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论文_宋暖阳

浅析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论文_宋暖阳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摘要: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京都议定书》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之中,碳排放权交易逐渐被认为是实现大气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实现减排的重要手段之一。解决碳排放权问题的关键是要确定其权利属性,本文认为碳排放权属于用益物权。

关键词:碳排放权;用益物权;《京都议定书》

一、碳排放权问题的提出

环境问题自1972年的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后就变成了全球热议问题,人们在只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热头脑中清醒过来,回看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并积极寻求应对措施。20年后,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安全变化框架公约》。此后又签订了《京都议定书》、《德班协议》、《哥本哈根协议》、《坎昆协议》、《巴厘岛路线图》、《巴黎协定》。在这些协议中,《京都议定书》催生了一种新型权利——碳排放权,《京都议定书》的重要性体现在,其指明了碳交易发展的方向,明确了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和方式。此后,各国根据本国现实国情制定了碳交易制度,并最终推动了整个国际社会碳交易共识的确认和发展。温室气体减排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直接目的,然而《京都议定书》只是为碳交易搭建了一个框架式的合作协议,时至今日全球碳交易仍然问题重重,首要问题在于无法在全球范围内统一对碳排放权的属性等问题的认识。由此可见,研究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问题对实践过程中的碳交易活动能够产生积极的推动力。

二、碳排放权的客体符合“物”的要求

作为物权的唯一客体的“物”,最大的特征是具有自然属性。而碳排放权的客体是温室气体,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体物”,因此法学家们对该权利的性质一直存在极大的争议,并不能对其是否符合“物”的一般特征达成共识。有学者指出碳排放权是一种使用权,主体为人类即该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大气容量”,方式为“排放含碳气体”。虽然客体属于无体物,不能直接纳入物权理论中典型的有体物范围,其却能够满足作为“物”的要求。

另有说法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各国共同讨论商议的“许可碳排放量”,经济、政治、环境、文化等各种因素是影响其数值确定的关键。那么碳交易是如何进行的呢?首先把许可碳排放量等额划分为一个一个的基本单位即排放一定含碳气体的权利,其也可表现为“碳配额”或“碳信用”,并且他们都有其唯一的“身份号”;接下来就是最重要的“交易”环节,权利人对许可碳排放量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相互交易从中获利。由此可见许可碳排放量便满足了物的基本属性要求:独立性、经济价值性、可支配性、特定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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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碳排放权更符合用益物权的属性

根据全球环境容量的评估结果,国际机构或组织会将碳排放量分配到各个国家,再由各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实体间进行再次分配以促成他们之间进行交易,因此全球交易程序是层层分配的结果,且碳排放权通常是根据碳交易合同来确定其存续期限的,与一般用益物权相同。碳排放权不是所有权是因为大气环境资源为全人类所共有,且碳排放权设立的目的也不是明确特定数量温室气体归属于谁;其不是担保物权是因为碳排放权本身就是债权关系(碳交易)的标的,不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所设定的权利。

碳排放权的设立目的是实现对特定数量温室气体的使用与收益。“使用”体现在两个方面:被要求减排的碳排放权主体,既可通过自身技术升级来产生减排量,又可碳交易来购买自己所需的碳排放量,最终目的都为使用。“收益”体现在:碳排放权主体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和升级节约相应的减排量,进而把减排量转让给其他购买者(包括国家或企业组织)从而取得收益。由此可知,碳排放权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即以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从碳交易理论与实践来看,碳排放权又与一般的用益物权有不同之处,私益性特征之外还具有一定的公权性质,权利人若想取得该权利,须经过申请、批准等程序,因为该权利的排放主体必须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因此政府一定程度上干预和控制了该权利,但这并不能改变碳排放权的私法性质。如土地所有权相似,温室气体的排放指标关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一种典型的稀缺资源。正是为了保护稀缺资源并促进其合理有效的使用,进而推动碳排放权作为用益物权属性的实现,世界各国包括我国设定了一系列公法性质的制度或规则来限制和规范碳排放权的交易,包括持有和转让碳配额、减排单位、核证减排量,开放电子注册账户等电子平台等。由此可见,碳排放权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权性,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作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

四、结语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特殊性,尤其体现在其所设立的目的是公益性的,即保护地球环境,节能减排;与传统物权私益性特征之间的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更加严格的约束与规范也体现了其特殊性。但是随着碳交易的日益频繁,直接将碳排放权定义为用益物权更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不仅可以为碳交易法律规则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进而促进全球碳交易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还有利于提高对大气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最终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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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美佳.论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D].吉林大学,2017.

[4]王慧.论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J].求是学刊,2016,43(06):74

论文作者:宋暖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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