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货膨胀率和物价上涨的速度是分不开的_通货膨胀率论文

通货膨胀率与物价上涨率是难以区分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物价论文,通货膨胀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通货膨胀率与物价上涨率是不是一回事,要不要区分,是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与实际部门一直关注的问题。看法不一致的分歧在于如何看待有计划调价所带来的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涨。特别是在1992年以后加快价格改革步伐,较大幅度地调整了基础产品、基础设施、基本服务项目的价格以后,相当一部分同志又一再强调要把通货膨胀率与物价上涨率区分开来,认为通货膨胀率应是物价上涨率中扣除有计划调价导致市场价格总水平上涨幅度的余额。其用意是好的,是想说明有计划调价是必要的,而通货膨胀于国于民都是“有百害无一利”,必须坚决阻止和抑制的。对于这种区分,我一直不同意。

第一,弄清通货膨胀率与物价上涨率的概念是讨论有否必要区分的前提。通货膨胀是指普遍的、持续的物价上涨。它不是指个别商品物价上涨,也不是指同一商品一时因供求关系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物价上涨,而是指以货币为代表的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涨,是货币购买力的降低,也即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率就是反映不同时期市场价格总水平变动的百分比,是一个反映经济总量变动的宏观经济指标。

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提出了一定时间内流通中所需货币量的规律,其公式为:

马克思还强调指出,“这个规律是普遍适用的。”对马克思所指出的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的总规律,我们可以进一步具体化为下列公式:

根据这个公式,凡流通中货币的数量超过实际需要量,纸币就贬值,发生通货膨胀,从而表现为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涨。

按照马克思提出的货币流通规律,通货膨胀是过多的货币追逐少量的商品。这一看法并无分歧。问题在于,对全部商品价格总额的理解存在分歧。主张要把通货膨胀率与物价上涨率加以区分的同志认为,全部商品价格总额中包含了有计划调价商品的因素,除以货币周转次数,即是流通所需要的货币数量。当发行的货币量超过了这个实际需要的货币量时才出现通货膨胀。这种看法是很值得推敲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已明确指出:“随着价值符号的总数的增加,每一符号所代表的金量就按同一比例减少。价格的上涨不过是流通过程强制价值符号去等于它们所代替流通的金量而产生的反应。”这就是说,当代表金量作为价值符号或货币符号的纸币流通量超过了用金量表现的商品流通中的需要量时,那就会使纸币贬值,发生通货膨胀,从而表现为全部商品价格总额(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升。因此,不论是有计划调价或是因供求总量不平衡引起价格总量的变动,都最终表现为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升,都属于通货膨胀的范畴。如果有计划调价引起的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涨,不算通货膨胀,那么货币流通量超过包含有计划调价的商品价格总额所需的实际货币流通量也难以算为通货膨胀,因为这种“自发涨价”也会引起商品价格总额的变动,这时也要求相应增加货币流通量,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通货膨胀可以通过涨价吸收多余的货币。按同一逻辑来说,也就不存在通货膨胀了。

西方经济学家对通货膨胀也有种种定义,但其基本内容大同小异,都把通货膨胀同物价上涨的货币贬值联系在一起。如哈耶克认为,“通货膨胀一词的原意和真意是指货币数量的过度增长,这种增长会合乎规律地导致物价的上涨。”弗里德曼认为,“通货膨胀随时随地都是一种货币现象,”“通货膨胀是发生在货币量增加的速度超过产量增加的速度;而且,每单位产品所配合的货币量增加得愈快,通货膨胀率就愈速。”“‘通货膨胀’这个名词就是指政府的货币供应量的膨胀。”他也赞成这样的定义:“物价普遍的上涨就叫做通货膨胀。”萨缪尔森认为,“通货膨胀的意思是:物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普遍上升的时期——面包、汽车、理发的价格上升;工资、租金等等也都上升。”琼·罗宾逊提出:“我不认为应当就这样地简单用物价上涨来给通货膨胀下定义。……可以这样说,通货膨胀是由于对同样经济活动的工资报酬率的日益增长而引起的物价直升变动。”

物价上涨率是指市场价格总水平不同时期相比的比率,通常以现期的市场价格总水平与基期市场价格总水平相比得出的百分比。物价上涨率也是一个反映经济总量变动的宏观经济指标。它不是指个别商品价格上涨,因而不能以同一种商品在不同时期相比而造成的报告期价格高于基期价格的百分比来表示。个别商品价格,即使是属于基础产品、基础设施、基本服务项目价格的上涨,只有影响到市场价格总水平上涨时,才可计入物价上涨率。因此,从严格意义讲物价上涨率与物价上涨是有区别的。而通常讲的物价上涨,有时指个别或少数物价上涨,有时又指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涨。但是我们在讨论通货膨胀率与物价上涨率要否区分时,必须把物价上涨率明确为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涨程度。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货币与商品交换的比例。而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其价值形式是可购买的一系列的商品的数量。因此,物价上涨(这里指的是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涨,为简化起见,用物价上涨来表述,以下同)与货币贬值是联在一起的,是同一事物二个侧面。要反映通货膨胀率离不开物价上涨率。在国外,反映通货膨胀率的一般是用批发价格指数、零售物价指数、消费者价格指数、国民生产总值折算价格指数(又称国民生产总值平减指数)、生活费用指数。在国内,过去我们用全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现在除继续采用外(但作了适当调整,不包含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变动),又采用了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在当前,现实的是要讨论研究采用什么样的价格指数及其所含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来反映通货膨胀率或物价上涨率。

第二,通货膨胀形成的因素是复杂的,但最主要的是需求拉动、成本推动。因为价格是价值与供求共同决定的,或者说以价值为基础在市场供求中最终形成的,价值变动或市场供求变动都会使价格变化。成本是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成本增加必然会使价值增加,从而成为推动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而需求拉动必然使价格上涨。除成本推动、需求拉动之外的其他因素,无非是加强这两个因素的效应。需求拉动当然是货币流通量超过流通实际需要的货币量。而成本推动促使价格上涨后,用同样的货币购买不到原先的实物量,必须增加货币发行或供应。而这个新增后的货币总量是超过原先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实物量所需的货币数量的。从货币实际增加来讲,与需求拉动造成的货币量的增加,无实质性的区别。需求拉动与成本推动对通货膨胀的作用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成本推动要在一定的需求中实现,如果供给总量超过需求总量,那么成本推动的作用会减弱,如1990年、1991年出现市场疲软,出现过一部分商品如纺织品、糖在计划调价后价格不到位的情况。反之,需求总量超过供给总量,则需求拉动会加大成本推动的效应。在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控制了几乎所有价格,在一些主要商品的成本变动后因种种原因而暂不调价,从而使成本推动不起或少起作用;在货币发行过多时,也可控制一些主要商品价格不受需求拉动的影响而变动。这样做,使价格背离价值,使货币的购买力扭曲,对此,人们通常称之为“隐蔽性的通货膨胀”,但这并不否定价值规律的存在,价值规律迟早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发挥作用。改革开放以来,调放偏低的基础产品、基础设施、基本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价格结构调整,就是释放“隐蔽性通货膨胀。”这使人为抬高的货币购买力恢复实际币值,即使货币相应地贬值;使价格趋于与价值大体一致。从实际运行来看,这种有计划地调放价格,往往表现为成本推动,这时货币流通量会超过以基期不变价格计算的实物所需货币流通的数量,“隐蔽性的通货膨胀”转化为现实的通货膨胀。

第三,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的因果关系。一般讲通货膨胀是因,物价上涨是果。这是为了说明通货膨胀归根到底是一种货币现象,货币多了,商品量少了,必然会引起物价上涨。这里说的是货币量与商品量的关系。但在实际运行中,可以是货币发行多了而使物价上涨;也可以是工资增长率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等因素而使成本增加引起物价上涨,而要求货币量相应增加。所以,从严格的意义讲,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不是因果关系,而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即货币多了,必然物价上涨,而物价上涨必然是货币多了。

第四,如何看待有计划地调放价格,进行价格结构调整。价格结构调整,理顺价格关系,是价格改革的内容。这是遵循价值规律,使价格大致符合价值,发挥价格机制调节资源配置所必需的。这种有计划地调放价格引起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涨,与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双膨胀”引起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涨,是有区别的,但这决不是把通货膨胀率与物价上涨率加以区别的理由。应该提出要区别两种物价上涨或两种通货膨胀。

有计划调放价格,也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要掌握好出台的时机、幅度。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此是十分慎重的,既看到其必要性,又采取了“渐进式”的改革,而不是“休克疗法”。这正说明既要看到有计划地调放价格的必要性、重要性,又必须认真对待,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而不能出于部门、地方的利益随意调放,政出多门。

严格地讲,有计划调放价格是相对于自发涨价,而非通货膨胀。在实际工作中,确定价格涨幅调控目标,预测价格走势时,都是从有计划调放价格和自发涨价、翘尾三方面因素来分别计算对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影响。而翘尾因素无非是上年有计划调放价格和自发涨价这两个因素影响的延伸。

第五,通货膨胀率与物价上涨率,在实际工作中是难以区分的,而且未必是有利的。在上面分析中,从理论上已经说明两者是不应区分的。如果硬要区分,把自发上涨部分说明是通货膨胀率,那么在当前现实生活中越来越难以区分。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控制了几乎所有价格(1978年国家定价的比重,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占97%,在农民出售的农产品总额中占94.4%,在工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占近100%),还可以大致区分。而在当前价格大部分放开的情况下(1994年国家定价的比重,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占7.2%, 在农民出售的农产品总额中占16.6%,在工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占13.8%),有计划调放价格与自发涨价是互相影响的。如1994年6月国家有计划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其幅度为40%,出台后市场价普遍高于规定的提价,多数地区的市场价上涨的幅度为60%,有的地区上涨90%。而这种有计划地调价与自发涨价交织在一起的粮价综合水平的上升,是1994年市场价格总水平上涨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再进一步区分哪些构成物价上涨率的比重,哪些构成通货膨胀率的比重。

另外,把通货膨胀率与物价上涨率硬要区分开来,可能会对有计划调放价格的影响估计不足,可能会忽视通货膨胀的程度。如1993年3 月商品零售物价指数突破了10%,是1989年以来首次出现的现象,当时有一种说法,说其中5个百分点是价格结构性调整形成的,5个百分点是通货膨胀形成的,似乎通货膨胀还在可调控的范围内,还在国家、企业、群众可承受的范围内。可是,正是在这时中央敏锐地察觉通货膨胀的潜在压力在加大,通货膨胀有发展的趋势,在6月下发了文件, 要求尽快抑制通货膨胀。在1994年年底,有不少人认为1994年物价上涨是结构性价格上涨,不是普遍的物价上涨,因为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还比1993年下降了3.8%,人民币汇率还在升值, 以此为据不同意说当前出现了严重通货膨胀,要求加大投资力度,使经济升温。可是正是中央提出了抑制通货膨胀仍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

“九五”期间,推动物价上涨的不仅有需求扩张的压力,而且有价格结构性调整引起的成本推动的压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控制这种成本推动压力的释放的难度更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指出:“九五”期间要以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把目前过高的通货膨胀率明显降下来,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基本消除财政赤字,控制债务规模;控制货币信用总量,逐步使货币发行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李鹏同志在《建议》的说明中指出:必须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九五”期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首先要努力做到使物价上涨率低于经济增长率。

讨论通货膨胀率与物价上涨率要不要区分是必要的,但当前重要的是如何贯彻落实中央的《建议》,把过高的通货膨胀率降下来。1995年在这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抑制通货膨胀的任务仍很艰巨,仍需要作出很大努力,不能有丝毫的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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