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抽象形式的劳动价值论基本内容探析_资本论论文

“资本论”抽象形式的劳动价值论基本内容探析_资本论论文

《资本论》抽象形态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资本论论文,抽象论文,形态论文,内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85(2015)05~0002~09

       作者简介:李建平,男,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资本论》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资本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长期以来,人们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内容涉及的《资本论》篇幅的理解很不一致,有的仅限于《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第一、二节,或者加上第三、四节;有的则认为应包括《资本论》全三卷。由此,对劳动价值理论内容要点的概括也五花八门,有的认为包括“价值实体、价值量和价值形式三个方面”①,有的认为“其基本内容包括:商品具有二因素,价值与使用价值一起共同构成商品的实体;劳动二重性决定商品的二因素;价值是人类劳动一般即抽象劳动的产物;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是一种经济关系与社会概念;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劳动力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理论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而产生的”②。显然,如何准确地把握劳动价值论的内容,在理论上和现实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十多年前,笔者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应用的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辩证方法,认为劳动价值论应划分为抽象和具体两种形态。抽象形态的劳动价值论,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和《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中,其特点就是所论述的内容都是一些最简单的规定和最一般的形式。具体形态的劳动价值论是前者的逐步具体化,其内容主要体现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篇至第三卷的第七篇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剩余价值学说。这两种形态的劳动价值论的关系,前者是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逻辑推演、逐步展开和具体化,两者构成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劳动价值论的整体。③关于抽象形态的劳动价值论基本内容,当时未作深入研究。在后来的学习《资本论》过程中,我把它概括为五个理论:商品理论、劳动理论、价值理论、货币理论、拜物教理论。下面逐一论述,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商品理论

       《资本论》的分析是从商品开始的。

       (一)《资本论》开篇的商品是资本主义商品的抽象形态

       关于《资本论》开篇商品的性质,是国内外《资本论》研究中长期争论的一个学术问题。苏联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就有所谓理论意义上的简单商品同历史上的简单商品之争,日本30年代就有所谓“简单商品”和“资本主义商品”之争。④我国在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曾对这个问题进行过热烈的讨论。尽管讨论的观点五花八门,但归结起来就是两种:一种认为是前资本主义的简单商品,另一种认为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争论双方都从《资本论》和有关文本中作了很多引证,以证明自己观点的合理性。我认为,如果不从《资本论》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出发,这场笔墨官司是没有结果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明确指出:“在研究经济范畴的发展时,……应当时刻把握住:无论在现实中或在头脑中,主体——这里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都是既定的;因而范畴表现这个一定社会即这个主体的存在形式、存在规定,常常只是个别的侧面;因此,这个一定社会在科学上也决不是在把它当作这样一个社会来谈论的时候才开始存在的。这必须时刻把握住……”⑤《资本论》开篇商品尽管是以“细胞形式”存在,但它毕竟是属于现代资产阶级社会这个“主体”的。

       也许有人会问,讨论《资本论》开篇商品的性质有什么意义?从理论上讲,讨论所涉及的问题决不是一个单纯研究的出发点问题,而是同整个《资本论》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逻辑结构和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通过讨论,不仅对于深入理解《资本论》,而且是对于探索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逻辑起点、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都有重要指导意义。从现实上看,这场讨论也关系到如何正确理解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问题。晏智杰先生在《古典经济学》一书中大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其主要依据就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建立在前资本主义的实物交换的分析基础上。“事实上,马克思建立劳动价值论的分析前提,和亚当·斯密及李嘉图没有什么两样,都是实物交换,这就必然留下一个如何以它来分析非实物交换的法则的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没有摆脱古典派价值论的局限性,因而也就不能以之解释实物交换以后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如果确要坚持这样做,结果必然是理论的破产和对实际经济生活的曲解。”⑥古人说,“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晏智杰先生由于不了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应用的方法,竟然得出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结论,实在可悲!我曾撰文批驳晏智杰先生的这一错误观点⑦,此不赘述。

       (二)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统一体

       关于商品的二因素即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区分,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已经注意到了,但是,他们缺乏辩证思维,不懂得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其对立表现在:首先,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体现人和物之间的关系;而价值则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体现人和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其次,使用价值既有质的区别,又有量的区别;而价值在本质是同一的,只有量的区别。再次,使用价值可以具有多种用途,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商品有用性会不断被发现;而价值则是相对稳定的。最后,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而价值则只能在交换中实现。

       使用价值和价值除了对立的一面外,还有统一的一面,这表现在:首先,使用价值离不开价值。一个物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那它只是一种劳动产品,不能用来交换,成不了商品。另一方面,价值也不能离开使用价值而独立存在,使用价值成了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其次,在商品交换中,卖者只有出让自己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才能使价值得以实现;买者则必须付出价值才能得到卖者的使用价值。因此,商品的二因素既互相排斥和对立,又互相联系和依赖,共居于商品这个统一体中。⑧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指出:“对资产阶级社会说来,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者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在浅薄的人看来,分析这种形式好像是斤斤于一些琐事。这的确是琐事,但这是显微镜下的解剖所要做的那种琐事。”⑨马克思通过在“显微镜下”对商品这一“经济细胞形式”的解剖,揭示了商品内部矛盾的奥秘即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关系,具有巨大的科学价值。这一分析为商品发展的进一步研究,即从商品过渡到货币和资本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三)商品体现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具有历史的性质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在概括辩证法本质特征时指出:“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⑩这一辩证法特征,也体现在商品上。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因此,反映这个社会经济关系的“经济范畴,也都有自己的历史痕迹”(11)。商品作为表现资产阶级财富的第一个范畴,自然也不例外。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使用价值即物质方面,在极不相同的生产时期可以是共同的,例如小麦,不管是奴隶、农奴还是自由工人种植的,都具有同样的使用价值。但使用价值要成为商品,必须以历史上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前提,“正是这种特定的关系给使用价值打上商品的印记”。(12)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要使“产品成为商品需要有一定的历史条件……这种情况只有在一种十分特殊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才会发生”(13)。马克思还设想,在未来“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里,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产品不表现为价值,不采取商品的形式。

       同马克思的看法相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持的出发点是不变动的永远既成的东西。他们从超历史的“经济人”出发,这种经济人出于利己主义的本性,倾向于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这种倾向,为人类所共有,亦为人类所特有,在其他各种动物中是找不到的。”(14)亚当·斯密正是从“经济人”利己主义本性演绎出商品交换和自己的整个经济理论体系。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深刻的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缺点之一,就是不能从商品的分析,而特别是商品的价值分析中,发现那种正是使用价值成为交换价值的价值形式。恰恰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最优秀的代表人物,像亚当·斯密和李嘉图,把价值形式看成一种完全无关紧要的东西或在商品本性之外存在的东西,……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这就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类型,因而同时具有历史的特征。因此,如果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误认为是社会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那就必然会忽略价值形式的特殊性,从而忽略商品形式及其进一步发展——货币形式、资本形式等等的特殊性。”(15)马克思的批判真是一针见血!

       二、劳动理论

       (一)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

       马克思在分析了商品二因素后,进一步探究商品二因素产生的原因。商品作为劳动产品,它的使用价值是由特定种类的劳动所产生的,马克思称之为具体劳动,这种劳动是由它的目的、操作方式、对象、手段和结果决定的。具体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16)但是,两种不同的商品是由不同的具体劳动创造的,它们能够互相交换,就在于它们本质上都“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17)。在马克思看来,作为生产商品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并不是互相独立的两种劳动,而是同一种劳动的两个方面,它们也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抽象劳动只能存在于具体劳动之中,而具体劳动要能够相互交换,就必须转化为它的对立面——抽象劳动。马克思非常重视劳动二重性,在给恩格斯的一封信中,视之为《资本论》“三个崭新的因素”之一。(18)在《资本论》中则进一步指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19)

       (二)二重性劳动有质和量的规定

       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各有质和量的规定。具体劳动的质比较好理解,因为“各种使用价值如果不包含不同质的有用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互相交换,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的社会里,也就是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私事而各自独立进行的各种有用劳动的这种的质的区别,发展成一个多支的体系,发展成社会分工”(20)。具体劳动的量指的是劳动生产率。马克思说:“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21)抽象劳动的质,就是指撇开具体劳动特定形态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关于抽象劳动的量,马克思是从劳动的难易程度来考察的,并区分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所谓简单劳动,“它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有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简单平均劳动本身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在一定的社会里是一定的”(22)。所谓复杂劳动,指的是“自乘的或不如说是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23)。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可以通过一定的倍数把复杂劳动转化为简单劳动。在存在私有制的社会里,这种折算“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24)。

       (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

       马克思认为,在存在私有制的社会里,商品生产者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产品归自己占有和支配,他们的劳动具有私人性,是私人劳动;另一方面,由于存在社会分工,每个人的劳动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相互为对方提供产品,这种劳动又具有社会性,是社会劳动。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要得到实现,则必须通过商品交换。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它决定了商品经济其他矛盾的产生和发展。

       三、价值理论

       (一)作为《资本论》本体的价值实体

       《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的标题是:商品的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价值实体,价值量),显然,马克思这里的“价值实体”指的是价值的质。什么是价值实体呢?马克思说:“正是由于缝和织具有不同的质,它们正是形成作为使用价值的上衣和麻布的要素;而只是由于它们的特殊的质被抽去,由于它们具有相同的质,即人类劳动的质,它们才是上衣价值和麻布价值的实体。”(25)为什么马克思要用“价值实体”这一概念呢?这就涉及对“实体”概念的理解。根据《辞海》的解释,实体“亦称‘本体’,在西方哲学史中,一般指一切属性的基础和本原的东西。对它有各种理解。唯物主义把它作为物质(如德谟克利特的原子)。唯心主义把它作为精神(如柏拉图的理念)”(26)。马克思一再强调劳动二重性的重要性,认为“这是对事实全部理解的基础”(27),说明“价值实体”具有本原性,《资本论》的所有其他范畴都是在它基础上逐渐展开的,这是其一。其二,“价值实体”又具有客观性。价值实体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并非是一种精神性的东西,如同黑格尔的“绝对概念”。马克思说:“作为价值,上衣和麻布是具有实体的物,是同种劳动的客观表现。”(28)其三,“价值实体”作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或者说人类劳动的结晶,具有能动性,它同斯宾诺莎哲学中的那个唯一不变的实体是有重大区别的。正因为价值实体具有能动性,所以它在外化为价值形式后仍不断地发展,直至货币的形成,成为《资本论》经济范畴转化的内在驱动力。其四,价值实体是可以感知的。康德认为,人们只能认识物自体(实体)的现象,其本质是不可知的。而马克思这里所讲的价值实体,尽管它“是被掩盖着的、未展开的、抽象的”,但却是人们可以“用抽象力来加以区别和把握的”。(29)了解价值实体的含意及其特征,对于进一步理解《资本论》所应用的辩证法、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

       商品价值的量是指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它表示劳动多少、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那么,价值量怎样计量的呢?马克思指出:“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30)劳动的自然尺度是劳动时间,所以价值量也就决定于劳动时间。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由于生产的主客观条件的差别,生产同量的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是不同的。但是,在正常条件下,一种商品只有一个价值。显然,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31)

       (三)价值的外化和价值形式的发展

       商品价值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为在商品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的原子也没有。“但是如果我们记住,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为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末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32)这里所说的“表现出来”也就是商品价值的外化。外化,又称外在化、对象化、客观化,是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黑格尔把绝对精神当作世界的本体和发展的主体,认为绝对精神是唯一能动的创造性的力量。绝对精神先后外化为自然、社会,最后回复到了自身,达到了完全自觉、完全认识自己的阶段。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外化观,马克思曾作过深刻的批判:黑格尔哲学的“全部外化历史和外化的整个复归,不过是抽象的、绝对的思维的生产史,即逻辑的思辨的思维的生产史”(33)。黑格尔哲学的外化观虽然是唯心的,但其中包含的合理因素,如:由事物内部向外部的辩证转化,转化是一个过程等,都为马克思所吸收,并巧妙地应用于价值形式发展的分析。

       价值形式的发展作为商品价值的逐步外化过程,经过了四个阶段,概括地说:第一阶段是“一个商品的价值性质通过该商品与另一个商品的关系而显露出来”(34),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开始发生空间上的分离,这种分离若即若离,还很不固定,这是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第二阶段是这种分离不再具有偶然性,而是逐渐趋向固定,这是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第三阶段分离是这种分离基本固定下来,这是一般价值形式;第四阶段是这种分离最终固定下来,使“商品交换价值在货币上的独立化”,(35)货币形式成为商品价值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表现形式。

       四、货币理论

       马克思在第一章第三节和第二章论述了“商品怎样、为什么、通过什么成为货币”(36),指明货币无非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金),它体现商品生产者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货币是怎样发挥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它本身还有哪些规定?马克思在第三章进而研究这些问题。不过,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我们所谈的只是从商品交换价值直接产生出来的那些货币形式,而不是属于生产过程较高阶段的那些货币形式,如信用货币”(37)。

       从简单商品流通的纯粹形态下考察货币在商品交换中所起的社会作用,它具有以下三个规定:

       (一)作为观念货币的价值尺度

       马克思说:“货币的第一种规定,即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规定。”(38)货币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是通过价格来实现的。所谓价格,就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这种表现是观念的。马克思说:“商品的价格或货币形式,同商品的所有价值形式一样,是一种与商品的可以捉摸的实在的物体形式不同的,因而只是观念的或想象的形式。”(39)在商品交换中,由于商品价格彼此作为不同的金量而进行比较,这样就结晶为一种符号,这种符号切合于想象的金量并把这个金量表现为等分的标准,这就是价格标准。金最初作为价格标准执行职能时,金属重量的货币名称和金属原来的重量名称是一致的,后来由于各种原因,使金属重量的货币名称和它通常的重量名称相分离,变成了民族习惯。但为了普遍使用,最后由国家通过法律来规定。这种由法律规定的价格标准,可以不必与实际重量标准相符,可以把一定重量的贵金属分成若干等分部分,以它作为货币单位并给以规定的名称。这时,一定的金属重量虽然还是金属货币的标准,但分法和名称已改变了。当一切商品都用金标准的货币名称来表现或计算自己的价值时,借助于价格标准执行价值尺度职能的金就成为一种计算货币了。出现计算货币后,商品价值和价格的矛盾也明显表现出来,这既见诸量的方面(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也见诸质的方面(如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但也可以出卖以换取金钱)。所以,马克思说,“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它“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40)

       (二)作为象征货币的流通手段

       由于货币获得流通手段的规定,是它作为商品流通媒介的结果,所以,马克思在第三章第二节首先分析商品形态的变化,即商品流通。马克思指出,商品交换过程是通过“商品-货币-商品”,即“W-G-W”的形式变换完成的。马克思分别考察了W-G和G-W,发现了各自的一些特点,例如:“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41)马克思把商品总形态变化“W-G-W”比作一个循环,各种商品总形态变化是互相交错的,这全部过程就表现为商品流通。在商品流通中,货币是流通的媒介,因而获得了流通手段规定。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不同,“商品在流通中的运动不过是瞬息间的要素,而在流通中不息奔走却成为货币的职能。货币在流通中的这种特殊职能,使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具有新的形式规定性”(42)。在商品流通中,当商品从卖者手中转到买者手里后,就退出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而货币仍不断地留在流通领域中,因此,就产生了流通中需要多少货币量的问题。马克思通过科学的分析,指出流通的货币量决定于三个因素:商品总量、商品的价格水平、货币的流通速度。如果货币流通速度越快,则所需要的货币量越少;如果货币流通速度变慢,则所需的货币量就会增加,不仅如此,“在货币流通中由于速度代替数量而引起的流通手段的观念化”(43),会使原先作为实在的货币发生质的变化。首先是铸币,在铸币流通最快因而磨损也最快的商品流通领域,可以用银记号和铜记号代替金铸币,这就是辅币。辅币在流通中比铸币磨损得还要快,因此,它们的流通手段的职能实际上完全不依赖于它们的重量。“因此,相对地说没有价值的东西,例如纸币,就能代替金来执行铸币的职能”(45),这样,“货币的职能存在可以说吞掉了它的物质存在”(44),因而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成了象征性的货币。

       (三)作为实在货币的货币

       马克思称之为“充分发展的货币的第三种规定”,它“以前两种规定为前提,并且是它们的统一”。(46)第三种规定的货币的特点是:第一,从存在形式上看,它必须以其金体(银体)出现,因而作为货币商品出现;第二,从量的规定来看,作为一定的物质的量的货币本身的数目是很重要的;第三,从职能方面看,除了兼含价值尺度、购买手段的职能外,还具有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等新的职能。因此,它“成为交换价值的唯一适当的存在”(47),“成为财富的物质代表,又成为财富的一般形式,而与只是作为财富的特殊实体的各种商品相对立”(48)。

       在商品流通中,第三种规定的货币也有一个逐渐展开、逐渐充实的过程。货币贮藏是由充当流通手段的货币转化而来。在商品流通中,如果商品形态变化的系列发生了中断,卖了以后,不接着买,货币就停止流动,从而“硬化为贮藏货币”(49)。但贮藏货币中“实际上不过是暂歇的铸币”(50),它或迟或早要进入流通,充当支付手段的货币。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进入流通,但又不是充当流通手段,不再是流通过程的媒介了,“它作为交换价值的绝对存在,或作为一般商品,独立地结束这一过程”(51)。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货币就会越出国内流通领域,在世界市场发挥作用,于是货币就成了世界货币。在世界货币上,货币原先的各项规定充分展开了,世界货币既是第三种规定货币发展的最后阶段,同时也是整个货币规定发展的完整形态。马克思说:“世界贸易中,商品普遍地展开自己的价值。因此,在这里,商品独立的价值形态,也是作为世界货币与商品相对立。只有在世界市场上,货币才充分地作为这样一种商品起作用,这种商品的自然形式同时就是人类劳动的直接的社会实现形式。货币的存在方式与货币的概念相适合了。”(52)

       五、拜物教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四节和第二章先后分析了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不过,“货币拜物教的谜就是商品拜物教的谜,只不过变得明显了,耀眼了”(53),所以这里着重分析商品拜物教。

       (一)商品拜物教就是“物的人格化和人的物化”(54)

       表面看起来,商品好像是一个很普通、很容易明白的东西,但进一步分析又表明,商品是很复杂的,充满着神秘性。这种神秘性既不是来自商品的使用价值,也不是被称作价值实体的一般人类劳动本身。那么,“劳动产品一采取商品形式就具有的谜一般的性质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马克思指出:“显然是从这种形式本身来的。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人类劳动的耗费,取得了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的形式;最后,劳动的那些社会规定借以实现的生产者的关系,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的形式。”(55)马克思用一种带有德国古典哲学色彩的语言概括商品拜物教的特点,那就是“物的人格化和人的物化”。这里所讲的“人的物化”,是指人的属性变成了物的属性。人的劳动是具有社会性的,物是不具有社会性的,可是物一旦成为商品,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便转移到商品身上,成为商品这种“物的性质”。(56)这里所讲的“物的人格化”,则是指“人手的产物”本来是没有生命的,是随人任意摆布的,但一旦成为商品,就如同宗教世界中“人脑的产物”一样,“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57)不仅如此,还能反过来支配、控制、统治人,就象宗教中的神灵一样。拜物教在货币身上就更典型了,“货币从它表现为单纯流通手段这样一种奴仆成份,一跃而成为商品世界的统治者和上帝”(58)。

       (二)商品拜物教是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分离的结果

       为什么会产生商品拜物教这种奇特的社会现象呢?马克思指出:“商品世界的这种拜物教性质……是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59)我认为这里指的是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分离和对立。在商品生产的社会里,由于存在私有制和社会分工,劳动是分散进行的,表现为千差万别的个人劳动。但是个人劳动虽然各有特殊,却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都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因此,个人劳动本质上也是社会劳动。不过在生产领域,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不能直接地表现出来,它只是潜在地存在于个人劳动之中。可是在交换过程中,情况就不同了,为了使交换得以进行,包含在产品的各种特殊劳动必然转化为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社会劳动,这样,原来潜伏在个人劳动中的社会劳动便分离出来,成为独立存在的物质实体。由于这种分离出来的社会劳动不可能被人的感官所直接感觉到,如同马克思所说的具有“幽灵般的对象性”(60),是不可捉摸的,因此就带有很大的神秘性,为常人所不能理解;又由于这种分离出来的社会劳动是整个交换的基础,个人劳动反而要受它支配,这就更使人不可思议了。此其一。其二,从个人劳动分离出来的社会劳动,虽然成为一种独立的存在,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独立的存在“只能象征性地存在”(61),它“并不是作为一般的、与商品的自然特性相脱离和相分离(相隔绝)的交换对象而存在。正是劳动(从而交换价值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的一般性即社会性的物化,使劳动的产品成为交换价值,使商品具有货币的属性”(62)。这就是说,社会劳动必须以劳动产品作为它的物质外壳。由于社会劳动的物化,产品就转变成商品,因而一切真实的买卖都被掩盖了。总之,“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63),由此也就产生商品拜物教。

       (三)商品拜物教将消失于自由人联合体社会

       商品拜物教根源于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分离,那么,这种分离是古来就有的,并且要永远存在下去吗?马克思的回答是否定的。马克思实际上把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分离看作是“既不同于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社会形态又不同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社会的一般特征”(64)。为了说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细考察了其他生产形式中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关系。他说:“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刻消失了。”(65)马克思首先以鲁滨逊的故事为例,从最简单的形式开始分析,结果发现:“鲁滨逊和构成他自己创造的财富的物之间的全部关系在这里是如此简单明了”(66),因此不存在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分离。至于农村家长制生产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也不存在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分离,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并没有披上物的外衣。在自由人联合体即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因此也就不存在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分离,商品拜物教也就消失了。不过应当记住,扬弃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分离所应具备的这些物质“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67)。如果客观物质条件不成熟,那么一切消除它的尝试都是唐·吉诃德的行为。

       注释:

       ①胡世祯:《〈资本论〉研读》上卷,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3页。

       ②逄锦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与发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9页。

       ③李建平:《划分和研究两种形态的劳动价值论》,《人民日报》2002年8月8日第11版;李建平:《论劳动价值理论的两种形态》,《学术月刊》2002年第9期。

       ④侯恒、顾士明主编:《〈资本论〉若干理论问题争议》,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9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4页。

       ⑥晏智杰:《古典经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82页。

       ⑦李建平:《掌握〈资本论〉方法,正确理解劳动价值论》,《当代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⑧参见李建平:《〈资本论〉第一卷辩证法探索》,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7~29页。

       ⑨⑩(11)(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24、192、192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11页。

       (14)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3页。

       (15)(16)(17)(19)(20)(21)(22)(23)(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8、56、50、55、55~56、59、57~58、58、58页。

       (18)《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250页。

       (25)(28)(30)(31)(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8、57、51、52、61页。

       (26)《辞海》第3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第2061页。

       (27)《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225页。

       (29)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中译本,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4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61页。

       (34)(36)(39)(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4、110、113、120~121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41页。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54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43页。

       (41)(44)(45)(47)(49)(50)(51)(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24、146、149、149~150、150、116、156、163页。

       (42)(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91~92、98页。

       (46)(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67、180页。

       (53)(55)(56)(57)(59)(6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11、88、89、89、89、51页。

       (5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19页。

       (58)(6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71、115页。

       (62)(6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15、102页。

       (63)(65)(66)(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9、93、94、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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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抽象形式的劳动价值论基本内容探析_资本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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