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农村合作银行的建立_农村信用社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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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4年出台的金融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建立农村合作银行以来,农村合作银行是什么性质的金融组织?建立农村合作银行是不是还要坚持合作金融的改革方向?建立农村合作银行是不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措施?一直是人们关心和研讨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的现状

(一)总体很大,个体很小。全国有农村信用社5万个、代办站24.7万个、县联社2392个,职工61.4万人、代办员26.5万人,其机构和从业人员比哪一家银行都多,遍布全国乡村集镇。但所有农村信用社都是独立法人,县联社是它们的联合组织。每个信用社都很小,一般都只有职工三、五人或十多人不等;大城市郊区的信用社职工也有几十人的,但那是极少数。通常人们很容易认为信用社象国有银行那样是一个很大的整体机构,而忽视它们是众多的很小的法人单位。

(二)信用社的资金,集合起来看数量很大。1995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存款已达7000多亿元、贷款5000多亿元。分开来看,每个信用社的存贷款不过几十万、百余万,甚至只有十几万的,资金力量很弱、本身资金营运收入不足以养活本身职工的信用社占半数以上,有约半数的信用社要靠借农业银行的钱去办业务。同时,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郊区的信用社存款又很多,如北京郊区有些信用社的存款就达到十几亿元。各信用社的资金力量极不平衡。因为信用社的存贷款数量很大,在宏观调控中对它们也和对国家专业银行一样管理,实行“规模控制”,这对大中城市郊区的信用社是很必要的,但对占信用社半数以上的贫困社则既无必要、也窒息了它们的生机。

(三)信用社经过十多年改革,仍存在名实不符问题,至今还不是同一性质的整体,而是在信用社名义下的很多不同性质的金融实体。农村信用社五十年代就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过独立的金融组织、银行的基层机构、人民公社的信用部等存在形式。1983年以前,信用社的性质定为:既是合作金融组织,又是农行的基层机构。1984年国务院颁发105号文件,批准农业银行提出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指导思想很明确,要把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它应是归社员所有、为社员服务、由社员管理、按合作社的原则办社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努力,有一定的进展。大多数省份的信用社和农行营业所已经分设;除交纳存款准备金外,信用社已有权使用自己的资金实行自主经营;绝大多数省区已经恢复了信用社的民主管理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社务管理委员会;扩股和恢复了多年未实行的社员分红。由于能自主经营、业务范围扩大、利率浮动幅度大于银行等原因,业务有很大的发展,1995年与1979年相比,存款增长了27倍、贷款增长了87倍。但这些进步离对合作金融组织的要求还很远。信用社的业务活动并没有和社员的生产活动相结合,对社员也没有什么优惠,民主管理组织流于形式,实际上还是“社干办社”;信用社与社员并未形成利益共同体,普遍不实行“利润返还”;信用社还是听命于银行,社员对社务和经营并没有真正的决定权。现在,大中城市的信用社资金很多,主要发放郊区集镇和城市的工商业贷款,实际上变成了一般的商业银行。和农行营业所实行“所社联营”的地方(主要是山东、江苏、广东等省),信用社类似农行的基层机构。中西部的一般农业地区,还保留合作金融的形式和某些内容,其中许多地区的信用社,要依靠农行的资金支持才能办理业务和维持自己的存在,和社员也没有多少联系。它们之所以能继续存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地方政权坚持要有信用社,因为没有信用社,资金的来源就少了一条渠道。这些信用社很多都是靠银行生存的一个附属组织。

(四)信用社没有成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国家对合作金融的优惠政策也不能落实。中央银行这几年对信用社和国家专业银行一样管理。存款准备金也是13%,1995年底余额达870亿元;备付金5~7%,余额达300亿元。信贷资金也是实行“限额管理”,多存不能多贷,1995年还实行“限额按季管理”,只是到1996年才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存贷利率也要执行和国家专业银行一样的基准利率,只是上浮幅度可以达到60%,同时要求对农业生产贷款不上浮或少上浮。信用社也办保值储蓄,但保值贴补要由自己负担。财税方面对信用社也没有什么优惠,1995年交纳营业税达33亿元。

(五)信用社历来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的社赚钱、贫困地区的社赔钱。1983年改革前及此后的一段时间,是赚钱归社、赔钱由农行补贴。最近两三年信用社亏损面越来越大,亏损金额越来越多。1993年亏损面为21%、亏损额14.7亿元,1994年亏损面扩大为33%、亏损额达42.6亿元,1995年亏损面更扩大为45%、亏损额高达84.15亿元(含保值储蓄利息支付因素)。面对这种状况,信用社应当怎样深化改革呢?对此历来有不同意见:很大一部分农行同志认为信用社改革的出路应当是实行“所社联营”。农行还有很多同志主张建立“一行两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县以上是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是作为合作金融组织的信用社。信用社和农行中做信用社工作的同志,则主张建立从中央到乡镇的独立的、垂直的信用社系统。地方政府主要是富裕地区的地方政府则倾向于把信用社变为地方银行。中央银行侧重在领导关系的改变,主张加强信用社的县联社,暂由农行领导县联社进行信用社改革工作,经过两三年,条件成熟后,县联社划归中央银行直接领导。可以看出,这些主张都是各部门从自己的角度和利益出发的。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有些改革主张没有回答信用社要怎样改革才最有利于农村商品经济的成长和发展?信用社要怎样改革才能成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二、建立农村合作银行的有关问题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议》中明确指出,供销社和信用合作社要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它们为农服务的作用。但从1994年把建立农村合作银行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提出来后,各方面对建立农村合作银行的议论很多,对怎样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的问题则谈得很少,至于两者的关系更很少触及。

建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指导思想很明确,就是要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建设一个作为商业银行的城市合作银行,在这里“合作银行”只不过是名义而已。农村合作银行的建立是否也是这个模式?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的回答。要建立的农村合作银行是合作金融组织还是商业银行?它是在全体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还是只在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郊区的信用社基础上建立?这个农村合作银行是地方银行,还是全国性银行?如果农村合作银行是商业银行,它是否会助长农村资金流向城市、流向工商业?是否会加深农村投资短缺问题?如果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全部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其商业银行的性质和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性质的矛盾如何解决?如果只在富裕地区的信用社基础上组建,那么占信用社大多数的贫困地区和一般地区信用社的资金和困难如何解决?过去农行可以运用富裕地区信用社的存款,支持和调节贫困地区和一般地区信用社的资金需要,这个重担将来是否转移到农村合作银行肩上?建立农村合作银行的问题提出来了,但与之相关的许多问题似乎还没有得到充分考虑,更谈不上得到解决了。

虽然中央始终坚持要把农村信用社建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但是不少同志因为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重阻力,对此还是缺乏信心,于是又回到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有没有建成合作金融组织的必要和可能的老问题上来。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有各种各样的合作经济组织,为不同层次的个人社员或团体社员提供服务,它们是合作社的性质,实行企业管理制度,目的是为了帮助社员抵御大资本家、大银行家、高利贷者的剥削和欺凌,用社员合作的力量,提高自己的竞争和生存能力。我国农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要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还存在众多的小生产者、小商小贩、家庭工厂、庭院经济、私人小业主、小型工商企业,他们构成农村商品经济的初级层次,这是私人资本、中产阶级的培养基,其中将生产出很多私营工商业、小城镇,创造数量巨大的就业机会,为农村剩余劳力就近有序转移提供了最重要的条件。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对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都是绝对有利的。而这个初级层次的商品经济活动,同样需要相对应的金融服务,我国的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信用社将是对这个经济层次提供金融服务的最适宜的组织形式。将来农村金融体制可能形成的格局是,对县及县以上的城市和大集镇,以及较大型的一、二、三产业的企业,由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县以下的集镇和广大农村、广大农户和其它小生产者、乡村企业,由信用社提供服务,并与社员形成利益共同体。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加需要合作金融,因为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合作金融是作为对资本的一种对抗力量而存在的。

如果建立农村合作银行,它应当是有助于壮大农村合作金融的力量,应当是更能充分发挥合作金融为农服务的作用,而不是相反。建立一个农村合作银行是容易的,但如果同时使一片农村信用社消失了,要重建这样一片农村信用社网就要困难得多了。

三、几点认识和建议

(一)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方向,必须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按合作社的原则办社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经济决定金融,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初级层次需要合作金融,它是农民自助和互助的组织。目标必须明确,认识必须统一。过去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展迟缓的原因,首先是目标不一致,都说要改革,但想达到的目的不同。

(二)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组织形式只能是众多的、小型的、独立的法人。它只有深入农村、贴近农民,才能为社员提供及时的、灵活的服务,才能使社员有可能了解信用社的经营情况、参与管理。乡镇信用社可以参股组织县联社,县联社帮助解决各信用社共同需要而一个社又难以独立解决的问题。更大范围的资金拆借、现金调拨、汇兑结算、信息沟通,则可通过同银行的业务关系解决。建立信用社从乡镇到中央的垂直系统是不符合信用社的性质的,这样就会产生“多级管理、一级经营”的问题,发生上级社抽调基层社资金的现象,使各级社只服从上级社而不听从社员的意见,社员无法实施管理。这样信用社终将蜕化为一般盈利的金融机构。如果希望在地、省、中央各级有信用社的代言人,只要设立“合作金融协会”一类组织就行了。

(三)拟建立的农村合作银行的性质如果是商业银行,那就与深化信用社改革风马牛不相及。如果只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的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那就是把一部分最有资金实力的合作金融组织变为商业银行,削弱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力量。农村视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可以增加商业性的金融机构,但不一定要以削弱现有的合作金融组织和资金力量为条件。如果一定要以现有信用社为基础建立商业性的农村合作银行,就必须有能补救因此而发生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削弱、资金转移等问题的措施,因为这种变革使合作金融资金转变为商业银行资金的数量可能达到全国农村信用社现有资产负债的三分之一以上。否则谁来填补这个缺口呢?怎样保证对农村和农业的投入不减少呢?

(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郊区那些业务经营已经商业化、非农化的基层信用社,可以改组成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其余地区的基层信用社,要坚持合作金融的改革方向。改革几十年来形成的体制,改变千百年来形成的亿万人的观念,需要时间,对信用社改革要有耐心和坚定性。根据我国情况,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具体形式可以有以下三种:一是基层社都是独立法人,县联社是基层社的联合组织,由基层社入股组成,为基层社服务。县联社由人行(有人行机构的地方)或其委托银行(无人行机构的地方)依法管理和指导其业务,但不得干涉基层社的合法经营活动。二是基层社是独立法人,由其层社和农行入股组成县联社。县联社在业务指导、业务稽核、组织资金融通、组织结算、信息咨询、干部培训等方面为基层社服务,发挥作为基层社的联合组织的作用;同时它也是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结合部,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农行帮助县联社履行对基层社承担的各种义务。三是既然承认农村信用社是社员的资金互助组织,就应当承认农民有自己组织信用社的权力。这就要打破一个乡镇只能设一个信用社的传统。国家要尽早颁布《农村信用社法》,以依法管理农村信用社。建立农村信用社要依法定程序经中央银行批准,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制定优惠政策,持持合作金融发展。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制度,没有国家的维护和支援是很难建立和贯彻的。对于真正属于合作金融性质的农村信用社,国家应当在财税、信贷、利率等方面给以优惠待遇和扶持。对于名实不符的信用社则应视同一般商业性金融企业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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