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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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的流通格局与国营商业企业的困境

在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商业既归国家所有,也完全由国家经营,它和合作社商业在我国商品流通中占有绝对优势,几乎成为商品流通的唯一渠道,为联系生产与生产、生产与消费,从而为促进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起了谁也无法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经历了十七年改革、已确立了市场经济取向的今天,合作社企业已逐步还原其本来的集体性质,与此同时,在国家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流通领域中的个体商业、私营商业和“三资企业”等其它经济成份的商业企业迅速发展和壮大,国有商业企业的阵地则相对缩小(其占有的市场份额仅为25%),昔日国合商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已不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群雄争霸。当前,在激烈的竞争中,其它成份的商业企业势力日渐增大,而由于种种原因,国有商业企业的发展却步履维艰,其有限的市场占有率仍在下降,盈利水平也降到了有史以来的最低点,处境困难。那么,国有商业企业的发展前景和方向究竟是什么呢?围绕这一问题所展开的争论是热烈的,争论的诸多观点可以概括为对国有商业企业持肯定态度和否定态度两种。持否定态度者认为流通领域自由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买方市场”已成为普遍现象,因而已无必要再讲“主渠道”了,国有商业企业存在与否已无所谓了。加之,由国有商业企业承担对市场的调控作用“成本太高”,不合算,因而主张国有商业企业应从流通领域中退出。持肯定态度者认为国有商业企业应继续留在流通领域中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创造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但又对其现存的效率欠佳的问题尚无良策。这场争论现已历时数年,但仍未达成比较一致的看法。

二、对国有商业企业的几点基本认识

认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开始。要搞好对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首先应对它有个比较科学、客观而公正的认识。

(一)国有商业企业的特点。总结几十年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我认为,与其它成份的商业企业相比,国有商业企业最突出的特点有三。

第一,公有化程度高。国有商业企业的所有权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即全体劳动群众,它意味着这部分劳动资料应为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利益服务,这点是其它成分的商业企业所不具备的。正因为如此,国家在非常时期借助国营商业企业对流通领域进行宏观调控、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就具有了客观上的可能性和现实的物质条件。

第二,国有商业企业相对于其它成分的商业企业仍具有自身的优势。这表现在:(1)规模大。 虽然由于其它成分商业企业的迅速发展致使国有商业企业的势力已大大下降,但从总体上讲,在众多成分的商业企业中,国有商业企业的实力依然相对雄厚,仍然是其他成分的商业企业在人、财、物方面不能胜过它的。(2)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国有商业已具有了传统的经营网络,这使它在信息传递和货物调剂等方面具有优势。

第三,效率不够高。根据上述分析,国有商业企业代表着社会发展方向,应具有较高的效率;但从现实情况看,国有商业企业的效率还不够高,这说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历史的有限性使我们还未能充分地认识和揭示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某些规律性,因而未能使国有商业企业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二)国有商业企业的地位与作用。此处的地位有两层涵义。一是指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二是指国有商业在整个商业即流通领域中的地位。就第一层涵义而言,商业的本质是媒介商品流通,因而它在国民经济中处于联系生产与生产、生产与消费的“中介”地位,这点并无变化。而从第二层涵义来看,由于十七年的改革,流通领域中的多种经济成分取代了改革前的单一经济成分和单渠道,从而使国有商业企业在流通领域内部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削弱。

地位决定作用。地位的削弱必然导致作用的减小,我们应当承认这一点。但即使如此,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商业企业在经济生活中仍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从国有商业企业自身情况来看,国有商业企业虽然面临种种困难,但其相对于其它成分的商业企业的优势(如前所述)使之在商流领域中仍是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仍具有较强的能量。

从整个国民经济对国有商业企业的要求来看,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商业企业除作为普通的商业企业从事流通而发挥作用外,还获得了由国民经济运行所赋予的一种特殊使命——作为载体对流通领域、进而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由于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缺限,如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所以,为了有效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当今世界上已经没有实行完全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国家。又因为市场对经济生活的调节主要是通过流通领域中的各种活动来进行的,所以,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也就主要是通过对流通领域的经济活动的调控来实现的。国家对流通领域的调控可以通过制定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如税收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进行,但这种调控是一种“体外”调节,是间接的,往往具有滞后性,而以国有商业企业为载体参与商业经营活动的调控方式,可谓“体内”调控,直接而有力,可迅速收到效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商品供给不足或其它原因引起的价格大幅度上升时,仅靠“体外”调控手段显然很难凑效,此时,“体内”调控就成为必须使用的手段,建国初期很有效地对付不法商人囤积聚奇和哄抬物价的成功史实以及近年来国有商业主渠道作用发挥不力对市场物价失控无能为力的现实,分别从正反两方面证实了这一点。

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应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正常状态,也是我们所追求和期望的,但是,市场的不稳定和不平衡的可能性随时都存在着,所以,在平时,国有商业企业即使是以普通商业企业的身份从事商品流通,但其存在的本身在客观上也能对某些不法经营活动起到一种威慑作用;而在非常时期,国有商业则可具体地、直接地体现政府(全民)意志,对市场实施调控。于是,在新时期对国有商业“主渠道”作用的理解就应是:它不是指商品流通中的主要部分是由国有商业承担的,而是指在众多的经济成分的商业企业中,国有商业企业所承担的商流任务是相对较大的,它由过去的绝对优势已变为今天的只具有相对优势;它的作用包括了作为一般商业企业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和作为国家对市场进行调控的载体发挥作用的两个方面;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商流)大舞台上能够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领衔主演”。

三、扮演两种不同的角色

国家为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商品流通的正常进行所采取的一切措施本身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也应讲求经济效益,而由前述可知,国营商业企业效率欠佳必然导致国家以其为载体进行调控的成本较高,这是一种矛盾。我认为,能使国有商业企业扬长避短的最佳选择,也许是将国有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划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一般性经营(正常经营)和特殊经营(非正常经营)。正常经营,就是指国有商业企业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充分分离,可实行承包制经营、租赁经营、地方主管经营等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商业企业与其它成份的商业企业一样,追求自身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自负盈亏,在市场上与其它成分的商业企业展开公平竞争,此时,国有商业企业不仅不需要国家负担,而且还应向国家上缴税金、创造财富。非正常经营,是指当市场上出现严重不稳和物价大幅度上升时,国有商业企业则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和载体,体现政府意志,接受政府命令,担当起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秩序大任的特殊经营活动。此时,国有商业企业自身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当退居其次,全社会的利益则上升为首位。而其由于执行这一特殊使命所出现的亏损等则应由政府予以补贴。因非常时期毕竟少而短暂,所以,国家为此所支出的补贴(即以此方式调控市场付出的代价)是有限的。

这样,在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国有商业企业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使用不同的经营机制,为不同的目的而运作。在对国有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作了如此两种区分之后,国家既可利用它达到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之目的,又可大大降低从事这种活动的成本支出,这使国营商业企业追求自身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与为全社会利益服务的经营活动统一了起来,从而使其在新形势下获得新生和发展。

四、在具体实施中应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首先,要严格区分正常经营和非正常经营的时间界限。在正常经营中,国有商业企业与其它成分的商业企业一样,追求自身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照章纳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在非正常经营中,国有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多地带有政治色彩。此时,它不是在追求企业自身的利益,而是为全社会的利益而运转,为使其能很好地完成其使命,国家有必要对其制定某些优惠政策(如享受政策性补贴)。所以,时间界限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的运行适用那种机制、为何目的及国家与国有商业企业之间的利益格局。

第二,要把国有商业企业在非正常情况下执行特殊使命出现的政策性亏损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亏损加以区分,防止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防止企业钻政策的空子。

第三,要严格把握和慎重处理好国有商业企业在整个商业企业中所占比重。具体的比重需要科学测算,但从原则上讲,国有商业企业所占比重应以其能够起到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最低限度的比重为限。换言之,只要能达到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之目的,其数量应越小越好。目前,国有商业系统的市场占有率不足25%,但考虑到在非常时期国家可通过政策倾斜增强国有商业的能力,所以,我认为保持现有比重即可。

第四、国家应尽快完善与之有关的法令制度,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以便届时有法可依,为此项工作的进行从法律上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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