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高速的发展产生的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使经济建设能够更广泛。在目前的经济建设中,我国制定的经济制度依然有些许漏洞存在,电子商务不能够在良性的环境中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约束。社会经济中,民商法是其基本的制度,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越来越激烈的我国社会竞争中,民商法亦需要不断地创新,使用法律的手段对电子商务的地位进行保障,使电子商务能够处于健全的环境中。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创新应用
引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催生出很多新兴产业,其中电子商务就是引起贸易模式转变的新兴产业,经过发展逐渐成为我国商业活动的重要载体。相对电子商务背靠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而言我国在网络商业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多的空白区域和疏漏之处,虽然加快了传统商业交易的效率,但也对民商法形成冲击,暴露出更多的问题,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埋下了安全隐患。本文从电子商务发展入手,分析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应用现状,探讨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应用中的创新,为我国电子商务和民商法的发展提供借鉴思考。
1民商法与电子商务
1.1民商法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统称,民法包含财产法和人身法,而商法则包含企业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民商法的重要作用就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并且二者在发展过程中互相借鉴、互相吸收,关系非常密切。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完善和进步当中,它主要负责指导财产归属、流转等事务的处理,同时也是一些非财产关系的处理依据。民法主要涉及对群众个人利益的保护,而商法则是主要涉及商务交易相关的个人利益的保护。民商法可以看作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商品经济的顺利发展,从而制定了相关法律来约束人们在商品经济过程中的各项行为。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
1.2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依托于互联网开展的一种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出现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它使人们通过电子交易的方式来完成各种交易行为以及相应的服务,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所有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商业行为都可以看作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行为的正常开展,除了需要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商、计算机或其他信息移动设备等要素外,还需要相应的软件,比如浏览器、各种APP等。电子商务涉及网络购物、电子支付等行为,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特点,以及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虚拟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想要防范控制这些风险,除了不断提升相关的技术水平外,还需要应用必要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而民商法在电子商务规范化管理中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2.1民商事主体难确认
首先,传统交易中,商家需要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固定的经营人等实体性的信息要求。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互联网匿名化,虚拟化的特征,导致很多的商家在经营的时候,经营主体的真实合法性无法进行准确判断,特别是现在的跨境电商等全球的经营范围,很难确定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其次,电商的资质和经营范围存在出入,进行不同行业的经营和交易,这种情况下的交易是无法作到保证消费者权益的。互联网店铺的开设、转让和关闭都不如传统行业的成本高。因此,在经营上,会面临卖家随时关店或者转让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下,买家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尤其是售后服务很可能变成空谈。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权利与责任的概念没有变化,与传统的民商法律体系中的权利和责任一致,出现不同主要是电子商务的权利和义务不如传统的商务活动中那么容易判断,因而,实施的依据也就不容易找到。
2.2合同的规范性问题
在传统的交易中,合同作为双方的契约,会进行严格的商榷和制定,一旦签订就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在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合约是电子形式呈现、传送的,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都有遭到破坏的风险。因此,电子票据在法律上的效力并没有现实中的签订的票据法律效力高。而且,在制定的过程中,很多细节无法像传统的商务那样容易执行。比如,签字、修改的环节,这些都比较难实现,电子票据很难成为当事人的有力证据。
2.3电子商务中的欺诈行为
诚信在商务贸易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诚信也是商务贸易开展的基础,相互之间的信任是贸易开展的前提。传统的商务贸易中存在不诚信的问题可以直接追究法律责任,而电子商务中,欺诈等不诚信的行为很难界定,商家的店铺可以随时修正,信息可以自行更改。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当中的信息的采集很困难,无法作为证据提出控告,因此维权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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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监管不够健全
在电子商务开展的过程中,不仅有买卖双方的参与,还有平台和物流等因素的参与。平台既起到连接买卖双方的作用,同时,平台还可以对商家进行限制和管理。对不合资质的商家进行筛选,对商家的不合法行为进行管制,对买家的合法权利进行维护。但是,在此过程中,平台并没有起到对卖家的管理和对买家的权利维护,不同的平台管理机制的不同也造成了市场的混乱。这样的混乱现象为贸易在平等、合法、公平的运行带来了阻碍,也给民商法的正常运作带来了困难。
3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民商法的创新途径
3.1界定电子商务的民商事主体
电子商务这种交易方式的实现,涉及到经营者、快递公司与消费者,由此能够看出电子商务主体与民商事主体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进而对电子商务的合法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对电子商务中的民商事主体进行重新界定,首先需要确立的是民商事主体的地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的民商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民商法中对其进行重新界定与说明,才能促使其尽快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与步伐,降低电子商务纠纷的发生率,推动电子商务稳定发展。在界定新型的电子商务主体的过程中,需要以正确评估虚拟主体为前提,确保其合理性;另外,还需在法律与技术层面建立相应的制度与确认方式,技术层面的主要职能就是要设计独立、完善、有效地电子商务主体识别系统,而在法律层面,则需要建立起完善法律制度,以保障交易主体的信息可靠性,并能够在确认信息后将其传递给对方。民商法的创新,还需要对个人电子身份进行有效地管理,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条件下,电子商务主体的信息安全十分重要,民商法的创新,应对个人及企业的商务行为进行有效保障,避免其受到不法分子的损害。
3.2安全认证
互联网实施电子商务交易实现所依赖的重要工具,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用互联网实现经济活动与经济交易,促使互联网的普及范围越来越广,应用成本越来越低。在电子商务中,一方面,互联网能够为交易活动提供极大的便利,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都可以足不出户,就完成自己的经营需求与采购需求,节约了大量的经营与采购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全程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方式,其网络安全风险影响了交易风险的大幅度提升。现阶段,大部分人都能够充分认识到网络的虚拟性,并有不法分子利用这种虚拟性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致使网络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信息存在虚构的可能,由于双方互为陌生人的交易状态,交易隐患为交易的顺利性与安全性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风险,对经济活动双方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利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在此种电子商务环境下,民商法的创新必须充分结合互联网的时代特性,充分了解时代发展特性与发展需求,以民商法的广泛适应性为创新目标,通过相关立法事项,完善民商法的安全性,对交易主体的网络安全进行全面保障[3]。另外,民商法应对民商事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其在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的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制度,进行实名认证,进一步确认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以保障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安全。
3.3仲裁机制
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一定独立的经济发展与经营模式,由此,对仲裁机制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在民商法创新过程中,以期能够通过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的创新,推动电子商务的正向发展。电子商务的运行以互联网等媒介为依托,网络本身的虚拟性,促使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相关法律制度执行效用性难以实现,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通过完善相应的仲裁机构,能够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实现网络仲裁机制的价值。在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的民商法创新,可适当借鉴国外的完善法规制度,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与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对数字信息化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有效解决,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网络服务责任等;除此之外,民商法创新过程中,还应纳入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以达到有效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预期效果。
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计算机和网络通信领域发展的产物,为传统贸易领域带来翻天覆地的改变,刺激国内经济消费环节,推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传统民商法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贸易的需求,暴露出诸多空白地带和疏漏之处,逐渐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发展的限制因素。为了充分发挥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作用,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发展,必须在遵循实事求是、法治的基础上对民商法进行修正,在电子商务中进行创新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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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郭航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7
标签:电子商务论文; 民商法论文; 互联网论文; 主体论文; 过程中论文; 电子商务发展论文; 传统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1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