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开放中国服务市场的战略措施_国际服务贸易论文

逐步开放中国服务市场的战略措施_国际服务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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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势在必行

我国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水平比较落后,服务业各部门普遍存在管理机制僵化、人员素质差、服务生产效率低、资金短缺和服务生产手段落后等问题。这势必导致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引进资金、引入竞争机制,并通过开放来提高我国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是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服务贸易是产业进步的标志。二战后的半个世纪当中,特别是7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分工深化,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科技革命加剧以及跨国公司的崛起,促使国际服务贸易以高于货物贸易增长的速度迅速发展。1995年,世界服务贸易总值为1.23万亿美元,相当于世界货物贸易总值的25%。据世界银行统计,早在70年代,世界高收入国家服务业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就已达到60%,90年代初期部分高收入国家的这一比重高达70%左右,而低收入国家90年代初只有38%。这说明世界经济正在向服务业倾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使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竞争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特别是参加复关谈判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以来,一直面临着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问题。伴随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进程的加快,同时为满足我国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我国服务业市场如何开放的问题已经变得更加紧迫。

一、我国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的外部压力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和来自国际多边和双边谈判中关于我国服务业市场准入的要求,是我国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的外来压力。

冷战结束后,各国经济利益的相互依存关系得到加强,无国界经济利益的竞争已经日益突出。国际投资和贸易自由化呼声日益高涨。为了创造稳定的对外经济贸易环境,争取有利的竞争条件,我国于1986年正式提出复关申请,参加了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和服务贸易谈判,并承诺一旦复关成功,将承担开放市场的义务。

在多边贸易谈判和双边谈判当中,欧美日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都向我国提出了在部门、行业、地域和经营范围方面扩大开放服务业市场的要求,其中比较主要的部门有金融、保险、运输、旅游和商业等。在市场准入方面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要价集中表现为:要求包括银行、保险和证券在内的金融部门扩大开放区域和营业范围,包括允许在华外商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证券业务等;要求保险业特别是人寿险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要求外商在华独资经营货运代理业务;要求允许外国人来华导游;要求增加外商投资的商业零售开放区域,要求允许外商经营商业批发业务以及允许外国公司来华经营外贸业务等等。

二、我国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的内在动力

我国服务行业虽然经历了四十几年发展,但总体发展水平不高。以国际通行的服务业国内产值占全部GDP的比重这一指标衡量,1990年我国仅有32%,1993年为33%,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5%—70%的水平,而且还低于印尼、菲律宾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约十个百分点。根据《世界发展报告》统计,我国服务业国内产值占GDP的比重甚至低于世界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1993年这一指标为38%)。1992年全球服务贸易总额中,我国仅占0.8%,而韩国占1.2%,美国则高达14.8%。

另一方面,我国服务业各部门或分部门的发展严重失衡。不仅资金短缺、技术落后,而且各部门经济体制和经营机制都较落后。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品格素质与国外同行业的水准相比,差距也很大。

长期以来,许多人认为服务行业只存在服务态度问题,而实际上,服务业的发展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密不可分,我国服务行业的技术落后已经显而易见。另一方面,我国服务业与其他产业一样,也存在市场营销策略和专业技术诀窍的差异问题。据金融界专家称,我国金融业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有数十年之遥,而且这些差距的缩小绝不可能通过关起门来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来实现,必须从国际市场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市场营销技巧和管理方法,才能提高自己。

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不仅对其自身发展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我国实现改革开放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服务业占我国GNP的比重会越来越大,服务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就愈加重要;另一方面,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和服务业发展水平关系到我国的投资环境,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能否实现。因此,我国服务业市场需要对外开放,必须对外开放。

三、借鉴他国经验,防范开放风险

1.他国经验

世界服务业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服务业发展,也就经历了长时期的对外开放。以国际金融业为例,纽约、伦敦、东京和香港之所以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正是因为它们敞开胸怀吸纳了来自世界各地的金融业巨头及其投资。另一方面,开放是要付出代价的,并要承担风险。但是只要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就会将风险减弱到最低限度。日美欧发达国家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也不是无条件的,他们一方面要求其他贸易伙伴扩大开放市场,向其提供国际服务贸易的机会;另一方面却在本土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中设置限制条件,以求保护本国服务业的发展。例如,美国很多领域并不是全境对外开放,而是在许多州有限制进入的条件,在诸如房地产等领域,只有美国公民才有资格经营等等。

就发展中国家而言,1993年末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以后,为了顺应国际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历史潮流,也纷纷在市场准入方面作出让步,但前提是按照本国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开放服务业市场,减少开放对本国服务业形成的冲击和风险。例如,在金融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中,发展中国家一般不承诺越境支付、消费者流动和自然人流动交付方式。对商业存在,许多国家不承诺外商独资机构甚至合资机构。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都对外资在金融、保险等行业的投资有明确的限制措施。

为使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更加有利于促进本国服务业的发展,减弱开放风险,一些发展中国家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例如,同样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大国的印度,为了发挥其劳动力资源优势,印度政府提出其部分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的前提条件,是允许其劳动力以自然人的形式向贸易伙伴国流动,并达到使印度政府感到满意的程度。

通过研究一些缔约国向《服务贸易总协定》递交的开价单,我们发现,在战略上,市场开放是相对的,保护和促进本国服务产业发展是绝对的。根据本国服务业发展的需要,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原则,有计划、有步骤、讲策略的开放战略,正在被广大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采纳。毕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是逐步实现自由化,并不象货物贸易自由化那样已经制订了时间表,况且,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过程更加强调尊重东道国国内的法律和规定。实现自由化的手段,则是国际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因此可以预期,只要运用得当,《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将有效推动各缔约方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2.我国开放市场的风险及其防范

逐步开放我国服务业市场,必将有利地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但同时,开放也会出现一些风险,例如由于外国投资者和服务者的进入,造成部分服务业部门所有制结构的重大改变,对民族服务业产生较大冲击,国营企业人才外流,服务业市场混乱,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及危及我国居民的身心健康的情况也会有所发生。

对此,我国政府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开放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占据主动、防患于未然。

《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市场准入原则条款中列举的六项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为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减弱开放风险提供了合理依据。我们可以通过地域限制来保护国内部分地区市场;可以采用数量配额、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或以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外国服务或服务者的总量、外商投资服务企业的外方持股比例、外商投资的总体数额等等。这些限制措施只要通过谈判得到其他贸易伙伴的承认,就可以合理应用,否则我们就可以不承诺某些部门的开放义务。这样,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由外国服务者进入我国市场给我国服务业带来的冲击。

针对服务业开放后可能出现的市场经营秩序混乱问题,我国政府可以在开放过程中和开放后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如在审批外国服务者或投资者进入我国市场当中,要求其具备相当的资历和资格,以把握外方的素质。在开放后,要以严格的法规来管理服务业的发展,并由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金融保险服务的附件中规定,允许各成员方根据谨慎原则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投资者和储蓄者利益,保证金融体制的完整与安定等。据此规定,我国政府可以继续控制开放的地域和数量,并根据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限制外国银行所应享受的国民待遇。

现状和问题

一、目前我国服务业市场的开放程度

作为一个服务业水平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十几年的时间里,我国服务业市场的对外开放进程是比较快的。以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交付方式来分析我国服务业市场的对外开放情况,可以表明:

1.越境交付方式正在开放。我国消费者通过越境交付的方式获得国外服务主要是在通讯和运输等领域。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人们生产生活对这种服务要求的增加,这种消费将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我国承诺了对这种交付方式在增值电信业中的开放,但是为了安全和保密原因,近期国家要求严格控制计算机加入INTERNET。

2.境外消费。伴随近年来国内公民和法人出国进行商业考察、洽谈、留学和旅游活动的增加,我国消费者到境外获取国外服务的数量呈上升势头。除特殊情况外,我国政府对公民和法人在国外消费服务没有大的限制。

3.商业存在。外商在我国服务业各部门投资建立各类企业和代表处的领域正在拓宽,数量正在迅速增加,这是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主要形式。

80年代,外商在我国服务业的投资已经开始,主要是旅游饭店、餐饮、融资租赁、银行、以外销房为主的房地产开发业和海上石油勘探等行业。进入90年代,我国服务业市场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开始放松,允许外商以商业存在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的部门领域不断扩大。这些新的部门包括保险、商业零售、旅行社、航空运输、广告、工程设计和建筑、进出口商检、国际货运代理、水运和公路运输、船务、医疗保健、会计、信息咨询等等。虽然外商在许多领域里还不拥有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权利和国民待遇(例如一些部门为试点性质的开放,一些外商投资项目被限制在某些地区,外商普遍没有100%股权等等),但我国服务业市场对外商投资的开放领域已经较宽,形成了涵盖金融、保险、交通运输、仓储、建筑业、商业、房地产、科研、教育、卫生、信息咨询等十几个部门对外开放的格局。

4.自然人流动。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较快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加之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外国服务者以自然人的形式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急剧增加。据我国劳动部门估计,到1995年底,在我国就业的海外各类人员已经超过25万人,其中经外国专家局引进的专家为7万人,在外商投资企业和驻华商社及代表处从业的海外人员约15万人,其他在华就业的人员也有一定数量。1995年,我国劳动部、公安部等联合发布公告和文件,限制外国普通劳务来华就业,并对部分地区进行了清理,但收效不大,只有俄罗斯人在华就业有所减少。

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已经三次修改对外开放承诺开价单,对外开放领域不断扩大。

二、我国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中存在的问题

1.影响我国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的外部因素

西方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服务业发展水平远远高于我国,对我国服务业发展形成较大的竞争压力。这种悬殊差距的存在,加大了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难度。

主要贸易伙伴在谈判中提出过高要求,对我国施加压力,一些要价往往超过目前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所能承受的开放程度。这种压力形成一种干扰力,影响我国政府按我国服务业发展的正常需要采取适当步骤开放市场。

外商急于进入我国市场,有的采取变通做法建立商业机构或从事违法经营。目前仅在商业流通领域,外商以其他变通手法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企业比比皆是。据内贸部的调查材料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外商通过种种手段,诱使一些地方政府擅自批准一些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

二是国内一些零售企业委托、聘请或承包给外商经营管理;

三是利用合资、合作生产企业可销售部分产品的政策,开设销售网点;

四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然后出租给商业企业,实际由外方管理;

五是外商租用国内商场的经营场地开展经营活动;

六是成立合资商业咨询管理公司,由其直接管理国内商业企业;

七是通过特许经营权转让,向国内商店提供专用品牌等专卖店。

2.影响我国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的内部因素

我国服务业发展自身的局限性很大,基础设施和设备陈旧、落后;经营机制不合理,部分行业垄断经营突出;人才短缺严重;服务业企业规模化经营程度较低;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等等,都不适合参与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后的局面将难以控制。

我国服务业各部门立法欠缺是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国际服务贸易在进行过程中,不象货物贸易那样可以采用关税等边境措施加以管理,调节进出口的流向。各国对于服务贸易大多采用立法或法规的手段进行调节,因而国内的规定成为影响和控制服务贸易活动的最有效的手段,也成为对外开放市场的法律依据。而我国服务业各部门立法欠缺,使合理开放和依法保护国内服务行业受到影响,对我方极其不利。

目前我国对服务业宏观管理力度不够,对外开放缺乏总体规划,部分行业和部门的开放失控。首先,全国缺少统一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宏观管理和协调部门,中央和地方的服务业对外开放政策不统一,各有关部门在管理上多头、交叉,条块分割,进而形成了一些中间地带,造成漏洞。有些部门对直属系统实行垄断。其次,缺少能够规范我国对外服务贸易中各行各业行为准则的法律或法规。再者,统计不规范,不仅缺少统计数据,就连服务业的定义、统计范围以及划分标准也与世界各国不尽一致。第四,部分地方政府越权审批外商投资服务项目,一些企业协助外商变相进入中国服务业市场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从而造成谈判与开放相脱节,承诺条件与实际开放的情况相差很大。我国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承诺开放的部门和条件,已经在很大的程度上被实际开放的领域所突破。第五,由于国内法律和规定没有建立健全,对外承诺无法可依。例如我国的减让承诺中一般没有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期限和投资规模,对外国人来华就业的限制条件也不够严格。最后,开放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使本来处于转制中的国有企业雪上加霜。例如在税收政策上,部分行业的国内服务业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服务企业的所得税率存在差异,外资企业常常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优惠减免,造成中外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条件。

战略措施

一、迅速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依法管理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事业

1.加速服务贸易立法工作

目前急需出台的有关法规包括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法或条例、境外人员来华服务法或移民法、商业组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一些服务行业法规。

2.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统一管理机构

首先要确定服务业进出口政策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部门。

我国《对外贸易法》将服务贸易的管理问题纳入对外贸易业务范围,说明服务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为我国政府对服务贸易进行归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作为全国对外经济贸易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理应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外经贸部直接管理着外国来华投资、劳务输出、对外工程承包、货物储运和到境外投资等业务,并一直作为我国政府加入WTO谈判的主要代表牵头参加了服务贸易多边谈判,在推动我国服务业走向国际市场和扩大对外开放过程已经发挥了重要的管理者和组织者的作用。作为服务业对外贸易政策的归口协调管理部门,其宏观管理将主要表现为规划发展战略,制定或参与制定贸易法律法规,对外协调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并落实《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在管理上可分几个层次:

第一,继续管理目前直接管理的行业:国际建筑、工程承包、国际劳务输出、外国投资等的政策和部分业务。

第二,拟在进出口政策上实施归口协调管理的行业:国际运输、国际旅游、国际电讯服务、国际视听服务、国际金融和保险、国际信息处理、传递、电脑资料服务、广告设计服务等。

服务业对外贸易的发展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在此期间将会出现些许不规范的贸易行为或不合理竞争现象,因此,外经贸部的宏观管理还需要包括对服务业有关部门的经营协调(主要指国外市场准入)。随着服务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政府机关职能的进一步转变,经营过程中的有关协调将由服务业进出口商会这样的民间组织承担。

3.建立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机制

鉴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政策协调和宏观管理事关国家主权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并涉及多个经济部门,建议在现有的国务院中国复关谈判委员会下属的协调小组的基础上组建由现有的各有关部委参加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协调小组,扩大协调小组的职能,从负责服务贸易谈判转为国务院常设的负责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立法、谈判和政策协调和制度监督等重大问题的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经贸部。

服务业各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侧重于:统计和掌握国内服务贸易量的基本数据和服务贸易的市场状况;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达成的国际协议,对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关税减让和关税保护的行业方案,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优势产业走向国际市场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管理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主要侧重于全国服务业进出口政策的协调和管理,包括:制定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拓展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制定促进服务贸易输出的方针、政策;协调对外谈判的立场并牵头组织对外谈判;监督检查有关国际双边、多边服务贸易协议以及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法规的实施;汇总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资料,建立综合统计体系;审批未建交国家和敏感地区开展服务贸易业务;协调对外服务贸易业务重大事宜等工作。

为切实履行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政策协调宏观管理职能,建议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内设立国际服务贸易(协调管理)司,将部内涉及国际服务贸易的有关机构和人员适当调整合并,宏观管理我国服务贸易的有关事务。

二、逐步开放我国服务业市场的战略步骤

1.清理整顿现有开放领域。

对现已开放的行业、部门及开放的数量进行清理调查,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对违反国家现行政策擅自对外开放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2.统筹规划我国服务业发展的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坚持以我为主,逐步对外开放市场。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其目标是逐步自由化,允许发展中国家开放较少的市场,并对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制定限制条件。我国对服务业市场的开放必须与国内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相一致,开放领域要有相应的稳定性。

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开放市场,不可擅自逾越国家总的开放水平。各领域、部门及试点城市新的开放计划,须经国家主管服务贸易机构的充分论证、审批和对外公布。

3.分类开放市场,开放与发展相一致。

重点发展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积极发展商业服务业、旅游业、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

对于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如出版、视听服务等)和国内禁止经营的有损国人健康的服务行业,不承担对外开放的义务。

对于我国有较强竞争能力的运输业、商业和国际旅游业,要逐步扩大开放;对需要较大规模建设性投资、国内资金难以到位的领域,适度放开对外商的限制,允许外商以BOT形式进入我国服务业市场。

金融、电信、信息咨询和保险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确有需要、国内商业化服务程度较低、我国自给能力又严重不足的部门,由于这类部门的对外开放,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国内服务企业的发展,甚至危及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需要严格限制开放程度和步骤。例如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要分类进行,对证券、股票和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放宜持慎重态度;但一般信贷业务则可在国有银行加速建立商业化运行机制的同时逐步放开。外商独资银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能无条件经营人民币存、贷、兑业务,对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可适度放宽限制。人民币与外币的基准汇率、人民币存贷基准利率,均应由中央银行控制。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业在目前应以建立合资公司为宜。如果以引进竞争机制和先进管理方法为目的进行试点,这类试点项目必须做到两点,一是要少,二是试点时间要长。

对于那些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关不大的部门或分部门,如果国内处于空白或不发达阶段而且是以高科技为核心的领域,应鼓励对外开放。可以先允许外国专业技术人员进入,而后合资经营(将外方控股比例限定在适宜范围内),从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

4.严格限制部分交付方式对外开放。

在服务贸易四种交付方式中,我们应严格限制外国人以自然人流动的形式进入我国市场,一则可缓解国内就业压力,二则可为国内引进名副其实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三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间接限制部分限制开放领域商业存在进入我国市场。主要措施有:审查外来就业者的资格、限制其在华时间、人数总量等。

越境支付方式以电信业为典型,按多边贸易谈判的协定,基础电信业目前不在承诺开放的范围之内,增值电信业部分地承诺开放,须以促进我国电信业发展为主要目标,以不丧失国家对电信事业的主权控制为前提条件,以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居民身心健康为保证基础,实行严格监督下的对外开放措施,主要有限制信息来源、监督运行,加强对中方人员的管理等。

商业存在,是当今国际服务贸易最重要的交易方式,也是主要贸易伙伴对进入我国市场最感兴趣的方面。按照市场准入原则、国际惯例和发展中国家广泛参与的规定,在我国提交的开价单中共涉及30多个分部的开放领域,其中除增值电信和法律两项外,其余部门均允许外商设投资企业。因此,对外商以商业存在形式进入我国服务业市场问题,要谨慎处理,做到趋利避害。

第一,按照GATS的有关原则和国际惯例,作为东道国我们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经营提出要求,但同时要防止外方投资者形成行业垄断;可以对外商从事本行业经营的经验、资历及持股最高比例提出要求。与此同时,为使外商在服务业投资的行为更加符合我国利用外资发展服务业的目标,并促进这一目标的早日实现,我们还应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场所、技术特性、出口创汇及进口替代能力、增加中方就业(含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中外方人员的比例)和培训我方人员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这些要求的具体内容,要视我国服务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看我国是否有能力满足这些条件。

第二,合理制定外资优惠政策。我国为了吸引外商在服务业的投资,曾制定了包括税收减免在内的刺激措施,如外资金融机构的所得税只有33%,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金融机构的所得税则仅有18%,(而我国银行的所得税率则为55%)。事实证明,投资刺激措施对于以占领东道国市场为目标的外资服务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很小。我国应针对不同行业和部门给外商投资企业不同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而且,对外商投资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不能经常变更。

中国消费者流动引起的我国服务贸易进口,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包括我国居民出境旅游、就医和留学在内的这三种服务进口正呈迅速增长势头,我国政府宜尽早采取措施。例如给出境旅游者发放国际旅游文件(通常为护照)和出境证时,可高额收费;对出境旅游人员可带出境的外汇数量予以限制。作为消费者流动服务交易方式的出口国,我们还要防止非法移民和外国难民滞留我国境内等问题。

三、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有关策略

根据我们掌握的不完全资料分析,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当中采取的措施和策略,值得我国借鉴。

一是以攻为守,提出我国部分服务部门开放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贸易伙伴对我开放我国的优势领域。如日本建筑公司早在80年代中期就已大举进入我国市场,我国政府应要求日本向我开放我企业至今不能涉足的日本建筑市场。

二是全面进攻,向主要贸易伙伴提出要求开放多个服务部门。这些被要求开放的服务部门往往是我方最具竞争优势的行业或分部门。如我国劳务的市场准入问题。

三是攻守兼备,一方面向主要贸易伙伴提出较多的市场准入要价,另一方面在开放国内服务业市场开价中以守为攻,实行保护。如金融、保险业的商业存在,要求以中外合资企业为必要条件,外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1%,每个合资企业只可开设1—2个营业所等等。

四是以谈判桌为战场,拖延部分领域的开放进程,为我国完善服务行业立法争取时间,或直接把开放时间表写进开价单。

五是全面兼顾的对外开放战略。例如临时劳动力流动通常与其他国际服务贸易支付方式是互补的,如果我国限制其他国家劳动力进入市场的措施得当,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他国以商业存在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但在开价中却可以承诺不限制该部门商业存在交付方式,以表明自己的开放程度。另外一种全面兼顾的市场开放战略是像美国那样,在总体上显示自己不限制市场准入,但在部分地区予以限制,或在市场准入方面不限制,却在国民待遇方面提出种种限制。

六是避重就轻的开放策略。许多服务业部门的对外开放都可以越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服务者的自然人流动的方式进行交易。作为东道国来说,这四种方式对我国市场开放的作用迥然不同,需在开价中对四种方式区别对待,对影响小的,不予限制;对影响大的,多加限制,直至依据我国法令不承担开放义务。

总之,制定合理的对外开放政策和策略,是我国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的关键所在,也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大业。不切实际的超前开放和不求发展的自我封闭,都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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