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律原则和制度
许利娟1,2
(1.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澳门 999078;2.东莞理工学院 城市学院,广东 东莞 523106)
摘要:当今国际贸易频繁,有意或者无意的物种引进或会对各国的生态安全造成威胁。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需要国际合作。国际法律文件规定了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预防、风险预防、责任承担、公众参与等原则,配套有许可、环评等主要制度,并且提出了责任承担、赔偿与救济的具体方法,以期达到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目的。
关键词:外来物种入侵;国际法律文件;原则;制度
1 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和主要方式
1.1 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
外来物种入侵是普遍存在的生态现象。近年,世界各地频频发生大规模的外来物种入侵事件:如德国波罗的海域大闸蟹入侵、丹麦太平洋生蚝入侵、美国五大湖区中华鲤鱼入侵……。每年,遭受外来物种入侵的国家都会因为治理入侵而花费数百亿甚至是数千亿美元[1]235。外来物种入侵也叫生物入侵,是指一种生物传入其原产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并在那里定殖、建立自然种群,对当地的生态环境、经济及人类健康产生危害的过程及现象[2]26。世界自然保护同盟2000年2月在瑞士通过的《防止因外来物种入侵而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失》指出:“千万年来,海洋、山脉、河流和沙漠为珍稀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演变提供了隔离性天然屏障。在近几百年间,这些屏障受到全球变化的影响已变得无效,外来入侵物种远涉重洋到达新的生境和栖息地。”这里“外来”的概念不是以“国界”而是以“生态系统”的标准进行定义的[3]。外来物种在有的文件中也被称为“非本地的”(non-native)、“非土著的”(non-indigenous)或“外地的”(exotic)物种。
1.2 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方式(渠道)
有人认为外来物种都是“有害的”,这种认识实际上对这些物种而言是不公平的。它们只是待错了地方,而造成这种错误的原因常常是人类的一些对生态环境不负责任的活动。在人类历史上,经济贸易、美学观赏、战争、宗教传播、文化交流、旅行探险、民族迁徙或者其他偶然性事件(如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都可能造成物种的迁移,导致外来物种入侵本土生态系统,进而导致本地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并带来灾难性后果。我们把人们有意或者无意地将某些物种从其自然分布地带到当地的行为称为“引种”行为。不当的“引种”行为会造成物种入侵。这种引种可以被分为有意引种和无意引种两类。
有意引种(Intentional introduction)是指人们为了发展经济、美化环境、生物实验或者为了消灭另一有害物种等目的将某个物种由原生地转移到其自然分布或扩散范围以外的地方(这类引种可以是授权的或未经授权的)。无意引种(Unintentional introduction)通常是指人们在建设开发、贸易往来、转移军队、邮寄信函、快递物流等活动中,无意间将外来物种从其原生地转移至其自然分布或扩散范围以外的地方。这种情况下,外来物种是以“搭便车”的方式被引入新的环境中。
必修3统计章节包含抽样方法(简单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层抽样)、总体分布的估计(频率分布表、频率分布直方图与折线图、茎叶图)、总体特征数的估计(平均数及其估计、方差与标准差)、线性回归方程.选修2-3章节包含独立性检验(统计量)、回归分析(随机误差、线性回归模型、相关系数).
(1)清洗、腌制。将洗净的鸡翅用厨房纸吸干表面的水分,加入新奥尔良复合调料和玉米油,用按摩的方式将腌料与鸡翅混合均匀,盖上保鲜膜,常温腌制30min。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往来愈加频繁和国际旅游业的快速升温,无论是有意引种还是无意引种,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都呈加剧之势。越来越多的“引种”活动给当地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的后果,影响当地生态平衡。破解外来物种入侵之难题,不但需要引入国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也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国际合作的有效方式首先就是进行国际立法。
关于周期,就有如下例题,如图2所示,正负电子分别以初速度方向垂直于磁场方向进入,并与均匀磁场边界成30°角进入磁场,求正负电子在均匀磁场中运动的时间之比。遇到此类题型,我们需要知道正负电子除了所带的电荷性质不同,其荷质比以及所进入的磁场的磁场大小是相同的,故可以得出他们在同一均匀磁场中运动的角速度也相同。然后再根据数学的几何知识,在题目所给的图中找到各自在磁场中做匀速圆周运动的圆周角,最后根据公式θ=ωt,可以求得正、负电子在均匀磁场中运动的时间之比为:
2 规制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律文件
预防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可能造成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情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预防原则,必须是在人们对“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已经有了明确预知和了解的情况下。也就是说,人们已经知道不良环境影响是什么,如果不提前采取预防措施的话,这种不良影响一定会出现;如果采取预防措施的话,这种不良影响就不会出现。既然如此,人们当然会遵循预防原则,提前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出现。这一点和下文的“风险预防原则”是不同的。
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是国际法的本质体现,尤其是事关环境资源与生态系统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更为注重国际合作。原因有两个:首先,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可以跨越国家边界,并不会因为边境线所做的地域分割而被分割;其次,生态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包括外来物种入侵)的影响机理非常复杂,加之环境要素的整体性和流动性,单个国家往往难以应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面临的威胁[4]225。
在物种引进的规制方面,最初国际法律文件仅仅是想通过制定检验、检疫制度来控制病虫、病菌的侵入,以达到保护人类和动物健康的目的,但是现在很多有关检验、检疫的国际协定都增加了控制外来物种引进的规定。20世纪70年代之后,关于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国际法律文件也纷纷纳入了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条款。以上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内容的变化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高度关注。
目前全世界有关规范外来物种的引进以及防控、消解其不良影响的国际法律文件有五十多个。这些文件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全球迁徙物种公约》(CMS)、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运输技术准则》、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际卫生规则》、联合国的《海洋法公约》(UNCLOS)、《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以及兽疫国际办公处(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国际组织的一些公约。除了这些国际公约之外,还有有关生物多样性的保存与持续利用的文件、水生态系统和渔业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文件、适用于改性活生物体的跨界转移的文件、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手段的文件、国际运输的技术准则等等[4]203。
国际法律文件的目的和缔结国的情况不同,其名称和效力也会有所不同。以上所列的国际法律文件,有的是条约、公约,属于强制性的规范文件,缔约国必须遵守;有的是名称为“原则”“宣言”“行动计划”“备忘录”等之类的文件,并无约束力,也被称为“软法”[4]203。另外,非政府国际组织如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N),也可以为国际社会预防与控制外来物种入侵提供相关的建议性材料,当然,这种建议性材料同样属于“软法”,并无约束力。
3 国际法律文件关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规定的原则、制度
3.1 国际法律原则
3.1.1 国际和跨界合作原则
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不能用客观而生硬的国界线来分割,因此,物种引进的潜在影响也会逾越国界而广泛存在。20世纪50年代,外来物种入侵成为全球性问题,在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在物种引进中应当加强对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的保护,个别国家孤立的单边行动不足以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潜在威胁,必须加强国家间立法层面上的密切交流与合作。国家间双边或者区域合作非常重要,国际习惯法中规定,一个国家在采取会对其他国家环境有影响的行为之前,应当通知该国并与之进行协商①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第十九条规定:“各国应将可能具有重大不利跨越国界的环境影响的活动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预先和及时地提供通知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应在早期阶段诚意地同这些国家进行磋商。” 。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大量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双边、多边及全球性国际条约或协定,这些在本文中统称为国际法律文件。
图2是一个完整的脉搏波示意图。本文设定一个脉搏波中有A、B、C、D和E五个特征点,A点为起点;B点为主波峰及最大值点;C点为次波谷;D点为次波峰;E点为终点,也是下一个周期波形的起点。其中,A、E两点均为主波谷及最小值点。
外来物种的影响可能是跨边界的。此边界可能是国与国之间的边界,也可能是一国之内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首先,应对跨国界的外来物种入侵必须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国际习惯法中规定,一个国家在采取会对其他国家环境有影响的行为之前,应当通知该国并与之进行协商。其次,应对跨行政区域边界的外来物种入侵要求在国内法层面上不同行政管辖区域之间的合作。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进行立法和执法的情况下,联邦制和区域一体化的国家国内各地区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也很重要,因为行政边界会妨碍各地区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行动来对付外来物种的侵袭,只有加强区域沟通与合作才能提高管理与执法效率。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在物种引进造成环境损害风险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会被认为是变相的贸易限制、贸易壁垒。但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讲,由于环境损害具有潜在性和不可逆转性,只要某种行为有环境损害的风险存在,就应当对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目前,许多国际法律文件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等都支持对可能造成环境损害风险的行为采取风险预防措施。这些文件要求决策者基于科学证据及现有的知识,充分考虑科学的不确定性,采取最适当的措施。
让公众充分参与和自身利益相关的环境规划、决策和具体项目的实施过程是非常明智、民主的做法。因此,无论是国际环境法还是国内环境法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且为了保障公众合理、充分、科学地参与,法律还规定必须让公众享有知情权。引进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让公众知情并且参与有关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过程:在初期向公众通报引进计划,征求公众、专家的广泛意见;公开有意引进的程序,使之透明化;向公众公布防治措施的制定程序;对公众进行相关教育等等。
外来物种入侵虽然是个广泛的国际问题,但是预防与控制该问题的国内法的制定要早于国际法。比如,澳大利亚和美国都曾出现过严重的物种入侵事件,针对此问题这两个国家的政府和民众较早地达成了共识,并积极进行国内立法。因为国内法往往会为达到控制物种入侵的目的而规定了明确的原则、制度、标准和程序,所以在解决跨界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上,国内法制定的经验和实践也常常会为国际法的制定提供借鉴。
在进行实验的过程中,将整体实验对象分为两组,一组患者需要接受糖尿病自我管理模式健康教育,在进行实验的过程中组织这组患者接受健康教育,学习到更多关于糖尿病的知识和自我管理管理方法。糖尿病自我管理模式健康教育还包括一些糖尿病患者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的一些事情,让患者了解到更多关于糖尿病的常识。
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原因不同带来的法律责任划分也不同。关于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是“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破坏者修复”。有人主张,入侵的外来物种应当被视为环境的“污染物”,引进者应被视为污染者,其法律责任适用“污染者付费”原则,引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常从造成“污染”的行为中获取了商业利益,因而也应当承担实施相应控制措施的费用。这意味着“污染者”不但不应因污染行为得到补贴,反而必须为“污染”付费。另外也有人主张,引入外来物种不是对当地环境的污染,而是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引进者法律责任应当适用“破坏者修复”原则,即要求引进者承担生态修复的法律责任或者生态损害赔偿的责任。其实,无论是将引入外来物种作为环境污染行为还是生态破坏行为,虽然引进者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不同,但是毫无疑问都是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的。
风险预防原则,是指“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的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因为固有的科学不确定性和人们预知能力的局限性,风险预防原则与防范外来物种问题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生物体被运到某个地区之后,它们的生长和蔓延充满了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损害影响,也可能不造成影响。但是我们不能以“没有科学证据证明生物引进会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而不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来预防,这种预防不是对确定的“损害后果”的预防,而是对“损害风险”的预防。通俗地说就是,尽管我们不确定某种行为会不会造成实际的环境损害,但只要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存在,我们就要采取预防措施。
3.1.2 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与上文提到的预防原则的区别在于:预防原则是指人们已经确知物种引进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风险,而风险预防原则是指人们并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能证明生物引进行为有造成环境损害的风险。
3.1.4 责任承担原则
责任承担原则是指,如果一国政府或者个人因为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损害而承受经济负担的话,可以通过现有的机制从损害的造成者那里获得补偿。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普遍遵循该原则,并将之视为一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之后的救济方法。
3.1.3 风险预防原则
但是,对引入外来物种的行为实行“污染者付费”是否可行,人们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生物引进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的后果,是由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共同决定的,仅让引进者承担责任,有失公平。笔者认为,为了体现环境法倡导的“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应当促使引进者充分考虑物种引进造成的各种风险因素。
1.语文教育能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教学手段,培养学生自信。所谓否定之否定,就是教师在教学中故意设置错误的结论,让学生从这发挥,从而提高学生的自信。
3.1.5 公众知情、参与原则
本文主要关注简单的事实性问题,即每个问题包含一个主题实体,并且用一个事实就能够回答。本文假设主题实体已经给定,给定主题实体在知识库中检索相关事实。知识库由大量关系型数据组成,通常是一组相互关联的主语—谓词—宾语(subject-property-object,SPO)形式的事实三元组。通常,问题描述了三元组的主语(如“泰戈尔”)和谓词(如“主要成就”),答案包含了宾语部分的知识(如“诺贝尔文学奖”)。
有关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所有国际法文件都规定了预防原则,该原则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大多数法律框架的基石,更加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预防原则之所以备受重视,是因为一旦引进的物种成为侵袭物种,人们再采取补救措施往往成本巨大。更为严重的是,即便花费巨大,入侵物种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也很难逆转。
3.2 主要法律制度
3.2.1 许可制度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4年制定发布的《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中的便秘诊断标准,比较2组患者便秘的情况。采用明尼苏达心衰生活质量调查表(明尼苏达大学,1986)进行心力衰竭的生活质量调查,生活质量调查的问题是有关你的心脏情况在近一个月期间对你生活的影响。
许可制度是国际法律体系中一种有效预防外来物种入侵的手段。该制度的内容包括:物种引进者提供详细申请资料;风险预测;许可条件(监测、应急方案、遏制程序、采取减轻措施的义务)的可能性;向公众公布申请、标准、听证、决策信息;申请者承担许可费用;监测;对破坏和不遵守许可的制裁。比如《生物安全议定书》规定,特定货物贸易中,出口国需要征得进口国的事前知情同意,以防止改性活生物体的跨界转移。
3.2.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国内、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与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该制度要求在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决策、规划、项目开展之前须预先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并列明所采取的防范措施。鉴于外来物种入侵产生的环境影响具有难控、不可逆性,《生物多样公约》第14条要求物种引进前必须进行预防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具体项目以及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规划和政策的战略设计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要求是“缔约国在批准引进外来物种的工作项目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V/8号决议)。
环境影响评价旨在为决策者提供可能后果的各种信息,以影响决策。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享有知情权且应当有机会参与评价。针对外来物种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包括:外来物种引进的后果;可选择的行动(甚至包括禁止引进);欲采取的应对措施;定期监测及后评价。
4 国际法上的责任、赔偿与救济
国际环境法有国家环境主权原则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的规定[5]305。目前各个国家对于物种引进的态度都极为审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满足引进的条件极为严格。对于外来物种入侵应当如何确定各方责任,是目前国际法面临的一个难题,非常复杂。这个问题涉及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检验、检疫、国际贸易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必须要协调这些不同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以明晰各方关于物种入侵的法律责任。国际法律文件关于出口国的责任规定,归纳如下:(1)出口国应当认识到其作为潜在侵袭物种的源头可能造成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降低这种风险;(2)为进口国提供物种潜在侵袭性的信息;(3)遵守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的标准和程序;(4)为一些欠缺必要条件国家的进口风险评价能力建设项目提供支持等。《环境危险行为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针对一些会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设立了严格责任制度。这些行为包括与外来物种入侵相关的一些行为,例如:对人身、环境、财产具有重大风险的转基因生物体或者微生物体的生产、培育、处理、储存、使用、处置等行为。根据该公约,从事这些行为的人对损害承担责任,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和能够证明他已经采取了一切避免事故发生的可能预防措施,且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采取全部赔偿原则。
HM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是江浙地区大型货代公司之一,为江浙地区的客户运输交接货物提供了便捷的服务。随着货代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强,HM国际货代公司的优势逐渐被掩盖,同时,也暴露出货代第三方合作掌控能力低、缺少优势航线、物流服务业务单一等问题。本文对HM公司的货运代理现状进行分析,并给出了改进对策。HM公司可通过强化与物流公司的合作、加强企业竞争力、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灵活化物流服务业务等方式,提高HM公司的物流服务水平。
对外来物种入侵开展救济有赖于生态研究的深入进行和监测机制的保障,各国可以在物种入侵的生态学研究和物种监测方面展开合作,先进国家可以分享其生物入侵机制及影响的生态学研究成果,以帮助落后国家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和管理[6]1207;各国也可以合作共建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系统,分享监测数据。此外,国际法律文件虽然颇具“软法”的性质,但是根据国际法“有约必守”的原则,各国仍然要遵守缔结的国际法律文件。各国必须建立和完善履约促进机制[7]33,以保证国际法律文件得到遵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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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田思源.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3.
收稿日期:2019-05-29
作者简介:许利娟(1980―),女,河南开封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讲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民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093(2019)04–0063–04
(责任编辑 杨文忠)
标签:外来物种入侵论文; 国际法律文件论文; 原则论文; 制度论文;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论文;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