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多年的结算审核发现,建筑施工工程总价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与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内容不相符的情况较多,笔者对这一情况产生的原因及规范的条文进行了思考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总结,以便将来专家在进行规范修整时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 总价合同 规范 变更 结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规范中关于总价合同的相关条文设置严谨性向来遭人诟病,而总价合同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在执行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关规定时的效果和情况也不佳。
一、规范条文的设置情况
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总价合同相关的条款规定如下:
第2.0.12条对总价合同的术语做出了规定,同时,第2.0.12条的条文说明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总额就不会发生变化。
第8.3.1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即工程量按实计算)。
第8.3.2条规定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加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注:本规范第8.2节主要是规定了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方法,即通俗所说的工程量按实计算。
二、规范条文存在的问题及行业实施现状
首先,我们注意到在第2节术语这一章,即第2.0.12条及其条文说明中已经对总价合同项目的结算方式做出了一定的解释,而在第8.3节同样也对总价包干项目的工程量计量做出规定,两者的表述基本一致,差异在于前者是按工程是否存在变更(即工程施工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来分类说明,而后者则按合同的形成方式来分类规定。然而仔细一看,不难发现前后矛盾之处,即当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并且工程实施过程不存在变更时,应如何结算?按第2.0.12条的说明,“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总额就不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此情况下合同的总价就是结算价。而按第8.3.1条规定,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按实计算,也即按实结算。建筑工程本身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同造价人员对同一工程的造价进行计算时,因水平不同及其他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得出一致的工程造价数据;也即由招标时预算形成的合同工程总价与结算时重新按实结算得出的工程总造价,不可能得到一致的数据,甚至可能会因计算错误和工程量的缺项漏项而导致两者的偏差较大。至此,此类工程在结算时,因发承包双方的立场不同及对规范条文的选择应用则不同,结算争议也将由此产生。
其次,工程总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规费和税金五部分费用组成。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主要由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及其综合单价组成,而另外四部分的费用大多数均分别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人工费作为基础乘以相对应的费率依次进行计算。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总价合同的结算,不管是规范条款或者是条文说明,都仅仅对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其他四部分的费用应如何处理,却未做出说明;是按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金额不变计入结算,还是跟随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的调整而调整,也是个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常见的争议点。在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变更时对合同价款的调整,第9.3节工程变更有明确规定,但也仅仅是规定了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的情况(详见第9.3.2条规定,不再详述);而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工程变更仅仅涉及工程量的增减,不涉及到需要改变施工方案,涉及到施工方案改变的变更仍只是少数。
清单计价规范自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建筑行业执行的清单计价规范是2008年版本的清单计价规范,旧的规范版本中并没有关于总价合同的术语及其相关的规定。但在2013年之前,建筑行业总价包干项目已经存在多年,工程项目的发承包双方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且大多数约定的结算方式可简单表述为:结算价=合同总价+工程变更价(即第8.3.2条规定的结算方式)。总价包干项目此结算方式多年来已经成为了行业习惯,乃至在2013年最新版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后,规范中虽然增加了总价合同的相关内容,但绝大多数发包方的总价包干项目仍在合同中沿用此结算方式,而很少直接采用规范规定的结算方式。更有甚者,发承包双方虽没有在施工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但双方结算时仍默认采用合同总价+工程变更价进行结算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三、关于总价合同的分析思考及总结建议
笔者多年来与业内人士进行了沟通和交流,也对实施过总价合同的发承包方的本意和结算情况做了了解和调查。针对清单计价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及建筑行业的实施情况,针对总价包干项目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现状,笔者做如下总结及建议:
目前建筑行业的工程项目绝大多数以招标方式形成施工合同,因建筑工程本身复杂多样的特性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施工过程的工程变更是很难避免,而发承包双方采用总价合同的本意也多数考虑了造价风险控制的因素。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时采用工程量按实计算的方式不仅不利结算进度的控制,也与签订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对风险承担的本意相悖;因此,合同双方更多的是选择采用合同价+变更价作为合同的结算价。相比较结算时工程量全部重新按实计算的方式,此种结算方式除了有利于发包方控制造价风险和工程总投资,往往也能缩短结算的时间,因此更容易被双方所采纳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一个完整的造价文件,按清单计价规范第2.0.1条的规定,包含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规费和税金五部分费用,另外规范第3.1.5条和第5.1.6条分别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作出了规定,要求此三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费用,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计算,这两个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款,不得违反;因此不管是整个工程重新按实结算,或者是仅计算变更造价,均应包含此五项费用。
综上所述,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建议约定为结算价=合同价款+变更价较为合理,其中变更价的清单按单位工程的清单形式包含一个完整清单的五部分费用的内容。
四、结束语
2013年版的清单计价规范实施至今四年,但其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至今仍未被行业实施习惯相融,甚至多数发包方或承包方对其相关条款完全不了解。笔者有个不成熟的想法,后续专家门在进行本规范修编时,建议相对应修改总价合同相关的表述和规定,使之前后条款与条文说明相一致,并建议参照建筑行业各相关方的实施习惯、风险管理需求、企业管理理念等因素进行考虑并做相应修整。这对消除工程结算争议及缩短结算时间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论文作者:章尤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30
标签:总价论文; 合同论文; 工程量论文; 工程论文; 费用论文; 清单计价论文; 条文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