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的灰色金融理论_金融论文

我国当前的灰色金融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灰色论文,我国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地下金融现象,可划分为两类:一类称之为灰色金融,是指为现行制度法规怕不容,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金融活动;一类称之为黑色金融,是指既为现行法规制度所不容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金融活动。本文就其中灰色金融现象作一探讨。

我国灰色金融的现状

根据我国地下金融的实际情况和现行制度法规,对比其中的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我们可以把我国当前的灰色金融范畴作一概括性的划分,如下表:

我国灰色金融的现状表

把我国的灰色金融现象同国外作一比较会发现:对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其已建立了完整的商业银行体系,金融市场健全,法制完备;它的灰色金融现象很少,且多集中于银行经营业务,金融创新和非银行金融业。它存在的灰色金融现象一方面说明了金融业发展迅速而法规制度相对滞后;另一方面说明了其金融主管机构或中央银行为使金融业健康发展,而对金融业的创新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国民经济货币化程度低,相对较发达的城市与仍很落后的乡村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决定了与其相适应的现代金融部门与传统金融部门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金融市场欠发育,立法与政策不完善,政府又缺乏有效手段和足够能力管理经济,为保持经济稳定发展和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不得已对金融进行全面管制,新兴金融只有处于灰色状态。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与众多发展中国家有着极其相似的情况,而且建国以来,我国推行了四十多年的计划经济,虽有很大的成就,但同时在许多方面也造成了改革的重重障碍,存在着某些先天缺陷。推行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动作的全面冲突,使得我国灰色金融的成因更为复杂,形式更加多样。

灰色金融存在的深层原因

一、金融管制的存在

为什么要保持对金融的管制?主要有三方面原因:(1 )金融业是对国民经济影响最广泛最大的行业,放弃对金融业的管理可能会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问题是在我国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政府很难把金融管理与金融管制区别开来。(2 )国有企业的困境以及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赖性使政府不能放弃对金融的管制。因为放弃对金融的管制,就意味着大量亏损企业的破产和大批工人失业。(3 )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管制主要是利率管制造成了计划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巨大差异,这种差异造就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他们以远低于市场资金成本的价格获得贷款,强烈希望维持金融管制以保持他们的有利地位。这种差异也正是我国近些年灰色金融产生、金融腐败以及寻租行为产生的主要基础。

(一)对谁经营金融市场的管制是对金融市场主体的管制,它如何导致灰色金融的产生。

1.我国国有银行迄今未成为独立的商业银行,无法按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原则进行运作。(1 )银行不能自主决定贷款方向和贷款金额。对商业化银行来说,利润是决定贷款的重要原则。然而在我国经常是政策和行政指令决定了贷款方向与金额。由于上级得到的信息不全或难以兼顾各方利益或种种人为因素,上级指令的贷款方向、金额与利润原则确定的贷款方向、金额不一致,导致金融指标有市场和人为的双重存在,很自然地出现两种灰色金融现象:出于自身盈利考虑,银行在额度之外向效益好、信誉好或关系好的企业擅自提供贷款,得到贷款的企业转贷来收“渔人之利”。(2)银行不能自主决定贷款利率。 存贷款利率差是银行盈利的基础。企业化银行主要根据自己的存款来源和贷款需求来决定和调整存、货款利率,使其位于资金供求相等的平衡点上。我国银行利率统一由中央规定和调整。这种固定利率不能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很不科学。为使庞大的居民存款保持稳定,不去冲击市场,维持着很高的存款利率,使银行背负着沉重的利息负担;怕贷款成本太高使许多企业无法生存而维持低贷款利率。银行的盈利机制被现实利率制度所破坏。为生存银行只有违反有关规定,高利率放贷或向贷款范围限度之外的企业贷款。(3)银行不能自主决定干部的任命。 商业化银行可完全自主地任命其所最需的人才担任各级干部。我国的银行干部由上级行和同级行政长官同时任命,需对双方负责。甚至地方政府可以建议当地专业银行的上级行或总行调换当地银行的高层领导干部。上级行要求严格信贷,行政长官为地方利益,势必对银行施加影响。于是出现了“首长项目”,发放贷款可以放宽条件,贷款收回可延期,这些也是灰色金融现象,在地方范围内对经济是有促进作用的。但从全局来看,使得信贷计划的执行更富弹性,货币投放超过限度,金融指标的双重存在更加普遍。

2.金融市场处于垄断状态。经济对金融的多元化需求与我国现时的金融垄断存在矛盾。目前在我国许多行业都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存在;而在金融领域内,政府仍禁止私营银行和某些类金融机构的存在。国家银行是我国货币资金主要经营者,占据了借方和贷方的双重垄断。以比重来说,我国四大专业银行营业网点占总数的95 %, 资产占总资产的82%,存贷业务占总量的75%,并得到90%以上的央行低息贷款。 〔1〕这种金融垄断的弊端在于:(1)金融垄断妨碍了正常的金融竞争, 从而不利于均衡利率的形式,而且造成了银行的低效和低质服务。 (2)由于国家银行分支众多,不受到国家各方面的支持,业务无所不包,使得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发展受很大限制。(3)国家银行的金融垄断还表现在对非公有制经济贷款的限制。 据统计,我国每年新增贷款中只有不足1/4 的信贷资金流向占总产值一半以上的非国有企业。〔2〕为获得所需资金,必然导致灰色金融的产生。

(二)国家对金融市场经营什么的管制是对金融市场客体的管制。

我国金融市场中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缺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促进了人们金融意识的增强,不满足于把余钱存入银行拿利息;企业也不满足于单靠产品的销售获利,也希望能够规避市场的各种风险。但由于金融管制的存在,金融商品单调稀少且现有金融商品普及率低;再加上投资渠道不畅等多种制约因素,客观的多种需要无法满足,普通老百姓无财力去从事各种投资,也无精力无学识去操作各种金融商品;于是个人信用中介、私下集资、非法基金、股票黑市、私下物业买卖渐渐兴起。企业无法消除远期原材料涨价或产品跌价的风险,急需资金却贷不到款,于是私下期货交易,企业贷款的非法转贷、发行内部股票,内部私下集资越来越普遍。对金融市场客体的制约导致了灰色金融的产生。

(三)对怎样经营的管制即是对金融市场具体运作的管制。

1.对于金融商品价格的限制,造成金融商品双重价格的存在。目前,我国95%的商品价格都已放开,完全由市场供需决定,市场价格表现为一种均衡价格。而我国的金融商品还几乎都是由国家定价,这种人为的价格即使是在掌握大量数据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也难免与市场实际不符。更何况我国的政府央行在这方面经验还十分不足以及未有科学的定价机制。金融管制,导致计划价格与市场均衡价格的双重存在,其间巨大的差距正是灰色金融存在的物质基础。举例来说,我国银行流动贷款上限为12%,考虑到1994年高达21.9%的通胀率,实际为深度负利率。而1994年华南地区资金黑市利率高达25%—30%,即实质为+3%—+8%,相当于国际市场利率。〔3〕有如此惊人的差价可图,许多国有企业将自己所得贷款转贷给其他企业从中牟利,银行违章拆借也就不足为奇了。1994年我国进行了外汇制度的重大改革,汇率并轨,实行售、结汇制,成效显著,但是实际上我国仍采用的是一种半固定,半浮动的汇率制。汇率只可能在有限范围内浮动,为保持汇率稳定,1994年央行付出了多发行几百亿人民币的代价。外汇牌价仍很难反映市场供求的真实价格,其间差价仍可为灰色金融有利可图。

2.对金融企业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的管制。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然而现实中非主导经济按现行规章制度却很难从银行获得所需资金,或者贷款附加成本太高。在告贷无门的情况下,资金黑市形成了,地下钱庄、合会应运而生,也出现了公款私贷现象。对金融企业服务方式的规定客观造成了我国金融企业僵化的经营制度。以银行为例,八小时工作制之外不提供任何金融服务,灰色金融的出现则填补了空白,弥补了不足。

二、行政与财政的过度干预

1.我国的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直到最近,经济发展一直是我国货币政策首要和唯一的目标。币值稳定与经济发展发生矛盾时,中央银行需牺牲货币稳定而服从于政府发展经济的目标。虽然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货币供应量等操作工具已开始初步运用,但人民银行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去调控金融市场和各家银行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于1995年3月18日正式施行,依此法有关条款, 货币稳定实际上与经济发展仍是不分主次的平行目标。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作出的决定需报国务院批准(即国务院对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最后审定,各项指标很可能与金融市场实际要求不一致,灰色金融有着存在的基础。)人行的副行长由总理任免。货币政策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人民银行首先对政府负责,再才是对人大负责。人民银行依然缺乏独立性。

2.财政的权力过大。虽然这种现象已有很大改善,最近的数据显示财政向央行透支的而导致增发的货币比率已降至8.7%。〔4〕但它仍是形成灰色金融的原因之一。我国的银行一度是财政的簿记和出纳。财政赤字找中央银行借款补缺;财政收支计划表现在信贷收支计划中,一旦财政应收的钱未能按计划收上来或支出的钱超出预算,都必然拉开存贷的实际缺口。虽然发行国债,可以弥补赤字,但发行量有限度,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再加上国债资金到位时间的限制,央行被迫只能增发货币以承受转嫁的负担。货币发行量超过实际所需引起通货膨胀,市场利率上升,本币汇率下跌,使得双重金融指标差距更大,助长灰色金融的产生。

三、制订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滞后

1.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是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法律与实际脱节,过时的法律束缚住经济的发展,或是新生经济现象自生自灭,缺乏法律监管,这些都造成灰色金融的产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也是灰色金融存在的一个原因。

2.缺少科学决策机制,许多政策制订得不合理或缺乏远见。(1 )政策与立法经常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灰色金融可以堂而皇之地钻空子。如不允许外资直接投资A股市场却未限制外资企业进入A股市场。(2 )政出多门,叫人无所适从,如证券市场有国务院、证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众多“婆婆”。(3 )政策赋予银行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目前我国的银行压汇压票仍很普遍,是企业求银行贷款不是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颠倒,以致现金交易、资金黑市正是对这种现象的适应。(4)政策多变,使人不知所措,或有空子可钻。 灰色金融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被造出来的。

我国灰色金融的演变

灰色金融的主要特征有两个:一是符合经济发展客观需要的金融现象;二是因为现行法规制度未涉及或限禁,表现为隐蔽、非公开状态。基于这样的特征,灰色金融的演变非常独特,根据政策变更和经济状况不同其内容扩大或缩小,不断变化。由于客观环境的改变,灰色金融可能转到地上,成为合法金融;也可能从地上重归地下;也可能在严厉限禁下销声匿迹,也可能自然消亡。但有一点是不变的,灰色金融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不断出现新形式,它的生命力和多样性源于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对矛盾的一种表现。

我国的灰色金融现象复杂多样,其演变也呈现多样化特征。演变模式基本上有三种:(1)民间出现或金融业采用,渐成气候, 发展健康且有利于经济,政府默许并制订政策,使其合法化。(2 )虽客观存在,但良莠不齐,不易控制,政府反对或认为时机不成熟加以限制禁止;或属于试验性的金融举措,由于改革步伐放慢,而重归于地下。(3 )由于政策法规改变,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其失去生存条件,趋于消亡。当然可以把后两种模式认为是灰色金融演变过程中的反复阶段,最终结果不外乎合法化或消亡。

我们来考察一下改革开放以来,灰色金融演变的实例:1980年,国家规定由银行开办轻纺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铁路、交通、冶金专项贷款,从此工商信贷开始突破只限于流动资金,不能参与国家资产调节的禁区。原先某些银行贷放的中短期设备和技改贷款由不合法走向合法;1982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开设了我国第一家外资银行。1984年,新中国第一只股票——“飞乐音响”发行成功。1986年,成都汇通城市合作银行成立,它主要为民营经济服务: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武汉分行、人保武汉分公司参股武汉商场股份集团公司,标志着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联合的开始。1988年,成都出现新中国第一家当铺,恢复了古老的典当业。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我国的证券市场初现雏形;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它是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前身;期货在中国终于被承认。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第一家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人民币走向可兑换。值得一提的是,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在十多年改革进程中突破了以前许多禁区,澄清了许多误区,探索了许多盲区,起了改革试验田的作用。以深圳为例,现在在全国金融业普通实行的银行业务交叉以及金融衍生工具都发展于深圳的突破性改革。以上是按第一种模式演变的例子。

几年前曾兴起的外汇炒做,商品、金融期货,由于各地法规空白,一哄而上,秩序混乱,更有境内外不法分子混迹其中,而且国内参与者缺乏经验,纷纷亏本,导致大量外汇外流等诸多原因,国家只有下令严加控制,以免对经济造成不良影响。1984年下半年起,温州地区地方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后有四家独资或合资的钱庄挂牌营业。最有名的是苍南县钱库镇“方兴钱庄”,四家钱庄经营民间信用、利率合理、服务周到、对当地商品生产和流通有一定促进作用。然而一直以来屡屡发起震惊全国的地下钱庄诈骗案,国家对这一行业是严格禁止的。根据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四家钱庄又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终于被取缔。1995年期货证券市场发生了以“3.27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恶意违规事件。大小机构以国有资产为赌注疯狂投机,“赚了大家分,亏了国家背”国债期货市场对经济的良性作用荡然无存,导致证监会下决心暂停国债期货市场,成为其他期货证券市场的“前车之鉴”。这是第二种演变模式。

第三种演变模式的实例较少,最典型的是外汇黑市。汇率并轨前,由于实际上的双重汇率制,外汇走私、倒卖盛行。汇率并轨后,官方汇价与市场价统一,国家又采取了不少方便企业、个人用汇、买汇的措施,同时放宽了以前的一些限制,外汇黑市几近绝迹。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许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措施做法先后出台。如:国家批准在上海、广州试点外资银行对企业的人民币业务,浦东地区更可先行一步,中国首家民营股份制银行——民生银行即将开业。立法与政策制订上也表现出了适时性和超前性。一大批经济法律如《证券法》《担保法》《信托法》《期货法》正在紧张地制订中。《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已经或即将实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先行在金融领域得到了体现。人民银行作为金融市场领导者和监控者的地位已确定。财政不能再向人行透支,政策性业务逐渐转由三家政策性银行经营,四大专业银行加速了商业化的步伐。可以预计改革的深化、市场体制的完善、民主法制的健全必然会加速灰色金融的转化。灰色金融现象公开化、合法化、消匿化只是时间和条件问题。

以民间借贷市场为例,具体说明灰色金融的演变。据有关方面估计1994年全国民间借贷资金至少有300—500亿,1995年增至700—1000 亿元。〔5〕我国正常的民间信用大致有以下三类:(1)居民之间有中介或无中介的低利率货币资金借贷。(2)民间信用机构包括合会典当业、私人钱庄、新兴的民间股份制信用组织等提供的信用。(3)企业为生产经营的需要私下合股集资、信用筹资和相互间借贷行为。其中除为国家所允许外,都属灰色金融范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灰色金融的涉外趋势。某些境外银行甚至地下金融集团已开始涉足,尤其是港台地区。

我国的民间信用以灰色金融形式长期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小至个人、家庭、大至企业、地区在不同时间、空间都会有暂时的资金余缺。一方面,闲散的资金想寻找增值渠道,却苦于金融工具的单调;另一方面,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商品生产、流通对资金的需要因各种因素得不到国家银行和信用社的满足。简而言之,因为我国现行金融体制和银行体制难以满足社会融资需要,所以灰色金融应运而生,承担起满足政府控制之外和被限制的货币需求的功能。

民间借贷市场筹集资金速度快、功能强、渠道广泛、经营灵活、利率具弹性,且植根于民间,具有国家银行和信用社都无法替代的优势。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是无法抑止的。 基于以上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在某种程序上默许了灰色金融性质的民间信用的存在。

80年代以来,民间信用中的典当业已取得公开、合法地位。合会、私人钱庄、合股集资、信用集资曾一度兴起,但很快失控,最终被国家严令限禁。这也反映了民间信用有风险性,缺乏内在约束机制的弱点。展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前景,由于它在民间旺盛的生命力和对经济的有益作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相应监控机制的建立,条件成熟时,国家会逐步开禁,最终形成我国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

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的灰色金融

我国当前的灰色金融现象有几大特点:

1.灰色金融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灰色金融的产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有客观要求,并在实践中自然形成的。这是种客观规律。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成分都要求充分发展,人们的金融意识也大为增强,而现实中的部分现行制度,习惯做法已不能适应,甚至阻碍经济的发展,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灰色金融现象也就有了产生的必要。

2.我国的灰色金融现象具有盲目性、缺乏有效管理、监督。在灰色金融还刚具雏形,很不成熟时,见有利可图,就一拥而上,不顾忌灰色金融的负面影响,结果良好的动机,正常的规律被扭曲,弊处放大而益处缩小,破坏了新生金融的健康发展。而另一方面,传统观念,现行法规制度阻碍了人们对灰色金融现象的认识。至今对灰色金融现象还未有公正的评价,不能够正视,没有研究和尝试,自然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手段,以至灰色金融现象大多处于自生自灭状态,或是以计划经济手段解决灰色金融问题,在打击的实施阶段,灰色金融销声匿迹,风头一过,重又蔓延,声势更盛,这种做法收效甚微,对经济发展也是不利的。

3.灰色金融现象的多样性和可转化性。我国的灰色金融现象非常繁多,灰色金融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它的可转化性。

4.我国灰色金融现象的有益性和局限性并存。它的有益性表现在:(1)迎合经浊发展的客观要求,满足个人和企业的实际需要。由于生产经营的发展,非国有经济成分需要有多样的融资渠道来获取资金用于扩大规模改进生产;个人需要多样的,可自由选择的投资保值手段。灰色金融提供了这样的途径。( 2)对不合时宜的经济现象进行修正,弥补现行机制的不足,起超前改革和探索的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固定利率不能反映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和贷款实际成本,造成过度资金需求和使用的低效益。地下资金黑市以市场利率进行资金拆借,消除了国家利率的缺陷。国家银行的金融垄断,缺少竞争,使其不会主动改进自己的服务,更有效地利用资金而多元化的银行体系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灰色金融提供了这方面的实践和借鉴。( 3)丰富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密切金融与全社会的联系。灰色金融填补了我国公共金融的空白,创造了许多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形式新做法,在更多层次,更多环节参与社会生产,发挥自己的作用。( 4)能启发和培养人们的金融意识,提高人们的素质。灰色金融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它的产生、发展,作用使人们对金融有了全新认识。人们通过接触它切实感受到了金融的必不可少。它的局恨性表现在:( 1)对正规金融的冲击。灰色金融追逐高利润,诱使大量资金流出银行体系,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减弱了银行的支付能力和派生存款能力,增加了银行回笼现金的压力以及银行对央行的贷款压力。如果不加以监控,就会造成金融信号失真,会妨碍政府货币政策的实施,会损害总体资金的分配效率,不利于国家控制资金宏观规模和结构投向。我国这几年货币投放的失控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市场上流通的资金已不能为银行所有效控制。( 2)与现行法规政策的冲突。灰色金融是以不公开、非法的形式存在的,它与现行法规制度有直接对立冲突,直接威胁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削弱了它们的执行效果。灰色金融与现行法规制度的互斥,导致人们要花很大精力完善法规制度消除它的影响或修订法规制度让它合法、公开。这方面应引起足够重视,否则会十分被动,法规政策会被架空。(3 )灰色金融具有风险性,会形成一些不良的社会经济关系。灰色金融的隐蔽性、逐利性,不可避免会蕴含较高的风险性。若对灰色金融的负面影响缺乏应有的认识和有效的监控,而让它集中释放出来,灰色金融会偏离正常轨道而倾向黑色金融,对经济会造成破坏。若其长期存在并作用于地下,会形成一些不良的社会经济关系。

我们该如何对待我国当前的灰色金融呢?

1.全盘否定不可取。灰色金融是现行经济体制外的经济现象,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有益性,全面否定是不可取的。也可能是将其埋入更深的地下,更加隐秘,却不能扼杀它的存在。

2.灰色金融的转化需要时间和条件。灰色金融的转化是建立在人们认识其益处,认同其做法,并在法规制度中加以允许、扶持的基础上的。从地下到地上,隐蔽到公开的转化过程需要相当的时间。如何实现灰色金融的转化,必须深化金融改革,确立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主导地位让银行真正按企业方式运作,同时逐步减少直至放弃金融管制。实现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服务方式、金融工具的多元化。金融商品市场创造、市场定价;金融企业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范、监督金融市场的应是人民银行和科学、灵活、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与政策以及市场的自律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各类主体的金融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3.灰色金融之所以为灰色金融,是主观意识与客观现实不能相一致的结果。单纯的全面赞成或全面否定都是不正确的。要想能够透彻地认识灰色金融,必须解放思想、深入实际,这样才可能有中肯的评价和恰当的对策。一旦发现某种灰色金融现象对经济利大于弊,转化时机成熟,就应该大胆尝试,同时创造必要的客观条件,记它成为公开金融。要达到这一步,研究工作应该先行、立法应该适时或适度超前。无论研究还是立法,都有必要借鉴各国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都必须对灰色金融现象运用科学方法全面调查、深入研究和准确预测。根据我国实行情况,宜采用渐进的办法,逐步放开,条件成熟就转化;同时对灰色金融现象以及其转化而成的公共金融一定要严加引导监督,兴利除弊,充分发挥它对经济的良好作用。

标签:;  ;  ;  ;  ;  ;  ;  ;  

我国当前的灰色金融理论_金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