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德国的非国立高等教育——--对其历史发展、类型结构、政策法规及其现存问题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其论文,德国论文,高等教育论文,政策法规论文,类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德国高教体制以公立性为基本特征,真正民办或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不过是近二、三十年的事情。从这个角度研究德国模式,总结其经验,对我们在坚持国立高教体制为核心的前提下引进和发展民办或私立形式的非国立高等教育,无疑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非国立高等教育的形成、发展及其结构类型特征
德国是文化联邦主义国家。根据其宪法,文化和教育事业(包括高等教育)属于各州的事务,国立高等教育因而等同于州立高等教育。州政府不仅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也是高等教育的主管机构。而一切不是由州政府所举办的高等学校,均被视为非国立高等学校。根据主办机构的区别,可分为教会高等学校、典型的私立高等学校和联邦政府高等学校三大类,前两类的非国立性容易理解;后一类指由联邦政府部门所举办的高等学校,例如七十年代建于汉堡和慕尼黑的联邦国防军大学,以及设于杜伊斯堡和柏林的联邦邮政专科学校等。它们的非国立性建立在文化联邦主义的法律特征基础上。可其事实上的国立性,也就是说它们由国家财政(联邦财政)而非由其它私立财政渠道支持,从本质上与州立高等学校是一致的。
德国真正的私立高等学校是那些既非由国家,也非由教会所举办的高等学校,它们产生于本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由社民党和自民党联合执政的联邦德国政府实行了教育的全面开放政策。由于高等教育面向所有完全中学毕业生开放,中学毕业生的升学率迅速达到了15-20%。虽然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兴建了不少的高等学校,可还是远远满足不了需要。从教育政策上考虑,人们马上想到了借鉴美国的私立高等教育模式,并试图以此从数量上弥补国立高等教育的缺口。另外,尽管国立高校师资力量雄厚,办学条件不错,课程覆盖面也比较广,但在专业性、实践性以及培养人才周期方面均表现出滞后性,这也为私立高等学校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竞争的有利条件。因此,从六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在德国诞生了第一批私立高等学校,例如,韦德尔高等专科学校(Wedel,1969)和德国矿山技术高等专科学校(Bochum,1972)等。八十年代初,保守的基民盟和基社盟上台执政,主张建立一种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新关系,即,作为个人,首先不应是一个被照顾者,而应是有独立思想和行为能力,并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公民(注:联邦德国总理科尔在联邦议会的"施政演说",1982年10月13日。)。因此,兴办和发展私立高等教育的主张逐渐被认同。伴随着国际交流,尤其是与美国科学文化交流的加深,人们看到了私立高等教育在灵活组织教学科研,克服官僚办学作风方面的可取之处,这又反过来激励了发展私立高等教育的意识和积极性。德国现有私立高等学校中的绝大多数均建立于八十年代以后,其中包括著名的维腾/赫尔德克大学(universitiat Witten/Herdecke,1982)和北方高等专科学校(Nordakademie,1992)。
在国立高等教育仍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今天(308所高校,约180万在校生),德国非国立高等教育无论在学校数量还是在学生人数方面(67所高校,约3万在校生)均表现出有限性(%Bundesministerium fur Bildung und Wissenschaft:"Nichtstaatliche Hochschulen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Bonn,1995,S.5.%)。这不仅与德国高等教育的国立传统有直接的关系,而且,社会国家思想和高昂的办学费用也从根本上限制了它的发展。然而,九十年代以来西方普遍面临的经济停滞,以及德国统一后所面临的特殊经济和社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社会国家的经济基础。在高等教育领域,这种危机主要表现在国家,亦即各州政府的投资能力明显下降。人们开始反思七十年代以来的教育开放政策,试图通过裁员和削减招生人数,以及引进学费和管理费机制来缓解国立高等教育的财政困难,并以此推动其内部的各项改革。当然,这种危机也从客观上促进了高等教育私立化思想的传播,发展私立高等教育的呼声也随之高涨。从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中期,德国教会高等学校的数量没有变化,可私立高等学校却增加17所达到28所。1996年6月,第一所建立在原东德的私立高等学校--莱比锡商贸学院(Handelshochschule Leipzig)也随之诞生。这一事实表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导致了德国传统的某些变革,发展以私立高等学校为重点的非国立高等教育势在必行。
德国非国立高等学校可划分为三种类型,两个层次。鉴于联邦政府高等学校的特殊性(它们只是法律意义上的非国立高等学校),事实上的非国立高等学校总共有67所(1995年统计数字),包括39所教会高等学校(其中20所主要提供神学、宗教学和哲学教育的教会大学以及19所以社会教育为主的高等专科学校)和28所私立高等学校(其中7所以医学和经济学教育为主的大学,17所工科高等专科学校以及4所艺术高专)。
由上述类型划分和结构分布,我们不难发现以下特点:首先,非国立高等教育从总体上讲以高等专科教育为主,本科教育为辅。这一特征在私立高等教育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其次,如果说教会高等学校除了宗教神学教育以外主要开设社会教育方面的课程,培养社会教育工作者(此类专业的新生占德国整个社会教育专业新生人数的40%),私立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则主要集中在经济、工程技术和医学领域此特征建立在举办者不同的兴趣和办学目标之上。第三,与教会高等学校发展呈停滞状态相反,私立高校的发展呈上升趋势。这主要源于经济和职业的发展变化。德国教会的收入来自教会税和捐赠,由于德国近年经济发展不景气,退教人数激增,教会税收入锐减,捐赠额也下降。同时,教会高校的毕业生传统上大部分就业于教会和其它公共社会机构,而这些领域又深受经济发展的影响,此行业的就业率相应下降;它反过来也对教会高校产生负面影响。私立高校则不然,越是经济不景气,越是人们对国立高校培养的毕业生不满意,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就越具有可能性,因为它是一种具有冒险性的对未来的投资。第四,私立高校规模普遍偏小。尽管私立高校普遍征收学费,例如,莱比锡商贸学院的年学费为12000马克,可由于学费收入一般只占私立高等学校办学费用的20-30%,余下部分均来自私立高校有限的自身基金及各项社会捐款和赞助,这在事实上限制了私立高校的大规模发展。其规模普遍偏小,在校生人数都少于千人,最小的规模甚至只在几十人。
二、德国非国立高等教育的立法和政策
1.国家从法律上不限定自由举办高等学校。 与私立中小学的建立不同,德国对私立高等学校的建立没有从基本法上予以明确限定。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地位,中小学在法律上被视为国家的事业单位(staatliche Anstalt),直接隶属于国家主管部门领导,并受其监督。德国基本法第7条第4款明确规定,只有经国家批准,方可私建中小学。而高等学校首先是公法的社团,是独立的法人。它在其自身任务范围内,只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法律监督。基本法的有关条款为自由举办高等教育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首先,基本法第5条第3款规定,宪法保证教学和科研以及学术和艺术的自由。如果举办非国立高等教育旨在从事上述活动,并从组织和结构上另辟新径,理应受到该法律条款的保护。其次,基本法第12条第1款保证个人选择每个被法律所允许的、有意义的和长期性的职业的自由,如果它有助于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生活基础的话。这一条款显然也原则上适应于自由举办私立高等教育。当然,它不应该逾越国家的职权范围。
正因为这样,德国非国立高等学校的建立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无不受各州宪法和高等学校法的制约,并在法律程序上呈现出多样性:1)在巴伐利亚(Bayern)、黑森(Hes-sen)和莱因兰-普法尔茨(Rheinland-Pfalz)州,其州宪法保留对私建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的批准权;2)在施勒斯威希-荷尔斯泰因(Schleswig-Holstein)和柏林州,尽管其宪法没有对私建高等学校作明确规定,可在实践中仍然需要法律上的许可,并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3)在州一级的高等学校立法中,有关非国立高等学校的条款也有所不同。例如,在黑森和汉堡两州的高等学校法,专门就私立高等学校的建立作了规定。汉堡州高等学校法第1条第4款规定,非国立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相应法律建立。黑森州高等学校法第2条第3款也是同样的内容。另外,黑森州高等专科学校法第35条第1和第2款则规定,私立高等专科学校的建立需征得州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而在个别州,如不来梅(Bremen)州,其高等学校法中则根本没有有关私立高等学校的条款,甚至连对私立高校的国家认可也没有涉及。
总之,除上述特殊性以外,德国从联邦到州一级的立法中,原则上没有对私建高等学校的严格限制。在法律上,它体现了立法者对私建高等学校的一种默认。这种默认,构成了私立高等学校产生和发展所必需的合法性。也正由于只是默认,在客观上促成了政府在发展非国立高等教育方面相对消极的宏观政策和行为。
2.各州高等学校立法谋求实施对非国立高等学校的国家认可,并在质量上严格把关。 高等学校的任务旨在教学、科研和学习过程中,通过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从根本上达到科学和教育的内在目标。由此,即使没有国家的参与,其公益性也不言自明。它也应成为公共教育事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说国立高等学校的公共教育性质无庸置疑,非国立高等学校要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共教育机构,则需要经过国家的认可。其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国家需要实施对学术和教育的垄断。虽然国家不能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学内容,但通过认可这一法律程序,使得国家可以确定学程和考试规范和标准,并且迫使高等学校就范。它将非国立与国立高等学校的教育水平和学位授予对等纳入到国家控制之中,进而确保了高等教育质量的相对一致性。其次,在德国的现实条件下,即使是私立高等学校,也只有通过国家的认可而谋求社会的认可,从而确保其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和就业机会,因为极少企业愿意录用非国家认可的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的认可是非国立学校生存和继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作为非国立高等学校国家认可的法律基础,德国高等学校总纲法第70条和第71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该法律并不直接生效于具体高等学校,而只是为各州的高等教育立法而细化,并最终对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发生效力。
综观德国各州高校法的有关规定,非国立高等学校国家认可的基础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在遵守基本法和州宪法的前提下,完成法定的基本任务;2)拥有相应的师资力量,并能开设足够的学程,其教育水平与国立高校基本对等;3)坚持与国立高校相同的招生条件和相对应的教授任职资格;4)确保教师在法律上和经济上与其国立高校同事的平等性,并保证高等学校成员参与高校内部管理的权利和机会;5)拥有保证教学和科研正常运转的办学资金。原则上讲,凡达到上述标准,并要求国家认可的非国立高校,均可由州高等教育的主管机构认可。
3.国家对非国立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有限的财政支持。 国家对非国立高校的认可,从法律上导致了如下后果:一是非国立高等学校可能要求国家的财政支持;二是它有可能授予其任职教师与国立高校教师相同的称号;三是由于上述两项后果而自觉不自觉地将非国立高校完全纳入国家的监督和控制之下。
如果仅就国家的财政支持来看,则首先应明确,虽然基本法允许建立非国立高等学校,可它并不意味着国家负有财政义务。当然,一方面由于建立非国立高等学校尽管不是国家的主动行为,但它事实上却从多元化的角度丰富了德国高等教育,而且成为一种补充国立高等学校体制的选择;另一方面,也由于非国立高等学校在近年来国立高等学校一直爆满、规模膨胀、效率下降的情况下,可以其短线专业和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分流一部分学生,为缓解国立高等教育的压力,作出相应的贡献,使得国家没有理由完全拒绝非国立高等学校的财政支持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对国立高等的学校的财政支持,可以被理解为确保举办高等学校自由权利的充分条件。
虽然德国从法律上限制了联邦政府独立举办高等教育的可能性,但由于文化联邦主义的实行倍受各州经济基础和实力的制约,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不仅可能导致各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的差异,而且可能从根本上动摇教育机会均等的基本原则,因此,联邦政府协调和支持各州高等教育的职能显得日益突出。如果说高等学校总纲法旨在协调各州高教立法中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高等学校建设促进法"和"联邦教育促进法"则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对高等学校建设以及为大学生提供贷学金方面的财政义务,这一条款同样也在很大程度上适用于那些国家认可的非国立高等学校。在州一级的高等教育立法中,有些州,如巴伐利亚州和北莱因-威斯特法伦州的高等学校法对非国立高校的国家财政支持未作规定。从法律上讲,未作规定不等于不允许,因此,非国立高等学校可以向州政府申请财政支持,后者也不可无条件拒绝前者的要求。而有些州,如巴登-符腾堡州则在相应高校法中对不同层次非国立高校申请国家财政支持的权力和可能性作了规定,只有国家认可的非国立专科学校可以申请国家的财政支持,而其它大学层次的非国立高等学校则不能。理由很简单,因为州政府鼓励发展高等专科教育,并期望以此来缓解整个高等教育的压力。为此,州财政支持不仅涉及人员开支,而且也包括日常事务性开支。另外,如前所述,各州在实施联邦教育促进法方面承担着35%的财政义务,这亦同样适用于非国立高等学校的学生,并可看作是国家对非国立高等学校的间接性支持。
4.国家对非国立高等学校实施严格的法律监督。
在非国立高等学校,科学自由的原则也应如同在国立高等学校中那样受到尊重,因为只有这样,非国立高等学校才能得到公众的注意和社会的认可,也才能得到国家的承认。也正因为如此,非国立高等学校的教学研究活动,以及内部组织结构也多多少少地要与国立高等学校相协调适应。然而,非国立高等学校,尤其是其中的私立高等学校作为非公法意义上的法人和非国家性机构,它在宪法上不必像一般高等学校那样受国家主管机构的管辖。如果国家真要将其纳入自己的监督和管辖之下,则只有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其实施所谓国家认可,进而确立自己对其的监护人地位。
一般说来,在德国,非国立高等学校一旦被国家通过法律程序所承认,便获得了与国立高等学校相同的考试权和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同时,也被纳入到政府的法律监督之下。这种国家监督主要涉及两个领域:一是其考试和学程要与国立高等学校的考试和学程等值,并得到州主管机构的认可和批准。许多州规定,学校考试委员会主席需要由州任命或由州政府派遣,只有个别州,如下萨克森州(Niedersachsen)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二是其师资的聘任也需要在国家的监督下才能实现。此监督或是表现为法律规定的认可义务,即没有州政府的认可,非国立高等学校不能独立聘任教师;或是表现为法律规定的备案义务,即非国立高等学校的所有聘任事项均要报州高等教育主管机构备案。
各州实施监督的内涵也有所不同。在绝大多数州,其高校法所规定的对非国立高等学校的国家监督相对于一般国立高等学校的国家监督要缓和、间接得多,因为州政府在此只被允许有向非国立高等学校索取一般信息材料和查看文件档案的权利,最多也只有访问学校的权利,主要目的在于确认非国立高等学校是否达到国家认可的办学条件。只是在巴伐利亚州,国家监督的内涵在国立和非国立高校表现出统一性。其州政府除享有上述权利以外,还享有指导权、中止权、勒令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派遣特派员接管高等学校管理的权利。在此,指导权系指,如果高等学校没有按法律规定或程序就其内部事务作出相应的决定,从而延误或影响了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政府主管机构有权作出限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指示。它只是州政府的一种法律行为,而不涉及高等学校决定的具体内容。中止权指政府有权强行中止高等学校作出的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所有决议或决定。它可以是直接中止其有效性的命令,也可以是向高等学校提出收回这些决定或决议的要求。勒令权则是指政府有权勒令高等学校收回其有关决议或决定,如果高等学校对政府合法的指示和要求不予理睬或有意拖延,政府甚至可以替代高等学校,自己作出决定,并令高等学校照办。在上述手断均无效的情况下,政府有权力抛开高等学校,并派遣特派员进驻高等学校进行直接干预,令其部分或完全行使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部门的职能。
三、制约德国非国立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与高等教育的国家化传统相比,德国非国立高等教育,特别是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不仅历史短,而且一直是在求生存,求认同。即使发展到今天这个规模,仍然可以说是举步维艰。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以下几个因素最为重要:
1.德国有高等教育国立化的传统,它长期受社会国家思想的影响,也得到社会市场经济基础的支持。 德国高等学校的建立从开始就有别于法国和意大利模式。中世纪王权和教权的结合在德国高等教育领域以王权的逐渐强大为特征。到十六世纪,各封建邦国作为高等学校的资助者,不但享有高等学校的主办权,而且也将高等学校的人事和财务管理纳入到自己的管辖之内。这种国家化倾向到十七、八世纪伴随着功利主义的蔓延而被实用主义地发展到了顶端,并通过著名的普鲁士国家基本法而合法化。它首先旨在确保为封建国家培养所需的各种高级专门人才,同时也使国家承担起相应的赡养高等教育的义务。十九世纪的德国高等教育改革源于民族国家和社会国家的思想。前者要求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出发去发展高等教育,去培养青年独立的精神和人格;后者则强调国家在实施民族国家思想过程中的责任。这就是为什么人文主义者在倡导科学自由的同时,却将其实现建立在国家的无条件支持之上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正因为有这样的传统,当以城市和行会高等学校为代表的非国立高等学校在经历短暂发展而马上面临生存危机时,立即被国家所接管。
直至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德国非国立高等教育的发展之所以非常有限,一方面是由于上述传统因素,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国立高等教育的数量不多,因而从客观上有助于高等教育的国家管理。二战后,特别是七十年代以来,德国高等教育逐年膨胀,到九十年代中期,本来只有90万个学额规模的联邦德国高等教育体系,却容纳了180多万大学生,国立高等学校严重超负荷。德国联邦和各州政府仍然对发展民办或私立高等教育持保守态度的主要原因则在于,上述传统的国立化思想得到了社会市场经济基础的强有力的支持。这种社会市场经济基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思想,它强调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节和干预,并注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利益体现。具体表现在高等教育领域,就是历届政府,不管是激进的社民党执政,还是保守的基民盟和基社盟执政,均一直坚持了国立高等教育的原则,履行对高等教育的国家投资义务。二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持续增长,它使上述思想及其相应政策措施能得到足够经济实力的支持。
这种国立化的原则,不仅使得政府试图通过合法的国家认可途径,尽可能地将非国立高等教育纳入其保护和管辖之内,而且也使得非国立高等学校由于其生存和社会认同的需要而不遗余力地追求国家的认可。又因为国家认可的前提是要其与国立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提供的教育等值或相似,从而使非国立高等教育不可避免地面临被国立高等教育同化的可能。其后果只能是,国立高等教育不断被强化,非国立高等教育的个性特色则由此而被抑制。
2.私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特征与高等教育本质特征之间的不协调性。 非国立高等教育之所以被称之为非国立,就在于它不是由政府直接投资举办的。特别是纯私立高等学校,它们既非国立的,亦非教会的。因此,便出现一个对私立高等学校至关重要的问题,即以什么样的方式,如何来保证办学所需的经费。由于私立高等学校没有像国立高校那样由其国家事业机构(staatliche Einrichtung)特性所保证的固定的经费渠道和来源,它只能通过固有的房地产收入,通过完成科研合同,通过从事咨询服务,或通过在医学领域相应的医疗活动来获取办学的基本费用及经常性开支。为此,它必须寻找并依托相应的法律形式或地位,确保其经费来源的可靠性及合法性。这些法律形式可具体为三种:一是以注册的社团形式;二是以私法基金会形式;三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注册的社团,指的是一种人员的社会集合,一种协会。它具有对所有人开放的特点,其成员资格不必以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为前提。即,作为注册社团的成员,其权利要远远大于其义务。正因为如此,假如选择该法律形式,对于一所以经济管理活动为基础的私立高等学校无疑具有致命的弱点,即它缺乏责权统一的、有效的管理机制,因为它在组织上相对松散,管理上也缺乏应有的专业化。这一弱点也势必从根本上影响办学的效率。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律形式,指的是以股份的投入作为其成员的必要的前提条件。它以经济盈利为目标,构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在它内部,股东们根据既定的目标或通过修改章程而重新确立的目标来办学。以此形式,不仅能保证办学的经费,而且其管理也相对职业化。私法基金会的法律形式是指以私人提供的专项基金来举办私立高等学校。这种专款专用以及基金会所特有的法律上的相对自主性,构成了该形式的主要优点。另外,由于基金会必然受到国家的监督,因而也使其目标的完成更加有保障。
上述法律形式只是解决了私立高等学校承办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使在此承办人与高等学校本身被认为是同一的,也存在如下难以解释清楚的问题:第一,在此法律地位框架内,如何保障高等教育的科学及其社会价值?从私法意义上讲,上述法律形式首先旨在维护承办者的价值取向,捍卫其自身的权利。特别是将举办高等教育作为一种追求利润的纯经济活动来看待并操作时,高等学校作为经济企业的功能上升到了首位。不管人们是否愿意承认,它都在事实上构成了对高等教育观念和功能的挑战。第二,在此法律地位框架下,如何确保高等学校民主的自我管理权利。私立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和管理建立在效率的基础之上。虽然它并不直接与民主管理原则相对立,可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术自由和自我管理的发展,因为高效率的需求来源于多变的市场需要,而市场需求则往往与自由的学术研究和民主的管理机制大相径庭。在德国,立法者没能走出此误圈,而传统的价值取向又固执地拒绝对现实的认同,这是限制德国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
3.私立高等学校事实上的英才教育性质与全民开放的教育国策相抵触。 德国私立高等教育是否是一种尖子教育呢?回答既是肯定的,也是否定的。说它是否定的,因为所有私立高等学校都没有将入学之门堵死,它们一方面为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保留一定数量的学习位置,并免收学费或提供相应的奖学金;另一方面,从学习成绩上讲,也绝非只有优生才有可能进入这类高等学校。说它是肯定的,则因为它所提供的教育的确有特别之处:首先,它采取收费制度。从德国教改趋势上讲,高等学校的收费将是必然的,可在现阶段,不去上免费的国立高等学校,而宁可花钱自费上私立高等学校,这本身就说明学生的学习动机和期望值有别于其他学生。一般说来,他们会更加自觉地学习,成就意识和成就感也比较强;其次,由于它规模小,因而有利于实施小型、灵活、强化的教学,进而不仅提高学生的成绩和能力,而且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健全身心。事实上,绝大部分私立高等学校,尤其是经济类私立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很容易被企业录用,并有相对多的晋升的机会和可能性。
德国私立高等学校在现阶段无论是规模还是其影响均相当有限,私立高等教育的举办者也声称,他们绝无要与国立高等学校竞争的意思,可如果反观国立高等学校日益恶化的办学条件,上述特殊性足以让人们对德国宪法所保障的平等受教育权以及七十年代以来的教育开放政策产生怀疑。由于全面开放教育的思想在德国已深入人心,而且两代人已成为这一政策的受惠者,因而改革的思路也就一面倒地集中于如何改善国立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继续确保教育开放政策的顺利实施。对于发展有尖子教育嫌疑的私立高等教育,则无论在民众中,还是在议会里,均存在巨大的阻力。
四.结语
德国以国立为主导的高等教育体制源于教育国家化的传统,得到了社会国家思想和社会市场经济基础的支持。但是,当世界性的经济萧条席卷欧洲和德国时,社会国家的理想受到了现实最为严峻的挑战。当整个国立高等教育危机四起之时,重新思考高等教育的出路,便成为当务之急。如果说在八十年代人们普遍对私立高等教育还不报乐观态度,那么,九十年代中后期国立高等教育所表现出来的危机,则迫使人们去思考包括发展私立高等教育在内的多种变革的可能性。
鉴于传统因素和自身特征,不能指望非国立高等教育,尤其是私立高等教育在短期内有大的发展。德国国立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已经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覆盖面、师资力量以及基本办学条件等方面占据了绝对优势,非国立高等教育只能在短线专业求发展。正如德国科学基金会协会负责人H.H皮斯托(Hans-Henning Pistor)博士所说:"在相当长时间内,德国还不可能出现完全由私人经济举办的高等学校","在科研领域,至今也没有一所私立高等学校能哪怕只是号称可与国立高等学校竞争"。这就要求国家从宏观政策上给予更加积极地支持,而不应过分强调其与国立高等学校的划一性,也不该对其干涉过多,否则,将抹杀私立高等学校的个性。
有关发展私立高等教育的讨论,客观上促进了德国国立高等教育的改革。德国私立高等教育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引进竞争机制,其中又以自行招生、自主组织教学和合理收费为重要前提。当目前政治家和教育专家还在对国立高等教育是否应引入学费机制,是否该取消高等学校教授的国家公务员地位,以及如何强化高校内部教学改革等问题激烈争论时,它们已不同程度地在私立高等学校成为现实。私立高等学校的合理因素及其成功的经验,无疑可以为国立高等教育的改革提供有利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