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1966年党的个体私营经济政策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经济政策论文,个体私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1)02-0031-09
1956年底,以农业合作化为先导的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制度已基本建立。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历史迈入了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从总体上说,我们党对残存的个体私营经济是继续执行改造的政策,但具体情况如何呢?本文拟就此谈点自己的粗浅看法,敬请同仁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共产党人在20世纪50年代的伟大创举,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弊端。对此,党中央作了实事求是的评价:“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时间遗留了一些问题。”[1]关于这些问题,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也曾有过清醒的认识,1956年12月初,毛泽东自己就抱怨,“现在做衣服要三个月,合作工厂做的衣服裤腿一长一短,扣子没眼,质量差。”并进而明确指出:“最好开私营工厂,同地上的作对,还可以开夫妻店,请工也可以。这叫新经济政策。”我们“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2]12月24日,毛泽东又在中共中央转发广东省委关于退社问题报告的批语稿中写道:中央认为让一部分坚决要求退社的富裕中农退社,不但无害,而且有益。“请你们考虑这个政策是否可行。如果认为可行,就下决心让一部分人退社。”[3]
毛泽东的这些意见得到了中央其他领导同志的赞同。刘少奇在随后的一系列场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传达和发挥。同年12月17日,他在一次谈话中说,现在各地地下工厂不少,天津就有200多家,如何看待这些“资本主义或小生产者”呢?刘少奇明确回答:“这对人民有利,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4]12月29日,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一步指出,有一些资本家定息很多,一家子用不了这么多钱,“如果他们要盖工厂,是否可以准许他盖呢?可以的……我们国家有百分之九十几的社会主义,搞百分之几的资本主义,我看也不怕”,保存“这么一点资本主义,一条是它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另一条是它可以在某些方面同社会主义经济作比较。”[4](P,326-327)
1957年3月,刘少奇在湖南视察时又说:“我们现在有一个迷信思想:‘我是社会主义,就比私人资本主义先进’。这种迷信思想要不得,一定要去掉,实际上现在在某些方面社会主义比私人资本主义落后。”只要我们去掉这种迷信思想,认真“学习私人资本主义的先进经验,社会主义就一定会竞争赢资本主义。”[4](P,333)后来,他在上海党员干部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社会主义必须有一定范围的经济活动的自由,没有这个自由,社会主义经济就不可能有多样性和灵活性,而且,我们应该“让这个自由市场包括一点私商,给资本主义一点活动余地”。[5]
周恩来同年4月6日在国务院全体会议上说得更加具体:“大煤矿,国家开办;小的,合作社、私人都可以开。……主流是社会主义,小的给些自由,这样可以帮助社会主义的发展。工业、农业、手工业都可以采取这个办法。我看除了铁路不好办外,其他的都可以采取这个办法。”“大概工、农、商、学、兵除了兵以外,每一行都可以来一点自由,搞一点私营的。文化也可以搞一点私营的。这样才好百家争鸣嘛!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搞一点私营的,活一点有好处。”[6]12日,他又反复重申:“一切东西都靠国家生产不行,各方面都应该有百分之几的自由活动,太死了不行。不仅商业方面如此,工业方面也可以如此。资本主义复活不了。”[6](P,351)
1957年12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正确对待个体农户的指示》,《人民日报》发表《正确对待个体农户》的社论,要求加强对个体农户的团结教育和改造管理工作。《指示》指出,除了部分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还有3%左右的个体农户。农业合作社应该对这些个体农户的生产活动、播种计划、纳税和农产品交售进行监督,应该对个体农民加强领导和教育,紧密地团结他们,争取他们自愿地加入农业合作社。“凡不意愿加入的,听其自便。”[7]这在实际上承认了个体农户的合法性。
在这种认识和政策指导下,国家稍微放宽了对某些领域和商品市场的管理与控制,个体工商业曾一度出现恢复和活跃。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个体工商业者104万人,其中工业64万人,运输业7万人,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33万人,分别是1956年的6.5倍、8倍、7倍和4.1倍。[8]此外,还有大量无证经营的小商小贩,据估计在上海、北京、天津等16个大城市,就有无证商贩约16万人。[9]
二
但是,好景不长。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提前完成以及国际风云的变幻,党的主要领导人毛泽东以及中央和地方部分领导同志,一方面在胜利面前滋长了骄傲情绪,无视客观规律,夸大主观作用,另一方面对国际形势作了不切实际的估计,在1957年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之后,又于1958年掀起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给残存的个体私营经济以毁灭性的冲击。
“大跃进”一开始,就急于消灭个体所有制。在农村,采取各种手段,动员个体农户加入高级社,并向人民公社过渡,变农民个体所有制为集体所有制。1958年3月,中共中央在成都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会议在肯定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这一政策是正确的”同时,又指责“有些地方自留地留的过多,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大”。[10]
同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认为,建立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人民公社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在此,直接把人民公社与共产主义紧密地联系起来。既然要实现共产主义,自然就不能容忍任何被看做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以及可能与资本主义有某种关系的东西存在。于是,《决议》明确提出,自留地“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零星果树暂时仍归私有,过些时候再处理,股份基金等可以再拖一、二年,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和人们觉悟的提高,自然地变为公有。”[10](P,71)
在人民公社化的具体实践中,各地政策又进了一步。例如,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单(草稿)》,这个曾一度成为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全国农村学习和效仿的样板《简章》规定,不但社员“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而且还要“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所有”,最后“仍归个人私有”的只剩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11]因为“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10](P,72)
与农村人民公社化浪潮相呼应,党和政府对城镇残存的个体、私营工商业采取了更加严厉的限制和改造政策。1958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对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这个《指示》尽管承认“这些小型的私营工业、手工业和小商小贩,有很多是生产经营的方式机动灵活,同广大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社会主义工商业和合作社起着一定的补充作用;有些还是社会主义工商业和合作社在相当长时期内所不能完全代替和不必要代替的。”[12]但是,党中央的着眼点却在于强调,这些小型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小商小贩的生产经营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和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而且其中一部分还是资本主义经济。因此,《指示》明确指出,要继续加强“对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斗争”,并严格规定:(1)对资本主义性质的工业,原则上不允许继续存在;(2)对个体手工业户,除不适合组织集体生产的某些特种手工业品允许继续进行个体生产外,都要组织他们加入手工业合作社;(3)对小商小贩,要把他们组成合作小组、合作商店或者使他们成为国营商业的代购和代销人员。同时对个体工商业者的收入也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个体手工业者的收入不得超过同行手工业合作社社员的平均收入;小商小贩的收入不得超过当地国营商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对于某些收入过高的个体工商户,国家还要从原料、订货、税收等方面加以控制。例如,税收方面,要求对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加征一至十成,一些获利较多的个体工商户还须累进征税,税率最高达86.8%。[13]
特别是同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根据毛泽东的意见,正式改变了八大关于国内主要矛盾已经转变的正确分析,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建成以前,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社会主义道路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始终是我国内部的主要矛盾。这些矛盾,在某些范围内表现为激烈的、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14]从而更加把资本主义、资产阶级视为洪水猛兽,并开始了不断升级的尖锐批判和残酷无情的严重斗争。以这一错误分析为基础,党的个体私营经济政策朝着“左”的方向越走越远。
这些“左”倾政策的贯彻和实施,导致了个体手工业和小商小贩的急剧萎缩。据统计,在1958和1959两年,全国10万多个手工业合作社(组)的500多万社员中,转产过渡的占总人数的86.7%,其中过渡为地方国营工厂的占37.8%,转为合作工厂的占13.6%,还有一部分转到了人民公社。[15]到1959年7月底,全国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中的小商小贩(不包括并入国营商业的)还有206万人,比1957年减少大约150万人,在减少的人中,并入国营商业的100万左右,转入工农业生产的约50万人,至1960年底,留在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小商小贩仅剩90万人。[16]而且这些小商小贩虽然维持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形式,但大部分却实行与国营商业统一核算,或者按照国营商业的办法进行管理。
三
如火如荼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虽然强行“利刀斩断私有制”,但并没有把人民群众带入心向神往的“共产主义天堂”,反而导致了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等一系列严重问题日甚一日。从1958年11月郑州会议开始,党中央不得不进行纠“左”,对现行政策作适当的调整,党的个体私营经济政策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在郑州会议上,毛泽东严厉批评了急于向全民所有制和共产主义过渡的错误倾向,强调指出必须划清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界限,现在的人民公社仍然是集体所有制,并提出了不能剥夺农民,不能消灭商品生产的思想。他说:“商品生产不能与资本主义混为一谈。为什么怕商品生产?无非是怕资本主义。现在是国家同人民公社做生意,早已排除资本主义,怕商品生产做什么?不要怕,我看要大大发展商品生产。”[12](P,439)会议期间,毛泽东还给县以上各级党委委员写了一封《关于读书的建议》的信,建议他们认真阅读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马恩列斯论共产主义社会》,并指出现在很多人有一大堆混乱思想,读这两本书可能给以澄清。
随后召开的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又对所有制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再次重申,现阶段的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需要经过更长得多的时间。实现这两个过渡,必须以一定程度的生产力发展为基础,不应当无根据地宣布人民公社立即实行全民所有制,甚至立即进入共产主义。《决议》强调,在今后一个历史时期内,人民公社仍应保留按劳分配制度,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而且明确指出:“社员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包括房屋、衣被、家具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在公社化以后,仍然归社员所有,而且永远归社员所有。”重新肯定了“社员可以保留宅旁的零星树木,小农具、小工具、小家畜和家禽等”政策,特别是提出社员“可以在不妨碍参加集体劳动的条件下,继续经营一些家庭副业。”[10](P,119-120)
进入1959年,党的政策有了进一步的松动。1959年5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宣布恢复“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地”,以鼓励“社员私养猪、鸡、鹅、鸭”。[10](P,222)“为了迅速切实地贯彻执行这个指示”,一个月后,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进一步详细规定:(1)允许社员私人喂养猪、羊、鸡、鸭、鹅等家禽、家畜,收入完全归个人;(2)恢复自留地制度,数量不超过也不少于每人平均占有土地面积的5%;(3)鼓励社员利用零星时间,种植屋旁、路旁、村旁等零星闲散土地,谁种谁收,完全由社员个人自由支配;(4)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包括竹木果树)仍然归社员私有。《指示》最后指出:“这种大集体当中的小私有,在一个长时期内是必要的,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也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排。允许这种小私有,实际上是保护社员在集体劳动时间以外的劳动果实,并不是什么‘发展资本主义’。”实践证明,“禁止搞这些家庭副业、一切归公的简单办法,是有害的,也是行不通的。”[10](P,224)
后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联合发出《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指示》充分肯定“开展农村集市贸易,有利于促进农、副业,手工业生产的发展”,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社员家庭和个人生产的副业产品、手工业品,不论属于第一类、第二类或者第三类物资,都可以在集市出售。”甚至允许“经过国营商业组织起来的小商贩,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赶集串乡,进行贩运,通过地区差价取得合理的收入。”[10](P,242-244)这些政策措施,如果得到顺利的贯彻执行,将有效地促进农村集市贸易的繁荣,并且带来个体经济的发展。
四
令人遗憾的是,党的这些正确认识和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政策措施却又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下去,1959年8月庐山会议召开后,随着“反右倾”斗争的开展,党的个体私营经济政策再次发生逆转。
同年10月12、13日,中共中央连续批转河南、江苏省委的两份报告。中央批评河南新乡、洛阳实行的包工定产到户、地段责任制政策,是“想把‘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倒退为‘一小二私’的互助组或者单干户。”其实质“是根本反对农业合作化,反对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归根结底,最后是要走资本主义道路,是企图使资本主义在农村复辟”。[10](P,253)中央认为江苏部分地区把全部或者大部分农活包工到户或者包产到户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在农村反对社会主义道路、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做法,“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检查纠正。”[10](P,251)10月15日,中共中央在《批转农业部党组关于庐山会议以来农村形势的报告》中更加尖锐地指出:“今年五、六、七月间,农村中曾经出现了一股右倾的邪气、歪风”,“利用‘小私有’、‘小自由’,大搞私人副业,破坏集体经济”,这“实际是猖狂的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逆流”,我们必须“彻底加以揭发和批判”。[10](P,248)这样,农村的政治气氛骤然紧张,经济政策逆转倒退。
1960年3月,全国城市监察工作会议召开,会议认为:全国许多城市出现了地下工厂、地下运输队和地下旅馆,甚至还有地下商业投机集团,他们发展资本主义,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建设。例如,广州市揭发出地下工厂、地下商业投机集团1095个,参加者6600多人;上海市发现地下旅馆150多处,新包工头1410人;沈阳市有所谓“黑装卸队”91个,1200多人;成都市仅东城区就有地下工厂455个,共605人。4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批示:对这些“坏人坏事要彻底检查认真处理”。[17]
在一片批判声中,一场更大的跃进开始了。这场“更大的跃进”,不仅没有推动国民经济的更大发展,反而造成比1959年上半年更加严重的经济困难。1960年,农业总产值仅完成415亿元,在1959年下降13.6%的基础上又下降12.6%,粮食产量2870亿斤,比1958年减少28.3%,甚至低于1951年2874亿斤的生产水平。农村留粮由1951年的2940亿斤,降至1959年的2052亿斤,1960年的1846亿斤,减少37.2%。农村人均粮食消费量,也由1957年的409斤,减至1959年的366斤,1960年的264斤,减少35.3%。[18]一场全国性的大饥荒开始在全国各地蔓延。在严酷的现实面前,党中央被迫再一次对政策作更大的调整,个体私营经济又获得了一个喘息的机会。
五
调整工作首先又是从人民公社所有制开始的。1960年7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指出,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至少5年不变,死死规定下来。在集体所有制占优势的前提下,要有部分的个人所有制,总要给每个社员留点自留地,使社员能够种菜、喂猪、喂鸡、喂鸭。“只有大集体没有小自由,不行。”[19]同年11月,中共中央重申:“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10](P,381)这一政策后来写进了具有法律意义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该条例自1961年3月草案出台至1962年9月修正案正式通过,历时一年零六个月,经过了从中央到地方直至社员的反复讨论。《条例修正草案》明确指出: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党和政府“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由社员支配。”[10](P,641-642)并具体规定:(1)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长期不变;(2)鼓励社员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和大牲畜;(3)社员可以开垦零星荒地,开荒地与自留地、饲料地合在一起可以占耕地面积的5%-10%,最多不超过15%;(4)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5)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6)房前屋后及集体分配的果树竹木,永远归社员所有。
同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还专门发出《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决定》进一步指出,恢复和发展农村的副业生产,是当前巩固集体经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恢复和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过程中,正确解决“归谁所有,归谁经营”的问题,又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决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不是‘资本主义’,不应该采取行政手段乱加干涉和限制。”[10](P,661)而应加强思想和经济领导,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鼓励和帮助它继续发展。一个月后,中共中央同意劳动部的意见,在安置闲散劳动力时可以“适当提倡从事各种家庭副业,鼓励个人开业和自谋正当职业”。[17](P,226)1963年9月29日,我国宣布国民经济克服了连续三年严重困难后,已经开始全面好转。但是,在经济好转的同时,政治气氛却日益紧张,随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开展,党的农村政策越来越“左”,直至“文化大革命”爆发,自留地、家庭副业等被当做“资本主义尾巴”而被强行割得干干净净。
在调整农村所有制的同时,从1961年6月起,中央颁布一系列法规条例,对手工业所有制进行调整。6月19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文件明确规定,我国的手工业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实行三种所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下的个体所有制,个体手工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和助手”。个体手工业又重新获得了正确的定位。文件还进一步指出:“城乡家庭手工业,是整个手工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积极发展”,“家庭手工业的收入,归个人所有,归个人支配。”[20]1962年9月,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再次强调:“调整手工业所有制形式,坚持手工业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并存”。[21]在稳定的政策指导下,1963年全国手工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长3倍多,1964年手工业生产全面好转,1965年全国各地手工业完成的生产总值又比1964年增长近20%。[21](P,653-654)在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中,固然国营、集体手工业者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样凝聚着个体手工业者的辛勤劳动。到1963年全国城镇个体劳动者有231万人,其中个体手工业者49万人,可是随着政治气氛的“左”转,从1964年起开始下降至227万人,1965年又继续下降,至1966年全国城镇个体劳动者仅剩156万人,其中个体手工业者36万人。[22]
在个体商业方面,1961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大跃进”期间升级过渡、并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小商小贩重新划出去,恢复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虽然当时特别强调,恢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并不是要恢复个体商业,合作商店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合作小组也是带有若干社会主义成分和采取个体经营形式的合作经济。但还是给个体商业的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政策缝隙。特别是随着农村集市贸易的全面恢复和发展,至1961年底,全国开放农村集市4.1万多个,相当于公社化以前的99%,[16](P,143)以及大中城市一些集市贸易市场和自发的商贩市场的兴起,小商小贩日趋活跃。
总的来说,1962-1963年,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小商小贩的发展比较稳定。到1964年底,全国小商小贩又恢复到247万人,其中个体商贩50多万人。[23]这个时期虽然划出了一些小商小贩,但是,由于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急于把它们过渡为国营商业的指导思想并未根本改变,因此,国家仍然对其特别是个体商贩在各个方面严加限制。196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出《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明确提出代替私商的方针,根据这一要求,商业部门很快行动起来,随即在108个城市开展了代替私商的工作。从同年4月起,国家又加强了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的税收征缴,严格规定对合作商店的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征收办法,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60%;对合作小组成员和个体商贩的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征收办法,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为62%,全年所得在1800元以上者,还实行加成征税。[23](P,94)10月23日,中共中央又发出指示,要求严格进行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无情地向资本主义努力作斗争。到年底,全国176个大中城市中,有147个开展了代替私商的工作,这些城市共有人口7065万人,占全部大中城市人口的95%。[9](P,298-299)另外,还有许多县城和集镇也开展了代替私商的工作。
1964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代替私商工作的指示》,进一步提出代替私商工作,“是一场经济斗争,也是一场政治斗争。必须打好这一仗。”[9](P,299)后来,随着四清运动的开展,对小商小贩的限制更加严厉。1965年1月,全国财贸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又重新提出“加强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的社会主义改造”,“坚决反对他们的投机倒把活动和资本主义经营作风。”[24]并明确规定了“七个不准”:不准经营批发业务;不准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准超过规定的活动地区;不准任意增加网点;不准任意增加人员;不准违犯国家的价格政策;非经批准,不准在集市上和到外地采购。有证商贩要逐渐减少,无证商贩要坚决取缔。3月3日,中共中央批转这次《财贸工作座谈会纪要》,同时指出:“当前财贸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市场上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17](P,257)同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商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强调:“对小商小贩的管理教育,要以阶级斗争为纲,以两条道路斗争为纲”,[24](P,574)严格控制人数,随着人员老化,逐渐自然淘汰。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党在这个时期对残存的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和政策,经历了一个从肯定到否定,再从否定到肯定,最后否定的过程,存在着明显的利用不足,限制有余,改造过度的倾向。在这10年当中,个体私营经济政策正确的时候,也就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经济发展稳步前进的时候,什么时候党的个体私营经济政策不正确,什么时候社会主义建设就遭受困难和曲折。历史是无情的,教训是深刻的。在新世纪曙光已经来临之际,让我们牢记这段历史汲取深刻教训,满怀信心地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推向新的胜利。
[收稿日期]200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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