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银保合作,破解农村融资难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力发展论文,融资论文,难题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银保合作是一个三方共赢的举措
2007年以来,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村地区信贷资金供求矛盾逐步加大,支农资金不足,农民申请贷款满足率不足三成。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是农村融资风险过大,农村金融体系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发展农村银保合作是一个三方共赢、多方受益的举措。
农村银保合作可以降低信贷机构的经营风险。通过银保合作,农村信贷机构可以将自身的部分贷款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融资风险。
银保合作可以提高农村资金需求者的信用等级。在农村发展银保合作,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通过购买融资保险,可以提高信用等级,从而增加资金的可获得性。
银保合作可以降低保险、信贷机构的交易成本。保险机构依托农村信贷机构进入农村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同时,保险机构日趋专业化的发展,也会降低信息加工成本,农村信贷机构通过保险机构可以直接获得此类信息,使得资金投放较为安全。两者在业务经营上相互弥补、互相合作,可以将各自的交易成本尽量降到最小。
农村银保合作的基本思路
2008年1月16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正式签署《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为银保合作朝纵深发展奠定基础。目前,农村银保合作在合作模式、产品开发、资源共享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我们应针对目前农村银保合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需求(特别是融资需求),从多方面来推进农村银保合作。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
充分利用农村现有金融资源,拓展保险业务。目前,信贷机构网点基本覆盖了广大农村地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作为传统的农村金融供给渠道在改革中不断探索有效的支农方案,小额贷款组织、村镇银行及各类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新型金融组织也在试点推广中,这些机构可以作为融资保险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此外,农机站、农药化肥等农业用品销售网点可以代理一些小额融资保险,通过现有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村合作组织代理相关种植养殖业融资保险产品。这些都为保险机构开拓农村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现有保险机构如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等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相对于那些中小型保险公司具有资金实力相对雄厚、涉农保险及银保业务起步较早、业务范围较大及网点较多等比较优势,因此我们要大力提倡大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村银保合作;鼓励现有中小保险公司发展农村保险业务,营造良性竞争环境。
开发创新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险产品,特别是融资保险产品。一直以来,我国涉农保险业务主要由中国人保等大的保险公司经营,险种主要是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及意外伤害险等。今年1月份以来,保监会鼓励和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低收入人群的小额保险产品,由于这类保险产品具有低保额、低保费、期限短的特点,获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在此基础上,应提倡大保险公司和有实力的中小保险公司结合农村不同的融资方式进一步开发相关保险产品。
创建专门为农村融资提供服务的中小保险机构
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相对于立足全国的大中型金融机构而言,在满足地方金融需求、消除或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交易成本以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能定位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据此可以建立一些专门服务农村的中小保险机构,各级政府应当积极鼓励这类中小保险机构的设立,给予它们一定的财政补贴及政策支持。
在经济发展较快、信用环境相对较好的农村地区,可以考虑设立农村互助保险机构。目前,我国已开展的互助保险形式主要有职工互助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互助保险、渔业等行业组织互助保险。互助保险机构的设立所需要的条件相对宽松,且能够综合和协调保险经营中各个利益集团(产权所有者、经营者和客户)的利益、目标和动机,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组织优点和比较优势。其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如政府财政支持(扶贫性资金、上级拨款等)、当地慈善捐款以及参保人员或组织的集资等。
为了保证上述保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性,我们还可以考虑引导当地非政府非国有的民间资本(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入股保险组织,充分利用民间资本的“地缘性”优势,增强保险组织的经营能力。
开发与农村融资相关联的融资保险产品
结合农村现有融资方式(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及信用贷款等),开发不同的融资保险产品。不同的融资保险产品,农村信贷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模式也有所不同。比如保险机构可以设计保单质押贷款保险、抵押贷款保险、担保融资保险等产品。农村借款方和信贷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由一方购买融资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保险机构承诺在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赔偿信贷机构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代位追偿权;当借款方有偿还能力之后,保险机构追回贷款,扣除支付的保险赔偿,并将余下款项归还给信贷机构。前两类融资要求有一定的质押或抵押物,而担保融资则是纯信用融资。由于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农村融资额度相对较低,在前两类保险中,对质押保单和抵押物的要求要切合实际。信贷机构可适当放松保单条件及抵押物种类,比如可以将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的某些寿险保险单或仓单作为质押物,或将农机器具及大型农业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向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于无力提供此类物品的农村资金需求者可以考虑寻求农村担保机构的帮助。
保险费率制定还要有一定技巧。无论是抵押、质押还是担保融资,保险费用的厘定都非常重要。既要尽量不增加农村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又要能够维持保险机构的正常运作,还要达到最大限度降低农村信贷机构经营风险的目的。因此,农村信贷机构或担保机构向保险机构购买保险的额度需共同商议,采取在某一固定额度、费率(可以参照一些原始记录等)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以便于对风险的控制。同时,名义保费缴纳人最好是农村信贷或担保机构,尽管该费用最终将以利率的方式间接转嫁给农户等借款人,但这将会降低农村借款方的心理成本(如他们认为成本高或者手续烦琐等)。具体的费率厘定,我们可以借鉴日本模式或根据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在信贷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进行风险定价,改变当前很多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风险与收益不配比的状况。信贷机构不能完全将贷款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各个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农村信贷机构的发展状况确定分担比例。如信贷机构发展较好的地区,为促进地方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快速发展,可适当增加信贷机构的自担风险,将担保比例确定为贷款额的50%~60%,而在金融机构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担保比例。
提高农村业务员整体素质,加强监督管理
保险机构要转变以前不重视诚信、追求短期利益、对保险资源实行破坏性开发的做法,注重自身及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有效开发保险资源,为“三农”提供诚信、优质的保险服务。在发展农村融资保险业务的时候,业务员是联系信贷、保险和客户的纽带,因此对农村业务员的素质也有更高的要求。各信贷机构、保险机构在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储备方面要做好筹备工作,积极开展各类培训,从中选拔出一批业务能力强、有高度责任感和积极性的业务员进驻农村开展业务,做好融资保险的售后服务和信用跟踪记录,逐步建立起农村资金需求方的信用档案,为今后的长期业务往来奠定基础。
建立农村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信用记录,间接监督农户还款行为。注重协调农村信贷机构、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承担以及利益分配。同时,国家对农村信贷机构、担保机构以及保险机构的监管也必不可少。
建立再保险体系和分保机制
参与农村银保合作的保险机构尤其是中小保险机构承担风险相对很大,其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毕竟有限,需通过层层分保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大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通常是大企业、大客户,相比之下,农村资金需求者通常属于小客户,因此主要应当由中小金融机构来满足其需求。我们在大力发展地方中小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的同时,更要注重建立全国性再保险体系,将地区风险在较大的空间上分散,这样有利于农村保险、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银保合作的深入。
推进农村银保合作的相关政策建议
加快相关立法工作
我国金融业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银保合作在产品开发、合作模式以及行业监管等方面还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尽管2006年以来,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合作日趋深入,但是缺少法律保护,在业务处理上存在纠纷;由于分属两类不同的监管体系,监管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使银保合作积聚了一些金融风险。因此,要尽快出台法规政策,从法律的高度去保证涉农保险的开展,从银保合作的各个层面去规范、引导,使银保合作特别是农村银保合作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降低农村保险组织的准入门槛
专门服务农村的保险组织大多由地方政府支持,因此可以适当地考虑降低其市场准入条件。一方面,降低这类保险组织的注册资本金要求,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引入民间资本,使股权多元化,从而加强对其外部监督;另一方面,在最初阶段要严格限制此类保险组织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品种,防止有些保险组织打着服务“三农”的旗号谋取其他利益。
加大政府政策优惠补贴力度
对经营融资保险(或涉农保险)的各类保险机构给予保费、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农业大省,要将国家财政支农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同时还要积极号召省内各级政府对当地经营涉农保险的组织给予适当的补贴。税收方面,在试点初期,政府应该在所得税、增值税、利息税等方面进行减免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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