强人们道德动机的效应。倘若没有制度的激励作用,在制度与道德之间就缺乏了必要的衔接,造成制度与道德之间不可弥合的分裂。而且,激励机制不完善,也会极大地挫伤人们行善的动机和做好事的积极性,影响了他们对制度及其体现的道德价值的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制度也就沦为约束个体行为的强硬规定和条条框框,这是有悖于道德与道德教育的。

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制度以个体向善的可能性为前提,用以指导个体的行为选择,为个体妥善处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制度激励(motivation of institution)是指通过社会结构的制度安排,按设定的标准与程序将社会资源分配给社会成员或集团,以引导社会成员或集团的行为方式与价值观念向设定的价值标准方向发展”。[4]美国经济学家布罗姆利(Daniel W Bromley)也指出,每一种“制度的基本任务就是对个人行为形成一个激励集,……通过这些激励,每个人都将受到鼓舞而去从事那些对他们是良有益处的经济活动,但更重要的是这些活动对整个社会有益”。[5]因此,制度激励作用的发挥,能够培植人们守法诚信、团结协作、平等互敬的精神,可带动整个社会总体道德水平的提升。

制度激励机制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个部分。前者如奖金、津贴、福利等;后者如授予荣誉称号、升职和颁发证书等。在道德教育中,制度提供了社会的激励结构。诺斯指出:“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6]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措施,是对人们的价值观、思想、举止的肯定和认可。都会激发人们在道德上努力的热情,引发他们肯定的、积极的道德情感,产生对道德准则、道德规范的认同和向往之情。当这种外在的激励转化为人的内在需要时,人们就会自觉遵守社会道德秩序,践行道德行为规范,塑造健全的道德人格,用规范和自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更愿意承担职责和道德义务。康德曾用饱满的热情讴歌道德职责之崇高和伟大:“职责呵!好一个崇高伟大的名称。你丝毫不取悦于人,丝毫不奉承人,而要求人们服从,但也决不以任何令人自然生厌生畏的东西来行威胁,以促动人的意志,而只是树立起一条法则,这条法则自动进入心灵,甚至还赢得不情愿的尊重(无论人们如何并不经常遵守它),在这条法则面前,一切禀好尽管暗事抵制,却也无话可说:你尊贵的渊源是什么呢?人们又在何处找到你那与禀好傲然断绝一切亲缘关系的高贵谱系的根源呢?而人类唯一能够自己给予自身的那个价值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就是出身于这个根源的。”[7]同样,当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谴责时,也会深化人们对道德责任的意识,加深他们对道德准则的理解和掌握,引导人们遵纪守法。当完善的道德激励机制和个体良好的自身素质相得益彰时,人们才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向往更高的道德境界,成为一个有文化、有道德的公民,这样才能有助于道德教育活动从一个层次上升到另一个层次,不断开拓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的新境界,推动社会道德及道德教育的持续发展。

(二)作为惩戒手段的制度

关于在道德教育中该不该使用惩戒,国内的学者已经作了大量的研究,积累了许多研究成果。赞成者固然有之,反对者似乎更众。在这里,笔者的主张是,在道德教育中,恰当、合理的惩戒是一种必要的道德教育资源,它是抑制一些人极度膨胀的物欲和本能欲望、调节他们行为的有力手段,从而使之拥有最基本的做人资格。爱尔维修(Claude Adrien Helvetius)说过,如果一个人生活在一个隔绝人烟的荒山或孤岛中,形单影只,他的世界里就没有道德和罪恶的概念,在他身上既不能表现出道德,也无法表现出罪恶。但是,我们知道,人是社会的人,人不可能脱离社会。生存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有自己的情感、交往和利益等需要。为了实现这些需求,人要从事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避免纠纷和促进人们的合作,道德便产生了。随后,当利益冲突发生时,为了保障共同利益而约定的规则体系——惩戒制度也产生了。《荀子·礼论》记载:“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故制礼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对于道德教育中惩戒的必要性,英国社会学家罗素的观点更具有说服性。他说:“在不具备刑法的情况下,我将去偷,但对监牢的恐惧使我保持了诚实。如果我乐意被赞扬,不喜欢被谴责,我邻人的道德情感就有着同刑法一样的效果。”[8]这说明,制度的惩戒,可促使人规范自己的言行,让人改变个人偏好,远离邪恶,成为一个具有美德的人。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所以放弃道德而选择不道德甚或反道德的行为,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这种不道德的行为能满足他们的某种利益需求;另一是个体的非道德行为并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收益成本高于违约成本。要有效制约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恶行,既需要唤醒人们的道德意识,也需要建立健全惩罚制度,形成用制度约束行为的良好机制。“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机会主义和乖癖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制造。制度,要有效能,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9]因此,只有建立一整套管束个人竞争与合作的行为规范体系,并加强执行的力度,坚决抵制社会生活中各种非法侵占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使之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才能让不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行为无生存舞台和栖身之所。“在一个国家中,法制的完善程度和社会道德的状况往往成正相关关系。法制越是完善,社会道德状况便越好;法制越是薄弱,社会道德状况则越差。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随声社会范围的扩大、人口增多和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道德规范很难再通过传统社会那种家族或社团的权威以及社会舆论等社会赏罚系统来对个体的行为进行控制了,如果不通过法律这样的赏罚机制来行使道德规范的作用,就很难保证道德规范不被大量地破坏”。[10]一个社会只有建立起赏罚分明、扬善惩恶的利益调节机制,嘉善矜恶,才能使人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行为的边界。出自内心的道德感和内疚感,会激发人们自觉恪守规范的道德情感,并转化为相应的道德行为,最终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所言:“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11]

总而言之,好的制度会激发人们向善的动机,有效遏制人性中恶的一面;而坏的制度则易使人私欲膨胀,使之误入歧途,成为滋生恶的土壤。这也是人类不断向往、创设和运用正义或道德的制度并将其视作道德教育之必要手段的基本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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