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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推动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发展,但在违法事件的审判中,刑法和民法的冲突问题依然是当前待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在简单阐述“公民社会”含义的基础下,重点讨论解决刑法与民法冲突的措施,为刑法民法的选择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公民社会;刑法;民法;冲突;措施
1.概述
1.1公民社会概念
“公民社会”是一个复杂且内涵丰富的理论,将四字分解来看待,这里的“公民”并非单指合法享有我国权利的社会公民,也并非专指居住于城市中的居民,而是参与社会活动的全部公民群体。而“社会”,指的是在各种规则和纪律约束下同一物种共同生活、彼此依存的环境总和。“公民社会”由来已久,但各界对它的定义各不相同。我国对“公民社会”的阐述是基于“市民社会”的含义上发展而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市民社会”做了相关解释,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利益说”的前提下继承了黑格尔好的一面,指出“市民社会”是社会经济环境中人们之间相互物质交换的关系总和,而这个关系总和即构成了社会生活领域,即市民社会[1]。而“公民社会”除了包含马克思恩克斯所阐述的意思,在结合毛泽东思想和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公民社会更包含了参与社会活动的群体总和。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公民社会逐渐阐述为社会契约、权利观念和自由的总和。
2.解决公民社会环境下刑法民法冲突措施
2.1社会冲突中坚持民事优先原则
从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夏朝”到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国家乃至君主立法无不以“刑”为先,如秦商鞅的“连坐法”完全的体现了当时的“刑事优先”原则。清朝的《大清律例》对各类盗窃罪进行严惩[2],这些以“刑”优先的法令放在现当代,除了违背公民意愿,更侵犯了公民权益,因此,国家在立法前应当坚持民事优先原则,传统中的“刑事优先”要予以反思。除此之外,在当今的平等法制社会中,刑法应当遵从保障个人权利为先。在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致使刑民之间发生冲突,首先考虑采用民法来解决,而不是首先考虑刑法。在刑民之间发生社会冲突中,坚持民事优先原则,体现了公民社会中社会契约、权利观念以及自由三个层面,同时,也符合刑法和民法在公民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
在公民社会环境下,刑法的地位和价值主要体现在谦抑性和保障性,而民法的地位和价值主要体现在惩罚和预防上,以下作详细叙述。
(1)刑法的谦抑性和保障性
在公民社会中,为了防止公权对个人权利的过度干预和入侵,刑法需要体现一定的谦抑性[3]。谦抑性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补充性,刑法不是公民社会中发生冲突时第一选择,民法才是第一选择,刑法主要起到对民法的补充作用,即当民法不适用于某件犯罪事件时,可以采用刑法判决,如表1为广西2006年民事衍变为刑事的重大案件;第二层面是局限性,刑法并非深入到国家乃至社会中的方方面面,它只对某些范围起到作用;第三层面是宽容性,当公民社会出现犯罪行为时,如果这件犯罪行为对社会不构成严重危害,可以选择宽容性处罚。刑法的保障性和谦抑性中的第一第二层面有类似之处,刑法除了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个人权利不受侵犯,更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
表12006年广西三大民事衍变刑事案件统计表
(2)民法的惩罚和预防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它具有一定的惩罚和预防作用[4]。在公民社会冲突中,民事优先原则的价值即体现在惩罚和预防上。民事制裁作为民法的一个方面,它主要起着惩罚的作用。民事制裁的实施,主要由人民法院确定。而制裁的内容,除了可以剥夺民事责任人的财产权利,更可以剥夺民事责任人的自由权利[5]。这两项制裁内容,都体现了民法的惩罚性。而民法的预防功能主要体现在,当让民事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却不足以制裁民事责任人时,可以实施其他的民事制裁措施,而其他的民事制裁措施,对民事责任人就具有预防的作用。民事制裁的目的之一为,通过对民事责任人进行处罚,以保护社会稳定和他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从而减少或预防民事违法的发生。
2.2民事优先原则要排除特殊因素
在处理社会冲突中虽然强调民事优先原则,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要面对特殊情况,因此,民事优先原则应当排除特殊因素。在某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社会冲突中,如果民事优先原则不足以让民事责任人承担对等的处罚,也不足以维护社会稳定,可以考虑“刑事优先”。民事优先原则需要排除的特殊因素有以下:
(1)被害人意愿
被害人作为整件民事事件中的主角,对民事责任人选取何种刑法,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发言权。虽然在大多数的民事事件中,大多为财产型犯罪事件,但刑法决定干预的关键在于,事件责任人在剥夺他人财产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强迫等行为。而这些行为在刑法中属于禁止的行为,则该件事件可以首先考虑刑法优先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同样的体现了刑法的补充作用。除此之外,当事件严重危害到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时,法院应适当考虑被害人的意愿,让被害人有权利选择哪一种途径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社会公民情感
社会公民情感是公民对法律予以肯定或否定的心理态度,社会公民的情感反映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性。法律法规的设立应当是基于社会公民的意愿和情感的。因此,在除了某件社会冲突中,除了要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更应当考虑社会公民的情感。如果某件社会冲突的法律解决方式不符合社会公民情感,就会导致社会公民的抵制和反抗。“君王是船,百姓是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句话和现当代法律的设立有异曲同工之处,国家设立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能反应公民的情感意愿,则会遭到公民的反对。社会公民对某件案件的审理越高度关注,则这件案件的判定越显公平和正义。例如2006年广西贵港市著名的“3.12”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采用羊角锤锤死被害人一家三口,事件起因于普通的经济纠纷,但案件已经达到社会公民愤怒的地步,显然,这样的案件审判必须遵从刑法优先,从重判决。
(3)社会发展形势
社会发展形势和社会公民情感虽然有一定的关联性,但社会发展形式更多的反映在社会发展趋势、社会背景以及社会特点上。而社会形式包含的范围囊括了经济形势、政治形势、社会治安形势以及文化形式等。为了维护社会发展形式,法院在审理某件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件案件的判定对经济形势、政治形势、社会治安形势以及文化形式的影响。不同的社会发展形式下法院对案件的判定也不同,这体现了法律的时代性特点。一般而言,大多数刑民冲突事件的发生都和社会发展形势囊括的内容有或多或少的关联,如果这类刑民冲突事件的审理判定违背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式,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混乱。如2006年广西南宁市著名的飞车抢夺集团案,案件虽然只是涉及普通的抢夺受害人钱财,但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该集团共作案60多起,已经造成社会恐慌,因此,在审判中应当严惩。
3.结语
在本文中,笔者简单阐述了“公民社会”的含义,就公民社会环境下的刑法、民法冲突问题提出简单的建议。但实际上,法院在处理某件违法事件中,选择刑法处理还是民法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因此,选刑法还是民法的问题,应当具体事件具体讨论。同时,社会的发展虽然推动了我国民法和刑法发展,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我国民法和刑法虽然得到逐步完善,但是,和当前的社会发展趋势相比,我国民法和刑法依然表现出滞后性。为了加强完善我国民法和刑法,跟上社会发展趋势,应当加强建设我国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何叔矫.《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公民社会理论的理解[J].决策探索,2016,4(8):89
[2]朱艳梅.中国古代法律重型轻民现象之探析[J].赤峰学院学报,2016,37(4):83-84
[3]刘琳.刑法与民法之间的相互交错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12(1):3-4
[4]杜文俊.财产犯刑民交错问题探究[J].政治与法律,2014,(6):46-47
[5]刘伟.民刑交叉案件中表见代理行为的刑事法律判定[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6(1):38-40
论文作者:杨南光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新时代》2018年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9
标签:社会论文; 公民论文; 刑法论文; 民法论文; 民事论文; 冲突论文; 被害人论文; 《科技新时代》2018年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