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第三产业能否创造价值的观点述评_商品价值论文

20世纪90年代第三产业能否创造价值的观点述评_商品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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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9;F04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842(2000)05-0086-04

关于第三产业能否创造价值或第三产业中的哪些部门创造价值、哪些部门不创造价值的问题,早在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理论界就曾展开过讨论,但不够深入具体。进入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第三产业究竟能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又一次成为经济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使这一理论的研究更加深入具体,与现实经济生活更加贴近。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全面肯定第三产业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并把它纳入“社会劳动”的范畴,认为它是创造价值的。“这里的‘社会劳动’是指社会从事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各种劳动,即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从事的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实践活动,或者说,是社会需要劳动的简称。”[1](P58)“应该说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也就是说,除了本企业生产人员的直接劳动外,还包括了科研、教育、文化事业部门、国家管理部门以及先前企业等提供的劳动,包括物化劳动,都属于间接劳动,合称社会劳动,由社会劳动创造价值。”“因此,不能说物质产品只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成果,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以及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劳动就不是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1](P59)由上可见,这里所说的“社会劳动”不仅实际上包括了第三产业所有部门的劳动,而且还把物化劳动(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也包括在其中了。撇开物化劳动和直接生产者的劳动不说,单就社会其它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都能创造价值这一点来说,涵盖范围过宽,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也相差较远。因此,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在经济理论界引起很大争议是难免的。

二、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论

针对“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的观点,有的人认为,并非第三产业中所有劳动都能创造价值,只有那些为物质商品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具有生产性的服务劳动才创造价值,而那些非生产性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有的人指出:“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创造价值的劳动,一般来说,是指凝结在使用价值对象性上的抽象劳动。[2](P13)这种使用价值虽然可以表现在物质产品上,也可以表现在非物质产品的服务上,但它们的价值只能是生产性劳动创造的。因此,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第三产业能否创造价值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而要作具体分析,特别重要的是要把握以下两点:“第一,要把人类劳动区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只有生产性抽象劳动才创造商品价值。”“第二,第三产业的服务形态的劳动也要区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生产性服务劳动同样创造价值。”[2](P13、14)而非生产性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劳动和为生活服务的产业中同物质产品结合在一起,其劳动能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属于生产性服务劳动,而为生活服务的产业中所提供的服务随即消失的劳动属于非生产性服务劳动。

相反,有的人不赞成用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别作为衡量第三产业能否创造价值的标准或依据。他们认为,生产劳动概念和创造价值劳动概念在经济关系上内涵是不同的,前者体现简单劳动过程和特定社会生产关系,后者只体现一般商品经济关系。因此,生产劳动的规定性与这一劳动能否创造价值并无必然联系,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归结为生产性劳动价值论是不正确的,将生产劳动又归结为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也是不科学的。在商品社会中,“一切创造社会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同时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这就是判断商品社会某种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唯一标准。”同样,“判断第三产业中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标准是:其劳动是否为社会创造使用价值。”基于这样一种判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三产业的绝大部分劳动都具有为社会创造使用价值的意义,从而是创造价值的劳动。”[3](P13、16、17)

三、第三产业中生产非实物使用价值的劳动创造价值论

针对第三产业中不生产实物产品的部门就不创造价值的观点,有的人认为,价值的承担者是使用价值,但使用价值并不一定只有实物一种形式,非实物的使用价值也可以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因此,第三产业中从事运动形式和服务形式的劳动也创造价值。例如运输业只提供位移,服务业只提供服务,它们并不提供实物产品,但它们同样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因此,说劳动创造实物就创造价值,不创造实物就不创造价值。把是否创造价值简单地归结为是否创造实物产品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把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纯粹服务都具有此特征)作为劳动不创造价值的论据也是不能成立的。“判断劳动是否形成(创造)价值,不是要看它是否固定在某个可以捉摸的物品中,而是要看它是否是‘社会劳动的化身’。”“以不创造物质产品为依据,说明第三产业不创造价值是不合逻辑的。……三大产业的所有劳动,无论是工农业劳动,还是服务劳动,只要它们能创造出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就创造价值。”[4](P19、20)

四、非物质生产部门劳动创造价值论

这里所指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劳动,即通常所说的第三产业劳动。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第三产业中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劳动是创造价值的,除了物质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里继续的劳动创造价值外,他们还对其中几个理论界颇有争议的重要门类进行了分析。

第一,纯粹的商业劳动可以创造价值。有的人认为,“由于纯粹商业劳动为物质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两方面的服务,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使用价值,满足他们的需要,而且他们在这种劳动中又支付了脑力和体力,因此,……纯粹商业劳动也是可以创造价值的。”[5](P48)还有的人认为,商业劳动从而服务劳动是生产性的,无论是属于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继续的劳动,还是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劳动,都是生产性劳动,说后者只实现商品的价值而不创造商品价值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商业工人所从事的一系列商业劳动,在实现了商品全面转手的同时也必然会加进新的价值,这些新加进的价值和商品在生产领域形成的价值一起构成商品的总价值。”“从使用价值的角度说,……商业工人所从事的把商品由生产领域移动到消费领域的商业劳动,也参与了商品使用价值的最后完成,因此也是生产商品的总体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商业劳动在参与商品使用价值最后完成的同时,当然也在增加着商品的价值。”“从劳动二重性的角度说,……商业工人的抽象劳动也会创造新的价值,商业抽象劳动是商业价值的实体。因此,如果不承认商业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那么实际上就是没有把劳动二重性学说贯彻到底。”[6](P41)由此可见,主张第三产业中的商业劳动创造价值的人不仅把商业劳动看成是生产性劳动,而且认为商业劳动一方面可以生产出非实物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又可以创造出新价值,这是劳动二重性作用的必然结果。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承认商业劳动创造价值,同时也就承认了商业利润并非是从产业部门转移来的,而是商业工人自己创造的。这就意味着商品的总价值包括生产领域工人创造的价值和流通领域工人创造的价值两部分,就可以解决传统分析中无法克服的矛盾。“商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商业利润来源于产生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命题是同价值规律的要求相矛盾的。只有承认商业劳动也创造价值,商业利润是商业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才能克服这一矛盾。”[6](P42)从而使价值规律贯彻到底。

第二,可供消费的服务劳动既创造社会使用价值,也创造价值。“这些可供消费的服务范围很广,包括一切可满足个人物质、文化、精神需要的服务,诸如居民服务业、旅游业、文化艺术、广播电视。”[3](P16)

第三,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的服务劳动创造价值。如教师、医生的服务劳动,这些服务劳动本身具有社会使用价值,能够保持和提高劳动能力,也能创造价值,其价值可以加入到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即劳动力价值之中。[3](P17)

第四,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劳动也可以创造价值。“由于金融工作者为社会提供如上的使用价值,满足了社会需要,同时他们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又耗费了脑力和体力,因此,他们的劳动也是可以创造价值的。”“存贷利息的差额再扣去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就是金融劳动创造的新价值。”[5](P49)

第五,国家公务员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国家立法机构人员的立法劳务、国家军队指战员的军事活动以及国家公检法机关人员的司法劳务以及武警、交警的劳务也都是不能创造价值的。他们的工资报酬,如同行政公务员一样,均来自财政分配,从而不属于价值分配而属于价值创造。”[5](P51)

也有的人不同意上述观点,他们认为国家行政、执法、国防活动这些社会服务领域,从管理社会化大生产这个意义上说是创造价值的。他们指出,“不仅企业生产过程的指挥和管理者的劳动具有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意义,而且从社会生产总过程来看,国家公务人员承担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也具有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意义。”[3](P17)

第三产业究竟能否创造价值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根据第三产业中不同部门的特点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为促使我国第三产业迅速发展提供分类指导。我们既不能以社会劳动和生产性劳动为依据,也不能以是否生产物质产品为依据,更不能以第三产业提供的服务劳动是否对社会有用为依据来判断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商品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和商品生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与产业划分没有必然联系。确定某种劳动能否创造价值,不是简单地看它处于哪个产业或哪个部门,也不能完全依据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要看它是否是从事商品生产所耗费的抽象劳动。只有这样,才能作出科学的回答。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的外延在不断扩大,不仅物质商品生产高度发达,而且非物质商品生产迅速发展,技术商品生产和服务商品生产发展更快,从事这类商品生产的劳动都创造价值。第三产业中既有创造价值的劳动,又有不创造价值的劳动,要作具体分析,大体上可划分为四个层次:(1)第三产业中具有物质生产性质的劳动和属于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继续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比如城市公用事业中从事供水、供电、供气等工作的职工的劳动,运输业中从事货运工作的劳动以及商业活动中从事商品的分类、包装、保管、运输等工作的劳动。(2)第三产业中的服务劳动要区分为不同层次:商业、银行、保险、物资供应、广告等行业,主要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服务,这类劳动一般来说不创造价值;为人民生活消费提供服务的劳动,如理发、洗澡、照像、旅馆、旅游、保育、医疗等,这类服务实质上是商品,所以,这类服务劳动也创造价值;同时兼有生产与服务二重性的服务劳动,如客运、公共交通、邮电通讯、饮食、修理等行业,这类劳动也创造价值。(3)生产技术商品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4)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等部门的劳动从总体上看是不创造价值的。由上可见,笼统地说社会劳动、生产性劳动、非物质生产部门或第三产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是不确切的,是缺乏科学根据和实践基础的。

〔收稿日期〕200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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