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形式略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形式论文,我国论文,法律论文,略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高三《思想政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教学过程中,涉及到宪法、法律和基本法律等法律名称,学生对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效力等级不甚了解。其实这是法学基础理论中的法律形式问题。在教学中如能从我国的法律形式这一角度去讲,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那么我国的法律形式如何呢?还得从法律形式的定义说起。
法律形式是指享有不同的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度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外在具体表现形式,又称法律渊源。它是相对内容而言的,任何国家的法律,从内容来看,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总的来说法律形式是由国家和法律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它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规范,当然同时也受国家的政体、历史传统等因素影响。但阶级本质相同的法律在法律形式上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
同样,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形式是由我国国家与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也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并且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法律形式,具有自己的特点。我国的法律形式以制定法为主,由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很少,制定法因制定的机关、效力等级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具体形式:
一、宪法
它是国家的总章程,规定的内容是关于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但其规定的条款比较抽象、原则。
它又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其法律地位高于其他一切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又称“母法”,它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基础。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之分。前者指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显然我们讲的法律是指后者,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作为我国法律形式的一种的法律还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1.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关系的法律。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这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内容是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比较具体的关系。与基本法律相比较,其调整的对象涉及面较窄、内容较具体。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律”。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我国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以及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再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是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赋予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第115条第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为保证行使自治权,宪法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因而在立法权限和法律形式上也有其特殊性,在此不再赘述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之间缔结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协议。条约生效后,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由于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生效后对于国内机关、团体及公民同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以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讲,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形式的一种。
总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作为我国法律形式制定法的具体形式,在制定机关、法律效力等方面具有不同之处。学生只有理解了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分清我国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进一步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的理解,从而有效地避免死记硬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