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治理与政策过程中的协商民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程中论文,民主论文,政策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460X(2015)04-0012-05 针对中国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成长与发展必然要集中于国家政治范畴内,而且成功的协商民主实践也必然以政府范畴内的协商民主的理念、制度与运作机制的推行与运作为标志[1]。本文将主要探讨中国的公共政策过程以及政府治理范畴内的协商民主实践的四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公民参与政府治理和公共政策过程与协商民主的内在关联 从协商民主的要义来看,协商民主意味着全体人民群众,或者最起码是利益相关的公民参与到各级政府所主导的公共政策过程中去。“政治参与就是参与制定、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2]当然,我们可以也应该将协商民主视为一种公民参与其中的政府治理形式加以研究,“我们可以将审议民主界定为这样一种治理形式: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审议的目标是作出决策,这些决策在当前对所有公民都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3]。 政府治理革新或者范式转变、公共政策创新的逻辑起点显然是社会问题的突显以至于带来的社会政治的治理难题,这些难题一部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必然,也即社会复杂化与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但是,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一般也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发展状况,政府失灵也是常有之事。由此,使得政府日渐认识到,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公共政策过程中去,将使他们能够承担起相应的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分担政策失败的风险,同时也会降低公共政策执行的成本。这些利益考量实质上是通过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增强政府治理与公共政策本身的合法性基础,“参与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合法性……这样有助于建立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和政府活动的合法性”[4]。这也就是现代政府不断推动公民参与政策过程,并致力于公共政策质量提升的重要的内在推动力[5]。 当然,公民参与公共治理与公共政策过程同时也有其内在的推动力。经济发展带来社会繁荣,由此导致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使得公民的成长与公民社会的兴起逐步成为各国发展的一个指标,这也是推动公民参与的非常重要的推动力。但是,这些内在的驱动也是有条件的,当然也不会是均匀或者平衡分布的。公民参与也不一定完全符合政府公共权力的愿意。多数情况下,“在政策参与过程中,公众总是期望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被认真对待并最终影响政策的产出”[6]。也就是说,当公民参与的着力点不能与政府导向汇集于一点时,公民参与作为自下而上的参与愿望将无疑会给政府治理带来始料不及或者一时难以应对的参与压力,这就是公民主导的协商治理诉求推动了政府本身的转型与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 如果公民参与能够自下而上地推动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与政策创新,这就使得公民参与不仅具有了增加公共政策合法性等“工具性”价值,同时也有了通过公民参与、协商治理,从而推动政府治理革新与政策创新等一系列“实质性”价值。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可作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实践的一个重要制度形式,推动中国增量民主的稳步积累,并实质性地推动善治目标的逐步实现,进而实现政府与公民以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参与实践为平台,实现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也就是说,公民参与政府治理与公共政策过程在理论上是有意义的,是必要的,是值得提倡的,“可见,协商与决策有着必不可分的关系:协商民主要结合政治决策才能够把它的理念投射到实际政治生活当中,而决策包含了协商才能够保证其合法性与正当性”[7]。 二、参与主体的差异——公民、政府与专家三方立场的分析 既然公民参与是必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公民参与是不是多多益善呢?公民参与显然是作为现代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规范,甚至是举足轻重的支撑。这是“公民共和主义”等诸多理论范式对自由主义主导下的代议制民主制长期忽视公民参与环节,而将公民参与限定在传统的民主政治参与过程,即公民选举与投票的一个重要反弹。但是,公民参与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其对公民参与本身内在价值的追问是有限的,也就是他们在理论建构或者进行现实呼吁时,普遍将参与作为先验性的规范性价值加以提倡[8]107-111。反自由主义立场的公民参与理论则都认为公民参与多多益善,特别是约翰·密尔、汉娜·阿伦特等理论家特别强调公民参与的政治教育、公民道德养成及其政治共同体塑造等功能,这一观点也被协商民主理论家所广泛接受[9]。但是,当我们从现实立场进行分析时,也会发现公民个体、政府、专家在此问题上也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以及不同的立场。 公民个体对于公民参与问题的立场是分化的,这主要体现在:相当多的公民总是不断诘问政府为何阻挡公民参与,为何不开放更多的公民参与渠道,为何固执地把控政府治理与权限,为何实行封闭的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等一系列问题。但是,有时我们看到的却是公民参与热情的持续低迷与不断的低落,人们对选举和政治参与越来越不感兴趣。二战后西方世界的参选率与公民参与率持续低落。其问题在于,公民的参与不参与都是有其复杂原因的,公民不参与有时可能是因为人们日渐沉迷于私领域的幸福安定,同时也可能是信任公共权力而无须干预;也有可能是政治无力感与政治效能感低落的表现[10];不参与不配合也有可能是作为政治冷漠甚至政治抗议的一种形式。那么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依然在于,要将不同公民的不同立场分门别类地研究,并因地制宜地加以应对;同时,对公民个体而言,公民参与不是一个太多了还是太少了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才能使其有效参与的问题。公民能否有效参与,显然又关涉政府等多方行动主体的支持与配合。 政府(工作人员)对公民参与的态度,也是截然不同的。政府对开放什么样的领域、以什么样的形式或者互动方式、制定什么样的规则、吸纳什么样的公民群体参与其中、如何回应或者回避政策问题的追问与责任的追究等都有着不同的考量。我们很难排除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对某些特定的公共利益的诉求有着更为强烈的热情、兴趣与偏好,也即当公共利益与部分政府部门、政府官员私人利益一致的时候,显然是皆大欢喜的事情。但是,当两者利益不相一致时,才是考验政府治理的公共立场的关键时刻。这些都体现在政府在逐步开放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时间、地点、领域、范围、方式、规则等一系列问题的选择上。 知识分子与专家学者在现代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在风靡20世纪的“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与实践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专业化的合法性也是来自日渐重要的专门知识以及其所代表的理性力量。在现代政策过程中,专家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去,显然是对原先封闭式、官僚式政策过程的一大挑战,也是推动政策过程科学化与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这也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提供了可能性,即当专业知识难以应对时,利益相关者的现实的感性也会成为相应的经验知识,并成为政策制定的权衡因素之一,这就是公民参与政策制定协商过程的开始。当然,专家还应当起到更为广泛而深刻的战略性作用,即当某些社会问题还没有引起公众与政府高度重视的时候,专家学者完全可以未雨绸缪,推动某些具有先见之明的政策动议。然而,专家参与公共政策毕竟很难摆脱精英参与的弊端,在中国的公共政策过程中,有些受利益团体影响甚至捆绑的知识精英在政府政策过程中起了适得其反的作用,这是需要我们密切关注的。所以,专家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主要还是作为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公众议程与政府议程的重要桥梁。 我们可以通过表1简要说明对公民参与问题的多方立场以及相应的策略应对。在不同的政策问题上,政府与公民的立场可能是各异的,在不同的立场组合方阵中,可以以不同的策略加以应对,例如,有些政策问题是公民与政府有关部门都感兴趣的,那就应当首先稳步推动有效的协商民主实践;而在公民不积极的政策问题上,政府要主动地提出相应的公众意见的调研与政策动议,呼吁公民参与;而在政府有关部门不愿意或者不积极的政策问题上,应当开放更多的相关渠道,以使得公民的利益诉求与参与热情得以实现。而在政府与公民都还未能认识到相关政策问题的重要性的时候,要发挥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并为专家学者的政策动议与政策参与提供相应的平台与载体。 当然,我们也可以从决策过程论述不同参与主体的实际参与作用。政策动议一般主要是由政府动议或者专家献言献策。现在有公民参与或者媒体动议的频率越来越高,而决断性的决策一般而言依然是相对封闭的,而决策后的政策执行则会最为广泛地涉及相关的利益主体,如果通过舆论渲染,有可能成为广泛性甚至全国性的公民参与问题。 三、政府治理与政策过程中的协商民主实践的可行性分析 政府治理与政策过程中的协商民主实践在形式上,显然要讨论推进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广度、深度与有效性等一系列问题。但是,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回答一个更为关键性的问题是,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即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特别是决策过程是否会影响到公共政策本身的绩效?虽然托马斯直言:“公民的参与不仅可以增强官员的回应性,而且还可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绩效。”[11]22但是,学界对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研究,表明中国的公共政策多半是由政府主导的,特别是在政策议程设置的权限上。由此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公民多半只能讨论、参与、协商与反馈政府已经设置好的、政府偏好已经显现了的政策问题。与此同时,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某些地方政府或者某些官员会隐蔽相关的政策议程。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也在激烈地讨论协商民主是否可行、有效的问题,其着力点显然落在决策与协商的二元对立上,也就是所谓的“协商与决策的非连续性”问题上[12]。当然,这个问题在中国并不显现,原因大致有三个: 第一,这个理论问题显然有其特定的西方背景。在中国,协商与决策的二元张力并不十分显现,可能中国还没有发展到决策与协商二元对立的阶段。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实践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的。协商与决策二分法的前提是协商,显然更多地落在社会公共领域,而非政治领域。决策与协商的二分显然是西方语境中国家与公民社会二元冲突与对抗模式的表象。 第二,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政府官员有着长期的开门决策的协商民主政治实践传统。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各级政府在制定与执行重大政策时一般都会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社会调研,主动走向基层了解实际情况,并根据现实情况,进行比较长时间的酝酿、初步决策、听取各方意见、党内外多方协商与征求意见、试点运行、修正与大范围推行等复杂的决策与实施过程。标签:公共政策过程论文; 协商民主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政治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政治社会学论文; 经济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