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转型与社会保障跟踪对策研究_中国人口论文

人口转型与社会保障跟踪对策研究_中国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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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口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障是两个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密不可分,关系到中国社会良好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两项重要的伟大事业。中国的人口转变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经过了30多年不平凡的艰苦卓绝的计划生育工作而迅速实现的。它使中国人口迅速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第三阶段的转变进入了第四个阶段,即从1999开始,人口再生产已进入了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的新类型,而人口年龄结构出现了老龄化,这不仅为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即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辉煌成就需要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来巩固,社会保障工作需要统筹考虑,要有新的思路和对策。

一、人口转变的历史回顾

我国的人口转变是经过人口的间接计划管理到人口的直接计划管理完成的,它不同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人口计划管理属于间接计划管理,具体地说,我国人口转变的发展历史基本可以概括为三个时期。

(一)人口计划生育酝酿时期。这一时期的人口计划管理基本上属于间接计划管理,此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

1、人口生育处于放任自流而快速增长阶段(1949-1953年)。这个时期,从维护妇女健康的角度出发,有关部门发布了严格限制人工流产的规定,避孕药具的销售与进口也处于严格控制之中,人口增长实际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

2、计划生育工作的舆论阶段(1953-1958年)。也就是说在1953年的《农业发展纲要》首次写入计划生育内容,并开始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而以马寅初先生为代表的社会有识之士也积极主张计划生育,发表了《新人口论》,提出“人口非控制不可”,但由于“左”倾思想的干扰,计划生育仍然受到了严重冲击,人口继续以较高的速度增长。

3、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研究停滞阶段(1959-1961年)。由于天灾人祸,国家经济出现了严重困难,出生率急剧下降,死亡率大幅上升,人口理论研究和计划生育工作因此自然被搁置下来。

4、计划生育的问题又重新得到重视,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基本上酝酿成熟的阶段(1962-1970年)。经过调整、整顿,经济得到恢复,人民生活有所改善,开始了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但由于当时广大农村没有实行计划生育,人口迅速增长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计划生育工作遭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刚刚建立起来的计划生育领导管理机构,同各级党政机构一起,受到普遍冲击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

(二)人口理论研究与人口计划的直接管理的实践展开时期。1973年,人口发展第一次列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避孕药具在国内已经批量生产的基础上扩大供应,费用由“减、免”改为一律免费,并附之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此时期可分为三个阶段:

1、控制人口数量的计划生育工作起步阶段(1971-1978年)。面对人口急剧膨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经济和社会问题。国家制定了“晚、稀、少”和“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量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生育政策,并将计划生育写入《宪法》。

2、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策法律的支持轨道阶段(1979-1990年)。1981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常委会决定,成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并通过《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从法律上保证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

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阶段(1991-2000年)。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了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这主要是由于人口惯性所决定的,于是中央连续11年召开座谈会,并逐步探索形成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特别是1993年以来到1999年,妇女总和生育率开始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逐步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

(三)稳定低生育水平时期。以2000年初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为标志,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新时期,这个时期的时间跨度预计要到21世纪中叶。今天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还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同时要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积极应对老龄人口、流动人口、就业人口增加带来的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人口转变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提供了经济基础。具体地说,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为家庭和社会节约抚养费7.4万亿元,节约物质技术装备费6.99万亿元,这也从一个侧面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同时也使国民生产总值提前实现了比1980年翻两番的战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此外,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也促进了教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同时,全国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提高到71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广大的育龄女性也从过去生儿育女的繁重家庭事务中解放出来,走向社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解放,这一切都得益于人口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取得的伟大成就,也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研究表明,全面实行计划生育30年来,我国共少出生人口3亿多,使“世界60亿人口日”的到来推迟了将近4年的时间。中国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能用较短的时间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这是一些发达国家数十年乃至上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也有不稳定性,可逆性和不平衡性问题,它就像化学上讲的物质发生化学变化所具有的特性一样,在一定条件下化学变化正向进行,而在另一种条件下则逆向进行,而在特定的条件下则使反应维持一种平衡状态,即达到化学平衡状态。那么什么样的条件使人口再生产类型稳定在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平衡状态呢,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中国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不同于发达国家的不易逆转的人口转变;因为发达国家人口转变的模式是一个长期的、缓慢的过程,生育率下降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中国的人口转变不是个人的自发的计划生育节制生育的结果,而是在超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国家、社会按照生育政策来强力控制、强制节育而实现的。因此,它能否稳定下来与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其所制定的有关政策是密不可分的。比如一个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保险问题;一个是独生子女家庭遭受子女夭折、伤残、重病等天灾人祸的情况,政府和社会如何对其进行救助问题;还有独生子女升学、就业等优先照顾问题。这些都是中国现阶段社会保障需要重视的新的问题。

今天,在新的人口社会经济形势下,即人口再生产类型是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已进入老龄化阶段,许多家庭已为4:2:1结构,这也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提出了挑战,向社会的养老保险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向社会科学工作者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即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规模大,本世纪三十年代人口老龄化将达到高峰。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金筹集模式,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努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这是适应中国人口社会发展形成的局势应运而生的,也是国家自觉形成、开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表现。

三、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所带来的社会保障问题及思考

关于有计划生育带来的社会保障问题,本文主要是指前面提到的三个问题,一个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保险问题;一个是独生子女家庭遭受独生子女夭折、伤残、重病等天灾人祸的情况政府和社会对其进行救助问题;一个是独生子女升学、就业等优先考虑问题。

1、加强独生子女父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力度,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按照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莱宾斯坦(Harvey Leibenstein)提出的“成本——效益”理论,生育子女数量应当受家庭成本与效益制约,但从目前中国包括农村家庭在内的一般家庭生育一个孩子看,还有着明显的效益大于成本的现象,表现在劳动经济效益、养老保险效益等现实经济效益上,尤其是在中国农村以家庭养老保障为主的条件下,农村养老保险效益大于成本的情况更为突出。这种效益大于成本的现状,是现在人口再生产类型低生育率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也是生育率存在反弹的经济基础,如果现在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不改变的话,会使生孩子的效益提高,使反弹的势能变越大。因此,尽管目前生育率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但是还不稳定,如果要想稳定低生育水平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改革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风险降到最小,将多生孩子的效益降到最小,使中国人口的控制生育行为变成自觉、自愿的行为。只有这样,中国人口再生产类型的低生育水平才能得以稳定。

正如《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后,部分地区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建立了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我们看到2003年底,全国有1870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28万人参保,积累基金259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2004年,中国政府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注:国务院:《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2004年9月7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尽管这些是不足以使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实现养老保险的,其与城镇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养老保险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但这是一个好的开端。

由于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同样为中国的控制人口取得的巨大成就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承担着独生子女的养老风险,他们应当与城镇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样来分享中国人口发展带来的成果。我们认为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来说,如不能与城镇的一样,有一定较高程度的养老保险,这不仅是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不公平,也是对农村独生子女的不公平,他们将会有几倍于城镇相应人口和非独生子女人口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同时也加大他们的机会成本,这不利于农村独生子女人口的个人发展。我们认为只有社会和政府加强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力度,建立起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样才有利于实现中国人口的再生产类型转变的平衡性。

2、强化利益导向机制,对独生子女的升学、就业给予积极、优先考虑。因为我国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现正在面临着升学就业问题,为了奖励他们的父母对中国人口转变做出的贡献,政府、社会应按照“保证公平效率优先”的原则,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在升学、就业等方面要给予格外关照,并把独生子女的失业风险降到最低程度,这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会有特殊的意义,使谁响应号召谁多受益,谁按政策行事谁多得利,并对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制度的可持续性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依法兑现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奖励政策;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城镇独生子女就业培训计划”;组织城镇下岗或未就业独生子女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查、监督,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兑现流动人口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努力为独生子女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采取一系列的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独生子女的就业。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3、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独生子女家庭遭受独生子女夭折、伤残、重病等天灾人祸的情况,政府和社会应对其进行救助。因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将会体现政府和社会共同对那些因响应计划生育政策而付出特殊牺牲的群体给予一种利益补偿,它能够体现党和政府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做出贡献的广大群众的深切关怀,解除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以从根本上转变生育观念形成新型的生育文化,这也是保证我们国家控制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连续性的重要举措。

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人口救助这个问题,浙江省计生委已在某些县、市进行了成功的尝试(注:潘祖光:《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实践》,〔成都〕《人口学与计划生育》2004年第2期。)。这个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广泛拥护和高度赞扬,逐步为塑造新时期各级政府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引导、推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发挥更加明显的作用,以绍兴县的模式为例,对放弃生育二孩或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夫妻给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镇、村三级给予补助,并出台了《绍兴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其主要内容是:第一,确定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来源,即由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和其他收入三部分组成。第二,确定补助对象: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其它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第三、规定两类补助方式和标准:即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又有特殊困难的,给予每月100-150元的补助;对其他补助对象,视情况给予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第四,成立由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残联、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等等都是值得借鉴的。

总之,针对我国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以来,人口结构老龄化、子女独生等带来的系列情况,采取加强养老保险的力度,强化利益导向机制,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等,都是稳定人口低生育率的长效工作机制,也是符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方向的,尤其是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是改革政府对计划生育投入模式的一种创新,此外,吸收捐助资金用于计划生育工作,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与改革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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