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条件下的教育公平:问题与制度安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公平论文,制度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开始引入教育领域并形成了初步的教育市场。面对市场机制对于教育的影响,人们就“教育市场化”、“教育产业化”等论题在观念、政策、制度和行为等不同层面上进行了广泛的争论。其中,怀疑和反对教育领域利用市场机制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市场机制的运用和教育市场的建立会对教育公平提出严峻挑战。教育公平正在成为当代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性伦理诉求。能否打破市场与教育公平之间的二律背反,就成为教育市场获得合法性的前提之一。当前,在市场机制介入教育领域难以避免或者说已成为既成事实的背景下,我们思维的方向应该是,市场会给教育公平带来哪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市场条件下的教育公平问题?教育政策应该安排什么样的制度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的负面影响?
一、教育公平正逐步成为当代我国教育政策的基础性伦理诉求
在人类历史上,除了最原始的社会以外,其他所有的社会都有设计良好的政府结构。人类需要一种方式以组成共同体并进行治理[1](P38)。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现代世界中绝大多数国家政府的最高目标。现代政治学一般认为政府最基本的责任就是保障社会活动的公益性和社会公平。以美国的行政学家伍德罗·威尔逊和弗兰克·古德诺为代表的传统公共行政学是建立在“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基本假设之上。“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基本思想就是,政治的职能是制定政策,行政的职能是执行政策。建立在这样一个理论基础上的传统公共行政学说,在公共行政中侧重的是“行政”方面,着重从技术理性的角度研究“非人格化”的行政程序问题,追求建立一个有效的、经济的和协调的行政管理系统。政府行政行为的效率是传统行政学所追求的一个核心的、终极的目标。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美国的乔治·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派开始形成,并逐渐成为许多国家政府改革和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一方面,新公共行政学强调以公共行政的“公共”部分为研究重心,主张政府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率,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更要强调把社会公平作为公共行政所追求的目标,把社会公平作为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传统公共行政学试图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效率,即政府怎样利用可以利用的资源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政府如何花费更少的资金保持它的服务水平?新公共行政学则更注重追问这样一个问题,即政府的服务是否增进了社会公平[2][P337]?而且,新公共行政学主张把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目的性问题,认为“公共行政追求社会公平就是要推动政治权力以及经济福利转向社会中那些缺乏政治、经济资源支持,处于劣势境地的人们。”[3](P7)其中政府行政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追求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新公共行政学的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行政现代化的主要指导思想之一。
在西方国家行政现代化改革的影响下,当代我国以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下放为核心的政治改革和政府改革中,新公共行政学的观点也得到一定的重视和反映。在近年来的社会政策与教育政策制定中,传统上更为注重效率的教育政策出现了更为重视教育公平的发展动向。例如,2003年召开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对作为弱势的农村教育的重视;此外,教育政策对于西部教育的关注,对于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关注,对于贫困大学生入学机会的保障等等都体现了注重教育公平的趋向。2004年,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实际上是对社会差距(包括教育差距)日益扩大现状的反思和传统上只重视追求经济效率的发展观的修正。可以设想,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随着政府职能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必将会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与教育政策的基础性理论诉求。
尤其是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中,把教育公平作为最基本的理论诉求更为重要。一方面,保障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发挥其外部性和体现其公共性的必要条件,必然会成为现代国家的教育政策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利益分配对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教育利益分配的主要内容是人的身心发展机会、发展条件的分配和身心发展水平的资格认定[4](P43),这使教育利益分配成为当今社会利益分配的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在知识社会和终身学习的时代,一个人如果没有受到充分的教育,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人,就不能真正进入社会生活,并顺利获取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利益。失去了教育的利益或者在教育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就意味着人的正常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削弱和丧失。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的教育消费与其他物品的消费具有根本性的不同。不论地位的高低、出身的贵贱和财富的多少,为了获得正常的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人们必须要接受一个社会基本的充分教育。能否保证每个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充分教育是判断教育政策合法性的基础性伦理标准。
二、教育公平正在受到市场的挑战
当我们在教育的背景下讨论“市场”这个概念或某种制度的时候,教育的规定性决定了教育市场只能是一种有限市场或“准市场”制度。这种有限性一方面体现为市场机制只能被引入一部分教育领域当中,而不可能全面影响全部教育活动;另一方面教育领域的市场机制不可能是完全的自由市场,只能是市场选择与政府规制的统一[5]。本文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使用教育市场这个概念。在这样的语境下,我们可以认为,当教育公平日益成为我国教育政策和公众接受教育的基础性伦理诉求时,市场机制对教育公平产生了明显的不利影响。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成为影响我国教育政策发展方向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一)在我国教育领域,市场机制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学校的发展,也已经存在一个初步的教育市场 从教育政策的角度来看,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对在高等教育领域运用市场机制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当我国政府作出关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时,实际上就已经承认市场机制在部分教育领域中的合法地位,200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0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生效,对我国教育领域中的公民社会选择和市场选择进行了全面规范。2003年3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颁布,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向国外办学机构开放的教育市场进行了规范。2004年4月教育部颁布《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对于普通高等学校运用市场机制办学作出了规定。另外,某些地方或区域的教育政策对基础教育领域运用市场机制也进行了设计,例如浙江省长兴县正在实验的教育券制度,山东省与河南省的某些地方在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中引入公民社会力量与市场因素以解决集中办学中的经费不足问题等等。从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教育领域的“自由交易”关系已经形成,“市场化公益行为”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同,民间资本已经开始引入教育领域[6]。这些方面都表征着在我国教育领域已经存在一个初步的教育市场,市场机制在不同程度上正在影响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
(二)市场机制和教育市场的存在给教育领域带来新的社会关系和新的问题 一般认为,市场机制是人类社会一种最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之一。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高效率是通过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公平竞争机制和自由选择机制[7](P298)来实现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利用供求机制自由灵活地确定价格,价格能够及时反映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市场具有开放性,生产者之间、消费者之间平等的公平竞争关系保证了生产要素的自由转移和供求结构的协调。市场决策权力是分散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力,以保证形成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尽管市场机制介入教育领域是有限的,教育市场应该或只能是在政府机制强力规制下的“准市场”,但在教育领域,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公平竞争机制和自由选择机制仍然会依据市场的规律发挥作用。这种市场机制的影响导致在教育领域和学校之间产生以竞争、选择、权力下放、付费与利润、服务与回应性为主要内容的新的社会关系。
竞争 竞争是市场机制在教育领域产生的一个普遍性的影响。公平竞争机制是市场机制的基本内容,是市场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建立竞争机制是教育政策试图在教育领域引入市场机制的一个主要目标。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利用市场机制改革教育的实践来看,学校缺乏活力和彼此之间缺乏竞争而使教育资源利用效率偏低并导致教育质量低下,是引发市场取向教育改革的根本动因之一。无论是美国的学校私有化、英国的学校地方化管理还是日本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都具有这样的一种价值追求。所以,市场条件下学校与学校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受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竞争不可避免。在我国当前的教育实践中,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多样化的教育竞争已经普遍存在。
选择 市场机制引入教育领域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带来人们选择教育的要求。自由选择机制是市场活动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重要保证,也是市场机制与计划体制的根本性区别。可以说,没有自由选择,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尊重家长的择校权和在学校内部受教育者的选择权是世界范围内市场取向教育改革的主要政策选择,有的西方学者甚至把它看作是一种全球现象[8](P39)。
权力下放 市场需要决策权力的分散。无论是竞争还是选择,都需要传统上高度集中的教育决策权力的分散和下放。赋予地方更大的教育管理权、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都是市场条件下教育领域权力下放的内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以来,我国以政府放权和赋予学校法人地位为内容的教育权力的分散和转移已非常深入,地方和学校具备了越来越多的教育管理权和办学自主权。
付费与利润 在市场条件下,尽管具有很强烈的外部性,教育还是可以作为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提供给消费者。在政府的强力规制下,价格机制成为确定教育消费价格和付费标准的重要手段,按市场价格付费和教育成本分担成为人们接受教育时经常要面对的问题。目前无论在公立学校、混合制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大量存在各种合法的或不合法的服务性收费。同时,民间资本开始进入教育领域,资本的寻利性导致在教育活动中追求公益与追求私益并存。对于许多由民间资本或利用混合机制举办的学校来说,获得利润或取得回报往往是基本的办学动机之一。2004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区分了“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实际上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从法律的层面反映了教育领域中付费与获取利润现象的存在。
服务与回应性 在市场条件下,当教育作为一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给受教育者时,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建立了一种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传统上建立在宪法、教育法等公法基础上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关系、管理关系和保护关系并不能够涵盖这种新型关系的内容。在服务者与消费者关系的语境中,学校和教育者成为服务者,必须对作为消费者的学生的多样化教育需求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回应性。
(三)市场机制介入教育和教育市场的存在使教育公平受到严重挑战 恰恰是上述这些新的社会关系及由此而产生的新问题,将会对教育公平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在一个存在竞争、选择、权力下放、付费与利润、服务与回应性等现象的教育领域,现有的教育不公可能会加剧并产生新的教育不公,最终可能使一部分人丧失教育利益或在教育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一,市场机制崇尚竞争、选择与权力分散,会给予强势地区、强势学校和强势人群某种“特权”,在教育的竞争与教育的选择中,弱势地区、弱势学校和弱势人群会处于不利地位。在区域、学校之间的教育竞争中,区域、学校之间在资源与能力方面的差异往往使其行使教育权力的能力产生差异。由于总体资源的有限性,弱势地区和弱势学校会产生满足本地区与本辖区内教育需求的数量、质量标准偏低的情况,甚至造成不充分教育。尤其在义务教育阶段,强势与弱势之间的这种差异意味着公平的丧失。另外,由于竞争和选择的存在,弱势地区、弱势学校的有限资源会不断流向强势地区和强势学校。目前偏远落后地区的优秀教师“孔雀东南飞”,城市教师相对过剩,而农村却十分缺乏合格教师等等现象都说明了这一点。在受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竞争中,市场的介入使教育具有了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某些特征,付费上学成为公众的一种选择。公众在占有物质资源、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方面具有客观的差异,一方面受教育者的付费能力决定着他的选择机会、选择内容和选择范围,另一方面,受教育者的社会关系、知识、经验、文化的差异(如农村与城市学生在这些方面的差别)也可以导致他们选择能力的差异。
第二,民间资本追求利润可能严重损害教育公平和公共利益。在市场条件下,以民间资本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的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具有所有资本的共同特性,即寻利性。资本的寻利性导致在教育领域追求公益与追求私益并存,追求利润和私益是教育领域民间资本的基本动机之一。在市场条件下,资本的寻利性将会使社会的教育资源流向那些能够给教育服务提供者带来最大化利润的地区、群体和个人。从而在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个人之间造成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和区域、校际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在市场条件下,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民间资本和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可能会因为一味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信息不对称”等市场机制运作的特点来降低教育的标准或质量,甚至产生“败德行为”欺诈消费者。资本的寻利性也会滋生“权力寻租”等教育腐败现象,最终损害公众的利益。某些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官员“入股”民办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举办或变相举办民办学校就是一类典型的变相“权力寻租”现象。另外,利润的驱使,会使人们放弃教育的理想原则和价值,使“商业性的炒作开始在课程设计和资源分配中受到重视”[9],进而教育公平的理想、价值和学术追求就可能被放弃或被置于次要的位置上。
第三,教育部门和学校追求绩效影响教育公平。市场取向教育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是教育的效率和质量。英美等西方国家在新自由主义和新管理主义指导下的市场取向教育改革中,学校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以及基于学校的竞争力而产生的社会评价、受教育者的择校倾向等方面成为学校最为关注的问题。升学率、学生成绩、学校排名等因素往往成为人们判断学校竞争力的关键性指标。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往往会改变原有招生制度,更重视根据学习成绩和能力高低选拔学生。弱势学生和弱势学校在这样的选拔中都会处于不利地位。对学校绩效的重视使教育管理者过度依赖统一的评价标准来评估学校教育的质量。而市场承认多样化教育利益要求的存在,基于付费产生的教育选择和需求的多样性与统一的绩效标准是矛盾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教育活动如果不能反映人们多样化的教育利益要求、多样化的教育选择,同样会失去其公平性。
第四,市场机制可以复制甚至是加剧现有的社会与教育不公,导致教育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不公平。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曾认为,教育和学校不断进行着劳动力的再生产、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再生产,[10](P431-432)。这种观点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教育和学校复制现有社会关系、社会分层的功能。在普遍存在竞争和选择的市场条件下,学校再生产社会关系和复制社会分层的功能会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差异而绝对平等,现实的社会分层是客观的,既有的社会和教育不公是客观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激烈的竞争经济,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社会中已经存在的经济的、文化的、政策与制度和社会分层的原因,社会成员之间对社会资源占有和处置的能力存在很大差异。现有的社会和教育不公导致不同的社会成员在选择教育、参与教育治理的能力和机会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选择能力与竞争能力的差异意味着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教育利益分配的差异。受教育者在受教育身心发展机会、发展条件和身心发展的资格认定方面的差异,在教育和学校的社会分层功能作用下,再生产并强化着原有的社会关系并造成新的社会分层。美国学者埃弗里特·罗吉斯把这种现象称为弱势家庭、父母和其子女之间的一种往复循环。只有这种循环被打破,处于低社会地位的弱势人群才能进入更高的社会阶层[11](P40)。在人们对教育进行选择、参与教育治理以及依据所享有的教育利益参与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市场环境中学校对于社会关系的再生产和对于现有社会分层的复制,将会造成教育资源再分配的不公平,容易使弱势人群陷入教育价值观落后和在竞争、选择中处境不利的恶性循环之中。
三、观念与制度创新:打破市场与教育公平之间的二律背反
如前所述,教育公平正在逐步成为我国社会发展和教育政策的基础性伦理诉求,因此,市场机制介入我国教育领域的伦理基础之一就是保障教育公平,教育公平应该成为我国教育领域市场机制和教育市场存在的合法性的基础。当前,尽管市场机制对我国教育的介入还是十分有限的,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一不可逆转的进程及其在教育领域中的表现,市场对教育公平的不利影响已经明显地表现出来。教育市场如何兼顾教育公平?如何解决教育公平问题?通过观念与制度创新,打破市场与教育公平之间的二律背反,在特定的历史、社会、教育条件下保障教育公平,而不是走向非此即彼的两端,应该是当代中国教育政策的合理选择。
(一)差异平等观与差别原则
目前,我国教育公平问题日益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是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教育观念和制度,难以适应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转型的需要,难以应对市场经济体制影响下产生的新问题。为了打破市场与教育公平之间的二律背反,我们首先需要确立如下两个观念。一是由于客观存在的社会分层和社会差异,区域之间、校际之间、个人之间教育的差距会长期存在,我们可能永远都无法彻底消除差异和差距。因此,教育公平是历史的、发展的概念,我们只能把教育差距控制在社会和公众所能容忍的范围之内,并尽最大努力不断缩小差距。二是教育市场是有限市场,其有限性的主要内涵之一就是政府的教育政策需要对教育领域的市场机制进行严格规制,而不是简单地回避或者否定市场机制的作用。
坚持差异的平等观 我们可以从多个不同的层面认识教育公平问题。同质的平等观强调无差别地对待所有的人。差异的平等观则肯定每一个人都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和实现这种自我价值的权利,教育应该适应人们的差异,尊重人们基于不同社会条件的多样化选择。市场机制承认差异,尊重差异,承认多样化,尊重多样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政策应该在承认差异、尊重差异、承认多样化、尊重多样化的基础上解决教育公平问题;而不应该为了教育公平简单化地无视差异和多样化选择的存在。差异平等观要求教育政策应更注重教育中参与机会的均等、能力本位原则、教育制度的可选择性和教育评价标准的多样化;要求教育政策要正视区域之间、校际之间、人群之间竞争与选择能力的不同,并力求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确立差别原则 在尊重差异的竞争与选择的环境里,对于弱势地区、弱势学校和弱势群体来说,仅仅强调平等对待、机会均等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其所面对的恶性循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的约翰·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是这样。……教育的价值不应当仅仅根据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来评价。教育的一个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的社会的文化,介入社会的事务,从而以这种方式提供给每一个人以一种对自我价值的确信。教育的这一作用即使不比其他作用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的。”[12](P96)这里,罗尔斯就提出一个解决公平问题的差别原则,即在分配教育资源时对弱势地区、弱势学校和弱势人群一方倾斜,实行对弱势群体的“优先扶持”并保障其具备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标准的办学条件和享受符合基本标准的充分教育。也就是说,要用对待强势和弱势的不平等的手段达到真正的教育公平的目的。
如上所述,差异平等是市场的基本要求,是市场条件下教育公平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为了使弱势地区、弱势学校、弱势人群能够在市场条件下获得公平的参与机会,获得基本的教育选择能力与竞争能力,又必须在差别原则的指导下对弱势地区、弱势学校和弱势人群进行优先扶持。教育政策不应简单化地限制多样化的选择,而应更多地关注对于弱势地区、弱势学校和弱势群体的优先扶持,把扶助弱势作为自身的基础性职能。重要的是,由于社会总体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市场条件下体现弱势群体多样化选择的差异平等与体现弱势群体优先扶持的差别原则之间往往存在矛盾。如何解决差异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矛盾与冲突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合理科学的教育政策和政府行为是一个关键性因素。
(二)创新制度安排
为了落实差异的平等观和差别原则,合理处理差异平等与差别原则的关系,教育政策应不断作出新的教育制度安排。
第一,要改变传统的单一政府选择的教育政策活动的范式,建立教育公共治理的社会参与制度。为了使各类教育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弱势人群充分、自由地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除了重大教育决策实施听证制度和咨询制度以外,应在各级教育决策系统特别是学校管理的决策活动中建立教育行政听证制度、咨询制度和监督制度,保证教师、家长、学生、社区人员等所有的教育利益相关者能够有机会参与教育的公共治理。
第二,完善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用立法手段和法律机制保障国家不断增加对教育的投入,扩大教育规模;通过立法推进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使学习型社会的教育发展目标法制化。通过不断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改善教育供给严重不能满足人们教育需求的状况,使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都能够享受更公平的教育。
第三,建立弱势补偿制度。对社会弱势人群的补偿是衡量社会公平的重要尺度之一,应建立对社会低收入阶层、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残疾人、农村和边远地区人口的补偿制度。义务教育经费应由公共财政负担,以确保包括所有社会成员平等接受一种统一标准的基本的充分教育。义务教育实行全免费制度。非义务教育阶段可采取教育成本分担的制度,应制定多层次的教育成本分担标准,对最弱势的社会群体中有资格接受非义务教育的社会成员应采取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的政策。应建立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共同资助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完善现有的助学金、贷学金制度,同时鼓励民间建立慈善性质的基金会组织,吸收民间资金,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经济困难。建立区域之间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制度。政府应在政策与法律方面促进城市与乡村之间、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之间的均衡发展,利用国家财政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免税与退税、提供优惠贷款、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或利用政府机制、社会机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以及国际合作渠道引进资金,推动这些地区教育的发展。
第四,建立可选择性的教育制度。赋予每个社会成员以更广泛的教育选择权利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内涵。为此,国家应改革现行学制,建立可选择的教育制度来体现教育的公平性。在学制方面,纵向的各级教育之间应具有多重选拔的特征,横向的各类教育之间应具有相互贯通与衔接的特征。在课程制度方面,应建立可选择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均衡的课程制度。在教学管理制度方面,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应实行弹性的学习制度,构建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建立学习咨询和指导制度,对学习者或其家长的选择进行帮助、指导和信息支持。
第五,创造学校之间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公平竞争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是教育市场正常运作的基本制度保障。从国民待遇的原则出发,赋予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正规教育机构和非正规教育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在评估公共教育质量、进行公益信托、实施政府采购和对学校征税的活动中,应对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和采取一致的评价标准。真正解决由于社会经济和政策原因导致的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异问题,通过国家的特别资助、教师的流动、薄弱学校的撤并等方式来解决学校的差异问题。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应以学校或教育机构所能提供的公共教育的质量和服务绩效为标准实行公共财政资助;对民办学校政府应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
第六,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对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使学校的类型走出了非公即私的两端式构架,而呈现出一种光谱式形态。从我国学校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根据学校的产权构成,我们可以把学校分为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混合制学校,民办学校又可以区分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同类型的学校具有不同的产权关系和发展特点。在目前正在展开的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不同类型的学校应该纳入到不同类型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中进行分类管理。学校的分类管理是差异平等观的根本要求。科学合理的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建设,也是市场条件下不同类型学校之间公平竞争的不可缺少的制度保障。
标签:教育公平论文; 教育论文; 教育政策论文; 市场机制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社会资源论文; 公平原则论文; 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 公共行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