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反思与经验研究:法社会学研究多元路径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路径论文,理论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179(2015)04-0030-09 一、问题的提出 今天,假如一个社会学研究者要决定研究方向,那么他极可能面临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做理论研究,还是经验研究?尽管我们都清楚并没有纯粹“非经验的”理论研究,任何理论都必然来自于经验和感悟;也不存在毫无理论预设的经验研究,即使只是对现象进行描述,也需要观察视角或分析框架,这两者都来自一定的社会学理论。然而研究者面对这个选择时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心神,做出艰难的抉择。现实的另一个层面是,理论反思和经验研究之间确实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如果选择理论,研究者往往无须投入任何实地调查和数据分析,文本阅读和分析便构成研究工作的全部;如果选择经验研究,只需翻阅相关的著作和论文,总结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并在经验研究中进行验证或提出新的解释。 这一悖论式的研究困境,在法社会学领域表现更为明显。作为一门旨在连接制度与实践的交叉性学科,法社会学的本质要求研究者透过经验事实把握法律的社会性,从而对法律系统与价值体系提出理论性反思,促进法律制度与社会变迁的共同进化(co-evolution)。制度/理论—经验/社会,因此构成了法社会学的内在张力。然而,现实中我们却往往不得不面临尴尬的“断裂”:法学背景的研究者通过历史比较和理论反思,关注价值的变迁和制度的建构,社会学背景的研究者则以经验研究解构制度的独立性,关注制度在具体社会情境下的遭遇与命运,从而切入社会变迁问题。例如,理论研究讨论“法律的概念”,探讨“法”有哪些不同的理解,“法治”又有多少种不同的可能性,经验研究却往往无法回应理论开放出来的讨论空间,在研究中继续以某种特定的“法”与“法治”概念作为基本假设,直接进入定量测量或者定性分析。 表面上看,这种断裂是法学与社会学视角的差异导致,但它带来一个对于法社会学来说更为根本的问题:作为希望沟通法学与社会学视角、打通法律与社会各自壁垒的交叉学科,法社会学在方法上究竟是否可能?如果可能,那么法学视角出发的理论反思,该如何进入经验研究,而社会学的经验研究结果,又如何进入理论反思的视野,如何有助于制度本身的变革?基于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本文试图跳离“法学—社会学视角何者更优”的思考方式,转而从社会学自身的发展脉络中寻找思想渊源,尝试寻找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方式,重新理解理论与经验的联结可能性。这种研究思路,来自于当下困境与米尔斯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的判断之间的高度重合: “……有些人沉迷于‘理论’的高度形式主义中,用一些其他人看上去奇怪的方式组合与分解概念;而后面这些其他人只是在术语能扩大理解力的领域,有利于深化推理时才详细阐明术语……”(米尔斯,2008:19) 回顾社会学研究的发展史,我们发现,针对理论与经验之间关系的反思和解答几乎构成了社会学发展和方法论转型的内在动力之一。古典社会学家为我们奠定了三种不同的发展方向:历史理论、系统性理论和对社会事实和问题的经验研究,在他们那里,这三种方向能够在个人体验的层面上相互交织,互为滋养,但进入现代研究之后,这三个总体方向却“易遭扭曲,甚至走火入魔”(米尔斯,2008:21)。为平衡理论的干枯和经验研究的冷漠,各种不同的解决方案层出不穷。 为了清楚认识和表述问题,我将抽掉历史维度,将处在不同阶段的处理方案平行对待,加以整理。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侧重理论,还是侧重经验,抑或以不同的方式尝试解决理论和经验的连接,都并非一个纯然的操作性或者方法意义上的问题。其中牵涉到的,更是受到研究者个人能力、倾向、性情影响的主观性智力活动和立足于经验材料的事实发现的关系,换句话说,在重要和真实之间的张力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这二者的张力是永远存在的,不可能被某种操作或者方法所规避。无论使用何种研究方法,都必须对这种张力有充分的自觉和认知。以此张力为两个极点,至少可以看到两类四种主要的处理理论与经验关系的方式。 二、非此即彼:宏大理论建构与抽象经验主义 概括地说,这两种处理方式都隶属于同一种路径,即摒弃张力之一端,以另一端为唯一合法性之来源。前者不容纳具体经验,而后者拒绝主观性。然而无论是经验还是主观性都不可能被完全拒绝,此一划分毋宁说是体现研究者在两极之间自觉的选择。 建构宏大理论意味着摒弃经验细节,分解组合概念,澄清概念、视角、核心问题以构建一般性的社会学理论。帕森斯的《社会系统》便是一个典型范例。通过这个被后来者称为“现代社会学中最具雄心的综合”(希林&梅勒,2009:116),帕森斯建立起自己的概念王国,成功地为现代社会学确立了背景,使得社会学家的关注点成为专门化的领域,从而区别于其他学科,特别是经济学和政治学。他对经验的主动弃绝,并非一个简单的选择。通过转向概念分析和系统理论建构,他敦促社会学家别被现代社会的分化和复杂的表象所迷惑,要透过琐碎的现实看到个人仍然整合于社会所依赖的道德共识形式(希林&梅勒,2009:116;米尔斯,2008:39~42)。 综合对帕森斯的批评,宏大理论的建构至少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社会学获得独立时,也脱离了与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所有关系。米尔斯甚至认为,帕森斯在《社会系统》一书中所作的,并非实实在在的社会科学研究,只是构建了一个自以为放诸四海而皆准的神明一般的概念体系(米尔斯,2008:50)。 其次,由于宏大理论取消了概念与经验之间的张力,而专注于概念体系的完善。既然理论将合法性置于所有分析的前提,那么在帕森斯的理论语言中,就不容有表达冲突的有效方式。系统已被建立,接下来的工作便是解释它何以稳定且和谐地存在,而可能涉及社会变迁和历史的因素均被排除。坚持宏大理论路径的,除了野心勃勃的建构者之外,还有一大批进行评注性活动的研究者。从积极方面来说,他们的工作进一步澄清了理论体系,尝试建立理论/概念与现实层面的联结,从而在保持理论的根本性意义的同时,加强理论的现实意义,但宏大理论的思考太过普遍与一般,导致它的实践者往往无法合乎逻辑地回落。此外,由于远离经验事实,评注性理论研究往往无法从现实中获得立场,反而陷入对概念拜物教式的崇拜,从此很难摆脱理论本身的前提预设,对建构背后理论家本人的价值取向则会忽视。 和宏大理论建构不同,抽象经验主义并非建立在对社会结构的判断或对人性的理解之上,甚至不是建立在对某些特定事实进行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它几乎是建立在自然科学基础上的科学哲学的实践者,假设在进入具体问题的数据搜集和分析之前,对研究对象一无所知。对抽样挑选的人群所进行的调查成为基本的数据来源,所得数据经过标准分类,找出变量之间的统计关系,从而对研究问题作出描述,最终给出阐述和解答。抽象经验主义并非完全无视理论,但它对理论和经验有不同的界定。理论往往被理解为用于解释统计结果的变量,经验资料则是大量可重复、可度量的统计性的事实和关系。 相对于宏大理论,抽象经验主义的优点是提供了实际的社会细节。理想的情况下,研究者摆脱臆想和任何意识形态的干扰,使用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对某一问题给出真实客观的描述,从而得出有效的解释和解决之道。时至今日,在政治学、传播学、法学等其他学科看来,这一理想情形仍然被认为是社会学研究的独特之处和价值所在。“价值中立”和“一切从经验出发”常被用来作为此类社会学研究的口号和合法性标签。然而,如此简单的经验主义显然是不可能达到其理想目标的。 首先,细节性研究无法直接收获思想。从这类经验研究中只能得到信息,利用这些信息能做些什么,则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不同研究主题的互相配合。然而,在抽象经验主义占主导性地位的学术体制下,科层制的学术机构把持了研究主题的设定和分配,对于研究者本人来说,并没有什么理论和原则来指导他们如何选择这些研究主题。他们只是简单地假设,一旦运用了科学方法,所有这些分散性的研究,最终总会形成研究人与社会成熟而有序的科学。 其次,我们都知道,只有当考虑到比较的、历史的社会结构之后,才能把握当前社会的多样性,对当下的问题进行阐释。但是,抽象经验主义基本的信息来源是对个体的抽样,他们假设通过小规模的区域并根据有关个人的资料,就可以理解社会的制度性结构。因此,抽象经验主义回避对历史的系统研究并拒绝比较。这种研究方式——无论是问题还是发现,都无法真正利用关于历史社会结构的基本思想。 最后,研究者累积了大量的细节,却往往在解释细节的时候武断作答,用统计手段展示一般性观点,运用一般性观点说明统计结果,而一般性观点既没有经过检验,也未被赋予具体意义。各种术语被创造出来,帮助研究者从变量描述跳向宽泛的问题。逻辑游戏被用来给研究赋予表面上的结构、历史和心理学的意义,而实际上,这种研究的抽象抽空了所有这些意义。 简要言之,宏大理论建构穿透经验的碎片,构建出一整套理解社会的框架,为社会学提供了眼光和方向,但停留在空中楼阁,无法为我们理解当下社会的问题提供实在的基础,抽象经验研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由于缺乏对社会哲学的基本反思,简单地模拟自然科学研究,虽然可收获实在的细节,但常限于重复常识,且无法形成对世界的整全性理解。这两种关于理论和经验张力的处理方式,用米尔斯的话说,存在着同一种错误,即逃避社会科学的使命(米尔斯,2008:54)。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宏大理论和抽象经验主义似乎都没有尽到社会学的义务。人们需要的不是价值目标的指引,也不是经验细节的分享。连接理论和经验,这是社会学研究的技巧,更是社会学实现其自身意义的关键。 三、由此及彼:常人方法学与中层理论 认识到宏大理论建构精巧的含混和抽象经验研究精巧的空洞,研究者开始主动探寻联结理论和经验的中间道路,以求切实认识当前的社会及当代人的真实处境。常人方法学和中层理论是众多尝试中突出而值得对照的两种,它们基本可以代表从理论出发走向经验,以及从经验出发上升到理论的不同路径。 作为一种方法,常人方法学着手处理普通人处理日常生活的社会互动。作为一个理论流派,它主要是想说明日常实践理性活动本身是所有人类活动的构成要素,是研究社会时不可忽视的角度(李猛,2002:45)。从一开始,常人方法学针对的就是帕森斯的宏大理论建构。在加芬克尔看来,帕森斯式的社会学忽视了日常生活社会行动复杂的组织过程和行动者所从事的大量权宜性、创生性的努力和工作,这样一种无视行动者努力的理论建构,对于理解社会结构是有误导性的。也就是说,常人方法学认为,关于社会秩序的理论探究,不可能来自于对某个确定存在的规范的思维抽象和概念搭建,只能来自于对秩序形成过程的观察、理解和刻画。因此,社会学家必须将目光对准这个“永无止境、正在进行”的行动过程,才能完成对社会秩序的理论性的理解。另一方面,常人方法学对于经验的理解,也不同于抽象经验主义。加芬克尔指出,传统的社会学经验研究对真正显而易见的事实采取忽视的态度,从而导致日常生活的实践活动被遗落在社会学视野之外,未能成为社会学研究的现象(李猛,2002:54)。常人方法学就是要通过各种方法,重新进入日常生活,进入实践活动这一具体经验领域。 常人方法学对于理论和经验的独特理解映射在方法上,表现为反思性和描述取向两大基本特点。 首先,反思构成了常人方法学与抽象经验主义的根本区分。抽象经验主义并未区分日常生活态度和科学理性态度,研究者对自身作为社会行动者的这个身份懵然无知,运用和日常实践一样的假设、态度和推理过程,来对社会进行所谓科学观察和解释,同时还误以为自己的陈述是根据科学理性建构起来的,因此高于日常生活,可以产生解释、指引甚至修补的作用。常人方法学的不同则在于,他们试图通过彻底的反思来摆脱前者朴素的不自觉。因此,在研究中要时刻保持反思的态度,谨慎区分哪些是被研究、被描述的,哪些是用来描述的,尽最大的努力“无所涉入地观察”,这样才能保证理论研究贯彻其最根本的主张——“回到事实本身”。 其次,与抽象经验主义的统计中心不同,常人方法学的研究往往以描述为主,并逐渐发展出一系列使得描述成为可能的具体方法,例如使现象陌生化从而成为可见之经验对象的“破坏实验”,忠实描述现象的“谈话分析”,等等。 中层理论同样是帕森斯之后的研究者针对宏大理论和抽象经验主义之间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默顿清楚定义了理论,即“逻辑上相互联系的一组命题,从这些命题中可推导出经验的一致性”,社会学应当首先关注中层理论,即“中层理论既非日常研究中广泛涉及的微观但必要的工作假设,也不是尽一切系统化努力而发展出来的用以解释所能观察到的社会行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变迁的一致性的统一理论,而是指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理论”(默顿,2008:50)。也就是说,社会学应当以中层理论为核心,来联结一般理论和经验研究。中层理论本身就体现了理论和经验的相互磨合:它并不是从一个包罗万象的关于社会系统的单一理论中逻辑推导出来的,也不只是一个纯粹的经验概括,即概括观察到的两个或更多变量之间关系一致性的孤立命题。一个中层理论包含一组能推导出经验概括自身的假设(默顿,2008:52~53)。因此,默顿认为,中层理论可以帮助社会学研究者超越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在一般与完全特殊之间,在概括性社会学理论与历史主义之间的理论冲突的虚假问题。 建构中层理论要求对社会学一般理论、经典社会学理论、经验研究需要的理论以及理论研究的连续性有相当清楚的重新认识。首先,必须认识到社会学研究工作的局限性,社会学一般理论不足以囊括观察到的社会行为、组织和变迁的所有细节,也不足以指导研究者注意经验研究的一切问题(默顿,2008:57);其次,中层理论要建立在对传统理论研究遗产的基础之上,涂尔干和韦伯的著作提出了后人要继承的思想,梳理了理论化策略的榜样,为如何选择问题提供了典范,并指导后来者在他们的理论之外提出理论问题(默顿,2008:85);再者,经验研究需要社会学理论不仅提供各类变量,而且对具体变量之间的关系做清晰的表述和可验证的判断(默顿,2008:64~65);最后,中层取向指向系列性的社会学研究,不能依赖某位社会学家的顿悟去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建立综合理论,而是公开承认为了累积更多的知识还有许多方面有待研究,它不认为自己可以为当今一切紧迫的现实问题提供解决之道,而是只去解决现有知识可以解决的问题(默顿,2008:85)。 经验研究是建构中层理论的核心,而检验或证实假说一般被认为是经验研究的主要功能。调查者从预感或假说开始,做出许多不同的推论,进而以经验来证明或反驳它们。默顿指出,经验研究在逻辑和心理的双重层面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在塑造理论的发展上,又至少执行着四个主要功能,即创立理论、修订理论、转变理论和澄清理论。如果经验研究发现了过往理论都未能解释的反常、未预期的事实,则有可能创立新的理论;如果重新发掘了现有理论下被遮蔽、忽视的经验事实,则可能对现有理论做出补充和修正;经验研究的新方法则有可能导致理论兴趣的重新聚焦,转移到研究新的增长点上;最后,很大一部分理论化的工作是澄清概念,只有当变量被充分明确地加以定义才能使研究进行下去,而在经验研究中,概念澄清的形式通常是确定变量的指标,而可观察的、非常准确和细致清晰的指标,只能在经验研究中才能逐步建立起来(默顿,2008:191~208)。 无论是常人方法学,还是中层理论,都在试图以某种方式把握重要与真实之间的张力,都强调理论和经验在本质上的不可分离,都承认不可能在单独一极完成社会学研究的使命,应当在反复不断的理论和经验的联结过程中,逐步发展和累积。然而在这两种尝试之间,除了可以预料的方法差异,还存在着具体研究之间的对立。 常人方法学强调反思和描述取向,以“回到事实本身”,但仔细分析之下,不难发现其立足点仍在于理论这一极。通过破坏实验使现象成为“可见的”,或者以看似极端形式主义的方式忠实描述现象的每一个细节,这不意味着常人方法学关注的是现象本身,正如齐默尔曼认为,常人方法学是一种研究社会秩序根本性基础的途径,关注的是即使社会制度发生革命性变革也不会变化的社会互动结构(李猛,2002:63),只是这种结构不再是帕森斯意义上的对立于实质内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种实践行动的构成性基础结构。作为过程的结构,正在进行的实践努力,所以研究者必须在连绵不断的实践时间流当中来把握。中层理论从经典理论提供的滋养出发,由理论中获得各种变量,以及变量间关系的清晰表述,作为经验研究的出发点,并通过经验研究对现有理论进行修订、转变或者澄清,甚至创立新的理论,看似是在倡导一种科学对待经验的理论研究,但若和常人方法学的目标相比,则会发现,中层理论的立足点反而更偏向现象,它没有探究现象后面隐藏的某个社会结构的雄心壮志——像失调理论,社会分化理论或参考群体理论这些,考虑到它们具有超越具体历史、地域的概括性,可以被称为中层理论,但若从其所涉及的社会问题来说,说成是抽象层级更高的经验表述也未尝不可。 立足点的区别看似细微,但落实到具体研究之中,我们便会发现当前某些学术争论被囊括其中。 假设要对中国特定人群的法律意识进行社会学研究。在常人方法学指导下的研究者首先会寻找一个能够让现象显现的具体个案,最好是正在发生的事件,无论研究者是否被裹挟其中,都会通过不间断的主动反思来保证自己居于科学观察者的位置,通过谈话分析、场景分析、过程—事件分析等种种方式,努力进入事件当事人的意义脉络,通过层层分析,抽丝剥茧,最终努力获得人们借以进行社会实践的对法律的理解,进而揭示出此种理解如何参与了个人、法律与社会实践关系的形式结构。在中层理论指导下的研究者则会重返经典理论,通过韦伯、涂尔干和马克思的著作,发现法律意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可能牵涉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形式合理性和实质性内容的张力问题,法律共同体和社会整合问题,来自西方的形式主义法律话语霸权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问题,然后选择其中一个主题,阅读若干相关研究,从中得到一组理论假设,包括具体变量、指标和相互间关系,例如法律意识受到法律教育的影响,受法律教育程度越高,则法律意识越强,其中法律意识由N个变量共同测量,法律教育程度由法盲到法学教授的一系列选项界定,然后选择特定的研究总体,通过问卷、访谈等各种研究方法,发现受法律教育程度和法律意识的关系正好与假设相反,受法律教育程度越低,法律意识越强。既有理论没有办法解释这一经验事实,为创立新的理论提供了可能。经过一系列相关研究的积累,终于发现一个中介变量:对权威的敬畏感,受法律教育程度越高,对权威的敬畏感越低,则法律意识越弱。由此再出发,假设可以得到一个中层理论:距离理论,主体与法律的心理距离决定其法律意识的强弱。 同样是讲求理论与经验的联结,以上两种研究大相径庭。实际上,采取以上不同路径的研究往往会陷入互相攻击。前者批评后者炮制学术泡沫,所谓中层理论,不过是用一个概括性的词重新包装了事实发现或社会描述,后者则往往批评前者理论性过强,尽是虚妄想象,“体现了唯意志论社会学的极端琐碎化”(李猛,2002:81)。攻击还可能延伸到方法论层面,前者认为后者的讨论没有任何科学研究者的自省,以对法律意识的常识想象为前提,不可能得出超出常识的更具思想性的发现,后者则往往抨击前者的个案研究,质疑个案的代表性,或者认为从描述走向实践形式结构,纯属臆想和过度诠释。这样的批评我们应该都不会陌生。 这种对立可能有两种方法来解决:第一,继续寻找新的中间道路,在方法论层面上进一步拉近理论和经验的关系;第二,寻找新的理解框架,重新认识这两种解决之道,找寻共存的基础。第一条路径看似更能推动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进步,各种破除二元对立的理论建构似乎都可在此意义上被重新理解,但这种方式本质上仍然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偏执科学精神的体系。为什么只有一种研究方式最值得采纳?联系到社会学的使命,不妨这样问:这场关于如何在不同类型的社会学工作中分配才智精力的争论,同时也是一场关于怎样评判社会学家在当今时代最有效地发挥作用的争论,是否只有唯一解? 四、两种社会学:作为道德神学与实践科学的社会学 跳出科层制的学术体制,重新在现代社会和个人思考的背景下思考社会学的意义,两个层面即刻凸显出来:研究者和阅读者。社会学是研究者反思个人体验、历史和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方式,同时也是阅读者认识世界、反思自身以及建构自我的途径。在现代社会,社会学的这两种功能更显重要,其复杂性也更为突出。此一问题向来不乏研究者,或者应该说,所有严肃思考过社会学以及社会学家角色的研究者,都对此问题有深入的反思和表述。 借用已有的术语,本文将社会学研究的合法形式归纳为两种基本理解:作为道德神学的社会学,以及作为实践科学的社会学。 1.作为道德神学的社会学 道德神学的概念来自尼尔·波兹曼,意在扭转科学主义的霸权,重新理解社会科学的可能形式和价值。在关于语言、技术和教育体制关系的著作中,他已近乎偏激的方式抨击了对社会科学的“科学”假设。虽然波兹曼对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区分并不深刻,没有吸收到现代科技哲学对自然科学本身科学性幻象的解构,但他以极为尖锐的方式凸显了社会科学相对于自然科学的独特一面——编织关于人类行为的叙事。作者用形式丰富的例子提供一种特别的解释,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伪,但凭借其语言的力量、解释的深度、例子的相关性和主题的可信性来吸引注意力。“他们没有被深深嵌入什么假定中。它们被时间、情境以及研究者的文化偏见所捆缚。很像一部小说。”(Postman,1988) 波兹曼注意到,如果说19世纪是小说家们为人们提供了大部分有力的文化隐喻和图景。那么在20世纪,“这样的隐喻和图景大量地从社会历史学家和研究者的笔下涌现出来”(Postman,1988)。在此背景下,完全无视社会学实际上对社会的价值,转过身强调社会学对学术领域的贡献,是偏狭而错误的选择。小说作者通过对特定人的行动和感受详尽而坚实的细节描绘来创造隐喻,社会学是背景,个人心理学是重点。研究者则试图反其道而行之,他的重点是在更宽广的领域,通过推断和建议,剪影式地观察个人的生活。小说家们通过展现得以继续。研究者们使用社会事实,通过理由、逻辑、辩论得以继续。而在我们的时代,社会学研究甚至胜过小说,因为它将观念的原型拉人现实的探讨,通过社会学的分析来解释。观念和原型不再仅仅通过感情的共鸣进入个人体验,社会生活层面的共性和分享迫使人们更直接地正视这些故事。 使用道德神学这个激进的概念,波兹曼正是为了强调社会科学针对社会的价值和贡献,认识到这一点,也就认识到杰出的社会学研究其目的包含道德化的层面。 “同道德神学一样,社会研究从不发现事物。它只重新发现人们曾经被告知的并需要再次被告知的事情。如果,事实上,文明的代价就是被压抑的性,这并不是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发现的。如果人们的意识是受他们的物质环境影响所形成的,这并不是马克思发现的。如果媒介是信息,这不是麦克卢汉发现的”(Postman,1988)。 作为道德神学的社会科学研究,不是为了增进人们对社会细节的知识,也并非为了找寻碎片化生活之外屹立的系统或结构。它的目的是重新发现社会生活的真相,去评价和批评人们的道德行为,最后提出隐喻、图景和想法,帮助人们带着一定的理解力和尊严生活。 对社会学基本目的和形式的这种理解,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由经验入手对理论倾向的批评。无论是抽象经验主义还是中层理论,都假设科学探究作为社会学的唯一使命。这种科学主义倾向在学科内部自然有其价值和意义,但自从19世纪学科规训体制发展出来,对这一体制以及背后偏狭的科学哲学假设便有了大量的批评和反思。在各个传统的社会科学之内,不断孕育出批判科学主义的声音。波兹曼对社会学与文学的类比,把社会学称为隐喻,社会学者称为故事讲述者的说法,无疑也是受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复兴的措辞学的影响。作为社会科学内的自省践行,措辞学试图揭示社会科学论说的措辞性质,对语言在社会科学的研究探索和沟通表述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给予极高度重视。正如麦克洛斯基所说,文辞就是科学,科学同时也是文辞,因为作为说服的艺术的措辞(麦克洛斯基,2000)。 2.作为实践科学的社会学 关于实践的提法,不能绕过布迪厄。面对结构主义和理性行动者背后的虚构性,布迪厄提出以实践以根据的理论设想,一反过去从理论前提出发的认识方法,要求从认识实践出发,同时一反过去的宏观认识方法,要求从微观经验研究出发,同时照顾到象征和物质因素,以及主体与结构。抛开作为社会理论家的布迪厄(试图挑战整个西方传统里最根本的二元对立,给出一个囊括历史、社会、个体的终极性解决方案),作为社会学家的布迪厄给出了另一种关于社会学形式和价值的回答:社会学从纯粹经验研究出发,探索“实践的逻辑”,从实践中发掘出未经明确表达的逻辑,由此提炼出抽象的理论概念,为重新理解现实问题提供认识论上的基础。 虽然倡导实践逻辑的研究者往往都立足对一般社会学研究的批判,二者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异,都可以被统合在以实践科学为名的社会学类型之中,其区别仅仅在于对研究者和研究对象是否有足够的反思,是否毫无反省地使用概念和理论,在经验研究中究竟找寻的是一般联系还是本土化的行动逻辑。黄宗智从中国现代社会转型入手,认为中国百年来的根本性的转型变迁,包含了任何一种西方经典理论都不能包含的变迁,它使得过程性的历史分析成为必要。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的持续接触、交锋、汇合是不能以任何单一性结构来理解的。正是这样的历史情境迫使我们去采取另一种认识方法来理解问题。要把握这一变化,也只有从实际的历史实践过程出发才有可能形成新的分析概念。他推崇费孝通式的贴近实际又能从中提出高层次的概念的研究,能够贴近人民生活实践的多面性,照顾到客观现象,也照顾到主观现象,不仅析述了阶级和亲族的结构,也析述了个人意志和抉择(黄宗智,2005)。孙立平所强调的实践则更多地相对于制度而言,强调通过过程—事件分析,进入行动者的实践逻辑层面,以生成性的眼光来记录和刻画实践行动及其社会后果,从而揭示中国目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个人的处境(孙立平,2002)。 作为实践科学的社会学不同于作为科学的社会学,它和抽象经验主义不同,并不排斥另一种社会学形式的存在——如果仅将社会学理解为类似自然科学式的研究活动,那么科学哲学就是唯一的科学方法,而人们所选择研究的问题和表述问题的方式也就被严格地限定了。这种科学主义的学科定位不可能接纳几乎可被看作道德神学分支的社会学,后者必然是不合法的,一旦二者接触,唯有互相攻击。作为实践科学的社会学完全可以与作为道德神学的社会学并存,前提便是对社会学基本使命的认知和反省。毋宁说,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提供给普通人以社会学的想象力,以在日常生活中避免心智的闭塞,一方面被社会学家提供的各种原型和隐喻从沉闷偏仄的日常生活中惊醒,一方面带着问题从实践科学中获得关于现实的真正知识,才能迈出具有主体性的思考的第一步。 五、认识论上的尝试:连续谱下的理论和经验 默顿曾经用一个连续谱来表示理论和经验的关系,即以形而上环境和经验环境为两极,中间是由人文倾向到实证倾向的不同抽象程度的研究活动,并在这个连续谱上定位了社会学内部的各种分裂和争论,试表述如图1。 图1 社会科学思维的连续体 我希望采用类似的连续谱来描述打破“科学主义”之后,在多元化的社会学取向的背景下,如何来理解理论和经验的关系。 默顿对于理论和经验关系的解决是单维度的,只有一对张力,即形而上环境与经验环境,而前文已经说明理论和经验的关系,不只是一个抽象层次的知识如何连续性上升的问题,而是牵涉三个维度,如图2所示。 图2 知识的抽象程度 1.研究的受众,即社会科学所服务的对象,构成了第一个维度,在这个维度里有两种不同的社会科学:作为道德神学的社会学,作为实践科学的社会学。它们有不同的评价方式,一项好的具有道德目的的社会学,必须抓住最重要的问题,而一项意在研究社会真正的实践层面的研究,则必须踏实而真切,不能建立在虚幻的假设基础上。用案例没有代表性或数据不够准确来质疑马克思或者韦伯是买椟还珠,而指责好的中层理论研究没有为民主化进程做出贡献,也是没有道理的。这表现出理论和经验之间关系的多重面貌。 2.研究者本身构成第二个维度,正是研究者对于自身和研究的反思性的不同增强,推动了不同类型的社会学研究内部的发展。从宏大理论的建构,到常人方法学,再到社会学正是一种新型文学的实践,社会学不但为社会成员提供原型、隐喻和意象,而且使得社会学与文学/哲学进一步区分开来,成为一种更为可靠的心智上的刺激,社会学因此成为米尔斯所钟爱的对现代社会具有指责的学科。相应地,从抽象经验主义,到中层理论,再到实践逻辑,研究实践层面的研究者也从不自觉的科学主义中逐渐走出来,日益加强对自身、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反思,后现代主义之后,谁也不敢说客观真实可以发现,但至少通过这样的努力,可以避免虚构的人类学、虚假的问题。在这个维度上,理论和经验的联结正在一步步走向成熟,距离日渐缩小。这是社会学内部的发展。 3.第三个维度则回到默顿的形而上——经验的维度,以上六种对于理论和经验的关系理解,在这个维度上形成了一个连续谱,他们通往六种不同抽象程度的知识,其中没有哪一种知识是唯一正确的。每一种都对应着不同的社会意义和研究者的不同角色,甚至应该说,每一种知识都构成了学术分工的一个部门。在使用任何一种知识的时候,我们必须明确知道还有其他知识的存在,脑中要有整个学术分工体系的基本图景,而选择哪一种知识,则取决于研究者在对研究的意义、研究者的定位、研究问题的性质有了充分的认知之后,做出自己的选择。理论和经验的联结,只有在这之后,才成为一个真正的技术问题。 六、结果与讨论:法社会学研究的多元路径 1.两种研究问题 对阅读者有意义的问题。例如,法律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它跟我(阅读者)有什么关系?我应该恐惧,还是热爱;是抵制它,还是依靠它?中国目前法律的实际作用是什么?与人们的实际关系是什么?人们在什么程度上受到法的影响?什么样的影响?人们怎么看待法律?这种意识有没有影响到法律和社会的变化? 研究者可以反省的问题。例如,形式主义法学背后是否有固定的意识形态?我(研究者)是否受到某种特定的价值的支配?我(研究者)是在处理真实的法律困境,还是概念建构的虚假问题? 2.六种可能性:意义与批评 (1)宏大理论。如卢曼关于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哈贝马斯关于法律过程作为沟通机制的理论,以及对卢曼或哈贝马斯理论的各种研究。类似的宏大理论建构和概念研究不仅与中国法律实际存在巨大差异,而且无论是国外法律运作的知识、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知识、中国当下法律困境的个人体验,都只能作为建构者或者评注者的知识背景存在。此类研究的意义不在于与当下经验的吻合和解释力。阅读卢曼,可以感受到法律对于个人内心期待结构的改造,并强烈地感知到对人日益变成法律化存在;阅读哈贝马斯,往往会对法律产生无尽的期待,期待这种看似形式主义的体制,真的可以为个人/政治在日常生活中的无力和混乱,提供一种新的民主式的整合的可能。必须注意的是,由此得到的知识抽象程度太高,无法直接用于对现实问题的判断和研究。对此,有两类有效的批评:一是反思卢曼或哈贝马斯理论建构背后的价值预设,这种批评虽然对于理论家本身是没有意义的,但可以帮助其他研究者和阅读者看清理论的局限,避免将之无限制地普遍运用;二是进入理论家的分析思路,检视他如何从自身经验和问题出发,建构整套理论的全过程。这是更为深刻的一种对话和批评方式,可能推进理论本身的发展和完善。 (2)抽象经验主义。例如对中国律师经济状况的调查——覆盖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通过抽样寄送问卷的方式,获得对目前中国各种不同等级的律师收入状况的数字。这是最常见,也最为严肃的研究者所诟病的研究。但只要不囿于此类研究的唯一性,我们必须要承认,对于帮助其他研究者和阅读者了解某一类社会现实,这种研究仍然是有意义的。它可以补足人们对社会细节的知识,增加对于经验世界的确切了解。然而,仅仅建立在细节基础上做出的武断判断和政策建议都是没有依据的。对此类研究的有效批评只能是事实性的和方法性的,例如调查问卷是否有误导性,问卷设计和寄送方式是否能保证回收率,等等。 (3)常人方法学。对于法庭过程的话语分析是常人方法学的很好例子,这一度甚至成为法律社会学最流行的研究主题。这类研究的对象是法庭过程中的每一句话,甚至每一个停顿。人们阅读这类研究文章所获得的知识却仍然是抽象程度相当高的,例如国家与社会如何在个体层面交织盘旋,新的社会结构如何在互动中生成。法律在这种研究中往往构成了一个隐喻,提醒人们注意,自己的命运和生活的世界如何在日常的交往互动中发生了改变,而新的改变给自己带来的究竟是更多的自由,还是压制。对这些研究的批评通常是说它不能增加人们对中国现实法制情况的任何知识,或者没有普遍性,但基于之前的分析,我认为这类批评或许并不太切题。真正有效的批评应该对准分析者反省的深度,探究其是否仍然无意识地带入了某些现成的分析框架,话语分析是否揭示了行动者真正的意义脉络和行动方式,是否过于简单化,等等。 (4)中层理论。考虑到中层理论必须建立在一系列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并在理论假设和经验结果之间反复不断的检验和推进,目前在国内法律社会学领域的真正中层理论研究或许还非常的不足。大部分旨在探讨理论问题的经验研究往往通过特定主题的经验研究,例如某村居民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或者一地居民的法律意识,有意识地从中总结中国特色的经验类型,并尝试对此做出概念提升。此类研究可以说介于抽象经验主义类型的研究和中层理论之间,一方面看到了细节总结的局限,另一方面往往也陷入过分拔高的境地,提出理论,但缺乏踏实的经验基础和穿透力。随着经验研究的累积与理论问题的反思,此一范畴的深入和系统性的研究将会推动国内法律社会学的发展。 (5)文学性的社会学。苏力的法律与文学或许可以放在这里讨论。从梁祝出发入手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层特征,这种研究方法一直受到两极化的对待。喜爱者认为这是叙事学的突破,比干枯的研究更能促人思考,反对者认为这是取巧的做法,只具有修辞上的意义。放在前文讨论的知识体系里,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态度都有误导之处。关键之处仍是是否承认修辞和叙述也可以成为社会学研究的合理形式。苏力的研究从一开始就带着极为强烈的道德色彩和说教意味,分析文学和电影中的诸多个案,并没有以文学和电影代替现实的意图。他的所有目的就是为人们提供思考的原型和隐喻。从这一点上来看,反对者从唯一性的科学知识角度出发的评论,是不恰当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研究毫无问题。当社会学家试图唤醒世人的时候,他必须对所做的一切有充分的反省,保证自己的研究确实将有助于人们理解现实世界的迫切问题。社会学探讨的是“个人生活历程、历史和它们在社会结构中交织的问题”(米尔斯,2008:154),这就要求学者除了对个人体验有充分的反省,对社会结构有认知,还必须以历史为社会研究的主轴,即使明确认识到自己的研究是另一种形式的文学,也不能就此放弃历史感。历史感、个人体验和经验观察共同构成了这一类研究必须谨慎处理的经验层面。目前可见的此类研究在这一点上相当缺乏,无论是梁祝还是当代基层法院里的故事,几乎都是直接以个人体验和心理学为依附,对现实做出判断和解读。在理论和经验联结的方式上,这样的研究是可以商榷和深化的。 (6)中国内生的实践逻辑。以挖掘中国本土经验和实践逻辑为口号的研究很多,但真正从个人体验出发,有历史感,有大量经验材料,并在此基础上真正发现理论问题的研究却很少。后者可以举黄宗智关于中国民法的研究为例。与传统关于民法的社会学研究不同,黄宗智的研究深入到中国古代法律表达和实践当中,从档案资料里挖掘民法运作的实践逻辑,同时对当代的民法立法、理论研究和法院实践进行经验性研究,考察传统逻辑和外来西方形式主义法律逻辑在当代的各自表现,进而刻画出当代民法运作的实践逻辑,在此基础上与韦伯展开对话,寻找实践逻辑中的核心张力,再返回经验材料,重新发现中国当代法律实践中面临的根本问题。此类研究最大的意义在于,实践逻辑和理论探索分得相当清楚,即使不同意作者的理论思考,阅读者也可以对此一问题获得相对完全彻底的认识。因此,指责此类研究只是描述既存事实,未提出解决方案,并非适当的批评方式。真正有效的批评应当是:进入历史分析和经验分析,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和思考实践逻辑是否有其他可能性。 收稿日期 2015-04-11标签:社会学论文; 经验主义论文; 科学论文; 历史社会学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法律论文; 中国社科院论文; 法律意识论文; 历史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