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线工人为视角构建“工资集体谈判”的社会基础_工资集体协商论文

以一线工人为视角构建“工资集体谈判”的社会基础_工资集体协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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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自2000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来,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在我国一直处于艰难的境地,诸多原因造成一些地区的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今年以来,随着一系列的劳资纠纷不断出现,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呼声日益高涨。与此同时,“提高劳动者报酬”已成为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五一节前夕,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明确提出的“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讲话更是鼓舞人心。但是,与广大劳动者收入直接相关的《工资条例》,因遭到部分大企业的极力反对而迟迟不能出台。这让寄希望于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实现多劳多得的一线职工深感不安。

2010年7月,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2009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8119元,与上一年相比,名义增长6.6%。同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736元,名义增长12%(国家统计局,2010)。前者年平均工资仅为后者的55.3%,2008年前者的就业人数为后者的44.5%。这样计算下来,2009年全国城镇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水平仅为28234元,月均收入2353元。职工收入低下的问题依然严重。

鉴于此,笔者认为提高劳动者报酬已构成当前社会各方利益博弈的焦点。因此,要改变目前劳动者报酬低下的局面,在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谈判制度就是刻不容缓的问题。但是,由于社会上对工资集体协商与提高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之间关系的认识仍停留在表面,特别是在一些与此有关的问题上还未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为了使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基础更加牢固,有必要对以下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

二、“工资集体协商”是否会影响到企业效率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会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一谈到工资集体协商,我们就会听到这样的议论。从问题的表面看,似乎提高工资会影响到企业的效率。但如果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一问题是源于多年来社会上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已经形成的一种定式,即公平与效率是不能兼得的,如果不是效率优先,企业也不会有今天的效率。但是,经济发展的现实表明一味地追求效率,使得我们在摆脱了平均主义的羁绊后,又陷入了贫富悬殊的困境。改革以来,我国企业效率提高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这是一个关乎工资集体协商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问题。

关于效率,经济学已有普遍认同的表述,这就是帕累托关于效率的定义,又称帕累托最优。正是基于追求资源有效配置这一点,党的十四大报告就已经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也认为,我国“选择了市场经济就意味着选择了效率优先”(高尚全,2008)。但是,我们在选择市场经济、选择效率优先的同时,却忽视了它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并不直接等同于效率。因为,市场并不都是有效的,根据新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市场经济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会是有效的,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完全竞争,市场经济等同于效率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而成立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效率有了极大的提高。其关键在于通过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以多种新的形式实现了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或者说,国有企业进入竞争性的市场是其走出困境、提高效率的关键。一个竞争性市场的存在是企业效率的保障。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是有效率的。一个企业是否有效率,不仅仅取决于它生产了多少产品,更重要的是看它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是否具有持续的竞争力。因此,那种将影响企业效率的因素简单地归结于劳动成本增加,认为提高劳动者工资就会降低企业效率的观点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且与现实中的情况不相符合。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与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2008年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工业企业工资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从1977-2008年持续不断下降。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资仅占总产值的6.52%。如果工资分别上涨10%、20%、50%和100%,企业生产成本上涨仅占工业总产值的0.65%、1.30%、3.26%和6.52%;而利润总额占总产值的比重分别下降8.62%、17.25%、43.12%和86.24%。上述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工业企业有能力承受员工工资上涨的影响,通过中国政策综合评估模型进行的评估表明,企业工资上涨20%左右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很小(金碚,2008:23~24)。这表明在中国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是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率的。

三、追求效率是否一定要以牺牲公平为代价

当前企业职工收入偏低与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增大的现状,使我们意识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可能已不完全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新的分配原则提出了一个问题,即社会经济效率的取得是否要以牺牲公平为代价。

公平是一个非常复杂、抽象的命题,是一个人们可以对它做出任何解释的概念,因而在客观上难以给出一个确定的参照标准。经济学对公平与效率的讨论,通常将公平置于收入分配这个特定的平台上。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所沿用的公平含义接近于均等或公正的意思,即如果在一种分配中,没有任何一个人羡慕另外的一个人,那么这种分配就称之为公平分配(约翰·伊特韦尔等,1992:197)。在今天,这种公平分配可以理解为是社会大多数人对当前收入分配状况的认可。

经济学已证明了在纯粹的交易经济中,存在着既是公平的又是帕累托最优的分配。要找到一个既是公平的又是帕累托最优的分配方式,就要从均等分配开始,并把经济推移到一个竞争性均衡状态。竞争性均衡是帕累托最优的,因为均衡是建立在均等分配基础上的,每个人都有同样的预算,这样就不会产生妒忌。所以,这一定理在公平和帕累托最优性之间建立起了一种联系(约翰·伊特韦尔等,1992:198)。尽管这种分析是一种理论分析,但是它为我们在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中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关系提供了一种思路,即在竞争性市场经济中如何使分配达到社会大多数人普遍认可的状态,是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因为,这涉及到一个社会公平分配与否到底应由谁来评价的问题,是由学者来证明,还是由百姓来判断。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哈桑伊的“无知之幕”理论,判断一个社会资源分配是否公平,只要问一问那些并不知道自己社会处境的社会成员就可以了(卢周来,2010)。或者说,“所有的社会预期人员在不知道自己社会处境的前提下同意的资源分配才是公正的。”(世界银行,2006:3)

福利经济学对公平与效率的分析对我们很有启发。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整个社会的消费和生产在满足消费者的边际替代率等于产品的边际转换率的条件下,即达到了均衡。此时,无论资源配置和产品分配怎样改变,都不可能改变帕累托最优,即提高一个人的福利而不会使另一个人的境况不变坏。它表明竞争性市场的特定结构具有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可能。

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讲得更为清楚:在与第一定理相同的前提条件下,每一种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方式都可通过在消费者之间分配禀赋后的完全竞争下的一般均衡来达到。即收入分配与效率问题是可以分开来考虑的。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上是中性的,不管分配的起点如何,都可以通过竞争性市场来达到帕累托最优(王桂胜,2007:25)。

综上所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指在竞争性市场经济中使收入分配达到社会普遍认可的状态。效率的高低在于资源配置是否通过竞争性市场来完成,而与资源在消费者之间的分配状况无关。也就是说,公平与效率是可以兼得的。改革初期认为要提高效率就不可能顾及公平的观点,至少在理论认识上是不充分的。

早在1984年我们刚刚开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时,针对当时制定的改革战略,世界银行就曾经善意地提醒到改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平等问题。“对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收入分配问题——更全面地说就是生活水平问题——极为重要,因为中国最重要的经济目标不仅仅是取得快速增长,还要把增长带来的效益广为散布。”在谈到提高效率时,又讲到“为了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所做的改变又可能引出一些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公平与否的问题。”指出效率、公平待遇和稳定性是决定工资的三要素。还强调指出:“工资在极少数国家中是完全由市场力量自由决定的: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也是由(1)市场力量,(2)工会代表工人进行谈判,(3)以及有关最低工资的立法这三方面进行某种程度的结合而决定的。”(世界银行经济考察团,1985:42,175~176)

可惜我们当时没有对这些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意识到有效率的市场经济应该建立在公平分配的基础上。而过多地强调劳动报酬的市场化。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经济增长,“往往会忽略增进公平所带来的长期效益。增进公平意味着经济运行的效率更高,冲突更少,信任更多,制度更合理。”(世界银行,2006:3)

四、受损者的利益应该如何得到补偿

尽管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最初是由政府推动的,但是改革走一条什么样的道路,在改革初期并不明确,只是“摸着石头过河”。由于我们最初认定平均主义是低效率的根源,所以当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政策措施主要是“效率优先”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由于改革初期资本要素的稀缺性,改革中一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明显对资本要素更加有利。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创新与变迁,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只有当制度创新与变迁所获得的收益大于为此而支付的成本时,制度创新与变迁才有可能发生。“但是,由于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的分布往往是不对称的,也就是受益者未必承担成本或承担较少成本,这样,某些制度变迁就有可能以很多人的利益损失为代价而让少数人获益”(程恩富等,2007:195)。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形成两个基本的社会群体,即从改革中受益较多的社会群体和从改革中受益较少或受损的社会群体。这两个社会群体可以理解为改革的相对受益者和相对受损者。

在三十多年的改革历程中,广大的一线职工承担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本,并为此做出了牺牲。例如,1984年以后的国有企业改革,无论是最初的“砸三铁”,还是后来的“三项制度改革”、“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买断工龄”等,都直接触动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政府单方面改变“游戏规则”的同时,没有考虑到职工的历史贡献和切身利益。仅以下岗分流为例,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研究报告,1995-2001年,国有部门的职工人数从11300万人下降到6700万人,大约减少了4600万人,约占原来职工人数的40%。同一时期,城镇集体部门的职工减少了1860万人,接近原来职工总量的60%。在这个时期,4300万职工成了登记注册的下岗者,其中3400万来自国有部门(蔡昉等,2004:1~2)。“这些情况说明:经济改革使全体居民受益的阶段已经结束,开始出现(至少短期中)明显的受损者。”(Simon Appleton等,2004:92)

如果一项社会变革使得一部分人的社会福利增加的同时,给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福利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这项社会变革是否可行就需要对这项社会变革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然后利用补偿理论来判断这项社会变革的可行性。一般来说,只要符合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标准,改革就应当继续推进。这也是我国理论界在意识到改革会使一部分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仍一直坚持推进改革的理论依据。但是,对利益受损者的补偿却始终没有有意识地进行。

为了使利益受损的广大职工支持改革,各级政府经常以改革是符合工人阶级长远利益的观念来教育职工,并承诺将来经济发展了,职工的利益是会得到补偿的。这也就是改革之初邓小平讲的要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以先富带后富的改革思路。

但是我们在谈到邓小平关于收入分配的思想时,只讲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很少提及他的上述关于先富带后富的思想。按照补偿理论,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获益者要从因改革而获得的收益中拿出来一部分补偿给受损者,否则改革到一定阶段就会难以继续深入。

近年来我国的劳资纠纷日益增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2007年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50万件、2008年为96.4万件、2009年为87.0万件。另据中华全国总工会2008年《第六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总报告》的调查发现,当企业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时,61%的职工表示有参加的可能(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劳动关系状况”课题组,2008)。

这表明,如果长期忽视对改革成本负担者的利益补偿,就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宁,还有可能掉入“中等收入陷阱”。2010年5月发生的持续了数十天的泰国“红衫军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证。邓小平在晚年非常明确地指出:“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已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少部分人获得了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中央文献研究室,2007:1364)

改革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经济体制改革必须遵循坚持社会正义的原则,改革方案的设计应使社会上处于最劣势的群体获取最大化的收益,使受损者得到应有的补偿,并尽量将他们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的范围和程度。当前,政府对受损者的补偿应该首先从提高劳动者报酬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做起,并将这一理念传达给社会各界。因为3亿多中国工人吃苦耐劳和默默奉献的精神以及他们在为中国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2009年末,美国《时代》杂志将“中国工人”评为年度人物“亚军”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五、工资集体协商与最低工资标准

劳资双方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过程中,依赖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高低又取决于最低工资水平的高低。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对集体协商谈判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我国劳动力市场目前已经形成一个从高端到低端的多层次工资体系,劳动力市场上工资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市场供求。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使得社会工资结构中最底层工资水平的高低不再由市场供求决定,而是由各省、区、市政府依据本地区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来确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此标准支付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实际上是一种法定工资标准,不会随着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其他层次的工资水平也都是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确定。

同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是政府在宏观层面对初次分配领域劳动报酬水平进行直接干预的唯一手段。目前,无论是对利益受损者的补偿,还是改变初次分配领域劳动报酬偏低的状况,各地区政府都应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水涨船高,只有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才可以为劳动者在今后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过程中提供一个有利的工资增长平台。

尽管主流经济学始终对最低工资标准持有异议,但是,最低工资标准这种稳定工资体系的作用在2008年国际金融海啸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在保障低收入的公平性、对以农民工为主体弱势群体的保护、从制度上杜绝危机期间血汗工资的出现等方面,最低工资标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最低工资在整个社会工资结构中就如同停泊在海湾里船只的锚的作用一样,起着稳定整个社会工资体系的作用。所以,最低工资常常被比喻为“工资锚”。

但是,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最低工资制度还不够规范。在金融危机初期,产品出口受阻,企业倒闭本是危机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企业为摆脱困境,纷纷要求降低和停止最低工资标准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主管部门以冻结最低工资增长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只能说明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不完善和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均衡。相比较而言,受金融危机影响更为严重的欧洲各国,在应对这次金融危机时仅仅是调低了最低工资的增长率(Thorsten Schulten,2009);而与我国同为“金砖四国”的巴西,却是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应对金融危机。

二是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过低。如果按最高一档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09年我国各省、区、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大体可以分为四档:800元以上6个;700元以上6个;600元以上15个;500元以上4个。我国有80%的地区的最低工资在560~760元人民币/月这个范围。这个数值均低于各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最低的地区北京仅为17.04%(信卫平,2010)。今年以来,我国上调或计划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省、区、市共有27个。从以上省区市看,平均增幅多在20%以上。但要达到全国总工会2006年提出的“力争用三至五年的时间,逐步使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的水平”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六、工会与集体行动权

实行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必然涉及到工会行为对整个经济的影响。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社会上均一直存在着争论。工会方面认为通过集体谈判可以提高劳动者工资,而批评者则称,提高工资的结果将会出现高失业率。

我们知道,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经济中,单个工人进入市场时,面对的是既定的市场工资率,他们只能是劳动力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然而,当单个工人聚集在一起,用工会形式联合成为一个整体时,工人就不再是一个个孤立的个体与企业进行谈判了,而是由工会出面以一个声音同企业进行谈判,工会的力量恰恰在于集体行动。

集体谈判的过程是一个劳资双方的博弈过程。典型的集体谈判过程通常是由工会方面提出高于期望值的工资要求,而厂商方面则提出低于期望值的工资承诺,在谈判的过程中,双方会不断调整自己的期望值,最后在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工资率水平上达成协议。集体谈判也可能破裂,工会的最后武器是罢工,而厂商的最后武器是关厂。这两种结果都会导致企业停产。

有关集体谈判最早的模型是由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提出的(桑普斯福特,2000:158~161)。希克斯模型中有一条“雇主妥协曲线”,其斜率为正值;还有一条“工会抵制曲线”,其斜率为负值。由于两条曲线的斜率相反,必定有一个唯一的交点。希克斯认为,该交点的位置取决于劳资双方谈判的技巧。因此当工会对雇主的妥协曲线不很清楚时,最初谈判时的工资开价往往较高,随着谈判过程的进行,雇主的态度或多或少地会显现出来,工会将相应地调整自己的工资要求。希克斯模型强调,罢工威胁是一种武器,它可以通过集体谈判向雇主施加压力,迫使雇主不情愿地支付较高的工资,否则雇主损失会更大。希克斯承认,在集体协商谈判中要彻底根除罢工现象是不可能的。“刀不磨要生锈”,所以,工会偶尔地操起罢工武器,目的是“磨刀备战”,是“提请”雇主意识到工会的权势,并不是为了索取较高的工资。希克斯指出,多数罢工是由信息不完备以及双方的判断失误所引起的。希克斯模型指出了信息不完备以及不对称的重要性。希克斯提出的这一模型后来为欧美国家的大量事例所证实。

我国目前由于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稀缺性的差异,造成劳动力市场更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水平基本上是企业说了算,劳动者则只能是一个被动的工资接受者。这种不公平的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造成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偏低的状态始终难以改变。从目前看,只有引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才有可能打破这种状态。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工会和企业通过集体谈判在确定了一个工资标准后,企业就可以按照这个工资水平雇用其所需要的所有工人。此时,企业已不再是“工资制定者”,而是成为一个“工资接受者”。企业行为也由此变得更像是一个竞争性市场的企业:雇用工人的数量直到其边际收益产品等于现行的工资水平。可见,一个谈判能力较强的工会可以同时有助于劳动者工资和就业水平的提高。工会的这种反抗企业买方垄断方面的作用在西方国家早期的历史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工会的抗衡力量使得劳动力市场上工资和就业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由于工会的这种作用是建立在拥有集体行动权的基础上,因此,为使集体协商谈判更加有效地进行,政府赋予工会集体行动的权利就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国已进行的一些集体协商谈判中,一旦谈判受阻,企业就常常以撤资或迁厂相威胁,而工会手中却没有相应的手段以对应,造成多数情况下集体协商谈判的还是企业说了算。总之,工会手中有没有这种集体行动权利和是否使用这种权利是两回事。当然,政府还应为工会和企业双方尽可能提供更多的信息,使集体协商谈判始终处在理性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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