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行为者的核扩散和核安全_核安全论文

非国家行为者的核扩散和核安全_核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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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结束后,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恐怖主义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尤其是核扩散)日益增长,对国际社会构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两者一旦结合,威胁程度更将极度放大。充分认识核恐怖主义可能带来的巨大危害,切实承担国家责任,持续加强国际合作,从而有效防止并最终战胜核恐怖主义,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今年4月12日至13日,备受瞩目的首届核安全峰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就加强核安全和减少核恐怖主义威胁达成了广泛共识。此次峰会的召开,标志着国际社会加强核安全的努力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虽然应对这一挑战的进程仍将艰难曲折,但历史将证明,这是朝着维护国际安全、人类安全的正确方向迈出的重要的一步。

与当代世界核秩序中的核军控、核裁军、核不扩散等重大领域相比较,对于各国领导人及广大民众,甚至对于国际问题学者(包括许多国际安全问题专家)来说,核安全①都是一个新的领域。加强对这一问题的基础研究与政策研究,普及核安全意识,具有十分重大、深远的意义。

关于非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

为防止核武器的扩散,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国际社会即建立起了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为核心的核不扩散机制。②这一机制的主旨是要防止世界上出现越来越多的核国家,针对的是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③后来国际核不扩散机制虽然不断有所改进,但总的看,这一主旨并未改变。

国际社会开始明确意识到非国家行为体核扩散问题的严重性,是在1991年苏联解体之后。当时苏联庞大的核武库、核材料及其先进的核技术分散到一些新独立的国家。前苏联地区很快成为非国家行为体进行核扩散所觊觎的对象。2003年,巴基斯坦核弹之父卡迪尔·汗全球核地下走私网络的曝光则进一步表明,不仅参与核扩散的非国家行为体日益增多,而且其扩散行为涉及的国家与地区也在不断扩大。2001年的“9·11”事件则进一步给国际社会敲响了警钟。有报道说,基地组织在“9·11”之前就试图获取核武器,在“9·11”之后更进一步加强了这方面的努力。

面对这一新的挑战,国际社会日益加强了对非国家行为体核扩散的研究,逐步形成了一些重要的共识,主要有四点:

第一,非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是由个人、跨国公司及恐怖主义组织等进行的核扩散行为,其主要表现是非法获取、生产和出售制造核武器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技术;此外,只要有可能,谋求直接获取核武器也是恐怖分子、恐怖组织的重要目标。

第二,与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相比较,非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行为更为复杂、分散、多元化。它可能怀有政治目的,也可能仅仅为经济利益所驱使;可能是自行其是的行动,也可能与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有紧密联系;可能被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或恐怖主义组织所利用,也可能就是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的直接行为——这恰恰是非国家行为体核扩散中最有害、最可怕的部分。

第三,对于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及其最终结果,即出现更多的核国家,威慑政策、特别是核威慑可以发挥作用;但是,对于非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特别是核恐怖主义,威慑手段却难以奏效。一旦核材料、核武器落入恐怖分子、恐怖组织手中,使用的概率将非常高。因为恐怖主义的基本手段就是滥杀无辜,核攻击的巨大危害和轰动效果非常有利于其达到恐吓、胁迫对手的目的;而恐怖组织作为非国家行为体,由于没有固定的居民、领土和政权,要对其进行核打击、核报复,很可能完全找不到攻击的目标。

第四,完善与加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对非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的防范与控制。为此,应在充分利用原有的各种防扩散措施与手段的基础上,建立、发展某些新机制,采取某些新措施;并最终使这些新的内容逐步得到各国的普遍支持而具有国际约束力。此外,还必须充分认识到,防止核扩散始终是一个整体,只有坚持不懈地将防止非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与防止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最终战胜核扩散威胁,有效防止核恐怖主义的发生。

关于核安全的定义

核安全的概念早在上世纪70年代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核安全准则》(Nuclear Security Guidelines)中就出现了。1979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又制定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④这是在早期与具体防范核扩散、核恐怖主义问题相关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然而,当时它涉及的范围狭窄,仅针对国际核材料运输安全问题,而且并未把非国家行为体及恐怖势力作为主要防范对象。在此前后,联合国也陆续通过了一些反对恐怖主义的决议,从反恐的角度开始涉及核安全问题。

随着上世纪90年代核走私形势的日益严峻以及近年来恐怖主义活动的日益猖獗,国际原子能机构于2005年对《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进行了重要的修订工作,使之覆盖国内敏感材料的运输、储存以及核设施安全等诸多方面。修改后的公约改名称为《核材料与核设施的实物保护公约》。近年来,为了统一认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安全咨询组又专门对核安全进行了定义:“核安全是指对涉及核材料、其他放射性物质或与其相关设施的偷盗、破坏、非授权进入、非法转移及其他恶意行为的防范、探测和反应。”

应该说,这是对核安全做出的一个严谨且较具权威性的定义,涉及的内容与IAEA的职权范围相一致。但是,如果将这一定义与2004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1540号决议⑤、200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⑥以及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提出的加强核安全的相关倡议、政策相对照,我们认为,这一定义仍需进一步完善。

例如,这一定义主要关注的是核材料、放射性材料及相关设施的安全,却没有把核信息、核技术及核专家的安全包括在内,也未将核武器的安全包括在内。又如,对于核安全的主要防范对象,这一定义显得过于抽象、笼统。再如,这一定义使用了“防范”、“探测”、“反应”三个词,它们是否能完全涵盖建立国家核安全标准、程序和相关法律,形成完备的核安全管理体系、监督体系、应急工作体系的丰富内容,也值得进一步研究与讨论。

今年4月召开的核安全峰会对于完善核安全的定义做出了积极贡献。峰会公报的第一条和第五条指出:“重申各国根据各自国际义务,对维护各自控制的所有核材料,包括核武器中使用的核材料,及核设施的有效安全以及对防止非国家行为者获取恶意使用此类材料所需的信息或技术负有根本责任;强调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核安全立法和监管框架的重要性”,“支持将经修订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和《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等国际核安全文书的目标作为全球核安全体系的实质要素”。公报的论述显然有助于各国对核安全形成更全面、准确的理解,从而对国际社会共同维护核安全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要不要把核武器安全明确包括在核安全的定义之内。由于此问题过于敏感,在现存多边制订的国际文件中往往对其采取回避态度。笔者认为,在理论上,应明确将其包括在定义之中;在实践中,则应坚持核武器的安全通常只能由拥有核武器的国家自己负责,但为确保其安全,可鼓励有关国家在自愿的基础上交流经验,开展合作。此外,从长远看,对于核武器的安全,国际社会也应逐步建立起预防和应对极端情况的机制。

对核恐怖主义威胁的认知

当前,随着核技术的普及,核黑市的发展,核电的复兴,更多“事实核国家”的出现,以及现存国际防核扩散机制缺乏有效应对非国家行为体核扩散的手段,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恐怖主义势力谋取核材料、核武器的可能性不断增加。在可预见的未来,尽管核恐怖活动发生的概率要比常规恐怖活动的概率小得多,但其危险性却与日俱增,一旦核武器被恐怖分子掌握,就将给人类文明带来巨大的灾难。

可能的核恐怖主义威胁主要有四种:

1.偷窃、夺取并爆炸核武器。这是核恐怖活动的一种极端形式。如果爆炸的是战略核武器,数十万人可能在爆炸的瞬间死亡,数百亿财富顷刻消失,放射性对人员造成的危害将持续数十年;如果是战术核武器,其危害虽小于前者,但仍十分严重。当然,发生这种事件的概率很低,因为从总体上看,核国家对核武器的管理十分严密。但由于后果特别严重,仍须对其保持高度警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某些“事实核国家”的核武器的安全关切正迅速上升。

2.利用偷盗、走私、购买等手段得到核材料,制造和爆炸核装置。恐怖主义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核材料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制造比较粗糙的核装置并将其引爆。相比较而言,由于核材料的不同特性及核装置超临界的不同途径,恐怖分子获取浓缩铀并用以制造枪法核装置⑦将是一种主要威胁。粗糙核装置的威力比核弹小得多,但是,如果在人口密集的地区实施爆炸,仍会造成巨大危害。

3.攻击核电厂及其他核设施,造成放射性污染。攻击核电站的形式有多种,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各不相同。总的来看,由于现代核反应堆的安全设计比较完善,保险程度较高,加之核电站是各国防范的重点,恐怖分子要借此造成直接重大安全危害并不容易。但即使是损害性较小的攻击,其对经济、政治、特别是社会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决不能低估。此外,不少国家拥有研究用核反应堆。这些反应堆的管理和保卫工作相对薄弱,有些离大城市较近,如果遭到恐怖分子攻击,也可能造成放射性危害。

4.散布非法渠道获得的放射性材料、制造并爆炸放射性脏弹。用放射性材料制造脏弹,其原理及过程都比较简单,如果获取了放射源,将之与常规炸药直接混合即可制造脏弹。在人口稠密地区发动脏弹袭击将会造成严重社会混乱,人员健康可能因放射性照射长期受损,商业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将受到严重干扰。

近年来,国际社会还进一步认识到,核恐怖主义的威胁可能并不止于上述几种。一种日益上升的担心是,非国家行为体可能利用网络技术对核国家的核武器、核设施指挥控制系统进行攻击,从而制造出多种可怕的前景。再者,如果恐怖组织确实掌握了一定的核攻击能力,其恐吓、胁迫、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能力将大大提升。此外,他们还可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散布核谣言,传播伪信息,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混乱。

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世界各国可能面临多大程度的核安全威胁呢?大体而言:第一,世界上众多国家都面临着非国家行为体核扩散的威胁,核国家及拥有较多核材料及民用核设施的国家更是首当其冲。其中,核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及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国家,处于混乱状况的国家,因其核安全能力薄弱,容易给非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行为以可乘之机。

第二,当前面临较大、较多恐怖主义威胁的国家,将来很可能也是面临较大、较多核恐怖主义威胁的国家。这些国家不仅包括许多国内冲突与社会矛盾严重、国家治理混乱的发展中国家,也包括一些卷入地区冲突较多、较深的发达国家。自小布什政府起,美国已明确把“恐怖主义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结合”视为其头号安全威胁,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然,恐怖主义(包括核恐怖主义)对各国的威胁不会一成不变,它可能随各国安全利益及其内外安全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第三,在核安全领域,虽然世界各国受到的直接威胁有较大不同,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即使是一国内发生的核恐怖袭击事件,其消极影响也会迅速向外扩展;而如果受到核恐怖主义袭击的是一个大国,其所产生的消极的政治、经济、安全影响将更为巨大。如果有一天恐怖主义势力真的掌握了核武器,核禁忌将成为历史,地区与世界的安全形势将发生巨变,所有国家都将受到严重威胁。核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噩梦,决不能让它成为现实。

总之,核扩散与恐怖主义已是世界上日益严重的安全威胁,核恐怖主义则是二者结合可能产生的最严重的后果。目前,核恐怖主义更多的还是一种潜在威胁。但是,如果国际社会不能有效战胜恐怖主义与核扩散,核恐怖主义终将成为国际社会现实的安全威胁。国际社会必须防患于未然。

核安全峰会的成果及其影响

今年4月12日至13日在华盛顿召开的核安全峰会,旨在唤起国际社会对于核恐怖主义威胁的高度重视,以确保核安全。峰会发表了《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公报》和《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工作计划》,承诺通过负责任的国家行动和持续有效的国际合作以及强有力的安全措施,应对和减少核恐怖主义威胁。这次峰会对于推动国际核安全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核安全已经成为一项国际议程。这次峰会有47个国家、地区组织及国际组织的领导人参加,是首次就加强核安全召开的国际多边峰会。对于这次会议,核大国均采取了积极合作的态度,这是会议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峰会达成的重要共识得到了国际舆论的普遍好评。峰会还决定于2012年在韩国召开第二次会议。这次峰会的成功召开标志着一个高层次核安全平台的建立,表明核安全国际合作的进程正在走向机制化。这一重大进展当然有利于美国,美国一直是这一议程的主要推手;但也有利于世界各国,因为核恐怖主义已成为国际安全的严重威胁,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分歧明显小于在其他核问题上的分歧。

第二,这次峰会对于统一认识,动员国际舆论,加强各国安全措施和国际合作,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峰会达成的共识主要反映在《公报》和《工作计划》两个文件之中:明确提出“核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安全最具挑战性的威胁之一”⑧,指明了核恐怖主义威胁的严重性、紧迫性;吸收了主要反恐公约条款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对核安全的内容做了更为准确的规定;指出核安全是“核裁军、核不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三大共同目标之外的又一“共同的目标”⑨,明显提高了核安全的地位;强调各国要各行其责并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加强了国家和国际法规⑩的建设;重申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国际核安全框架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并确认了联合国的作用和贡献;保持了和平利用核能权利与加强核安全之间的必要的平衡。会议期间,一些国家还达成了一些具有实质意义的加强核安全的双边、多边协议。由于提出了实现目标的四年时间框架,这次峰会将会加快一些国家批约和参加国际核安全机制、开展国际合作的进程。

第三,这次峰会不是一项孤立的行动,而是与2010年一系列核动向、核议程联系在一起的。峰会之前,4月6日,美国防部发表了新的《核态势报告》,适应新的安全形势,对美核政策、核战略做出调整。4月8日,美俄签订新的《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进一步较大规模地削减两国部署的战略核武器。5月,在峰会之后,五年一次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审议大会召开并通过了《最后文件》,朝着核裁军与不扩散的方向做出了新的艰难努力。核安全峰会确定的议程与内容与上述重大事件有着重要的、难以分割的联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维护和完善以NPT为核心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推动核裁军、核不扩散、和平利用核能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指出的是,这次峰会集中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而不直接涉及核裁军、防扩散,也不针对特定的国家,但它又对这些领域产生间接的正面影响,这正是峰会的成功之处。

然而,在充分肯定核安全峰会取得的成果的同时,也必须看到,落实峰会共识与承诺仍是一个长期曲折的过程。这次峰会形成的文件并不具有国际法效力,各国承担的责任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在核安全领域形成初具规模、有国际法约束力、有专门监管机构的多边合作机制仍是有待完成的任务;而要使更多的国家加入到这一进程中来,提升核安全意识,培育核安全文化,建立核安全能力,更需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由于核安全问题与核裁军、核不扩散、和平利用核能等问题密切相关,各国在这些问题上缺乏互信的状况也会给核安全合作带来种种困扰。此外,当前各国在核安全领域的投入、措施和手段上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少发展中国家既缺乏资金又缺乏技术,如果国际社会不能切实帮助它们提高核安全能力,加强核安全仍难以落到实处。

中国的政策

多年来,中国政府对核安全高度重视,在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这一次,中国又积极参加核安全峰会,对峰会取得成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在核安全峰会的讲话中,胡锦涛主席强调了中国的基本主张:第一,切实履行核安全的国家承诺和责任;第二,切实巩固现有核安全国际法框架;第三,切实加强核安全国际合作;第四,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核安全能力;第五,切实处理好核安全与和平利用核能的关系。他还对中国在核安全方面的主要努力做了清晰、概略的介绍。他指出,在国内,中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核安全法规和监管体系;在国际上,中国支持并严格履行现有核安全国际公约及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已经批准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并正在推动《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国内批约);中国积极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安全工作,同许多国家保持双边交流与合作(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是两个合作范例);中国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核安全援助,与有关国家合作在华建立核安全示范中心,将是中国在地区核安全合作方面的一项最新努力。(11)

不难看到,中国在核安全领域已经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重要的成果。

当然,非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和核恐怖主义是一项新的安全挑战,加强核安全也是各国面临的一项新的重大任务。中国的核安全政策将会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笔者在此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希望能对进一步加强与完善中国的核安全政策有所裨益。

第一,中国必须大力加强对核安全问题的研究和宣传,使之从国家少数部门高度关注的问题变为多数人有所了解、各部门都积极关心的问题。这应是此次核安全峰会提出培育核安全文化的题中应有之意。中国是一个迅速上升的大国、一个核国家、一个正在大规模发展核电的国家(12),加强核安全的任务将会越来越沉重,在培育核安全文化、培养核安全人才、发展核安全技术方面,任重道远,有大量工作要做。事实上,在此次核安全峰会之前,除了相关职能部门外,中国各级政府、智库、企业、国际问题研究者(包括安全问题专家)以及广大民众,对此问题实在是了解不多,对核安全威胁缺少紧迫感。

第二,对于核安全形势、特别是中国的核安全形势应有更准确、具体的威胁评估。到目前为止,中国在总体上仍将核恐怖主义视为“潜在威胁”,这与美国等一些国家将其视为最大安全威胁有较大的差别。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核恐怖主义对各国的威胁程度的问题,二是核恐怖主义的总体威胁问题。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各国面临的威胁确实有所不同,对有些国家来说,核恐怖主义已是严重的现实威胁,但对另外一些国家来说,则仍是较小的或潜在的威胁。那么对中国来说,是前者还是后者呢?需要做出准确具体的评估。就第二个问题来说,笔者认为,虽然恐怖势力在世界各地直接进行核攻击仍是潜在威胁,但其核扩散活动和利用脏弹进行攻击的可能则已对世界构成了现实威胁。因此,在总体上称之为“潜在威胁”恐怕也值得商榷。总之,对于核安全形势,特别是中国的核安全形势,一定要有客观、具体的分析与判断,这对于确保核安全,战胜核恐怖主义,至关重要。

第三,近两年来,一些欧美国家提出,核安全应成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第四大支柱,这个建议值得认真考虑。事实上,在此次核峰会之后,这已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在确保三大支柱作用均衡发展的前提下,高度重视核安全的作用,将是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有力加强与完善。事实上,正如上文所说,核裁军、防扩散、和平利用核能及核安全是紧密相联的,要维护当前的世界核秩序,并使之逐步朝着无核世界的方向发展,缺了哪一项也不成。由于核安全是一项新的国际议程,在今后一段时间,对之予以强调、多加重视是完全必要的。

第四,应准备采取一切手段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强调要用和平手段实现防扩散目标。针对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采取这样的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但面对核恐怖主义,仅用和平手段就不够了。2001年9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反恐决议曾明确提出,“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13)一切手段当然也包括武力手段。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对待美国提出的《防扩散安全倡议》(PSI)(14)。长期以来,中国虽然赞成倡议的防扩散原则和目标,但因其在一些方面与现行国际法不接轨,因而对其一直持保留态度。在新形势下,近来已有一些专家学者建议,中国应对PSI重新评估,争取与这一机制逐步开展某些合作,积极推动其改革,并最终加入进去,使之成为阻止核扩散、加强核安全的重要国际机制。(15)这些建议是有见地的,值得高度重视。总之,面对日益增长的核恐怖主义威胁,中国必须着眼长远,对在国际领域涉及防止核恐怖主义的一些十分敏感复杂的问题早做研究,预做准备,争取主动。

注释:

①核安全的英文为Nuclear Security,过去,国内研究界多将其译为核保安,而将Nuclear Safety(核事故的防范与应对)译作核安全;在此次核安全峰会前后,有关方面则采取了直译的办法,将其译为核安全,以至当前出现了“核安全”与“核保安”两者混用的状况。本文决定采取新译法,也建议今后均统一到这一译法上来,毕竟这次Nuclear Security Summit已被译作核安全峰会,并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就其内容来讲,核安全与核事故的防范和传统的防扩散均有区别,其主要是应对非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和核恐怖主义。对此,后文再加专门论述。

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68年签订,1972年生效,目前有189个缔约国。

③NPT的另外两大宗旨是核裁军与和平利用核能。

④《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年3月3日于维也纳和纽约同时开放签署,并于1987年2月8日生效。

⑤1540号决议是联合国范围内防扩散和防范恐怖主义活动的标志性事件。决议直接针对的是非国家行为体的恐怖主义威胁,目的在于在全球范围内防止非国家行为体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一决议弥补了NPT[0]等其他国际条约的不足,是对现有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重要补充与加强。

⑥该公约对核恐怖主义活动涉及的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核设施、核装置以及犯罪行为都进行了具体定义,所有以制造伤亡、损害财产或环境为目的拥有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装置的行为都被视为核恐怖犯罪。此外,出于同样目的破坏核设施或威胁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核装置的行为也属于核恐怖犯罪。

⑦一种把2-3块处于次临界状态的裂变装料(铀-235),在炸药爆炸产生的高压力推动下迅速合拢成为超临界状态的核装置。即使是枪法原子弹,其结构也比较简单,但要求装置较多裂变材料。1945年8月6日投到日本广岛的就是一颗枪法原子弹,代号“小男孩”,长约2.5米,直径0.71米,重约4吨,威力不到2万吨梯恩梯当量。经过改进,现在的枪法原子弹的体积、重量已显著缩小、变轻。

⑧《核安全峰会公报全文》,新华网华盛顿4月13日电,http://news.qq.com/a/20100414/002606.htm.

⑨同上。

⑩“工作计划”强调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订案、联合国1540号决议等主要国际核安全文书的重要性,并对美俄“打击核恐怖主义全球倡议”、八国集团“应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材料扩散全球伙伴计划”等倡议给予了一定的肯定。

(11)参见《胡锦涛在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中国日报网,2010年4月14日。

(12)2007年国务院批准了《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提出到2020年核电装机容量建成4000万千瓦、在建1800万千瓦的目标。目前,中国正在建设的百万千瓦级以上的反应堆有20余座,正准备开工建设的百万千瓦级以上的反应堆有10余座。按照积极的估计,到2020年我国拥有的反应堆数量和核电装机容量,将都排在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参见《核电自主化新征程》,《中国投资》,2009年5月13日,http://www.chinavalue.net/Media/Article.aspx? ArticleId=42701.

(13)《安理会决议严打恐怖主义》,新华社,2001年9月29日,http://www.china.com.cn/chinese/kuaixun/62679.htm.

(14)PSI系2003年由美国发起,旨在从陆海空阻禁涉嫌载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和相关材料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进出与扩散活动有关联的国家或非国家实体的国际倡议。目前已有90多个参加国,其中核心成员有20个。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决定对其进行改革,争取使之成为“永久性国际机制”。

(15)参见余民才:《对我国关于〈防扩散安全倡议〉立场之重新审视》,《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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