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政府和产业组织的协调发展_市场经济论文

论企业、政府和产业组织的协调发展_市场经济论文

试论企业、政府与行业组织的协同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组织论文,政府论文,行业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主要依赖于三方面的努力:(1)宏观层次,即政府(广义的政府,包括全部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来硬性规范企业的行为;(2)中观层次,即行业组织的市场协调与监管机制;(3)微观层次的企业自律也是不可或缺的。可以说,维系市场经济运行,除了市场机制、政府调控以外,还有作为其必要补充的中介组织——行业组织的调节。行业组织作为一种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民间性的中介组织,它具有不可低估的市场调节作用,是企业市场活动与政府行为有机结合的重要纽带。

一、行业组织的基本特征

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正是由于行业组织是由本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自律性的市场中介组织,其直接目的是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共同利益。这就决定了行业组织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中介性。

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不是企业,也不属于政府,而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民间性的中介组织。它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一方面,行业组织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本行业发展现状,经常向政府和立法机关提出政策与立法建议,争取获得政府对本行业的支持,以维护本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业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约,客观起到了代表政府执行法律法规、监督企业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作用。行业协会通过影响政府达到实现和维护会员企业共同利益的目的;政府通过行业协会来实现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密切联系、互为作用、共同促进的关系。

(二)民间性。

行业组织是非官方组织,它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不是“二政府”,不具有政府机构所拥有的行政管理职能,也不具有以行政手段为依托的行业管理职能。

行业组织的民间性只是强调它属于自治的民间性机构,这并不等于它不能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如有的国家行业协会所承担的企业注册登记、职工培训、与工会商定劳动和工资条件等职能。更不是不能接受政府的支持或捐赠,或者可以说,获得政府的支持或捐赠并不违背民间性。

(三)自主性。

自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行业组织行为的自主性;(2)行业组织成员的自主性。关于行业组织行为的自主性,行业组织是根据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自愿并依法成立的民间性社团。可以说,行业组织在法律上是被认定为法人或社团法人。它不是政府的附属物,其组织和行为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自主活动、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自然也不应由政府直接干预其自主的法人行为(服务、沟通等)。

关于行业组织的自主性,由于行业协会是由工商企业和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法律认可的社会团体,所以其成员有自愿加入的自由,也有随时退出的自由。

(四)服务性。

服务是各种中介组织的主产品,因此,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是作为中介组织的行业组织的主要业务内容,也自然是行业组织的本质性特征之一。行业组织位于企业和政府中间,是两者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所以,行业组织服务于企业,也服务于政府。主观为企业,客观为政府。也就是说,一方面,行业组织可以通过调研,向政府反映本行业发展现状,向政府和立法机关提出政策与立法建议,并协助政府监督管理企业自律,以实现和维护行业利益乃至国家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行业组织通过努力,向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支持、技术支持和人力支持等(包括反倾销、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等),以维护和增进本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事实上,行业组织是维护和增进会员共同利益的联合机构,是单个企业靠自身能力难以达到某一目标时而自愿组成的维护和增进行业企业共同利益的民间团体。

(五)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也称公益性,是指行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工商业者为服务对象、以其提供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目标和最终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这一点,不同于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企业。行业组织的此种特性在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所明确。例如德国的《工商会法》的第一章第一条就规定,工商会是代表位于工商会区域内的并不属于工商会的工商经营者的全部利益;促进工商经济的发展,权衡并协调照顾每一个工商行业或企业的经济利益。①

还需说明的是,行业组织的非营利性并不是说不能收费、不能盈利;非营利性组织或机构收取因提供服务而应得的报酬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事实上,非营利性组织某些年度获得利润是正常的,只是理事会成员不能分红,而且收入的盈余应当全部投入到符合非营利组织宗旨的事业之中。

(六)行业性。

行业组织,顾名思义,就是行业组织作为本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维护和增进行业企业共同利益的民间团体(联合体),必然有行业自律的特性。行业组织的各种努力必须考虑本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否则,就失去了行业组织存在的价值。

行业组织的行业性决定了行业组织是行业利益的代言人和行业经济运行的协调监管者(行业规约的制定者、监管人)。

二、行业组织与政府、企业的关系

关于行业组织的职能,一位西方学者曾做过这样颇有风趣的描绘:行业协会好比一个有一定身份的“侍女”,最初是以服务于实体经济(即主要是企业)作为自己神圣使命的;后来身价提高了,逐渐成了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穿针引线的“交际花”,有时又很像个能指挥千军万马(指所属会员企业)的“司令”。② 这样风趣的比喻,道出了行业组织职能的多样性,也揭示出了行业组织与政府、行业组织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多样性。

(一)行业组织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业组织是连接企业与政府关系的纽带。行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行业组织通过影响政府行为来实现和维护会员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共同利益;政府通过行业组织来维护会员企业、本行业乃至国家的整体利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密切联系、互为作用、共同促进的关系。

一般认为,行业组织作为比政府更了解本行业状况的中介,它对政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向政府及时反映本行业会员企业的共同呼声和共同利益;(2)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和立法动向,向政府提出完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意见与建议;(3)承办政府委托的一些比较具体、政府无力做的专项事项;(4)通过服务于企业,客观地起到了协助政府贯彻实施经济发展方针和政策,促进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作用。

与此同时,行业组织作为政府与企业的中介,通过其与企业的联系,可以使政府达到以下目的:(1)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发展的动向与问题,以及企业贯彻实施政府的政策措施的情况;(2)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3)根据行业组织收集的企业建议,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4)委托行业组织承办一些比较具体、政府无力做的专项事项,如德国的技术监督工作,政府只按要求对从事产品监测和认证的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并负责监督这些机构的工作,具体的产品质量检测和认证都交给行业组织去做。

(二)政府、行业组织共同监管与协调企业自律。

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在一般意义的市场活动中,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主体,政府行为构成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外部环境。也就是说,政府作为特殊的非营利组织,在开展营销活动的过程中(如政府采购、树立政府形象等),自然构成市场活动的主体,但这并非是一般意义的企业营销活动的主体。

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构成完整的市场体系或市场系统,在其内部,商品市场与各要素市场作为市场系统的子系统,它们必然发生联系,以促进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繁荣与完善;在商品市场这个子系统内部,又存在若干个生产者、营销中介(包括中间商、物流企业、中介机构等)和消费者,为进行商品交换,生产者之间、营销中介之间、消费者之间都发生必然联系,不仅如此,三者之间也不无联系,进而形成有机联系的总体。总之,商品市场内部各有关要素之间的联系以及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之间的联系通过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指挥着、调节着。

此外,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行业组织的业规或规约是市场体系或市场系统的外部环境的主要构成因素。作为有利于市场机制充分、高效地发挥其调节作用的必要调控手段的政策、法律、业规是依据市场系统运行现状制定的,并且这种调控手段还须返回市场系统,并对其予以引导、调控。这就为市场体系高效有序运行、协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行业组织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组织是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组织建立并进行活动的,因此政府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也要依法进行。不同模式的市场经济国家对行业组织的指导程度也不一样,有的国家政府指导少一些,有的国家政府指导多一些。但是,无论指导程度如何,行业业规或规约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不难理解,行业组织的业规或规约不同于乡规民约,它主要涉及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行业组织的业规或规约既决定于行业特性,又受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是,法律法规不可能包罗万象,不可能涵盖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活动的所有行业、领域的各个环节。而各个行业、领域的市场活动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并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个适合各个行业、领域的规则就理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由行业组织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业规或规约更具体、更适合行业特性。它类似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也就是说,行业组织的业规或规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规范行业组织的资质、行为等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规范和发展行业组织刻不容缓

规范和发展行业组织是健全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需要,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WTO规则、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一)规范和发展行业组织是健全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我国体制改革总目标,就必须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予以改革,而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就不能不发展行业组织。

市场组织的状况很大程度地反映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程度,因而,健全和完善市场组织是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市场组织主要包括市场营销组织、市场管理组织。市场营销组织和市场管理组织的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市场组织体系。其中的市场营销组织属于企业性质,它有自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只要有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作为企业的市场营销组织即会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并随之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市场管理组织作为市场活动的管理系统,其主要功能是保证市场活动有序、规范。从目前看,市场管理组织自然包括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政法系统和检查系统的有关机构等市场交易活动管理机构,也包括计量监督、质量测试、环境卫生等商品技术管理机构。实践中,这些市场管理组织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当然也存在技术手段落后、管理人员素质较低、责任心不强、管理组织之间协调性差(职责重叠和职能“真空”现象同时存在)等问题,致使市场运行一定程度地紊乱,需进一步理顺和完善。

行业组织作为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中间性的民间组织是政府调控市场的必要补充,建立、健全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是“小政府、大社会”。大量具体的行业管理工作都交由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去做,行业组织成为政府实行行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众多的行业组织和精干的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已成为行业管理的主体。政府则是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去规范行业组织的行为。

不言而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政府各专业部门,如机械工业部、纺织部、商业部、农业部等)对企业的管理是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因此,也称之为部门管理。这种政府的直接管理或部门管理,一方面成本高、效率低,另一方面政府的“好心”常常得不到理解、难以执行。这是因为,政府直接管理主要是按行政系统从上到下划分为一定的层次,层层设置管理机构,上一层次机构对下一层次机构实行直接指挥,管理权限集中在最高管理层;至于企业对政府“保护”自己的“好心”不理解,是因为政府的直接指挥常常约束了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例如,1997年中国民航总局发布的“禁折令”,其执行的结果是人人皆知:违规打折屡禁不止。因此,企业更愿意接受行业组织间接管理的方式。

在逐步向市场经济迈进的进程中,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等),原有的部门管理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即是迫在眉睫之举。1982年以来,我国政府在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行业组织发展的滞后是其重要成因),行业管理还远未达到预期目标。

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部门管理体制下,管理的主体是单一的政府(各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体制下,行业组织作为中观管理的主体必将也必然成为配合政府监管工作的重要的协调管理主体。

依据上述分析,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监管的主体既有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审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也有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政府宏观监控、行业组织中观协调、企业自律相结合,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管理的理想模式,也是我们今后努力实现的目标。

(二)规范和发展行业组织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

行业组织的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可以说,规范和发展行业组织与我国改革的大方向、大趋势是一致的。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是历史的重任,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是中国改革的必由之路。

朱镕基同志曾在某会议上谈到行业协会时说:“我觉得日本在机构设置上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它是市场经济,但宏观控制也很严。通产省代替了我们几十个部。它是通过几千个行业协会来解决的。这些行业协会是地区性的,是由企业为主组成的,很有权威。它负责给企业分配销售。产品过剩时,由行业协会出面关闭效益差的工厂,再由同行业其他厂帮助这些厂转产别的产品;产品供不应求时,由行业协会决定哪个厂扩建、扩大生产,这样有效地防止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由此看来,我国的行业协会也应该改一下了。”③ 朱镕基对日本行业协会的肯定,使我们进一步地感知到规范和发展行业组织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原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又进一步指出:“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要真正转变到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上来,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逐步转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手制定进一步改革和调整政府机构的方案,把综合经济部门逐步调整和建设成职能统一、具有权威的宏观调控部门;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组织。”以此决定,党中央国务院将一部分专业经济部门改为行业总会,作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机构,代行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如,纺织工业部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撤部建会”,成立“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目前,我国共有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130768个,其中,全国及跨省域活动的社团1528个,省级及省内跨地(市)域活动的社团20756个,地级及县以上活动的社团53791个。外国商会及港澳台社团52个。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及跨省域活动的社团中,全国性行业协会有292个,其中工业行业协会208个。④

可以说,规范和发展行业组织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的突破口。随着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深入,行业组织的发展将越来越成为我国行业管理的重要主体。

(三)规范和发展行业组织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毋庸置疑,行业协会举行会议、讨论行业发展,这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很正常的事情。然而,在我国研讨行业发展是政府的重要的工作内容,而几乎与行业协会无关。这在计划经济时代是不争的事实。而在今天,企业越来越需要行业的支持,更愿意接受行业组织以间接的管理方式所提供的服务与指导。

众所周知,政府是从宏观视角关注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行动者,而企业是追求微观主体(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行动者,这种天然客观的矛盾使得政府运用行政管理手段监控企业行为(使之遵从社会整体利益)的成本高而且效率低。因为,政府的政策法规不可能规定的非常具体、适用于各种不同的企业(各种类别企业的行业背景不同、作业性质不同、业务流程不同),难以实施差异化监控。这客观要求在企业不愿意(也几乎不可能)虑及国家整体利益的情况下,介入能体现不同行业特性的行业管理。行业管理作为中观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管理不可或缺的中观层管理主体(宏观层是政府、微观层是企业,即企业自律)。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1998年,四川长虹购买了大量的彩色显像管(持有国产21英寸彩色显像管的76%、25英寸的63%),随之,1999年4月,长虹率先发起了新一轮的彩电价格战。彩电价格战,不仅直接影响到彩电企业,而且还波及到彩色显像管企业,可谓“殃及池鱼”。1999年5月23日,北京松下、上海永新、深圳三星、广东福地、陕西彩虹、南京华飞、LG曙光电子、深圳赛格等占中国彩色显像管生产总量90%以上的八家企业联合拟订了一份题为《制止恶性竞争,维护行业稳定》的协议文件,决定从1999年6月28日起停产1个月。这些企业的这次联合行动——“停产保价”、人人皆知的“盟会”,无不反映出加强行业管理具有较强的迫切性。

2001年11月,中国成为WTO成员,而在2001年12月3日,印度就给我国亮出了第一张反倾销黄牌。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对中国广东佛山出口到印度的瓷砖反倾销案做出裁定:对中国产品(广东佛山瓷砖)征收反倾销税,税额高达13.62美元/平方米。⑤ 遗憾的是,在这场反倾销战中,我国国内的相关企业几乎集体打出了免战牌。主要原因是广东佛山等地的陶瓷企业多是民营企业,虽然产权清晰,但因缺乏行业组织,很难实现市场活动自律、行业和企业利益的保护。

由于知识的匮乏、信息的不对称和成本的过大等原因,使得企业的单个应诉反倾销是常常力所不及。而行业协会的存在和有力运作,即可有利于实现应诉反倾销。

如果有健全的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且行业组织能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则既名正言顺(行业协会、商会是符合WTO规则的“企业代言人”,在下一个问题中予以说明),又比单个企业力量大。

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美国拉科斯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指控中国电风扇(吊扇、摇头扇)低价倾销美国,要求美国政府对来自中国的电风扇增加反倾销税(摇头扇15.7%~165%、吊扇10.9%~21.4%)。同时指控中国电风扇在美国的进口份额增长太快,从1987年的3.5%增加到1989年的12.5%。1990年的前8个月增至35%。⑥ 在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家电分会积极组织下,进行了有效的应诉,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应诉结果:应诉的三家企业的“倾销”幅度均低于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的不需要复查的幅度0.5%以下,可以不加收反倾销税。⑦

四、规范和发展行业组织是适应WTO规则、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于2001年末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国以来,中国的国际经济地位已越来越不容忽视。一方面,随着中国国际贸易额的不断增长,我国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不断升高,已从1978年的第32位进位至2000年的第8位,达4743亿美元;另一方面,随着外资和外企的涌入,中国国内市场已成为国际市场不可分割的而且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加入WTO,必然要履行WTO规则,包括政企关系也要符合WTO规则。如此政府对企业不应直接干预,而应实施政企分开。这就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企业对市场的监控、对企业的监管以及中国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都要按照WTO规则来行事。

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但对企业来说,还是需要一种行业性的支持,这就要靠行业组织的力量。可以说,政企分开后的行业管理、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必然落在行业组织身上,行业协会、商会将会越来越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已被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和我国改革的实践所证明。亦即,在国际国内贸易的活动中,企业是主体,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这也是国际规则。也就是说,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为企业在贸易(尤其是国际贸易)摩擦中充当“提诉人”。而按照WTO规则,行业协会完全可以成为企业、行业的代言人,利用WTO条款,依法保护本行业的利益。事实上,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发达国家的行业组织在保护本国产业、支持本国企业开拓市场(尤其是海外市场)方面已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鉴于此,适应WTO规则,积极规范和发展行业组织,使行业组织成为能与国际接轨的重要载体是当务之急。

注释:

①陈清泰主编:《商会发展与制度规范》,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113页。

②宋养琰:《关于行业管理的几点思考》,选自于《中国行业协会改革与探索》,中国商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277页。

③刘建民编著:《商业行规及其疑点、热点、重点、难点》,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④王若竹:《重新认识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探寻变革发展之道》,载于《经济日报》2002年1月7日,第1版。

⑤吴学安:《行业协会:做真正的企业代言人》,载于《中国经营报》2002年5月16日,第23版。

⑥机电商会家电分会:《组织起来做好反倾销的应诉工作》,载于《机电商会通讯》1998年第4期,第69页。

⑦机电商会家电分会:《组织起来做好反倾销的应诉工作》,载于《机电商会通讯》1998年第4期,第71页。

标签:;  ;  ;  ;  ;  ;  

论企业、政府和产业组织的协调发展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