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句研究不容忽视--“朱子论语集”与“共同学习”的章节与句子_淮南子·氾论训论文

章句之学不可忽——朱子《论语集注》“可与共学”章的章句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章句论文,论语论文,集注论文,之学论文,朱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24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4)04-0102-10

       朱子一生,孜孜于经典的整理、研究,对《四书》尤其用力,临终前几天还在修改《大学章句》,可谓念兹在兹。传统上,谈中国学术,有所谓汉宋之分,宋学重义理,汉学重考据。朱子当然是宋学代表,而清儒对《四书章句集注》一书时有驳难,似乎朱子在章句上颇多可议。无疑,对于清儒的这些批评需要结合具体文本进行细致的讨论,本文拟就其中之一——关于朱子《论语集注》“可与共学”章存在章句之失的说法来做分析。笔者经过研究发现:被清儒视为证据的很多材料都存在问题,缺乏足够的证据力。

       本文的写作缘于晚近有学者撰文高度肯定20世纪80年代有关朱子《论语集注》“可与共学”章的一项研究成果,该成果宣称朱子《论语集注》“可与共学”章存在“经文倒误”以及分章不当等问题。①

       一、关于“分章不当”

       赵纪彬在《〈论语〉“权”字义疏》(1982)一文中提出,《论语》“可与共学”章的后半章“唐棣之华”以下(按:即“‘唐棣之华,偏其反而。岂不尔思,室是远尔。’子曰:‘未之思也,何远之有?’”),本是孔子权说的要害,却被《集注》武断地割裂开来,分为独立的另外一章。[1]赵氏此说建立在其对“权”的解释上。在《释权》(1981)一文中,赵氏认为:“黄花木一名为‘

’,其花‘偏其反而’,正可比喻‘先反而后合’的思想方法,于是改为从‘木’,名为‘權’道。”[2]

       赵说与传统训诂不同,依《说文》,“權,黄花木,从木,雚声”。赵说实出自章太炎、陈奂。章氏《小学答问》载:“问曰:《说文》‘權’,黄花木。’诸言‘權衡’、‘權力’,其本字云何?答曰:当为‘捲’。《说文》:‘捲’,气势也。……锤者,以势力挽仰衡,是故锤谓之捲。慧琳《一切经音义》十七,引《古今正字》云:

者,称也,从手,雚声。寻佛藏,‘權力’字多作‘

’。经典‘權’字,恐本作‘捲’,后变作‘

’,隶书‘手’、‘木’相溷,故讹作‘權’,未必是假借也。”[3]②按:章氏推定“權”的本字为“捲”,主要根据“捲”与“锤”有相通之处:捲,气势;锤,以势力挽仰衡。由此可以看出,章氏是以“權”的本义为“锤”。但“捲”又在何时以及为何变成了“

”,章氏并无说明。赵氏所引清人陈奂之说则对此有所解释。

       陈奂从前人对左思《吴都赋》“览将帅之權勇”一句的注释(按:李善《文选注》:“權与拳同”;段玉裁《说文注》:“《吴都赋》当作

勇,

者,捲之异体。”)中得到了启发,得出结论:“拳、捲、

三字同。”[4]

       综合章、陈之说,赵氏将“權”字演变过程描述为:“拳”——“捲”——“

”——“權”。[5]然而,陈说与章说实相抵牾:依陈,權与拳同,而拳为勇,则權与勇通;依章,權与锤通。即便我们同意章氏关于“權”的解释,这个解释也不能说明与锤相通的“權”跟黄花木有什么关系。除非我们承认,《说文》关于“權,黄花木”的说法不是“權”字本义,而是后起之义。可是,如果“權”本来跟黄花木没有什么关系,人们把黄花木叫做“權”,当是出于某种原因而做的一种命名,那么,我们就不应该说:黄花木一名为“

”,更不应该说:人们是从黄花木得到启示而悟出“權道”的。从逻辑上说,那恰好是倒果为因了。不幸赵氏正做此论。

       (孔子)从“唐棣之华,偏其反而”的植物现象中,用拟人主义的认识论,类比出“反而后至于大顺”的“權道”。这样,就完成了“權”字从“秤锤”转化为方法论范畴的逻辑过程。又因为这个意义的“權道”,从黄花木而来,也就顺理成章地改为从“木”,从此,“權”行而“

”废。[6]

       这里存在明显的循环论证。当赵氏断定孔子对“权道”的认识(“先反而后至于大顺”)是从黄花木这种植物现象(花反而后合)受到了启发,这等于说《论语》“可与共学”章的正文包含了“唐棣之华”以下六句。然而,在前面,为了证明“唐棣之华”以下六句与“未可与权”以上六句是一章,赵氏的说辞是:因为“唐棣之华”这几句诗包含了孔子对“权道”认识的要害。③

       赵氏之所以坚信“唐棣”以下廿七字与“权”有关,且与“未可与权”以上廿四字当作一章,主要是由于他接受了汉人“反经合道”的权说。在解释《春秋》“(桓公十有一年)九月,宋人执郑祭仲”这句经文时,汉人所作《公羊传》谓:“权者,反于经而后有善者。”[7]《公羊传》的这个说法,对汉魏南北朝人解释“权”字产生了很大启发。例如,许慎(约58-约147)《说文》有关“權”的训诂就将“反常”之义附在后面:“權,黄花木,从木,雚声。一日反常。”王弼(226-249)则用以解释《易传》。《易·系辞下》第六章,备论九卦(履、谦、复、恒、损、益、困、井、巽)之事,在论到九卦之一的“巽”时,有“巽以行权”之说。王弼为它做注时即采《公羊》之说:“权‘反经而合道’,必合乎巽顺,而后可以行权也。”[8]而皇侃在解释《论语》“可与共学”章的“权”时,兼收《公羊》和王弼之说:“权者,反常而合于道者也。自非通变达理,则所不能。故虽可共立于正事,而未可便与之为权也。故王弼云:‘权者道之变,变无常体,神而明之,存乎其人,不可豫设,尤至难者也。’”[9]

       有《公羊传》“权为反经”之说在前,受此影响,论者纷纷在“反”字上大做文章,进而推衍出“权道”就是“先反而后至于大顺”的观点。如何晏云:“(唐棣之华)逸《诗》也。唐棣,移也,华反而后合。赋此诗,以言权道反而后至大顺也。”[10]皇侃从其说:“引明权之逸《诗》以证权也。《唐棣》,逸《诗》也。华,花也。夫树木之花,皆先合而后开,唐棣之花,则先开而后合。譬如正道,则行之有次,而权之为用,先反后至于大顺,故云‘偏其反而’也。言偏者,明唯其道偏与常反也。”[11]邢昺无异辞:“此逸诗也。唐棣,栘也,其华偏然,反而后合。赋此诗者,以言权道亦先反常而后至于大顺也。”[12]

       可是,如果注者一开始没有这种前见(prejudice),他不会注意不到,“偏其反而”以下几句(“岂不尔思?室是远而。子曰:未之思也夫!何远之有?”)在内容上跟“未可与权”以上六句明显不相干。另一方面,如果一开始“唐棣之华”以下六句就与“未可与权”以上六句不在一章,也就是说,注者将独立面对“唐棣之华”这六句,那么,他也不大可能会联想到《公羊》的“反经”之“权”说。换言之,注者用“反经合道”来解释“未可与权”的“权”字,通行本的这种合章结构,客观上也起了一定的作用。朱子看出了这一点。他在评论程子对“可与共学”章的注解时,一方面肯定程子对“反经合道”说的摒弃,另一方面亦替前人分疏,指出反经之说实由章句不明所致。

       先儒误以此章连下文“偏其反而”为一章,故有反经合道之说。[13]

       或问二十九章(引者按:即“可与共学”章)之说。曰:程子、杨氏至矣,而程子论权非反经之意,则非先儒所及也。然原先儒之为是说,盖由以下章合于此章而有唐棣偏反之云,遂误以为此说耳。[14]

       汉儒有反经之说,只缘将《论语》下文“偏其反而”误作一章解,故其说相承曼衍。且看《集义》中诸儒之说,莫不连下文。独是范纯夫不如此说,苏氏亦不如此说,自以“唐棣之华”为下截。[15]

       “唐棣之华”而下,自是一段。缘汉儒合上文为一章,故误认“偏其反而”为“反经合道”,所以错了。[16]

       此事还引出朱子关于章句之学重要性的一段感慨:

       夫章句之差,初若小失,而其说之弊,遂至于此,章句之学,其亦岂可忽哉!程子虽知先儒之失,而未及究所以失者乃在于此,故论此章之意虽得之深,而亦不免于通下章以为说也。诸家论权,皆祖程子之说,而谢氏为尤密,然皆并下章为说,故皆有所不通。[17]

       章句之学不可忽,这是朱子从《论语》“可与共学”章诠释公案得到的一个教训。朱子的反省不可谓不深:即便是对素来崇仰的程子,他也不为尊者讳,而是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指出其局限所在。朱子对程子及其门人“可与共学”章诠释的检讨,反映了朱子超迈一般理学家解经之处,呈现了朱子并蓄理学(宋学)与汉学的开阔胸襟。

       “可与共学”章是否如朱子所云当分作两章?文献不足,不敢遽下结论。但论者认为朱子分章不当,亦未能举出有力的文献证据,其论证反而陷入自我循环。有理由相信,注者以“反经合道”来解“权”是受到了通行本这种合章结构的影响。不把“权为反经”的观念搁置一旁,就不可能做到客观中立地讨论这一章的分章问题。

       二、关于“经文倒误”

       再来看所谓“经文倒误”或“错简”问题。赵氏对此的论证相对复杂,既有考,亦有论,前者他主要采用了清儒成果,后者则基于他个人对孔子关于认识发展程序的理解。我们先来研究他的考据工作。

       赵氏在考据上主要借鉴了清儒翟灏(1712—1788)之说,文中节引了翟灏《论语考异》,复引阮元之说,以证翟说不孤。将阮说与翟说比较可知,后者远为详尽,且阮氏明言,其说有取于翟氏。因此,我们只需着重讨论翟说。

       翟氏一共提到十一条材料:1.韩(愈)、李(翱)撰:《论语笔解》;2.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疏:《毛诗正义·绵篇》;3.刘向撰:《说苑·权谋篇》;4.《牟子理惑》;5.《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虞溥《江表传》;6.令狐德芬等撰:《周书·宇文护传·论》;7.萧统编、李善注:《文选·王元长策秀才文》;8.冯用之《权论》;9.刘安等撰:《淮南子·氾论训》;10.桓宽撰:《盐铁论·尊道章》;11.王符撰:《潜夫论·明忠篇》。其中,第一条是前人成说,后十条是他个人找到的新材料。

       1.《论语笔解》

       《论语笔解》旧云韩愈所作,然书中亦收李翱之说,学界遂统称韩、李《笔解》。此书指摘汉魏旧注甚多,“可与共学”章即其例。

       孔注(引者按:此指《笔解》所录孔安国注:虽能之道,未必能有所立;虽有所立,未必能权量轻重。)犹(引者按:似当作“尤”)失其义。夫学而之道者,岂不能立耶!权者,经权之权,岂轻重之权耶!吾谓正文传写错倒,当云“可与共学,未可与立;可与适道,未可与权”。如此,则理通矣。[18]

       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到,《笔解》认为此章“正文传写错倒”,主要是基于对“适道”“立”“权”等概念的理解,并非有什么文献根据。凭一己之见就断定经文错倒,进而要求改经,这是解经的大忌,不足为训。

       另一方面,就义理而论,旧注谓“虽能之道,未必能有所立;虽有所立,未必能权量轻重”,亦能自圆,《笔解》所责“学而之道,岂不能立”,有将“之道”与“立”简单等同之嫌。且《笔解》将经文改作“可与共学,未可与立;可与适道,未可与权”,与原文的顶针句式相比,少了中间一截,即“可与立,未可与适道”。可是,如果补上这一截,意思就变成:虽然各自都已经有所成立了,却未必能一起之道。于理不通。后面我们还要专门就义理讨论,这里就不展开。

       总之,关于“错简”,韩、李《论语笔解》实际上只是提出了一个假说,真正为这个假说提供文献证据的是翟灏。

       2.《毛诗正义·绵篇》

       细绎原文,《毛诗正义·绵篇》引到《论语》“可与适道,未可与权”之说,是用来解释周太王(古公亶父)为避狄人侵扰而迁岐的做法的合理性。

       周太王(古公亶父)为避狄人侵扰而迁岐,据毛亨的《传》,是《绵》第一章第二节“古公亶父,陶复陶穴,未有家室”所咏之事。按照《礼记·曲礼下》:“国君死社稷,大夫死众,士死制”,也就是说,国君要与国家共存亡。因此,如果国家为异族入侵,国君应当与社稷共存亡,这就是《正义》所说“诸侯为人侵伐,当以死守之”。可是,周太王实际上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了迁徙(逃跑)。《正义》为这种行为辩护,提出:《曲礼下》所说是通常的做法(正法),而太王所为是在特殊形势下经过权衡轻重利害之后做出的明智选择(权时之宜)。

       不难看出,《毛诗正义》引《论语》“可与适道,未可与权”以及《公羊传》“权者,反经合义”,是为了给周太王的做法寻找经典依据。其要点是说:周太王的做法虽然与经相悖,却与大义相符,所谓“虽于《礼》为非,而其义则是”。《正义》还对“权”字做了一个明确定义:“权者,称也,称其轻重,度其利害而为之。”对照韩、李《笔解》可知,《毛诗正义》对“权”的这种理解正是后者所反对的“轻重之权”说。如果我们接受《毛诗正义·绵篇》对“权”的解释,那么,我们又怎么能支持韩、李《论语笔解》对《孔注》的异议?

       另一方面,在文本上,《毛诗正义·绵篇》对《论语》“可与共学”章的引用本来就是节引,它无法说明《论语》原文就是如此。

       总之,《毛诗正义·绵篇》这条材料不能为《论语笔解》提供多少正面证据,反而对《论语笔解》的义理构成否定之势。

       3.《说苑·权谋篇》

       刘向《说苑·权谋篇》顾名思义是讲权谋的。其中也引到孔子曰“可与适道,未可与权也”,文中反复论及“谋”,还将“谋”分为两个层次:上谋知命,其次知事。知命者有预见之能,知事者不能预见,但一旦见事也能“知得失成败”。刘向相信,知命者在太平之世一定能得“天下之权”。这里的“权”似有“权柄”“权势”之意。然后文又言及“权谋之术”,似乎又将“权”理解为“权谋之术”。在引了孔子曰“可与适道,未可与权也”那句话后,紧接着,刘向又说:“夫非知命知事者,孰能行权谋之术?”言下之意,“未可与权”即“未能行权谋之术”。基本上,刘向是把“权”理解为“谋”的同义词。后面,他又从公私角度对“权谋之术”做了正邪区分。这些讲法已经非《论语》所能范围,属于刘向个人的发挥。

       而在文本上,《权谋篇》与《毛诗正义·绵篇》一样,都不是对《论语》“可与共学”章的完整引用(否则,引文就应该从“可与共学”开始)。所以,没有办法证明《论语》“可与共学”章的原文就是这样两句“可与适道,未可与共学”。

       4.《牟子理惑》

       成书于汉魏时期的《牟子理惑》采用问答体,书中,牟子旁征博引,回答问者对佛教的各种责难。在回答有关沙门是否不合孝道的问题时,牟子引了孔子的话:“可与适道,未可与权”。

       为了反驳问者关于沙门剃头不合孝子之道的观点,牟子先讲了一个故事:为了救落水的父亲,一个孝子可以对他父亲做出平时大不敬的事情,然后引了孔子“可与适道,未可与权”那句话说明:在行孝问题上,同样可以灵活处理。随后,他又举了泰伯个案,作为“(孝子之于)身体发肤不敢毁伤”的反例。最后,他将沙门剔除须发之事与历史上四个著名的英勇就义者进行比较,认为前者在程度上远不及后者,既然后者被人称颂,那么沙门就不应该因为剃头而受非议。

       可以看到,牟子引用孔子语录,主要是借此强调“权”(权衡轻重)的重要,而不是着眼于“适道”与“权”之间的关系。

       与前面几则材料一样,没有证据表明,牟子是对《论语》原文的完整引用。因此,不排除这种可能:“可与适道,未可与权”是“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的一种缩略形式。

       5.《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虞溥《江表传》

       《江表传》为西晋人虞溥所作。虞溥,字允源,高平昌邑(今山东巨野南)人,《晋书》卷八十二有传。其书早佚,今所见者多为裴松之《三国志》注所引。《江表传》曾引“可与适道,未可与权”这句话,裴松之为《武帝纪》“(建安十八年)五月丙申,天子使御史大夫郗虑持节策命公为魏公”条所做的注引了这条材料。孔融用来评论郗虑的那句话“可与适道,未可与权”,其出典无疑是《论语》“可与共学”章,但问题是,它并非对那一章的完整引述,因此我们没办法确定:在《论语》原文中,“可与适道”后面紧接着就是“未可与权”,还是孔融在引用时略去了“可与适道”后面“未可与立;可与立”七个字。又,从郗虑不甘示弱的反唇相讥来看,他不认为孔融更懂得“权”,所谓“其权安在”,其根据则是孔融主政北海期间治理不佳,所谓“融昔宰北海,政散民流”。“其权安在”中的“权”似是指“权谋”或“相机行事”的智慧。郗虑对“权”的这个用法,与《论语》原文“未可与权”的“权”字主要作“权量轻重利害”解,已自不同。

       需要指出的是,《武帝纪》裴松之注引到《论语》“可与适道,未可与权”的地方并不止翟灏所说的这一处,另有一处。这个注是裴松之为正文提到的《严败军令》(又称《败军令》)而做的:“(建安八年五月)己酉,《令》曰:《司马法》‘将军死绥’,故赵括之母,乞不坐括。是古之将者,军破于外,而家受罪于内也。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19]

       注中所云“庚申《令》”,即同年所颁的《重功德令》(又名《论吏士行能令》)。从上下文来看,“可与适道,未可与权”是曹操所针对的议者之说,其含义应与前文“军吏虽有功能,德行不足堪任郡国之选”相表里。即:“未可与权”是指“不足堪任郡国之选”,易言之,所谓“与权”是指“授予权柄”。这个意思与《论语》孔子原意已相去甚远,无论我们对孔子所说的“未可与权”怎样解释,都不能想象可以将它比附为“不足堪任郡国之选”。引用者这样理解和使用原文,其理解水平和对原文的忠实程度,都不能不让人打上一个问号。

       再看下文所引管仲语“使贤者食于能则上尊,斗士食于功则卒轻于死,二者设于国则天下治”,原话出自《管子·法法篇》:“使贤者食于能,斗士食于功。贤者食于能,则上尊而民从;斗士食于功,则卒轻患而傲敌。上尊而民从,卒轻患而傲敌。二者设于国,则天下治而主安矣。”[20]两相对照,很容易发现曹操在引用时对《管子》原文做了压缩合并处理,已非原貌。从这些情况来看,将《重功德令》作为《论语》“可与共学”章复原的依据,显然是成问题的。

       6.《北周书·宇文护传·论》

       宇文护(515—572,字萨保)是北周文帝宇文泰长兄宇文颢的第三子,北周权臣,曾创下三年废三帝的纪录,后为北周武帝宇文邕所杀。《周书》卷十一有传。传末有史臣之论,其中引到孔子曰“可与适道,未可与权”。

       史臣开头就引了孔子的话“可与适道,未可与权”,从后面的解释来看,史臣是把这句话理解为:孔子是在说人应当率礼,而不应当反经,因为“率礼”易以“成佐世之功”,而“反经”则难以“定匡时之业”。所谓“率礼”,应用到君臣关系上,就是要求臣忠君、尊君,而宇文护恰恰是一个反面典型。他是“有人臣无君之心,为人主不堪之事”,完全违背了上下之序、君臣之分。史臣假设,如果宇文护“加之以礼让,继之以忠贞”,就不会落到最后身首异处、妻儿遭殃的下场。总之,在史臣看来,宇文护的结局正应了古人有关“可与适道,未可与权”的教训。

       可以看到,史臣对孔子原话做了新的发挥,将“适道”和“权”理解为彼此相反的行为。这种理解不仅没有领会孔子原意,而且对《公羊传》以来有关“权者,反经合义”的观念也做了断章取义的处理。从作者把《公羊传》“权者,反于经而后有善者也”截作“权者,反经之谓也”这一点来看,作者对经典原文的引用实在难称谨严。

       7.《文选·王元长策秀才文》

       王元长即王融(476—493),史称其“少而神明警惠,博涉有文才”(萧子显《齐书》)。《昭明文选》收入了王融所撰《策秀才文》数首,其中永明十一年(493)《策秀才文五首》之四有“将以既道而权”这样的话,李善在为这句话做注时引了《论语》“可与共学”章。策文一开篇就抛出一个说法“上智利民,不述于礼”,即如果对人民有利,不一定非要循礼。这个说法,根据李善的注,出自《史记》所载商君对秦孝公所说的话。对礼(乐)的这种立场带有明显的非儒倾向。事实上,下文对这一立场做了进一步说明。策文作者对当时“农战不修,文儒是竞”的风气很为不满,批评它是“弃本殉末”。他自己的主张是:应大力发展农战(专士女于耕桑,习乡闾以弓骑),待到政治稳定、人民富裕之后,才开展文教事业(五都复而事庠序,四民富而归文学)。策文作者在批评当时社会风气时发出了这样的质问:“岂欲非圣无法,将以既道而权?”意思是:现在的人难道想否定圣人之教,采用与经相反的权道吗?

       “既道而权”,按照李善注,这是用了《论语》“可与共学”章的典故。李善所引《论语》文本作:“子曰:可与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将它跟通行本对照,除了第一句“可与学”比通行本少了一个“共”字,其余五句完全相同。不知翟灏《考异》所云“《文选·王元长策秀才文》:‘将以既道,而权亦逾’,去‘可立’句”本之何书?

       8.冯用之《权论》

       唐人冯用之(生卒不详,盛年在玄宗朝)《权论》,极论权变之用。文中引到孔子“可与共学”章以证行权之难:“孔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权’,得非权之难耶!”[21]

       这条材料是到目前为止《考异》所举证据中唯一对“可与共学”章加以全文引用的,其价值自然要高于前面那些仅做节引者。不过,全文引用并不保证所引一定无误,特别是在它与通行本不同的情况下,引文的准确性更需要认真鉴定。

       从理论上看,“可与适道,未可与权”这种排序方式,与通行本“可与立,未可与权”相比,突出了“行权”是比“适道”要更难把握的一种高阶智慧。事实上,前揭引文“得非权之难耶”就表达了这样的意思。

       通观全文,“(行)权”要高于或难于“(适)道”,是《权论》着力论述的要旨。《权论》一开头就称赞“权”有大用:“大哉!鼓天下之动,成天下之务,反于常而致治,违于道而合利,非权其孰能与于此乎?”这里明确谈到,“权”的作用是“反于常而致治,违于道而合利”,“反常”与“违道”构成“权”的标志性特征。后文再次强调“权”在行事之始与道相离相逆的特点:“至哉,始离而终合,始逆而终顺,始非而终是,始失而终得,权之旨也。”在冯用之看来,一般人只晓得唯道德礼仪是从,而圣人才了解道德礼仪也有不适用的时候,那时就必须用到“权”:“圣人知道德有不可为之时,礼义有不可施之时,刑名有不可威之时,由是济之以权也。”

       冯用之对“权”的这种理解,显然承袭了《公羊传》“反经合善”的传统。而对另一些学者而言,“权”只是权衡轻重,与“经”本不相违,后来宋儒力陈此义。④

       由上所论,如果说冯用之因为对“权”的先入之见而在引用“可与共学”章时做了有意无意的裁剪或拼接,应该不是毫无来由的臆测。无论如何,经过以上分析,《权论》这条材料的参考价值不能不打上很大折扣。

       9.《淮南子·氾论训》

       按注者高诱的说法,《淮南子·氾论训》“博说世间古今得失,以道为化,大归于一,故曰氾论”,[22]其中也引到《论语》“可与共学”章,其文如下:

       夫君臣之接,屈膝卑拜,以相尊礼也;至其迫于患也,则举足蹴其体,天下莫能非也。是故忠之所在,礼不足以难之也。孝子之事亲,和颜卑体,奉带运履,至其溺也,则捽其发而拯;非敢骄侮,以救其死也。故溺则捽父,祝则名君,势不得不然也。此权之所设也。故孔子曰:“可以共学矣,而未可以适道也;可与适道,未可以立也;可以立,未可与权。”权者,圣人之所独见也。故忤而后合者,谓之知权;合而后舛(忤)者,谓之不知权;不知权者,善反丑矣。[23]

       这个查证结果多少有些令人感到意外,引文并非如翟灏《考异》所说的那样:“孔子曰:‘可与共学矣,而未可以适道也;可以适道,未可以权也。’‘与’俱作‘以’”,而是“孔子曰:‘可以共学矣,而未可以适道也;可与适道,未可以立也;可以立,未可与权’”,与通行本比较,句序相同,惟用字小异。又,刘文典撰《淮南鸿烈集解》本亦作:“孔子曰:‘可以共学矣,而未可以适道也;可与适道,未可以立也;可以立,未可与权’。”[24]

       未知翟灏何本?或一时偶记欤?然则,此条材料不能用以支持韩、李《笔解》“经文倒误”之说,明矣。

       10.《盐铁论·尊道章》

       《盐铁论》一书,系桓宽据汉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记录“推衍”整理而成,书中记述了贤良文学与御史大夫桑弘羊就盐铁专营、酒类专卖和平准均输等问题展开的一系列辩论。其中《尊道章》,双方主要就是否要尊(遵)先王之道、圣人之道进行辩论。丞相史在辩论中引到《论语》“可与共学”章,其说如下:

       丞相史曰:“说西施之美无益于容,道尧、舜之德无益于治。今文学不言所为治,而言以治之无功,犹不言耕田之方,美富人之囷仓也。夫欲粟者务时,欲治者因世。故商君昭然独见存亡不可与世俗同者,为其沮功而多近也。庸人安其故,而愚者果所闻。故舟车之治,使民三年而后安之。商君之法立,然后民信之。孔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权。’文学可令扶绳循刻,非所与论道术之外也。”[25]

       可以看到,丞相史引用《论语》这句话,是为了说明文学之士“非所与论道术之外”,也就是说,丞相史是把“未可与权”的意思理解为“非所与论道术之外”。姑不论这种理解是否符合孔子原意,单从引文的形式来看,这明显是节引,即将《论语》原话掐头去尾而成。翟灏以此作为证据支持“经文倒误”说,不仅缺乏说服力,而且对自身还构成否定:因为按照他的逻辑,《论语》“可与共学”章原文应以这里的“可与共学,未可与权”为准。这也反过来说明,翟灏根据后世引文来判定《论语》原文的逻辑是有问题的。

       11.《潜夫论·明忠篇》

       顾名思义,《潜夫论·明忠篇》主要是讨论臣子忠道的,其中提到了孔子“可与权”这句话,原文如下:

       夫术之为道也,精微而神,言之不足,而行有余;有余,故能兼四海而照幽冥。权之为势也,健悍以大,不待贵贱,操之者重;重,故能夺主威而顺当世。是以明君未尝示人术而借下权也。孔子曰:“可与权。”是故,圣人显诸仁,藏诸用,神而化之,使民宜之,然后致其治而成其功。功业效于民,美誉传于世,然后君乃得称明,臣乃得称忠。此所谓明据下作,忠依上成,二人同心,其利断金也。[26]

       依文意,此处所引“可与权”,前面应该加上一个“未”字。因为,上文明明说到“明君未尝示人术而借下权”。⑤这里的“权”字,意为“权柄”。可以看到,为了论证明君“未尝借下权”这个道理,王符节引了《论语》“可与共学”章的“未可与权”,可谓断章取义、生拉硬配。翟灏以此作为材料反过来验证《论语》文本之正误,本末倒置,弃之可矣。

       以上,我们对翟灏书中所列十一条材料一一做了分析,结果发现,第1条(即韩、李《论语笔解》)完全没有提供文献证据,翟灏自己找的十条材料中,有四条(即第7条《王元长策秀才文》、第9条《淮南子·氾论训》、第10条《盐铁论·遵道章》、第11条《潜夫论·明忠篇》),与他的说法不相干甚至是反证。另外六条,只有一条是对《论语》“可与共学”章的完整引述,其余五条(即第2条《毛诗正义·绵篇》、第3条《说苑·权谋篇》、第4条《牟子理惑》、第5条《三国志·魏书·武帝纪》、第6条《周书·宇文护传·论》)都是节引。在校勘学上,节引不宜用作校正底本是一个常识。而唯一对“可与共学”章加以完整引述的材料(即第8条冯用之《权论》),又被发现,引用者存在先入之见,极有可能对他引用原文造成干扰。总之,翟灏《论语考异》中所列的文献貌似甚众,但泥沙俱下⑥,其证据力则着实有限,据此很难形成朱子《论语集注》“可与共学”章存在着“错简”问题的结论。⑦

       最后,我们对赵纪彬为“错简”说提供的义理论证做一个简单回应。这种义理论证,与韩、李《笔解》断定“正文传写错倒”的论证一样,在校勘学上属于所谓“理校”,其价值本来就不及文本校勘,最高妙也最危险(陈垣语),不到不得已不轻易用之。赵氏称:

       宋人刘敞、程颐、张栻、朱熹等都说,《论语》的这一章,所谓学、道、立、权四字,是指认识深浅的四等人,或认识发展的四阶段。依照他们自己的这个说法,则这一章和《为政》篇的《吾十有五》章孔子自述所说的认识发展程序显相抵触。这样的矛盾,在逻辑上,不能找出理由。《为政》篇记孔子自述云:“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似此,孔子自述其认识发展阶段,是从“学”到“立”,而不是如《集解》、《集注》的经文从“学”到“道”;反之,却与翟灏所引唐人的八条正文,无不相合。在孔子的这章自述中,我认为所谓“知天命”似乎相当于“适道”。因为“知命”与“知道”,本来可以互训,例如宋人刘敞的《公是先生弟子记》曾说“所谓‘命’者,‘道’而已矣……‘知道’者,其‘知命’也。”至于“而已顺”和“从心所欲不逾矩”,则当为“行权”的最高认识阶段。[27]

       赵氏的这个论证有很多问题。首先,宋儒对“学、道、立、权”的理解,是否可以概括为认识发展的四阶段?其次,即便“可与共学”章是在陈述认识发展的四阶段,它是否就一定要和“吾十有五”章所说的孔子自身认识发展程序一致?再次,“吾十有五”章所述的孔子自身认识发展程序是否可以概括为“学、立、道、权”,尤其是“知天命”是否就相当于“适道”“而已顺”,“从心所欲不逾矩”就相当于“权”?等等,这都是值得讨论的。在所有这些问题上,赵氏都没有考虑到相反的意见。笔者认为,关键的一点是,“可与共学”章与“吾十有五”章不具有可比性,前者是说相与共事之人有不同层级,后者是孔子自述个人精神历程。

       行文至此,关于朱子《集注》“可与共学”章的章句问题,基本已经澄清,论者所谓“错简”“断章”之议可以寝矣。本文并非主张对朱子的解经著作不可以章句之学蠡测之,相反,笔者认为,对于任何严肃的解经者来说,章句之学都不可忽。朱子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我们欢迎对朱子的解经著作做严格的章句审查,如果审查结果不利于朱子,那也无需为其讳,就像朱子本人在“可与共学”章对程子注解所做的那样。只是,在本文处理的这个案例中,碰巧朱子通过了审查。

       收稿日期:2014-04-09

       注释:

       ①岳天雷:《赵纪彬“权说”研究述评——为纪念赵先生逝世30周年而作》,《河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岳文肯定赵纪彬对“权说”研究有三大贡献,其二就是“考定错简断章,还原《论语》‘权说’本义”。所谓“考定错简断章”,是指赵氏在《〈论语〉“权”字义疏》(1983)和《高拱权说辩证》(1982)两篇论文中反复提到,朱子《论语集注》“可与共学”章存在“经文倒误”以及分章不当等问题。

       ②赵氏所引,误作《小学问答》,今据原书径改。

       ③在《〈论语〉“权”字义疏》一文中,赵氏还试图从训诂的角度论证“反”与“权”的关联:“反”字实表示用手推翻加在上面的压力,挡在前面的阻力,为“行道”铺平道路的意思。这样看来,“反”字和“曲指成拳”(“

”),延长而为“秤锤”,缘“衡”(“秤杆”)左右进退,称物以得其平的“權”字实为异流而同源,亦即“反”与“权”都是从“手”的劳动力量或技艺孳乳而来。赵氏虽然是从训诂入手,却弃《部首》等字书而不用,自为新说,先将“反”字解为“用手推翻加在上面的压力,挡在前面的阻力”,而后又据此得到“反”字和“權”字异流而同源的结论。其说牵强,难以服人。

       ④此以程子之说为代表,参见朱子《集注》所引:程子曰:“汉儒以反经合道为权,故有权变、权术之论,皆非也。权只是经也。自汉以下,无人识权字。”(《论语集注》卷五,《四书章句集注》,第116页)

       ⑤为本书做校注的汪继培与彭铎亦持此见。汪继培《笺》云:孙侍御据《论语》“可”上补“未”字。彭铎写的校者按云:此引以证“未尝借下权”,当有“未”字。(《潜夫论笺校正·明忠第三十一》,第365页)

       ⑥与翟灏同时代的阮元在其《论语校勘记》中就只提到四条材料,略去了六条翟灏书中所列文献,应是对翟灏之疏早有觉察。

       ⑦其实,《笔解》之疑及清儒之证,前人已有所辩,参见《论语集释》撰者程树德(1877-1944)在转述各种考异之说后所加的按语(程树德撰,程俊英、蒋见元点校:《论语集释》卷十八《子罕下》,中华书局,1990年,第6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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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句研究不容忽视--“朱子论语集”与“共同学习”的章节与句子_淮南子·氾论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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