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特殊性及对策_农业保险论文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特殊性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性及论文,保险市场论文,我国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普遍原因

国内研究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文献很多,对其成因已形成了较清晰的认识。刘京生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和非商品两重性;李军提出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庹国柱主张农业保险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地趋于公共物品;陈璐则认为农业保险应属于混合产品中的第三种类型,是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冯文丽认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是各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原因。可见,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独特的产品属性。

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商业化经营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的双冷局面,导致市场失灵。农业是各国的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受益的不仅是农民,还包括整个社会;农业歉收,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整个社会(注:引自冯文丽: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与制度供给,金融研究,2004年第4期,126页.)。投保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间的差异就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这样,全社会就搭了农险投保人的“便车”。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使全社会受益。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也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全社会又搭了农业保险人的“便车”。但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无法对其正外部性进行收费,农业保险的消费量就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需求出现不足;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供给出现不足。供需双冷,农业保险市场必然失灵。

二.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特殊性

我国的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业这两个弱质产业的“弱弱结合”。农业和保险业是我国加入WTO谈判时的焦点问题,也是我国最不肯让步的问题。农业是我国基础最薄弱、比较效益最差、最不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但由于农业人口众多,农业又是我国最重要的基础产业。相对于农业来说,我国保险业的历史则更短,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保险业始于1980年,同发达国家具有几百年历史且规模巨大的保险业相比,劣势不言而喻。两个弱质产业的结合,使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1.过大的人口规模放大了我国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我国是了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财力有限,农产品供给不可能主要靠进口。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关系着社会稳定,维系着国家安全。如果农民愿意购买并且保险公司也愿意供给农业保险,农产品供给就会增加,农民和农产品消费者都将受益。但由于农产品的需求缺乏弹性,农民的实际收入可能会下降,这样农产晶消费者将获得农业保险的全部收益。若农民不愿意购买或者保险公司不愿意供给农业保险,农产品供给将会减少,农民和农产品消费者都将受损。同样地,由于农产品的需求缺乏弹性,农民的实际收入可能不降反升,但国家的粮食安全将受到威胁,社会的稳定可能会遭到破坏,经济将出现倒退。“无农不稳”,各国的农业都很重要,农业保险也都具有正外部性,不同的是我国的人口规模太大。

2.过低的农产品价格和商品化程度降低了农业险的“可保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商品时,将考虑保险标的的出险率和出险损失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只有当保险标的在他的财产结构或收入来源中占的比重较大,同时出险率也较高时,消费者才会为它投保。近几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同时,农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诱使大量的青壮年农民远离土地,农业有成为农民“副业”的趋势,为其投保的必要性越来越小。

3.过于追求GDP增速的旧发展观使农业保险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农业的边际成本高,边际收益低,对GDP增长的贡献较小,对地方官员的边际政绩贡献率更小。因而对有些地区来说,实现粮食自给还不如直接进口或从外地购进经济,发展农业不如发展工业。但农业事关国家安全,进一步加强、巩固其基础地位符合我国的“集体理性”,这就要求发展农业保险,实现农业稳定。

4.农民收入过低,农险费率过高抑制了农业保险的需求。作为消费者,农民是最大效用的追求者,在收入微薄的情况下,总是力图使效用最大。当农业保险的边际效用小于其它商品的边际效用时,收入过低的农民会不断地用其它商品去替代农业保险,直到其它商品的边际效用递减到与农业保险相等时为止。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民,还有很多迫切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将有限的收入用来满足那些更为迫切的需要将比用来购买农业保险更能提高其效用水平。对他们采说,保险商品还属于奢侈品。在农民脱贫致富,购买力显著增强之后,保险商品将逐渐进入他们的消费领域。这时候农民将优先购买具有最大边际效用的保险商品,即将优先对自己面临的最大风险进行投保。刘茂山教授认为,对于与企业生产和人们生活最密切的保险的需求程度大于那些与企业生产和人们生活关系不太密切的险种的需求程度。农民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会优先为风险最大、最重要的财产、经济利益或人身危险购买保险,农业风险位置靠后。另一方面,在收入有限的制约下,农险费率过高加重了需求不足的程度。

5.过小的经营规模加剧了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农业生产主要在户外进行,受系统性、灾害性天气及疫情影响较大,这些中外并没有本质区别。中外农民的侥幸心理、逆选择和道德危险的程度应该也没有显著性区别。不同的是,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每个家庭拥有的田地较少,规模上根本无法同外国的大农场相比。这样,虽然非系统性风险得到了充分的分散,但信息不对称却更加严重。单个农户的隐蔽信息和隐蔽行为几乎不可能被外界发现,加大了保险公司的展业、承保、定损、理赔的难度,提高了经营成本,费率也就没有下降的可能。同时,由于我国农产品的商品率很低,农民种地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自给,不是创收,事实上也不能创收。农民不打算靠农业脱贫致富,当然就更不需要农业保险了。

6.边际收益过低是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高利润险种的存在加速了农险资金的转移。根据生产者行为理论,在承保能力既定的前提下,保险人最大化其收益的条件是使投入到各种险种上的最后一单位承保能力所带来的边际收益相等。如果同一单位承保能力投入到农业保险上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小于投入到其它险种上的边际收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保险人就会不断地减少投入到农业保险上的承保能力,转向其它险种,直到农业保险与其它险种的边际承保利润相等时为止。1993年以来,我国保险业持续高速增长,而农业保险却日渐萎缩,这正是各保险人理性行为选择的结果。我国的保险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有很多利润丰厚的险种、险别有待保险人去开发,在利润的吸引下,农险资金加速向这些能赢利的险种转移。在“大蛋糕”没有分完之前,保险人不会去吃“小蛋糕”,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也出现不足。

7.农业的弱势地位表现在“人大”中就是农民代表们的“声音”过小,农业保险法迟迟不能出台。美国的农业保险建立于大危机过后,是灾难迫使的结果;日本是人口大国、农业小国,强烈的危机感驱使他们建立起农业保险;法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产值在GDP中的比重较大,所以农业保险得以建立。我国则不同,虽然农民占总人口的80%,但农业在GDP中的比重却很小,农业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时代也已经结束。现阶段,农业的主要作用是吸附劳动力,保持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为工业化创造条件。当粮食安全受到威胁,中央下决心抓农业时,各级政府就会“权宜性、补救性”地重视一下,丰收后就又转向“口头或文件”重视,因为农业的边际政绩贡献率太低。多年来,“人大”中农民代表的数量虽然很多,但理论水平有限、说服能力不强,“声音”不大。关心农业的专家学者虽然很多,但由于分区选举的原因又很难当上人大代表,进而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就一直,未能出台。

8.政策性农业保险启动资金筹措困难。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启动经费巨大,短期内难以筹措。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占用大量的建设资金,短期内也不会有很大的成效,与各级地方政府快速发展经济、迅速提高政绩的愿望相悖。理性的地方政府总是将有限的资金投向能产生最大边际效益的产业或部门,不会投向回报率低下的农业,更不愿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在农业问题上更愿意采取补救性而不是预防性的措施。因此,必须考虑政府理性经济人的特征,在筹措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启动资金时,应通过发行长期国债的方式融资,不应侵占有限的当期财政资金。

9.农业保险的供求曲线特殊。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对保险商品的价格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即官定费率,一经确定不允许随意变动。保险商品的价格即保险毛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其中纯费率在农险的价格构成中起决定作用。通常,纯费率等于农业生产的损失概率,是精算师依据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测算出来的相对稳定的指标,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价格的升降空间很小,具有一定的刚性。保险商品也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对特定的农业保险,农民支付的纯保费应等于该项农业收入的期望损失(注:引自厉以宁主编:西方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7月,78页.),即:h=p·l+(1-p)·0=pl。其中h是农民支付的纯保费;p是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l,是在农业风险发生的条件下,农民财产的损失额;l-p是不发生农业风险的概率;pl为农民财产的期望损失。

从金融学角度看,保单是一种有价证券,是保险公司发行的一种特殊融资工具。保险费率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也是保险公司未来的赔偿概率,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发行保单的筹资成本。当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时,它的风险很大,保单筹资的成本很高,保险供给量很小(见图1)。当农业保险的费率下降时,供给量会随之增加。由于我国的保险费率是官定的,保险公司不能根据市场供求随意调整农业保险的毛费率,即使降价,也只能略低于毛费率,不能降到纯费率以下,否则保险公司将会亏损。反之,当农业保险的费率较低,保险公司发行保单需支付的成本较少,投保人的收益较少时,农业保险的需求量较小。随着费率的上升,保险公司用保单筹资的成本上升,投保人的收益增加,农险的需求量就会增加。但等价交换的原则要求,农民支付的费率只能等于或略高于纯费率。保险公司只愿以略低于毛费率的价格销售保单,农民只愿以略高于纯费率的价格购买保单,如图1所示,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就会不相交。庹国柱教授指出,在农业保险中会出现保险公司的供给曲线和农民的需求曲线不相交的现象,农险市场必然失灵。

图1:农业保险供需曲线图(注:参见张亦春主编:现代金融市场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7月,280页.)

三.纠正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对策

1.为了农业稳定与粮食安全,国家必须先行动,由其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农业保险法,以此规范政府在实施农业保险中的行为。在农业保险法尚未出台之前,先由中央政府颁布一部农业保险条例,以约束地方政府,避免其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使农业保险摆脱人治,走向法治。

2.农业保险应实行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发挥职能进行调节和弥补,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是国外调节农业保险市场的成功办法。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启动资金应通过发行国债,而不应用财政支出的方式来解决,以保护政府启动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民直接进行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财政补贴。直接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把农民推向保险公司,将使需求曲线上移;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补贴,使其获得必要的利润,将保险公司引向农业,供给曲线将下移,供求曲线就会相交。”以险养险”,特许农业保险人经营一定范围的农村险,以其赢利弥补农业险的亏损。这样,虽然形成了垄断,损失了市场效率,但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过渡性的好办法。

3.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政府直接开办农业保险公司往往垄断严重、效率低下。应充分利用人保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经验和现有资源,借鉴国外的经验,将农业保险交给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实现政府、保险公司、农民三赢。政府为农业保险人提供分保,以化解巨灾风险,确保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互助性农业保险合作社虽有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优点,但不利于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保险的专业性也非普通农民能够理解。在我国,合作社模式成功的例子并不多,往往容易产生一些臃肿、低效的机构。

4.提高农产品价格,提高农业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增加农业风险的“可保性”。现阶段,我国开展农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保障农业稳定与粮食安全,不是促进农民增收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应采取强制保险,对经济作物则应实行自愿保险。可以先在重点地区的重点品种上进行试点,如湖北的大米、新疆的棉花等。政府应将种粮补贴转为农险保费补贴,转易变性的支持为永久性的义务;也可暂缓取消农业税,直接用这笔资金替农民投保农业险。

5.保险公司可聘用部分懂农事、善活动、诚实守信的农民充当代理人和公估人,其佣金由业务的质和量共同决定,以克服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还可邀请地方政府参股当地分公司的农险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以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地方保护主义。

标签:;  ;  ;  ;  ;  ;  ;  ;  ;  ;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特殊性及对策_农业保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