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_公权力论文

慈善法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_公权力论文

慈善法将极大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慈善论文,事业发展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历时十年,慈善立法终于要“修成正果”,这将是中国慈善事业的里程碑。围绕公益慈善组织与公权力的关系问题,记者对整个慈善法起草过程的重要参与专家、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教授进行采访。

      公益慈善与公共权力

      记者: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要有足够的环境和空间,但又必须受到合理的规制以保护各方利益。那么,慈善组织和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怎样一种模式?或者说,公权力如何介入?具体来讲,可能会体现在登记、监管等很多环节上。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王名:你问的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公益和公共的关系。其实现代慈善也是一种公共过程。它是以自愿的方式动员社会的一定意义上的公共资源,然后通过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去开展公共服务。只不过,这是特殊的公共服务,我们把它叫作公益服务。

      正因为公益慈善也是这样一种公共过程,公权力在整个过程中都与公益慈善相伴而行。有一种传统的说法是,公益慈善是公权力的一种补充形式,或者说二者是此消彼长、零和的关系。但我个人更认同的是,现代社会中,公益慈善离不开公共管理,公共管理离不开公益慈善。公权力实际上是在这两个过程中有效地配置和整合的,准确地说,是一个融合的过程。所以,讲到公权力,其实它不仅仅指政府权力。从“公共领域”的角度来理解的话:我们现在讲的公权力(也就是你提问的公权力)是建制化的公共领域;而我们现在讲的公益慈善是社会的公共领域。这两个都是公共领域,实际上都表现为公共权力。这是从比较抽象的层面来谈的。

      具体一点说,公益慈善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这次慈善法一个比较革命性的地方是什么呢?我们这次实际上把公益慈善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社会过程和公权力做了区分。公权力不能强制地介入公益慈善的过程,不能强制地分配公益慈善的资源。虽然我前面讲了二者有很密切的关系,但在制度安排上还是要做严格区分的。政府实际上是通过税收形成资源,然后通过一个民主的过程来有效配置这些资源,用于公共服务;而公益慈善是在这之外的,它不通过税收这种强制手段而是基于自愿的方式动员社会资源。

      记者:那么,在公益慈善这个过程中,公权力做什么呢?

      王名:首先是法治,为公益慈善作一个明确的制度安排。这个制度安排,一是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慈善权);二是建立使公共资源有效配置和在阳光下运行的机制;三是保障这些资源有效地用于社会的过程。其次是登记、税收这样的行政权力的运行。再次是出现问题以后的执法和监督。再者,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这次慈善法里专门一章讲到这个问题,即培育和支持。公权力是慈善活动很重要的一种支持力量。公权力从税收、购买服务等各种政策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最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不仅保障慈善行为者,也保障慈善受益人。这是抽象地讲公权力在公益慈善中运行的整个过程。

      具体到这次的慈善法上,这个过程体现为几个主要的环节。

      第一个方面是登记、认定和相应资质的赋予。这次建立了慈善组织的统一直接登记体制。相对于过去的混合登记体制(四类组织统一直接登记,其他实行双重管理),这是一种新的体制建立。与登记相配合的,是认定机制,这也是一个新制度。还有公募资格的许可。

      第二个方面是监管。这次的慈善法在监管体制方面有很强的创新意义。此前的监管基本上是入口管理,对社会组织在登记的时候管,登记过后就不管了。这次明确实行过程监管:门槛比较低;而在登记注册后,则要建立一个全社会参与的过程监管。

      第三个方面是支持。这是政府职能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这次慈善法给出的一个很重要的新的制度安排,旨在建立起包括民政、税收以及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多方协调的支持体系。

      购买服务背后的改革问题

      记者:目前的这种慈善组织和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模式,与您理想中的模式是否接近呢,或者说,您怎么评价?

      王名:我个人认为,这次的慈善法是一个里程碑,对整个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社会治理创新、社会转型,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无论是从立法过程,还是现行的立法框架,还是从法律出台后所可能形成的制度空间来看,这次的立法都是非常成功的。但毕竟不可能尽善尽美。就草案目前的状况而言,我个人感到遗憾的是政府购买服务问题。

      现在许多慈善组织的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来自政府购买服务,甚至有的慈善组织90%、100%的收入来自于此。依照草案的规定,慈善组织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我曾建议将“购买服务等公共资金”列入“慈善组织的收入”中,但目前来看这并不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意味着有一部分公共资源会进入慈善组织,这部分资源如何定性?该不该视为慈善组织的正常收入而获得税收优惠?

      政府的资金进入了慈善组织,如果是用于公共服务的话,应该享受税收待遇。通俗来讲,这实际上是钱从政府的左口袋,转到了右口袋,只不过是在右口袋花的时候,不是政府直接花,是慈善组织在花,这时候不应再征税。但草案在这个问题上比较模糊。

      当然,这种模糊状态的背后,是基于对另一个问题的考虑。现在我们的慈善组织实际上有两种类型,官办的和民间的。如果在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中特别强调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那么,官办慈善组织则会直接把原来的政府拨款转化为购买服务。这种转换实际上是缺乏前提的,可能会影响这部分公共资源在所有慈善组织中的有效配置,可能会对改革形成消极影响。在把政府拨款机制转化为购买服务之前,机构本身的性质应当由一个政府附属机构转变成一个社会组织。我们希望在顺序上,先推进相关机构本身的改革。所以,基于这样的背景和问题,我也没有特别地坚持我的建议。

      记者:这实际上引申出了官办慈善组织的改革问题。

      王名:是的。有关官办和民办,慈善法目前没有做这样的区分。在这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在讲行业协会商会时讲到了政社分开的问题。政社分开对一部分慈善组织来说也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全国性的影响比较大的一些基金会和公益性社团。原来我们的公权力和慈善是没有分开的;而慈善法颁布以后,我们又希望公和私有一个合作机制。如果没有在先的改革,直接进入合作,是不行的。应该是先改革,即先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或者慈善组织,然后再建立与公权力的合作机制。

      那么,改革还没有进行或者还没有实现的这样一些组织,还没改革就进入了一个后改革时代,它们应该如何按照新法来参与慈善?这确实是慈善法里目前比较模糊的地方,但这也确实不是慈善法能够解决的问题,而应交给改革来解决。

      慈善财产是社会的

      记者:有相关人士建议参照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立会员派生诉讼制度,即在特定条件下赋予会员诉讼主体资格,使其可以代表慈善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犯慈善组织利益的管理人员的责任,使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规则长上牙齿。但目前草案没有涉及这一点。您怎么看这个建议?

      王名:这个想法的用意是好的。但问题在于概念上的不一样:慈善组织是社会的,对它的权利不是股东权利,也不是会员权利。从所有权的角度讲,在慈善组织上,是一种社会所有权。不仅是会员,其实所有的公民,都有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权和起诉权。

      我们下一步也在探讨,慈善组织是公法人,它实际上是公民享有的一种权利的受体,它首先代表捐赠人,然后代表受益人,而慈善组织所获得的慈善资源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所以任何公民都应该是慈善组织的法律主体,都有相应的权利。

      记者:这其实也是我想问的一个问题,即慈善组织的财产所有权问题。

      王名:这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当然目前慈善法没有最后明确这个概念,这也是我个人稍微有点遗憾的。这个问题在学术界是有点争议的。我个人一直主张用“公益产权”这个概念来表述慈善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即,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个人,它是属于社会权力范畴的一种公益产权,界于私人和国家之间。也有观点认为这是一种社会产权,意思是一样的。草案对信息公开的强调,实际上就表达了这样一种倾向:慈善财产是社会的,要对社会负责。

标签:;  ;  ;  ;  ;  

慈善法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_公权力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