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真理与二元原则--后现代视野中的现实主义与反现实主义之争_语义学论文

意义、真理与二元原则--后现代视野中的现实主义与反现实主义之争_语义学论文

意义、真理与二值原则——后现代视野中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在论论文,后现代论文,之争论文,真理论文,视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6)03-0033-06

在当代语言哲学领域,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采取了所谓的“语义提升”(semanticascent)这一新的形式——从直接争论某类对象是否具有实在性,转变成争论是否一定有语句的真值条件,即某些对世界有所断定的语句,判断它们是真是假的条件,是自然而然就一定存在,还是不一定?这显然是语言转向的结果。语言的转向使得实在论和反实在论提出问题和解答问题的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这种变化不是实质性的,因为它所争论的仍然是:语句的真值条件是独立于我们的意识和知识而存在,还是其存在性必须与我们对它们的把握或与我们具有的把握能力有关?不用说,这乃是后现代视野中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论的焦点所在。以戴维森为代表的实在论和以达米特为代表的反实在论对这一问题作了完全不同的回答。

一、意义倚重真理还是理解先于意义

意义与真理,究竟何者更为根本,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戴维森之前的语言哲学家大都倾向于把意义看做先于真理,从而把意义问题看做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正如卡尔纳普所说,要了解一个语句,必须先知道它的意义,然后我们才能够试图发现它是真的还是假的。显然,在这些哲学家看来,意义理论应当是先于真理理论并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真理理论的。然而戴维森在考察这一问题时,采取了另外一种思路:他把对意义问题的考察置于真理理论的框架之中,并把真理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从而构建出了他的真值条件的意义理论。这一理论的标准的表述是:确定在何种情况下一个句子为真,也就确定了这个句子的意义。

戴维森的这一思路是从波兰逻辑学家塔尔斯基的真理定义中受到启发的。塔尔斯基力图在形式语言中为“真理”这个概念给出一种不仅在内容上恰当而且在形式上也正确的定义。所谓内容上恰当,就是要求真理定义符合我们关于真理概念的直觉,这种直觉就是亚里士多德早已表述过的“真理符合论”的古典定义:说是者是,或非者非,即为真;说非者是,或是者非,即为假。所谓形式上正确,指的是能把清晰明确的定义词项无歧义地使用于被定义词项的外延。在塔尔斯基看来,由于自然语言意义的含混不清,要给真理下一个普遍适用于自然语言的定义,就会碰到所谓“说慌者悖论”这样的难题。为了避免这样的悖论,塔尔斯基认为必须区分语言的不同层次。为此,他把对象语言(object language)和元语言(metalanguage)区分开来。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塔尔斯基给真理下了一个内容上恰当、形式上正确的定义,即“约定T”(convention T):X是真的当且仅当P。塔尔斯基指出,一个内容恰当且形式正确的真理定义,都应当具有“约定T”的形式。这就是说,对象语言中的任何一句话X的成真条件就是客观存在的P。例如,雪是白的(P)就是“雪是白的”这句话的成真条件。

戴维森接受了塔尔斯基的这种真理理论,但却不是简单地接受。他在把它与意义理论联系起来考虑的时候发现,“约定T”在我们对真理的直觉和形式语义学之间建立了一种独特的联系。依据这种联系,我们可以把真理定义的形式用作给出意义的形式,从而以真理理论的形式建立意义理论。戴维森认为,意义理论必须首先刻画适合于真语句的谓词,因为只有先确定了这样的谓词为真,我们才能真正谈论意义问题。因此,意义理论必须采取真理定义的形式。这样,戴维森就由意义理论导向真理理论。在他看来,真理理论与意义理论两者在形式上是相似的,只要把真理理论稍加改动,它就成为意义理论了。改动的办法就是把“‘X’是真的,当且仅当P”这个公式改为“‘X’的意思是P”。可见,戴维森是把塔尔斯基原本用于解释意义概念的真理定义,倒转过来变成刻画意义概念的形式,即真理定义变形为意义定义。这样做之所以可行,与戴维森对意义理论的要求是密切相关的。戴维森认为,一种恰当的意义理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它必须使我们能够为我们所使用的自然语言L中的每个句子S提供意义解释;(2)它必须能够说明S是如何从L的有限语词和规则组合而成的;(3)它必须能够说明,对L中的语句是如何具有意义的这一点的证明,是建立在与L中的语句本身相同的一些概念之上的;(4)它必须是可以通过经验进行检验的。这些条件正是给句子的谓词下一个适当的真理定义,从而句子的意义是通过陈述句子的成真条件来提供的,一种语言的意义理论也就隐含地是这种语言的真理理论。但是,这个倒转容易引发这样一个问题:真理比意义更容易界定吗?把真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合适的选择吗?这个问题实质上也就是问:真值条件的意义理论是能够成立的吗?达米特正是抓住这一点对戴维森的主张进行了猛烈地抨击,并由此提出了他的核心思想:“理解”先于“意义”。

达米特认为,真值条件的意义理论主张以“真”概念来诠释“意义”概念,认为一个语句的意义在于它的真值条件,这种看法实际上预设了这样的前提,即认为句子的真值条件是可以不言而喻地得到的,与我们是否有能力认识到这样的条件无关。这种超验的真值条件完全脱离了人的认知能力和语言的实践能力,其实质是一种实在论的真理观。戴维森的意义理论以这种实在论的真概念(realist conception of truth)为出发点,它不能对自己的基本概念“真”和语言的实际用法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也不能解释我们对语言中语句意义的理解。因此,对应于真值条件的T语句形式给出的意义对言语者来说是无价值的,因为从语义学的层面讲,一个言语者在不知道这种双重条件句左端或右端语句之意义的情况下就可以知道它为真。所以,真值条件的意义理论不过是一种以语句自身来说明其真值的循环式的意义理论,是缺乏解释力的。这样的意义理论当然也不可能满足戴维森本人提出的意义理论的四个恰当性条件。

作为修正,达米特指出,对“意义”概念的正确诠释只有通过“理解”概念和“知识”概念才能获得,而不能通过“真理”概念获得,把“真”作为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一种错误的选择。在达米特看来,意义与理解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他说:“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是当某人理解它时所必须知道的东西。”[1](P159)他又说:“意义理论是一种理解理论,即意义理论必须告诉我们,当某人知道一门语言时,当他知道该语言的表达式和语句的意义时,他所知道的究竟是什么。”[2](P3)达米特关于意义理论的这一经典表述告诉我们,意义理论必须把人们在讲话时不自觉地掌握的语言知识用理论形式明确地表现出来,必须表明那种知识是如何使讲话者使用这种语言的,也就是说,必须说明讲话者关于语言的知识与他实际使用语言的能力之间的关系。但是,在戴维森的实在论意义理论中,语句的真值条件是超验的,与我们的认识和我们对它的把握能力无关。因此,实在论意义理论没有对知识与使用能力之间的这种关系作出解释,这一点正是达米特所欲反对的。达米特强调,如果我们不能表明我们具有关于句子真值条件的知识,我们的意义理论就不能表明句子的意义和用法之间的关系,这样的意义理论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因此,达米特站在反实在论立场得出结论:用讨论真理来取代讨论意义,以一种超越的真理概念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意义理论,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二、默认二值原则还是拒斥二值原则

由于语言转向的结果,传统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采取了“语义提升”这一新的形式。因此,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的实质在于语义学之争。在语义学这个层面上,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分野,表现为对二值原则的取舍上。“二值原则”(principle of bivalence)是经典逻辑中的一个原则,按照这个原则,一个断定有且只有两种真值,即一个断定要么为真,要么为假,排中律成立。很显然,站在实在论立场上的真值条件语义学,是预先假定了二值原则这一前提的。因为这种理论把句子的意义看作是由它的真值条件决定的,而句子的真值条件是一种超验的东西,与我们对它的认识和把握能力无关,无论我们是否能够说出某一语句有什么样的真值,这一语句都以确定的方式或者为真或者为假,二值原则总是成立。达米特说:“实在论学说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坚持二值原则——主张每一个命题都是确定地真或确定地假。”[3](P9)然而,在自然语言中存在着大量无真值而有意义的语句(比如伦理领域中的语句),也就是所谓不可判定的语句。对于这些语句我们无法给出它们的真值条件,但它们却是有意义的。在这里,真值条件语义学陷入了困境。

如何摆脱这个困境?达米特说:“要找到出路我们必须首先问是什么使我们陷入困境的?答案是清楚的:出现困难是我们倾向于对我们语言中的一切语句假定一种实在论的解释,即认为可运用于陈述的关于真的概念是这么回事:这种陈述中的每一个都肯定地要么为真要么为假,而独立于我们的知识或知道它们的方法。对于可判定陈述,二价性原理的假定害处很小或无害,因为根据假定,我们可随意地决定这些陈述的真值。但在把二价性原理用于不可判定的陈述时,我们发现自己不能把认识到一陈述什么时候已确定为真或为假的能力等同于它的真值条件,因为它可能在我们没有办法知道它为真时为真,或在我们没有办法知道它为假时为假。若我们能够,我们可以说明赋予讲话者关于陈述的真值条件的知识是怎么回事,这只有在这种知识可以表述为显知识时,即当那真值条件可以有内容地陈述,而理解一陈述可表述为在于陈述它的能力时才有可能。”[4](P101),

达米特的这一论述表明,正是对二值原则的默认导致了实在论意义理论的困难。因此,他主张抛弃二值原则。达米特认为,抛弃二值原则是摆脱困境的最好出路,“几乎所有反实在论版本,只要细加分析,均可表明隐含着对二值原则的拒斥。”[3](P10)事实上,现代数理逻辑中的直觉主义学派早已证明二值原则或排中律并不是普遍有效的,在现代逻辑中不遵守排中律也是可能的。鉴于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在语义学上的分歧,达米特主张把是否接受二值原则作为二者的分水岭。这表明,二值原则对于解决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十分重要,对它持什么态度反映了人们在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哲学立场上的分野。作为反实在论的代表,达米特指出,由于二值原则的局限性,建立在二值原则基础之上的真值条件语义学是不可能正确的,试图用语句的真值来说明语句的意义这种想法也是行不通的。在这里,达米特正是通过对二值原则这一逻辑学的深层背景的揭示,证明了真值条件语义学的不确切性和局限性。

达米特的论证是以意义理论的显示性原则为基础的。他指出,对语言意义的说明必须是对语言理解的说明,亦即对意义知识的说明。意义由真值条件组成的论题之可接受当且仅当理解通过真值条件而构成的语句之可接受。由于语言是一种交流的工具,说话者在理解他所说的语言时拥有的知识必定是在公共语境中获得的,因而这种知识必定是公开可显示的,即是说如果我理解了某一语句,我就能够向我的对话者显示我的知识。相应地,如果意义是由真值条件给出的,那么真值条件的知识必定是公开可显示的。但是一个人怎样显示他对一语句的真值条件的知识呢?可能的方式有两种。首先是通过对语句意义的言语说明来显示,但这样一来问题就转换成在说明中使用语句意义的知识这样一个问题了,这明显是在循环,因而不可取。要避免这种循环,我们可以采取另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就是通过对言语者的某种特定能力的显示来显示其对一语句的真值条件的知识。所谓特定能力是指,若一个语句真则可以知其真,若一语句假则可以知其假。显然,这是一种更为基本的方式。达米特具体分析了这种显示的可能性。他指出,如果所讨论的语句是能行可判定的,那么对它的真值条件知识的显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理论上可行实践上也可行与理论上可行但实践上不可行。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那么就可以通过应用一种具体的判定方法,比如做一个观察或进行小数值的计算等,以显示我们对其真值条件的知识,从而获取这种知识;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即一个语句只是理论上能行可判定而不是实践上能行可判定的,例如需要计算的数字太大等,这时我们不能显示对该语句的真值条件的知识,但至少可以显示我们对它的判定方法的知识。总之,在这种情况下,说话者关于语句的真值条件的知识是一种明确的知识,说话者能够陈述出这种知识。但是,当我们遇到并不是能行可判定的语句时,问题就出现了。因为对这样的句子,我们没有办法担保能给出一个正确答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能力知道其真值,因此不能显示我们对该语句的真值条件的知识。既然意义的真值条件的知识必定是公开可显示的,而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却不能显示我们对该语句的二值真值条件的知识,那么,该语句的意义的知识就不可能是二值真值条件的知识。达米特由此得出结论:“真值条件意义理论必定会违背非循环性要求。”[3](P341)这就表明二值真值条件语义学具有内在的不一致性。

三、直觉主义——反实在论的新策略

既然不能用“真”来说明意义,那么用一个什么样的更基本的概念来说明意义呢?达米特从直觉主义数学中受到启发,认为可以把直觉主义创始人布劳威尔(L.E.J.Brouwer)对数学的看法推广到自然语言。布劳威尔对数学提出了三点原则性的看法:(1)不存在实际的无穷总体(实无穷),无穷只是一种变化和生成着的东西(潜无穷);(2)排中律只适用于有穷集,而不适用于无穷集;(3)只有具体给出一种构造某一数学对象的方法(证明),该对象才有存在的理由。显然,数学中的直觉主义是一种隐含着排斥二值原则的非经典逻辑。这样的一种逻辑与反实在论的立场正好相合,因为这种逻辑对于解决不可判定类陈述的意义问题无疑是一盏明灯。所以,达米特指出:“幸运的是,我们有了一个模型,尽管对这样一些语义理论而言,这个模型尚待完善,不过,我们已经为直觉主义发展出一种语义理论;对于争论类陈述而言,在这样一种语义理论派生出的那种逻辑中,直觉主义逻辑确实是一个更好的模型。”[3](P337)达米特认为,数学中的直觉主义为我们用数学语言来重构意义理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但达米特的意图显然是要把这种数学语言中的范例推广到日常语言中去。

走近直觉主义理论不难看出,直觉主义的核心概念是“证明”。它强调,对数学陈述的理解不是依赖于我们是否能够知道它实际上的真假,而是依赖于我们是否具有一种对于数学构造的识别能力,即识别该数学构造是否构成关于某个给定陈述的证明。因此,关于一个数学陈述的论断不应该被解释为一个认为该陈述为真的断言,而应该被解释为一个认为存在着关于它的证明的断言。与此相应,如果人们知道某一数学表达式对确定该表达式在其中出现的陈述的证明做出贡献,那么也就理解了这个数学表达式。按照这种思路来处理问题,我们就可以说,对任何一个数学陈述或表达式的理解都可以通过掌握数学语言的使用而充分显示出来。必须指出,直觉主义的这种理论并没有承诺这样一种观点:每一个可理解的陈述都必须是实际地可判定的。事实上,理解一个陈述并不在于能够发现一个对该陈述的证明,而在于当提出一个对该陈述的证明的情况下能够辨认出这个证明。也就是说,在直觉主义看来,人们对陈述的理解应当体现在当发现有对这些陈述的证明时是否能够辨认出这些证明的能力上。

达米特认为,对数学陈述的意义所做出的这种直觉主义解释“可以轻而易举地推广到非数学的情形。在数学中,确立一个陈述为真唯一的办法是证明,因此所要求的一般概念是证实(verification)。”[4](P110)达米特就此提出了他的证实论。根据证实论的观点,理解一个陈述就在于识别什么东西算是对它的证实,也就是说,在于识别能够确定其为真的那种东西。达米特强调,这种理解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有办法判定陈述的真假,它仅仅意味着当它的真实性得到确立时我们能加以识别就行了。达米特说:“这种想法的优点在于,一个陈述被证实的条件(与在二值性假设下该陈述为真的条件不同)是这样的一种条件:在获得这个条件时,我们必须被认为具有有效地进行识别的能力,因此,在陈述这个条件隐含的知识是什么时没有什么困难,它可以由我们的语言实践直接显示出来。”[4](P111)据此,达米特把真理理解为“辩明”(justification)。他认为,一个人对他所使用的语言的知识在于他隐约地知道那种语言的语句在什么条件下是可以断定的。知道一个语句在什么条件下是可以断定的,也就是知道一个语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得到辩明。说一个语句是真的,就是说它得到了辩明。达米特的这一见解赢得了一些后来者的赞同。例如从实在论者逐步转变成反实在论者的普特南(H.Putnam)就持与达米特相类似的观点,他把真理理解为一种理想的辩明(idea justification)。用他的话来说,“真的东西就是在最佳条件下能得到辩明的东西,而最佳条件通过许多错综复杂的方式随特定的论断、语境和兴趣为转移”。[5](P280)

必须指出,按照达米特的观点,证实论的主张并不排斥真理概念在意义理论中所发挥的作用。恰恰相反,他认为真理概念依然很重要。具体地说,真理概念对恰当的意义理论有两点重要作用:第一,当我们通过间接的方法确定某一陈述为真时,我们需要用真理概念对演绎推理的保真性作出解释;第二,真理概念有助于解释语句的含义(sense)、语力(force)和寓意(point)的区分,从而说明人们对语言中断定性语句意义的理解。

达米特的基于直觉主义的反实在论主张虽然避免了实在论的超验主义色彩,但自身也有不少困难,因此引起哲学界的批评。最根本的问题和古典唯心主义经验论差不多。如果任何事物都取决于对它的证实,那么就避免不了这样的推论:世界依赖于人们的思想,依赖于人们对它的认识。提出最尖锐质疑的是麦克道威尔(Mc Dowell),他说,达米特提出的用证实来说明的意义概念“就会要求一种新奇的、反实在论的关于世界的概念:倘若真理不独立于我们对它的发现,我们就必须把世界描述为不是我们自己的创造物就是随着我们的研究而涌现出的东西。因此,证实论者反对关于意义的真值条件的说明就有深远的形而上学含义。”[6](P48)

尽管如此,达米特对自己的证实论主张还是充满信心。他说:“我们应当承认,证实论的意义理论比起彻底地实在论的意义理论是一笔更有可能打赢的赌注”。[4](P137)从证实论的观点出发,达米特得出结论:真值条件语义学之所以失败,根本原因在于它预设了一个享有时间特免权的超人的观察者,这一观察者“站在整个时间历程之外进行思维”,[7](P373)提出了一种超越的真理观。这种超越的真理观忽视了人们的语言实践,把真看成是与人的认知能力和识别能力无关的东西,因而是一种“赤裸裸的实在论”(bare realist)。对于这种实在论,“重整旗鼓的反实在论仍有希望夺回锦标”。[3](P331)这种有望夺标的反实在论与各种传统的反实在论有一个显著的区别,那就是它不是以还原论的方式来阐述关于争论类的陈述,即它并没有设定有任何描述证明的语言使其它的数学语言可以还原为它,因此,这种反实在论就避免了冒还原论的风险。对此,达米特指出,一旦反实在论的论证脱掉还原论的外衣,要打跨它们就不那么容易了。这正是直觉主义的优越性所在。

可以看出,以达米特为代表的反实在论在反对以戴维森为代表的实在论的过程中,使用了一些不同于以往的新策略,从而使得他们的争论出现了某些新动向,这些新动向无疑是分析哲学走向后现代的结果。与这一结果相对应,这一争论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了某种后现代性特征。具体地说,其后现代性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早期分析哲学家大都把哲学中的各种问题看成是自然语言的不完善所造成的,因此都试图通过数理逻辑构造“理想语言”来消除自然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以治疗各种哲学病。弗雷格、罗素、前期维特根斯坦等的工作均致力于建立这种“语义神话”。但是,从维特根斯坦后期开始,越来越多的分析哲学家开始认为自然语言本身是完善的,哲学中的问题和混乱并不是来自自然语言本身,而是来自于哲学家对自然语言的误用。如果说在戴维森的意义理论中还多少能看到一些试图改造自然语言的痕迹,那么在达米特的意义理论中就见不到这种痕迹了,因为达米特明确地表示他的目的只是合理地描述人们对自然语言的使用。

其次,早期分析哲学家大都偏向于从语形学和语义学的角度探讨语言的意义问题,即是说,他们主要从语言的内部结构和语言表达式与所表达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的角度进行探讨,而对语言使用者这一因素有所忽视。然而,从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游戏”说开始,越来越多的哲学家认为,意义的分析必须考虑语言使用者这一因素,即必须结合语言的使用情况来探讨意义问题,从而开辟了语用学研究的新思路。戴维森强调“真理”是话语的谓词,达米特强调含义、语力和寓意的区分,都是这一趋势的表现。

最后,早期分析哲学家以逻辑实证主义为代表,极力拒斥形而上学。然而从奎因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批判开始,越来越多的哲学家认识到形而上学对意义分析的重要性。以戴维森为代表的实在论与以达米特为代表的反实在论围绕着语句的真值条件是否独立于我们的意识和知识而存在这一焦点问题而展开,这已经表明争论的双方均具有不同的形而上学立场。

总之,当代语言哲学中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比之传统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尽管其实质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却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既显示了语言哲学自身发展的某种规律性,又反映了人类哲学思维发展的某种革命性变革,具有深远的认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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