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广州 511400
摘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系统被认为是应对事故的一种非常有前景的方法。为及时控制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池管理体系。文章围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池建设规范及监管要求,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池的管理进行了研究,以期为类似工程的工作人员带来一些借鉴价值。
关键词:区域性;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工业细分门类不断增加,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后果不仅在深度上、广度上进一步强化,而且逐渐呈现区域性的特征,造成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对公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有效应对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关注的焦点和社会管理的重点。应急池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风险企业重要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能够为整个应急响应创造时间与空间,在预防和降低次生水环境污染事件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池的建设、监管研究,使其能够有效发挥应急作用,是未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保障。
1 事故应急池的建设规范
2005年11月,某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当地水体严重污染。事后,为杜绝和减少发生类似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Q/SY1190-2009)《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具体明确了石化行业事故应急池建设要求和规范;二是国家发布了(GB50483-200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化工建设项目事故应急池的建设要求和规范;三是纺织染整行业也通过(HJ471-2009)《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技术规范》,明确了本行业的事故池建设要求及规范。
2 事故应急池容积的确定
2.1 化工建设项目中的事故应急池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在总则中明确提出“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由于该规范是国家标准,因此应急事故处理系统的设计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其事故应急池容量按下式计算(以下简称“国标法”):
V事故池=(V1+V2+V雨)max-V3-V4(1)
式中:
(V1+V2+V雨)max为应急事故废水最大计算量(m3);
V1—最大一个容量的设备或贮罐物料量(m3);
V2—在装置区或贮罐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及泄漏时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包括扑灭火灾所需用水量和保护邻近设备或贮罐(最少3个)的喷淋水量(m3)可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确定;
V雨—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废水收集系统的当地的最大降雨量,应根据(GB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按暴雨强度公式确定;
V3—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装置或罐区围堰内净空容量(m3);
V4—事故废水导排管道容量(m3)。
注:计算应急事故废水量时,装置区或贮罐区事故不作同时发生考虑,取其中的最大值。
2.2 石油化工项目中的事故应急池
对于石油化工项目,根据中石化《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和中石油《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其事故应急池容量均按下式计算(以下简称“石化法”):
V事故池=(V1+V2-V3)max+V4+V5(2)
式中:
(V1+V2-V3)max是指对收集系统范围内不同罐组或装置分别计算V1+V2-V3,取其中最大值。
V1—收集系统范围内发生事故的罐组或装置的物料量,m3;
注:储存相同物料的罐组按一个最大储罐计,单套装置物料量按存留最大物料量的一台反应器或中间储罐计,末端事故缓冲设施(第三级防控)按一个罐组加一套装置计。
V2—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消防水量,m3;
V2=ΣQ消t消
Q消—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给水流量,m3/h;
t消—消防设施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按6~10h计算),h;
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他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m3;
V4—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的生产废水量,m3;
V5—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收集系统的降雨量,m3;
V5=10qF
q—降雨强度,mm;按平均日降雨量;
q=qa/n
qa—年平均降雨量,mm;
n—年平均降雨日数;
F—必须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水面积,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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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纺织染整中的事故应急池
对于纺织染整行业,《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技术规范》在6.6事故池章节对事故池建设要求明确如下:
处理厂(站)内应设置事故池;因操作失误、非正常工况、停电等事故造成废水排放数量和浓度异常时,应排入事故池;事故池容积应大于一个生产周期的废水量,或大于4h排放的废水量。
而对于事故池设置方式,规范未作明确要求,一般情况下可采用与调节池并联或串联的方式,而发生事故时用跨越管旁路。
2.4 事故应急池容积大小比较
“国标法”按物料最大贮存量、消防最大用水量、最大降雨量三部分之和的最大值确定,未考虑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的生产废水量;“石化法”则按物料最大贮存量、消防水量、平均降雨量、生产废水量四部分之和确定,两计算方法在消防水量、降雨量和是否计量废水产生量、事故废水收集和导排系统容积上有一定差别,一般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采用“国标法”计算,受最大降雨量影响,其事故应急池容积值相对于“石化法”要大得多。实际上,由于上述两计算方法没有明确、严格定义降雨量等有关专业名词,造成对相关参数取值的理解不同,因此,即便是同一计算方法,参数取值不同,也会得出不同的容积大小。
2.5 事故应急池容积确定原则
“国标法”属国家标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虽然规范明确只针对“新、改、扩”等化工建设项目,但原则上化工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此标准建设事故应急池;“石化法”属行业规范,涉及面较窄,通常仅适用于石化项目,而对于新建石化项目建议执行“国标法”,同时可参考“石化法”取计算数值最大的为最终事故应急池容积。对于纺织染整行业的应急池容积,可按一个生产周期或4h排放的废水量中的最大数值确定。
3 事故应急池监管部门和建设要求
3.1 事故应急池的监管部门
在事故应急池监管工作中,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两个管理部门。其中,环保部门监管的重点是企业事业单位有没有设置事故应急池,事故应急池容积够不够,相关辅助系统及设施是否齐全三方面问题。2014年环保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在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实行标准章节中,就事故排水收集措施评估指标,明确了上述三个问题的具体评估要求;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是事故应急池平面布置是否安全合理,相关设施之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机泵等相关设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等。
3.2 事故应急池建设要求
事故应急池在满足容积的前提下,某些特殊行业建设时还需考虑其他方面的要求。例如石化行业,事故应急池建设时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渗、防腐、防冻等措施;池内设置必要抽水设施(电气按防爆标准选用),并与污水管线连接;事故应急池需建设必要的导液管(沟),使得事故废水能顺利流入应急池内,应急池位置及导液沟距离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米等;事故应急池一般宜采取地下式,以利于收集废水防止漫流,而对于容积较大的事故应急池也可采用半地下式或地上式,但与其相关的用电设备的电源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确保事故废水能全部泵入事故应急池。
3.3 事故应急池与其他收集池的关系
环境监管工作中,通常要求企业设置污水收集系统、事故排水收集系统、清洁下水防控系统、雨水防控系统,除事故应急池外还涉及污水收集池、事故存液池、清洁下水排放缓冲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池等设施,一般情况下上述各池均需单独设立,而其中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可与事故应急池共用,但前提是事故应急池容积必须在初期雨水计算容积的三倍以上,且设置必要的排空措施,确保事故应急池及时空置。
4 环境管理工作中事故应急池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因此,事故应急池作为重要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各环境风险企业应按规范要求建设,环保部门也应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加强事故应急池的监督管理。
4.1 新建、改建、扩建环境风险单位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涉重金属企业、纺织染整、污水处理厂等环境风险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应急池建设规范,建设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对未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不得批准其投入试生产,不得进行项目“三同时”验收。此外,如果将事故应急池作为水污染防治设施中的一部分,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执行相关管理工作,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可依据《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行政处罚。
4.2 已建成环境风险单位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
对于已建成环境风险单位,企业要不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设事故应急池。对因未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而导致雨水排放超标的企业,可依据违反《水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情形,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和事故应急两用池并处罚款。对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且发生事故后导致水污染事故的企业,可依据《水法》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规定,责令企业建设事故应急池并处罚款;或直接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情形,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4.3 化工园区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
对于化工园区,2012年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园区完善防控体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工程。明确园区企业要建设事故应急池,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容积大小一般为“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废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流体体积之和。环保部门应按上述要求,加强对园区内事故应急池的监管。园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依托污水处理厂建设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或单独建设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并与各企业事故应急池联通的方式,进一步增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而对于因缺少事故应急池而导致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园区,环境监管部门可通过暂停受理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等方式,督促园区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建设事故应急池。
5 结语
综上所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是应对事故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池的管理研究,有效发挥其应急作用,也是未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保障。文章从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池建设规范、石油化工,化工,纺织等行业应急池建设要求、监管部门和环境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列明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提出了事故应急池建设容积的确定和相关的环保安全监管措施,以期切实推动事故应急池管理工作,在环境突发事故面前,能够有效发挥其应急作用,保证事故发生后的有效处理,保障环境安全,平衡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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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黎月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7/5
标签:事故应急论文; 事故论文; 环境论文; 容积论文; 水量论文; 环境污染论文; 园区论文; 《基层建设》2016年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