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霞[1]2004年在《民事推定研究》文中提出推定制度是证据制度理论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外的证据制度中推定具有很高的理论地位,有美国学者甚至把证明标准放在推定制度中加以研讨。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证据制度为推定所分配的地位就显得不够慷慨了。 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律未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的推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内心确信,与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形成了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本文以民事诉讼制度为范围,介绍了推定的概念、特征、理论上的分类、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并以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为基本分类对推定予以分析,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推定概述、法律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推定概述,共讲述四个问题。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和各国立法对推定所作的各种定义及推定的特征;其次,回顾了推定的历史发展过程;然后分析了推定的内在机理和创设理由;最后,介绍了法律拟制,并对推定和法律拟制的异同点进行了总结。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法律上的推定,讲述四个问题。首先,介绍了法律上的推定在理论上常见的分类;其次,介绍了我国立法上有哪些法律上的推定,并详细分析了法律上的推定的结构;然后,在对法律上的推定所引起举证责任的变化进行分析后认为法律上的推定的本质是法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总结了法律上的推定的功能,即调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设置的另一种处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手段、以及达到不同的立法目的和社会政策;最后,介绍了妨碍举证的法律推定,分析了其对举证责任的影响,所具有的立法意义以及该法律推定的立法纰漏和完善建议。 第叁部分主要研究事实上的推定,共讲述六个问题。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关于事实上的推定的一般理论,主要有事实上的推定的概念、依据和基础、成立条件、与举证责任的关系、与法律上的推定的关系;其次,通过对事实上的推定的运用过程与普通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进行了比较,认为事实上的推定本质上与利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二致;然后,通过对四个案例的分析,即非常典型的运用所谓的事实推定的案例,以支持前述观点,并得出结论,认为在事实上的推定中,除了依据特别强烈的生活基本原则所作的推定外,其余的推定不具有独立的价值,而这种推定可以划入德国证据理论的表见证明的范畴;第四,对事实上的推定的独立价值进行质疑,认为不能把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作为事实上的推定的标志,因为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正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容,把事实上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民事推定研究的推定另立门户是不适宜的:第五,分析了事实上的推定的负面效果,容易造成对举证责任制度的公然篡改,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最后,认为应当把事实上的推定划归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所进行的推理和推论的范畴之内。 结论部分。基于前述分析,认为事实上的推定本质上与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普通的证明过程无异,在这个过程中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的内容包含在法官的自由心证之中,事实上的推定可以划入推理和推论的范畴。事实上的推定这些自我价值的缺失,以及其给司法审判带来的不容忽视的负面效果,事实上的推定作为一个法律现象完全是多余的。所以推定应当仅指法律上的推定,而不包括事实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中依据盖然性非常之高的经验基本原则所作的推定可以通过引进表见证明制度予以取代。同时,总结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法无明文规定的推定,以充实法律上的推定的内容,扩大推定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林洋[2]2015年在《论民事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文中研究表明民事推定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方法,其根据确立依据不同划分为民事法律推定及司法事实推定。民事法律推定的确立依据是民事实定法,民事实定法是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理论中“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民事法律推定属于特殊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理论上认为其具有转移推定事实证明责任的效果。我国在探讨民事法律推定理论时出现很大问题,特别是其与相近概念的区分不清。理论和实务上均出现法律推定与法律拟制等相近概念识别标准模糊不清,导致具有推定结构的实定法条文定性不明确。该问题牵涉到具体条文的证明责任分配和相对方当事人针对该条文适用可否反驳两个问题。基于此,本文探讨民事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以求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探讨可否反驳应否作为法律推定概念组成的问题出发,指出我国理论和实务上均存在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等相近概念分辨不清的现象。本文利用推定结构分析方法分析法律拟制与法律推定中前提和推定内容之间逻辑关系,认为具体推定结构的实定法条文可否反驳的关键在于前提与推定内容具有逻辑同质性。本文指出我国实定法采用形式判断无法区分法律推定及相近概念问题,主张采用大陆法系广义民事法律推定界定我国民事法律推定概念。在明确法律推定程序效果后,依据前提与推定内容之间是否具有逻辑同质性重新类型化民事法律推定。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具体探讨民事法律推定各个子种类的反驳方式。本文共计3万余字,分为五部分内容针对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民事法律推定可否反驳的分析。以可否反驳应否作为民事法律推定概念组成问题出发,本文指出大陆法系理论中狭义法律推定与法律拟制等相近概念在可否反驳、具体条文归属存在很多争议。依据部分实定法条文可否反驳的分析,本文进一步探讨具有推定结构的实定法条文可否反驳的本质所在。本文主张采用大陆法系广义法律推定作为界定符合我国实际的民事法律推定概念,将大陆法系推定理论中的狭义法律推定、法律拟制等相近概念纳入本文之中作共同研究。第二部分是民事法律推定程序效果的探讨。本文首先指明采用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理论作为研究民事法律推定程序效果的基础。进一步分析法律拟制、注意规定、暂定真实、狭义法律推定的程序效果。第叁部分是民事法律推类型化重构。本文根据推定结构分析方法分析具有推定结构的民事实定法条文,进而把民事法律推定划分为同质法律推定与异质法律推定。本文指出同质性法律推定包含正相关法律推定和负相关法律推定,异质法律推定包含暂定真实和狭义法律推定两类。依据第二部分探讨的结论,本文将持续状态推定类型归入到同质法律推定之中,将狭义法律推定分为适用本证和反证两类。第四部分是民事法律推定反驳方式的具体分析。根据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的分析结论,本文具体分析符合我国实定法语境下的民事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第五部分是理论针对现实的回应。在我国现有民事法律推定的概括性规定进行评析基础上,本文根据主张重新类型化民事法律推定观点为现行立法完善提供可行性建议。
赵信会[3]2005年在《民事推定及其适用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西方证据制度的发展大体经过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等历史阶段;中国的证据制度经过了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封建时期的以法定证据为主兼有裁判者自主判断的证据制度,到国民党政府时期确立了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受原苏联立法模式和意识形态、国际政治格局等多方面的影响,民事诉讼以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作为自己的证据制度。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区别在于(1) 判断案件事实的标准不同。纵观西方国家的自由心证可以看出,与自由心证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盖然性的证据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盖然性占优。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彻底查明,盖然性根本无法进入实事求是的理念当中。所以学者探讨的也多是裁判者应该查明案件事实,裁判者也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等。(2) 裁判者的事实判断能否为第叁人完全审查不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所包含的重要内容是裁判者可以根据法律、经验、道德良心对案件事实进行独立判断,而且其判断过程难以为第叁人审查,第叁者能够审查的只能是其依据的法律、经验、道德等。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侧重强调认识的客观性和对认识过程的全面审查。所以我国民事诉讼中上诉程序、再审程序都以对案件事实的再审查作为基本的内容。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共同点在于,法律没有对某种特定的证据形式的证明力作强制规定。这种相同点也使我国的证据制度容易实现向自由心证制度的转化。《证据规定》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转化。《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自由心证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社会背景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工业革命的飞速发展、国家主义和福利主义的崛起、实质合理性广受青睐等,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对传统的自由心证进行反思,对传统自由心证之下背离实质正义的司法进行批判。自出心证的客观化成为时代的潮流。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特别是入世后的中国可以直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成果,少走他们所走的弯
袁建录[4]2007年在《民事推定适用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民事推定横跨民事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两个领域,不仅是民事证据制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民事实体法规则的重要内容。民事推定的适用既要考虑基于国家政策的法律推定的规制、解释和运用,也要重视基于经验法则的事实推定的具体运作。可以说民事推定适用机制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法与司法相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研究课题。本文从推定的概念和分类入手,在研究推定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民事推定适用机制的特点进行了比较,着重分析了我国民事推定适用机制的现状和原因,提出构建我国民事推定适用机制的建议和设想。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推定概说关于推定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基于自己的研究兴趣,从不同的角度对推定作了不同的定义和解释,提出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相互之间,或交叉、或包含、或冲突,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在学术界能够达成相当共识的推定的概念。基于此,本文也不可能给推定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只能做的,就是对各种关于推定定义的学说作一大体的梳理,从中寻求或归纳出有关推定的大致特征或者说基本的构成要件,并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我国学理上对推定的分类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上的推定与法律拟制、事实上的推定与表见证明的关系作进一步的辨析。第二部分推定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推定的理论基础从逻辑上分析应当是概率,从哲学上阐释应当是经验,从政治学上考量应当是政策。而且,事实上的推定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经验法则,法律上的推定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国家政策。第叁部分推定的法律效果主要从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角度,围绕推定是否是证明责任存在的前提、推定能否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推定能否转移证明责任叁个方面进行论述。本文认为,推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证明责任的适用,但并不是证明责任产生的前提;在特定意义上,推定可以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至于推定能否转移证明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第四部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民事推定适用机制的有关学说和立法的比较主要从英美法上关于推定的性质、推定的适用机制和英国特色的推定适用机制,大陆法上关于法律上的推定以及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事实上的推定的适用进行比较研究,从中汲取对构建我国的民事推定适用机制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的相关内容。第五部分我国民事推定适用机制的现状首先对我国推定适用机制的历史作一简要的回顾和总结,认为从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角度来看,中国历史上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推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适用机制;但从经验法则的运用来分析,中国历史上存在着与现代意义上的事实推定相似或者相同的制度。然后从程序法上的检讨、实体法上的审视的角度对推定制度及其适用机制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冷静的反思和考察,并从立法指导思想、理论研究、诉讼理念、具体司法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原因分析。第六部分构建我国民事推定适用机制的若干思考包括通过民事程序法建立和健全事实推定的适用规则、通过民事实体法制定和完善法律推定的具体内容、建立有关事实推定特别是经验法则方面的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判决理由论证制度、建立法官适用民事推定判决案件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等。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没有比较公认的概念可以运用,没有成熟的理论框架可以参照,也没有令人信服的结论可以发挥。因此,本文对民事推定适用机制的研究是尝试性的、探索性的,所做的论述和观点也难免偏颇或者错误。敬请各位师长同仁批评指正,笔者不胜感激。
张海燕[5]2014年在《民事推定法律效果之再思考——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变动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将民事推定的法律效果与证明责任直接勾连的研究范式具有逻辑上的不周延性。从当事人诉讼权利变动的角度来看,推定在改变证明对象、减缓推定受益方证明负担的同时,赋予了推定不利方推翻推定的程序反驳权。这样可以重新审视民事推定的法律效果:证明责任转移是推定不利方行使反驳权时的一种外在程序表现,并非推定的必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倒置则是与推定并列的一种减缓当事人证明负担的方式,在逻辑结构和证明负担分配上与推定存在本质区别。
邱忠[6]2004年在《民事推定研究》文中指出在证明制度体系中,推定一直作为一项颇受关注且争议较多的证明方法或规则而存在。由于推定本身在概念上的不确定性以及推定在证明制度体系中的独特价值和地位一直未能得到清晰的界定,因此推定制度在理论研究和法律规范上均存在明显不足。在推定的定义上,推定一直未能与相关概念加以正确区分,在推定的效力上,一直未能解决其与举证责任的关系的长期争论,而对于推定的价值分析更是未能确立其在新的证明制度体系中的生存意义,这严重阻碍了对推定制定具体和科学的法律规范和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笔者在本文中提出,推定应当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在与证据规则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加以准确界定,推定在现代证明制度体系中有着其独特的正义性和程序价值,是不能取代的。同时推定不能与举证责任的分配划上等号,推定始终以追求最大化的发现事实真相作为出发点。同时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在效力上、在具体程序设计上都应当区别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从推定的本质和特点出发,对推定制度的规范所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加以分析,并大胆对具体的程序规则进行了设计,以图为推定理论的完善和推定立法提供一些有益的看法和设想。
王琪[7]2018年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年间,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出“天价”罚单的报道屡见不鲜,但经过司法审判原告胜诉的案件却十分罕见。针对这一现状,本文选取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为研究样本,围绕我国现有滥用支配地位民事诉讼案件判决书展开分析,归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结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基本理论,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正文共由叁部分组成:第一章从我国现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案件出发,通过对收集19个样本案例判决书内容的简要梳理,呈现滥用支配地位诉讼中的原告胜诉率几乎为零的现状,通过进一步的实证分析指出其败诉的原因多为举证不能,究其根本则是证明难度大、原告举证负担重。而举证不能、举证负担重与举证责任理论紧密相关,因此需要引入举证责任基础理论。文中对举证责任分配原理及近期的新发展,结合反垄断民事诉讼特殊性理论,论述了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举证责任予以特殊分配有其正当性理据和技术性支持。为检验是否由于反垄断相关立法不当或不完备,致使原告“举证不能”“胜诉率为零”的状况,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中的举证责任规则进行系统梳理,指出我国反垄断规范中已制定多项减轻原告证明负担的突破性规定,如支配地位的推定、自认信息可作为证据使用、公用企业可以直接认定支配地位等。因此,制定新的突破性的特殊规则或制度难以破解原告“胜诉率为零”的困境,有必要对举证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予以检视。第二章结合19个样本案例,就适用举证规则的现状一一展开了讨论。通过案例分析,总结这些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推定规则没有形成系统的分析路径、适用效果存在分歧;免证规定适用范围有限、是否免除举证责任分歧;自认证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其证明力受到限制。进一步分析案例后发现,法院适用举证规则过程中呈现的不同倾向,直接决定案件结果是败诉还是胜诉,当法院将特殊的规则作出民事诉讼中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来理解,原告均败诉;而法院将其作为倾向减轻原告举证责任的规定来适用时,原告尚且能完成相关证明要件的举证责任。由此可说明,影响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结症不是由于特殊举证规则的缺失或设计缺陷,在于减轻原告证明负担的特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种种误解与分歧。因此,需要走出盲目照搬国外国证据和举证责任规则与制度的路径,对当前司法实践分歧与问题进行反思和探讨,结合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理基础与法律制度背景,厘清这些特殊规定的正当性理据,进而优化当前举证规则。第叁章在前述两章探讨的基础上,从优化举证规定的角度出发,就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提出建议。推定规则的域外经验对比分析表明,我国推定规则在实践中出现问题的根源是移植过程中的不当造成,因此需要修改市场支配地位推定规则,在立法体例上的选择上,需要更正当前以两个条文分别予以规定的模式,确立单一条文的模式;在内容选择上去掉“可以”的表述或新增明确第19条推翻主体为被告的表述,明晰推定规则的适用效果;免证规则适用范围狭窄,且免证规则不具备免除原告举证责任的作用,通过现实需求、立法选择、学理分析和范围、适用条件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提出可将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纳入适用范围,明确决定在司法程序中的初步证据效力;就自认信息证明力不强的问题,通过对完善自认信息证据获取方式有其正当性依据的探讨,提出可以从完善自认证据获取方式的角度出发,明确原告有权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建议。
杨雅君[8]2006年在《民事推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推定是民事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推定与证明责任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整个证明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推定这个概念在民事诉讼法学上却是非常的混乱,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将其作为民事证明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研究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要薄弱的多,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司法界对于推定的运用又相当的广泛,学术研究上的缺乏,法律规定的简单使得我国的推定制度有很多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民事诉讼制度的范围内,讨论了推定的概念、理论基础和存在意义、推定的分类以及推定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全文以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为中心,主要在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这一基本分类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作了区别性的讨论,提出了笔者一些粗浅的见解。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推定制度的概述。首先概括了本文有关推定的定义,其次叙述了推定的理论基础和存在意义,最后是推定的分类,介绍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分类,以及我国学者所作的一些学理上分类。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推定与一些相关概念的关系。首先是推定与推论的关系,其中辨析了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的异同,同时又对法律上的推定与推论、事实上的推定与推论作了分别的辨析;其次是推定与法律拟制的关系,主要辨析了不可反驳的推定与法律拟制;再次是推定与间接证明的关系;最后也是本部分的重点是叙述了事实上的推定与表见证明的关系,以表见证明的概念、性质的研究,突出了二者的证明过程、效力方面的异同。第叁部分分别讨论和评析了了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关于推定对证明责任影响的种种学说。第四部分是关于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影响的研究与分析。首先对于证明责任分配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和评述,并提出了本文在这一问题上所持的观点,然后分别叙述法律上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以及事实上的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结论部分,基于前述的分析,笔者认为推定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制度,推定
杨霞娟[9]2007年在《论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文中研究说明推定是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证明体系乃至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都有着独特的价值和地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推定的适用相当广泛,但由于推定本身在概念上的不确定性以及推定法律效力的不明确性,导致推定制度在理论研究及法律规范上都有许多不足,在民事司法审判中如何适用推定更是存在着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民事审判中适用推定,首先要对推定的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对国内外关于推定的定义进行总结和归纳,推定应界定为依法律规定或由法官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论出另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事实的存在,能够在诉讼中引起对该未知事实的主观或客观证明责任的转移,并允许当事人举证反驳的一种证据规则。推定的分类应采用多层次的标准,将推定根据是否有法律规定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推定与推理、推论以及拟制这些相关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推定之所以能够确立并适用的认识论基础是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以及认识的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统一,推定是法律的价值倾向性选择和价值目标实现的重要载体,结合二者,便是推定适用的正当性基础。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还是诉讼公正、诉讼效率的需要。推定的适用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及原则。适用推定需具备前提条件、基础条件、根本条件、保障条件及价值条件,要遵循末位适用、依法适用、允许反驳以及公开推定原则。推定适用的效力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推定事实的效力,二是推定适用对证明责任所产生的影响,推定对证明责任所产生的影响因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而有所区分,法律推定可以引起当事人之间客观证明责任的转移,但事实推定只能引起当事人之间主观证明责任的转移。在推定制度的适用上,要扬长避短,设立一套完整系统的保障机制,一方面针对推定制度的缺陷加以规制,另一方面则针对推定制度的合理适用予以保障,应当从立法、司法层面建立起推定适用的保障机制,以确保推定制度在司法审判中的正确适用。
祝颖[10]2018年在《证据法视野下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检讨》文中研究表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债务成立时间为核心标准,确立了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属于法律上的权利推定规则。该推定规则的立法价值选择过于偏向债权人利益保护,推定前提条件设定简化,例外范围列举限制,证明责任分配失当,有违民事推定的基本程序原理而致正当性受阻。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基本思路是:平衡保障交易安全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价值追求,债权人一方证明负担的减轻不能以夫妻一方证明责任增加为代价;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适用以债权人主张为前提,且债权人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原因事实的初步证据提供责任;取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反驳方式限制,以概括性方式赋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不利方当事人的程序反驳权,并根据不同反驳方式合理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法律效果。
参考文献:
[1]. 民事推定研究[D]. 李瑞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论民事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D]. 林洋.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 民事推定及其适用机制研究[D]. 赵信会.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4]. 民事推定适用机制研究[D]. 袁建录.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5]. 民事推定法律效果之再思考——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变动为视角[J]. 张海燕. 法学家. 2014
[6]. 民事推定研究[D]. 邱忠. 湘潭大学. 2004
[7].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研究[D]. 王琪. 华东师范大学. 2018
[8]. 民事推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 杨雅君.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9]. 论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D]. 杨霞娟. 湘潭大学. 2007
[10]. 证据法视野下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检讨[J]. 祝颖.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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