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与筹划方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略论文,高新技术企业论文,税收优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展高科技及其产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作为增强综合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手段,高科技及其产业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科技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提出:“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把发展高技术产业摆到优先位置,在财税、信贷和采购等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根据高新技术产业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1999年以来,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对高新技术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在高新技术行业引起了企业的广泛关注。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纳税问题,往往会导致税负过高,如何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能充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1 增值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特点是附加值高,按照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其增值税负担会重于其他行业。为避免高新技术企业过重的增值税负担,国家在增值税方面也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了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包括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
(2)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项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上述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是基于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需要而采取的。这样做,不会影响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也不减少经销商的进项税额,保持了抵扣链条不中断。从实质上说,是把最终由消费者、使用者负担的税款的一部分,提前退给了软件开发生产企业。
2 营业税优惠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进出口税收优惠
(1)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出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出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4 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这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导向。
(1)优惠税率
1)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科技咨询、信息企业,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域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仍执行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税收政策。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或者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免税优惠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退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4)费用扣除优惠
1)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过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这里所指的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②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
③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④年销售自产软件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⑤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7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⑥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此外,各省、市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优惠政策,纳税人有必要具体了解。
5 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为防止有些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真正用到需要扶植的部门和企业,这些优惠政策的适用都附有较严格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是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因此,在实际税收管理中,企业应准确把握税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例如,关于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才能享受。而什么样的企业能被认定为软件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多项条件,企业只有达到规定的条件,才能申请软件企业的认定。
此外,具备条件的企业,只有履行有关认定手续,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软件企业的认定机构和程序,各省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而且有时会发生变化。例如,北京市软件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目前由北京市软件协会负责,以前已经过其他机构认定的无效,需重新进行认定。再如,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这有条件限制:税法规定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的概念,并特别规定了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价款必须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不能免征营业税。因此,这需要纳税人认真把握。
标签:税收优惠论文; 企业所得税论文;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论文; 企业税务论文; 投资论文; 技术转移论文; 增值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