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三振出局”法案及其对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国论文,法案论文,版权保护论文,启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法国“三振出局”法案简介
1.“三振出局”法案的主要内容
2009年9月15日,法国国民大会以285票对225票通过了充满争议的Hadopi法案,即通常所说的“三振出局”法案。2009年10月22日,法国宪法委员会最终作出该法案合宪的判决,该法案在法国最终得以生效。根据该法案,法国成立独立政府机构——互联网作品传播及权利保护高级公署(HADOPI)。HADOPI权利保护委员会根据相关行业保护机构在侵权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的控告以及检察官转交的相关信息,向非法下载盗版作品的互联网用户发出警告信。如果相应互联网用户在两次警告后仍然非法下载,HADOPI权利保护委员会将相关材料转交法院。根据法院的决定,HADOPI权利保护委员会将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将相应用户断网两个月到一年的时间,并可对其处以最高30万欧元的罚金。如果相应用户不缴纳罚金,则会被判处最高2年的刑罚。不仅如此,断网期间,相应用户并不能停止上网费用的支付,而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也禁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由于断网措施需要借助网络服务提供商来具体实施,因此,该法案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断网通知后15日内必须执行,否则将面临最高5000欧元的罚款。
2.“三振出局”法案的实施机制
“三振出局”法案的实施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步骤,具体如下:
第一步,HADOPI权利委员会根据非法下载用户的IP地址,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向其发出第一封警告邮件,提醒用户注意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及非法下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后果,内容包含网上合法文化内容的信息及不保护著作权与邻接权对文化产业和艺术创造的危害等。邮件仅说明要求停止侵权的时间,但并未说明赔偿的对象和索赔人的身份。而后,网络服务提供商会被授权监控其网络连接。除此之外,上网用户会被邀请在其网络连接上安装一个“过滤器”。如果在6个月内上网用户持续非法下载,则会被执行第二步。
第二步,HADOPI权利委员会给非法下载用户邮箱发送一封与前一封含有类似内容的邮件。邮件内容包括:非法下载的日期和时间,被侵权者的联系电话、邮编等联系方式以及HADOPI权利委员会的意见,但不透露侵权作品的内容。如果用户明确要求, HADOPI权利保护委员会还可进一步提供相关情况,包括确切的侵权内容。如果相应用户在1年内继续非法下载,则会被执行第三步。
第三步,HADOPI权利保护委员会将案件相关材料转交给法国相应大审法院。根据大审法院的决定,HADOPI权利保护委员会将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断网,并课以相应处罚。
至于非法下载用户及其信息的认定方法,根据相关实施细则,主要如下:
首先,由5家著作权协会负责(4家为音乐作品协会,1家为电影作品协会)将相关作品的信息标记发送至专门负责网络作品监控的机构。这5家著作权协会根据法国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的许可有收集非法网民IP地址的权利。
其次,相关监控机构根据著作权协会提供的作品信息标记,识别出通过Limewire或Emule(两种常见的P2P文件共享软件)进行非法下载的互联网用户后,将其IP地址向上述5家著作权协会提供。
再次,上述5家著作权协会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向 HADOPI权利保护委员投诉。
最后,HADOPI权利保护委员会要求非法下载用户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法国主要电信运营商提供其个人信息。在此之后,HADOPI权利委员会才可以向非法下载用户发送第一封警告信。
二、法国“三振出局”法案评析
1.“三振出局”法案出台的背景
“三振出局”法案之所以能在法国率先出台,与其所处的国内外环境是分不开的:从国际形势来看,当今时代,世界各国尤其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竞相谋求越来越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则。一方面,法定的版权保护期越来越长;另一方面,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侵权盗版也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版权保护所面临的共同难题。从国内形势来看,一方面,“三振出局”法案酝酿拟定之时,法国网络侵权盗版活动非常猖獗,网民通过网络非法下载音乐和电影的情况非常普遍,法国音乐和电影产业损失惨重;另一方面,代表传统右翼的萨科奇政府也更倾向于保护大的电影公司、音乐公司的利益,当然,萨科奇本人直言敢干、反对无为的少壮派强势作风对于推动该法案的出台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三振出局”法案的成效与影响
“三振出局”法案至少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前所未有的社会效果:
通过创造性地将惩罚之手延伸至网络用户,能够有效地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众所周知,P2P软件对于网络传播秩序的影响很大。通过P2P软件,每个网民都可能成为侵权盗版的上载者,每个网民都可以使用侵权盗版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单纯打击商业侵权盗版活动,无疑很难达到网络版权保护的目的。而从目标受众(网络终端用户)入手,监控P2P软件使用行为,限制用户的非法下载活动,在避免传统版权监管体制下冗长的行政、司法程序的同时,理应可以起到事半功倍、标本兼治的效果。根据HADOPI负责人玛雷(Marais)介绍,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初,HADOPI权利保护委员向大约6.5万名进行非法文件分享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册用户发出了第一次警告,大部分用户因此改正了自己的行为。这说明,“三振出局”法案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作用是很明显的。
相关警示程序和教育手段比较人性化,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如前所述,HADOPI权利保护委员会通过前“两振”所发送的邮件,既给了相关网络用户“改过自新”的机会,又教育他们遵纪守法、保护版权;不仅如此,还向他们阐明了侵权盗版对相关产业发展的危害,使他们能够加深认识,自觉、主动地放弃非法下载行为。较之于传统的版权保护手段,这种方式无疑更容易取得被监控对象乃至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正是因为看到了法国“三振出局”法案的上述功效并受其启发,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纷纷推出了类似的“盗版断网”法案:2009年4月1日,韩国国会正式通过了其著作权法修正案,针对信息平台增加了“断网条款”;2009年4月21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了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同样增加了“断网条款”,并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侵权行为的“告知义务”;2010年4月8日,英国议会上院通过了针对P2P共享行为的“盗版断网”的新法律;2011年4月14日,新西兰议会紧急会议通过了包括“三振出局”规则在内的《版权(非法文件共享)修正法案》。此外,爱尔兰高等法院的一项判决也证实了该国互联网供应商正在援用“三振出局”这一规则;意大利、德国等也为“三振出局”法案的出台展开了讨论。而在《反假冒贸易协议》(ACTA)制定过程中,各有关国家围绕“三振出局”规则更是展开了激烈讨论。
3.“三振出局”法案的不足及争议处
尽管法国“三振出局”法案在遏制网络盗版行为方面成效明显,但其自身还存在一定缺陷,而且饱受自由民主之声的批评。
缺陷主要是该法案只针对P2P共享行为,一方面,不涉及通过流媒体的在线浏览行为;另一方面,又可能影响通过P2P软件进行的正版销售行为。法国雷恩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该法案出台后的第一个季度,法国涉及网上音乐、视频盗版问题的用户比率不但没有下降反而有所上升(由2009年9月份的29.5%上升到了12月份的30.3%)。主要原因是,使用流媒体收看视频或收听网上音乐的用户比率大幅上升(由2009年9月份的12.4%上升到了12月份的15.8%)。与此同时,通过P2P下载的用户比例则从2009年9月份的17.1%下降到了12月份的14.6%。但是,该研究还发现,在合法购买网上内容的互联网用户中,有27%的人通过P2P网络进行内容下载。如果暂停所有的P2P用户的网络连接,那么合法的音乐和视频销售也将受到影响。
此外,从执行的角度看,该法案也存在欠缺:如前所述,该法案对于侵权用户的确定依赖于确认其IP地址,但无线网络经常出现被盗用的情况,造成实际侵权人并非是网络用户的情况,而不加区别地断网处罚势必会伤及无辜。还有,大量公用电脑的存在也使得该法案的立法初衷无法实现。在同一 IP地址多人使用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用户的违规次数?如何确定惩罚对象?这些都是需破解的技术难题。此外,断网时间为期较长,在这样一个信息膨胀的社会,该惩罚措施势必会对相关用户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对外界信息的获取以及正常娱乐活动造成干预,从而会对相关用户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三、“三振出局”法案对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网民数量2008年6月底已经跃居世界第一,网络版权问题在我国也非常突出,涉网版权纠纷已经占全国法院受理的版权民事案件的四成以上,包括P2P软件共享的版权问题在我国也大量存在。那么,我们能否效仿法国出台“三振出局”或类似规则,或者至少在某些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借鉴他们的做法呢?
笔者认为,首先,我国目前不适宜推行诸如法国“三振出局”法案之类的盗版断网规则。这是因为,一方面,较之于欧美国家上百年的版权制度施行历史,我国实施现代版权制度只有短短20年的时间,社会版权意识普遍不高,版权法治环境亟待改善。另一方面,人们的经济收入水平不高,文化消费能力不强。按照联合国一天一美元的标准,我国还有1.5亿人处于绝对贫困线以下。不仅如此,由于社会保障不到位等因素,我国城乡居民消费支出集中在住房、医疗和教育等方面,文化娱乐消费能力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网民早已习惯了网上盗版品的“免费午餐”。效仿法国“三振出局”做法,直接对终端网民的非法下载行为予以打击,不利于文化消费市场的培育,结果很可能与类似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肆意下载盗版内容的行为坐视不管。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相关下载行为本身尽管没有直接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无疑会挤占正版产品的市场空间,不仅不利于版权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而且会严重挫伤版权创新的积极性,严重制约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甚至严重影响国家文化主权与安全。结合法国“三振出局”立法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至少可以在以下方面予以加强和完善:
1.建立与网络侵权盗版严峻形势相适应的常态网络版权保护机制
如前所述,网络侵权盗版在我国乃至在全世界都是非常严重的。根据专门的网络版权监管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我国日常的网络版权监管由各级版权行政部门负责。但众所周知,我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建设是很不健全的,地市及以下不少地方在版权行政管理与执法方面仍处于“无机构、无编制、无经费”的“三无”状态,已有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配备也严重不足,日常的版权行政监管力量可以说非常有限。尽管我国从2005年起每年都由版权行政部门联合公安、电信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但这终归是临时性的,与侵权盗版网站每天24小时、每周7天的不间断传播特点不相适应,与不断翻新的网络侵权盗版技术发展态势也不相适应。为此,要探索建立与网络侵权盗版严峻形势相适应的网络版权保护常态机制。
2.成立诸如HADOPI的网络版权保护常设机构
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仅仅依靠运动式的联合执法行动、临时性的联合执法机构与网络版权保护的常态化需求是不相适应的;另一方面,相关机构仅限于行政管理环节也不利于重大案件的快速处理。为此,一则需要设立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相应办公室,要将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常态化;二则需要效仿HADOPI的构成模式,并结合我国实际,在相应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构成中吸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环节的办案力量,甚至要有版权登记、集体管理、网络服务提供商、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商等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同程度的参与。
3.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标记备案和技术拦截
在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中,一是要借助版权登记机构、集体管理机构以及版权代理机构等掌管正版产品信息的有关方面的力量,加强对正版产品标记信息的备案,从而为精准打击侵权盗版奠定基础;二是要借助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商的最新技术成果,有效识别判断各类侵权盗版信息;三是要借助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力量,及时拦截侵权盗版内容的首次上传与再次传播。例如,在上传程序中对所能上传的视频文件时长作出技术限制,首先在技术上就不允许上传超过诸如30分钟时长的视频文件,或必须提供特定权利证明文件方能上传,等等。
4.对违法传播的一般个人和组织启动警告—处罚程序
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和司法制裁对象主要局限于商业性的、职业化的侵权盗版分子(相应犯罪构成明确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一般个人或组织非法上传或再次传播侵权盗版信息,则没有相应处理。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盗版正在向大众化方向发展。实践中,一般个人或组织出于非商业目的在网上传播侵权盗版信息的现象也是大量存在的。为此,要效仿法国“三振出局”做法,尽管不针对作为使用者、消费者的终端网民,但可以对作为侵权盗版信息提供者的非法上传、再次传播的相应个人或组织启动警告—处罚程序。《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账号、网络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在前述有效识别侵权盗版信息的基础上,可以向首次上传或再次传播相关信息达到一定次数的一般个人或组织发出警告;如拒不改正,则可实施包括断网在内的相应处罚。
5.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适度的约束规范
针对在校大学生等有时间、有文化娱乐消费需求但经济实力相对薄弱的“高危”人群,以及针对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开放平台、博客等“高危”场合,加强版权制度、版权保护对于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以及个人精神文化需求有效满足的意义等方面的宣传。此外,还可以将网络版权保护条款作为入网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督促互联网用户在入网之前签订不直接从事侵权盗版活动、不故意使用侵权盗版产品承诺书,将版权保护的端口前移,加强对广大网民的约束、规范,从根本上遏制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发展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