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讨论须走出传统理论的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误区论文,形式论文,传统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我国正在就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展开讨论。其中一方把股份制企业视为“新公有制”企业;而另一方则反对这一观点,认为股份制只带来资本组织形式的新变化,并未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谈些个人看法,或许可为这一讨论提供另一种思路。
一、无法回避的产权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国家所有制即是全民所有制;它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必须予以坚持。因此,当时国有企业的改革停留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和有限地扩大企业的某些经营自主权阶段,其主要措施是“放权让利”和实行“两步利改税”。这种回避产权问题的改革,当然未能触动旧体制的框架。
1984年10月,当国家提出要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者时,理论界普遍探讨“两权分离”理论,并形成了一种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在保留国家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实行“两权分离”就能使企业获得经营自主权,从而把国有企业搞活。此后,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普遍推行,并于1987年基本完成。(注:到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全民所有制企业78%实行了承包制,大型企业达80%。)然而,承包制并没有解决国有企业产权模糊和国家身兼所有者与管理者双重职能的问题。相反,在所有权约束依然软化的情况下,企业经营权的全面扩大导致了企业行为的更加不规范,企业“只负盈,而不负亏”的情况普遍存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在承包制的推行使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股份化的主张被凸显出来。而在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主张坚持国有制的人提出了一套使国有制与股份化兼容的理论,认为只要国家实现从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到对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的转变(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来经营国有资产),就能实现“所有权的两层分离”(国家拥有最终所有权;企业掌握法人所有权),从而使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的公司)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然而,这种观点存在着缺陷。首先,产权清晰主要指出资人的原始所有权清晰;在出资人的原始所有权依然不清晰的情况下,就无从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所有权硬约束。其次,在股份公司中,出资人(国家)只是把资产的占用和支配权让渡给企业法人,所谓“所有权的两层分离”以及“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独立存在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国家仍是所有者主体时,就不可能放弃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在此情况下,尽管国有企业纷纷换上了股份公司的招牌,但其经营状况却依然如故,少有起色。
由于国企改革没有真正触动产权关系,国有企业的经营损益仍最终由国家承担,企业资金来源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也未能形成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硬约束。国有企业从争夺财政拨款转而争夺国有银行提供的贷款,大批低效率的国有企业实行高额负债经营。1980年,国有企业的负债率为18.7%;到1994年,对12.39万户国有企业(含商业、金融业)清产核资,资产负债率高达75.05%,若扣除实际损失挂账的资产,负债率则高达83.3%。1995年,国有企业亏损与盈利基本持平;到1997年亏损则比盈利高出近一倍。据工商银行调查,1989~1996年共受理破产案8138件,其中后两年为5128件,占受理总数的63%;在破产加速后,银行的亏损率达85.1%。(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宏观课题组:《投资、周期波动与制度紧缩效应》,《经济研究》1999年第3期。)国家仍然是潜在的国有企业债务的最终承担者。
国有企业缺乏内在增长机制使其只能低效运营,甚至是负债亏损经营。而民营经济由于具有较强内生能力,因而即便在经营环境并不有利的情况下也获得较快的发展。正是这种情况导致不同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据《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字,从1978年至1995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所占的比重由77.6%下降到33.9%;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有商业所占的比重则由54.6%降至29.8%。在此情况下,理论界和决策当局转而从如下两个方面寻找出路:(1)强调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除了主张对国有经济在部门布局上进行调整外,主要就是强调国有资本参股更多的股份公司,以增强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2)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即倡导努力寻找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直至主张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有效的产权制度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推动力;它决定着经济制度是否有效,以及经济是否具有内在的增长机制。如上所述,由于受传统公有制理论的制约,我国产权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受到国家保护的国有企业长期处于低效运行的状态。从上世纪80年代初至1997年,中国经济的年平均增长率为9.8%,但其中近8个百分点是靠非国有经济的增长拉动的。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约占工业总资产的一半、工业贷款的2/3以上,而只创造工业产值的1/3。
实践表明:国有企业所有者非人格化(即最终所有者模糊或缺位)的问题不解决,无论采取何种委托代理机构都难以找到能够真正为企业的经营状况负责的产权主体,其经济营运效率的提高也无从谈起。一度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而建立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就曾因为遭到国有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的强烈抵制而无法行使职能,最终在实际上被撤销。(注:成立于1988年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因无法有效行使其职责而于1998年在缩编后被并入财政部,成了一个专司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机构。)此后,相关文件确定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并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然而,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都只能是行政性的管理(即按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行政手段管理国有资产)。为了使行政性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转化为企业性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一种授权代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出现了。但这种新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结构不仅会因代理链过长而增加交易费用;而且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也是一种国有企业,其产权仍不明晰,因而也不具有硬化的产权约束。如同专门经营货币的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最终由国家承担一样,专门经营资产的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的亏损最终也只能由国家负责。因此,依仗它搞活国有企业有一定的难度。
总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为此而付出的改革成本无从计量,而取得的进展有限。
二、公有制与社会公平
传统公有制理论认为,实现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全国范围的集中占有,就能消除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不平等,保证“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实现社会公正。于是,人们似乎形成了一种共识,公有制即社会主义;而国有制则被看成是最能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的公有制的最高形式。然而,这一理论实际上是建立在一个假设的前提条件下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在未来的社会中,“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分。”(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1页。)与此同时,“在这个新的社会组织里,工业将不是由相互竞争的厂主来领导,而是由整个社会按照确定的计划和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来领导”,因此,“首先将根本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管理权。一切生产部门将由整个社会来管理”。(注: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17页。)这就是说,由于排除了商品货币关系,人们无须通过市场就能实现等量劳动相交换和“按劳分配”;企业也不必成为拥有独立产权的经济实体,整个社会成了一个庞大的工厂。在此情况下,生产资料的直接社会占有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了。而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或组织可以取代国家发挥社会中心的职能,因此,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便很自然地采取了国家占有的形式。
可见,以消除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为目标的国有制,其前提就是商品货币关系的消灭。然而,传统社会主义国家长期以来的实践表明: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商品货币关系是不可能消灭的。因此,在国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结构中,商品货币关系被扭曲了,通行于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也发生了变形,所谓的社会公正也就无从实现。
改革前的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几乎是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归国家所有,企业职工按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取得劳动报酬,表面上似乎实现了“按劳分配”。但由于主观努力的程度不同,企业的经营效益是有很大差别的。这样,在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势必出现一部分企业的职工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企业职工的劳动成果的情况,从而产生了非劳动收入。这就是所谓“吃大锅饭”对“按劳分配”的破坏。关于这一情况,人们已有共识,这里不再赘述。
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按劳分配”(确切点说是“等价交换”)必须在两个层次中实现:首先是在企业之间实现;其次才是在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实现。这就要求首先必须使企业成为真正拥有独立产权的商品生产者;并在宏观管理方面为它们创造大体平等的竞争条件,以便于它们通过市场实现其经营成果。实际上,在一些自然垄断等特殊领域建立一定范围的国有企业,并通过对这种企业实行严格的管理(如价格管制)来消除垄断利润的形成,恰恰是为了在众多商业性企业中形成平等的竞争环境。然而,当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并形成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时,则有可能带来社会的不公正。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后甚至表现得更为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国有企业一方面仍然依赖于国家财政投入或国有银行贷款扩充资产;另一方面在被推入市场后已有了自主追求利润的动机和能力。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以几乎是无偿占有的方式所取得生产资料的差异必然会在经营成果上表现出来,从而形成部门间、企业间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即明显表现为部门分化或集团分化的特点。例如,近年来,我国垄断行业(如电力、通讯、铁路、民航等)的国有企业依仗对国家经济资源的实际占有,阻止民间资本的进入,形成了本部门的垄断租金(通过制定垄断价格和非法收取各种费用),在将低效运行的成本和发展投资的负担转嫁给广大消费者的同时,又为本部门职工提供了比其他部门高得多的收入。据一些人的专门研究,1985~1996年,我国垄断行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水平大大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而同期内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却大大高于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1995~1999年期间,我国电力行业每个职工比其他行业职工多收入14294元,平均每年多收入2859元,该行业每年平均多支出的工资额为79.1亿元。1996年,在垄断行业的价格与1985年相比有大幅度上涨(即涨幅大大高于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下,我国电力工业的资金利税率却仅为7.33%,与1985年相比下降了54.58%;铁路运输亏损13.8亿元,与1985年盈利64亿元相比,减利120%;市话亏损35.6亿元;邮政亏损70亿元。(注:过勇 胡鞍钢:《不可低估行政垄断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6月22日。)很显然,这种新的分配关系的不合理实际上已反映出国家所有制正在向部门所有制或企业所有制演化的趋向。
当前,随着国有控股公司的上市,国有经济的垄断地位正在向资本市场扩展,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统计表明:第一股东为国家持股的上市公司,占全部公司总数的65%;第一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31%。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有55%的股权属于国家所有和国有法人所有;73.3%的董事具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背景。(注:崔荣慧:《一股独大,中国资本市场搞怪元凶》,《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6月28日。)这种情况导致大股东的行为缺乏有效制约和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因此,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往往通过不正常的关联交易(如强制上市公司为控股母公司担保、私分上市公司财产、抽逃上市公司资金等)掏空上市公司,中饱私囊或满足小集团的利益,从而使小股民深受其害,破坏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总之,国家所有制并非如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样,能够通过生产资料占有的平等达致收入分配的公正;相反,作为一种没有明晰产权而由行政权力支配的经济,它有可能会成为主管单位或其领导者牟取私利的工具。与此同时,缺乏硬化的产权约束必然导致经济的高消耗和低效益,影响财政收入的增长,削弱国家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包括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的能力。
还应指出的是,从历史上看,国有制也并非某一社会制度特有的所有制形式;它与社会主义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众所周知,在古代的东方诸国(如日本、印度以及众多的伊斯兰国家),土地国有都曾是封建社会初期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态。12世纪以后的中亚细亚,所有土地都被当时领导建设灌溉工程的国王宣布为国有财产。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则不仅实行过土地国有,而且还实行过盐、铁的国家专营。至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国有企业。很显然,这种国家所有制既有纠正市场缺陷,提供社会化公共产品的因素;也有统治者谋求直接控制经济的因素。
三、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及其社会化的产权存在形式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的进步都是与劳动者的解放相联系的。在奴隶社会,奴隶本身就是奴隶主拥有的主要“财产”,奴隶的多寡甚至成了衡量奴隶主地位是否显赫的主要标志;奴隶完全丧失人身自由,只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在封建社会,农奴不但没有拥有土地和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而且其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也被剥夺;领主对农奴及其耕作的份地均可任意处置(包括转移或出售)。农奴也没有人身自由,他们被固定在领主的土地上,除每周以固定的天数为领主服役外,还得随时听候各种额外的劳役。正因如此,到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成时期,一些启蒙思想家特别强调劳动者的财产权利问题;他们开始从劳动者的解放,从人权的高度来论证经济自由,并把它看成是增加国民财富的主要途径。他们明确指出,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及其劳动和劳动产品自然享有所有权,并享有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这种“劳动所有权”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注:参阅谷源洋 林水源主编:《世界经济概论》(上册),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39页。)很显然,由于奴隶根本不拥有对自身劳动能力及任何财产的所有权,因而在主人与奴隶之间也没有任何财产权利的交换。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把个人拥有自身劳动能力及其劳动成果的所有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加以规定,这就有可能以契约原则取代身份原则,从而使财产权利可以相互交换,使交换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并贯彻“等价交换”原则。因此,确立人人都有拥有财产(包括自身的劳动能力)的权利,确立人人都有行使财产权利的自由(即经济自由)的原则,就构成了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能够在它创立的不到一百年的时期内,就创造出“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的生产力,(注: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6页。)就在于它确立了个人拥有财产的权利以及行使这一权利的自由原则,从而使潜伏在社会劳动里的巨大生产力迅速释放出来。
社会主义的主要目标就在于:在最大限度内使劳动者获得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就要求劳动者逐渐摆脱无产者的地位,成为同时具有所有者身份的劳动者,成为真正的社会经济主体。因为,只有劳动者真正拥有财产权利以及行使这一权利的自由,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并获得全面和自由的发展。(1)社会主义所倡导的“按劳分配”原则意味着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仍然存在着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因而必须承认劳动能力的差异。在此情况下,部分劳动能力强的劳动者的收入将超过(甚至大大超过)生活费用的需要,其剩余部分如不能通过投资转化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只能成为沉淀资金,或造成过度消费。因此,让劳动者成为所有者不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也有利于劳动者在接受教育、选择职业、自主创业、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获得较好的发展条件,从而有利于劳动者自身全面自由的发展。(2)“按劳分配”固然有利于社会的公正,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有其必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劳动机会的取得和选择劳动岗位的均等权利。而这又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水平。一个社会,如果其公民不能拥有属于他的财产,不能支配他的能力、勤劳和机遇所带来的成果,那么,这个社会的经济就会陷入停滞不前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不仅劳动者难以获得就业的机会,而且会强化行政权力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削弱人们在工作选择方面的均等权利,社会公正将因此而荡然无存。
总之,没有属于每一个人的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就无从确立市场经济和推动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劳动者个人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基础上的社会不仅最具效率,而且为公民提供了最基本的人权保障,从而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当前,我国在改革中不管出现何种纷繁复杂的企业组织形式,但最基本的产权形态应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因此,对于股份制企业,确乎没有必要在“公有”与“私有”的划分中就其性质问题争论不休。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企业制度依次经历了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演进过程。这三种形态的企业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从纵向的历史发展看,三者之间有一定的替代关系(即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形态发生变化),这是由不同发展阶段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市场化的不同程度决定的。从横向的相互联系看,三者之间则是并存和相互补充的关系,这是由部门之间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市场化的不同水平决定的。在市场经济国家,这三种企业形态一般都有规律地分布在相应的产业部门。三种不同企业形式各有其存在的经济合理性。即使在公司制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发达国家,也不会忽视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然,公司制企业(股份公司),特别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市场化的更高发展阶段。股份公司的基本功能在于:它可以把各种财产占有主体的资产转化为公司的法人财产,一方面使资产的最终所有者(股东)通过持有股票、获得股息而维护了资产权益;另一方面又使企业获得了对其资产的实际占有、支配和使用权,从而保证了企业的独立经营。前者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金投入生产过程,促进经济的发展;后者则有利于企业摆脱来自最终所有者的干预和控制,保证企业的有效运行。同时,由于股票只能付息而不能还本,这又有利于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扩大再生产过程的稳定性;而股票可以买卖,则有利于资产的合理流动和加强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从而促进资产经营效益的提高。总之,股份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是更高发展阶段的社会化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因为它使财产或资本的所有权进入市场,极大地扩大了企业的资本来源,并使更多的劳动者同时成了持有企业股票的所有者;也就是说,股份制企业使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获得了社会化的产权存在形式,从而大大拓展了个人财产权利的实现渠道。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公众持股公司,特别是公众控股公司是更能反映产权社会化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
四、社会主义:现实措施与通达理想的途径
承认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普遍存在,必然同时承认其所带来的所有权收益的合法性。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在资本仍是更为稀缺的因素的情况下,社会的收入分配有可能向有利于资本的方向倾斜,社会上的贫富分化也难以避免。如何防止收入差距的过度扩大呢?这里应明确如下两点,即当前所能采取的现实措施和通达未来理想社会的有效途径。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资产的占有只有在它能够带来一定收益的情况下,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因此,所有制的本质就在于剩余产品的占有。而在从占有生产资料到占有剩余产品的再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广泛存在着影响剩余产品占有关系的因素。这就使所有制不仅具有以企业产权存在形式表现出来的微观实现形式,而且还具有其宏观实现形式,即那些能够改变剩余产品占有关系,影响各阶层经济利益变动的国家宏观经济职能。其中,有利于在经济主体(乃至每个劳动者)中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以及贯彻某种社会公平原则的宏观调控措施,就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宏观实现形式。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注:限于篇幅,这里不能展开论述。如读者感兴趣,可参阅拙作:《论新型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构建》,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75——387页。)(1)国家在生产要素市场中对所有制关系的调节。其中主要包括:通过对产品市场特定范围(如自然垄断领域)的干预和调节,防止市场垄断和消除形成垄断价格的因素;在资金市场上促进利率的市场化,以保证资金供需的平衡,防止在低利率(甚至负利率)情况下的信贷(即受补贴的信贷)向大企业倾斜,导致广大中小企业得不到应有的信贷供给;加强对股票市场的监管,防止大户的操控,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和调节固然应重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但也要促进市场力量的发挥,并以尽可能增加就业机会为其主要目标,其措施包括鼓励和扶持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同时发展、实行正确的贸易和开发战略,建立管理完善和有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等等。(2)国家在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对所有制关系的调节。这主要是通过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扩大社会福利开支来实现的。当税收有利于削弱大所有者的所有权(如征收财产税、按所得额和纯收入额课税,甚至实行累进所得税率),并且国家能够使每个社会成员较均等地享用社会福利开支时,国民收入再分配就能达到削弱私人所有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公正的目标。
国家对生产要素市场的干预和调节的基本方向在于防止和消除市场中的私人垄断或行政垄断行为,以便为各种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而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则较直接地影响剩余产品占有关系,即所有制关系的变化。但两种所有制宏观实现形式都有不可忽视的强烈作用。例如,在前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为工业化筹措资金,曾通过垄断产品价格的制订权,强制实行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把农业中的剩余产品(甚至包括部分必要产品)都无偿转移到国家手中,致使农业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至于扩大政府的社会福利开支,更不能超越生产的发展水平而加以滥用。当前,社会福利开支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沉重的财政负担,(注:资料显示,市场经济工业国家政府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从1900年的10%以下上升到1980年的40%左右,其中瑞典高达65%(世界银行:《1983年世界发展报告》第47页)。)并已被一些国家确定为经济改革的主要方向。很显然,所有制的宏观实现形式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水平,受到各种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它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私人所有权,但以不窒息市场竞争为限度;而且,当公正损害效率时必须贯彻效率优先的原则,才符合社会的根本利益。
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出现是一个必须经过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才能实现的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此过程中,固然可以促使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强化,但要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则有赖于各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中所处地位的根本转变。在大量存在着无主土地,生产技术十分原始,生产活动主要依赖于人体的简单劳动的情况下,对大量奴隶的人身占有就成了奴隶主支配社会的主要条件,奴隶社会也因此而产生。到了封建社会,土地已是这种农耕社会阶段的主要生产要素,因此,占有大量土地的封建领主成了社会的统治者。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是与机器大工业的发展相联系的。在当时的经济发展中,资本无疑是最稀缺的生产要素,因此,占有大量资本的资本家成了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统治者。如上所述,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劳动的解放,劳动者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因此,它只有在劳动成为决定性的生产要素之后,才能真正实现。
经济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的社会化而实现的。而科技的进步和生产的社会化正在显著地改变着劳动者的面貌。(1)任何科学技术都是附着在劳动者身上、并通过劳动者而发挥作用的。因此,随着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科技人才在劳动者队伍中所占的比重迅速提高,劳动者知识化的趋向日益明显。目前,在发达国家的制造业中,就业机会呈增长趋势的主要是:工程师、经理人员、电脑和其他方面的科学工作者,以及工程与其他方面的技术人员;而就业机会减少的则主要是装配工、体力劳动和搬运工、机器安装工。(2)在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市场化推动下所产生的现代企业形式(股份公司),使资产所有权与资产经营权相分离,从而使公司的权力逐渐从所有者手中向管理阶层手中转移。独立管理阶层(注:西方称之为“技术结构阶层”,主要包括经理、科学家、经济学家、工程师、会计师、律师等。)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劳动者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此同时,随着劳动者的知识化及其在经济发展中地位和作用的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也在不断增加,一些高科技人才的报酬甚至达到人们难以想象的高度。资料显示,2001年,香港高科技管理人才的报酬,最高者的年薪达2.74亿港元(日薪75万港元以上)。(注:见香港《太阳报》2001年4月3日。)这大概是众多中小企业主的年收入都难以企及的。
科技的发展还使生产过程本身的面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并进而改变了不同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为21世界三大新技术之一的生物工程,有可能使栽培农场成为与自然环境相脱离的、电子计算机管理的作物工厂。这将使土地作为农业的基本生产要素的作用大大下降。集成电路(一种由金属、砂和空气制成的金属氧化硅)的出现使数百万个元件结合在一个芯片上,从而使材料的成本下降到不足总费用的2%。在微芯片这一高技术中,最有价值的东西不是物质,而是人的设计思想。因此,这种高技术的出现已使“作为有形资源的财富的价值和意义不断下降”;相反,人的“心灵智慧上升到作为财富的源泉”的情况则将遍及所有工业部门。(注:《世界的下一个财富之源》,美国《幸福》杂志1989年8月28日。)在当今世界上,掌握高科技的人才已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只投入少量原始资本,主要依靠技术和创新思想建立并迅速成长起来的高科技企业已屡见不鲜;科技入股在国内外的企业中都已日益成为普遍的现象。所有这些都表明:在生产诸要素中,劳动的地位正在不断上升;说它在未来社会中将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要素并不是空想。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并不是通过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简单集中所能实现的;社会主义只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为自己开辟前进的道路。在此过程中,确立劳动者的财产权利是劳动者获得自身发展和享有政治民主权利的前提条件,也是开辟通往社会主义理想的现实途径的制度保证。
当前,我国的经济改革又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国有企业的改制应当公开、透明,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但应当指出的是,国有企业因财政性蚕食、经营不善而引起的经常性的资产流失也不应忽视。国有企业的改革势在必行;不能因改革中出现的某些问题而否定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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