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场到企业:对我国企业改革的认识_国有经济论文

从市场到企业:对我国企业改革的认识_国有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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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过去20年间中国企业改革的历史,可以发现,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在一定意义上,其下降幅度似乎并不比其他转轨经济逊色。世界银行1996年的发展报告列出了中东欧、前苏联和蒙古共和国等26个转轨经济1990年和1995年GDP中私人部门的比重(世界银行,1996年,第15页)。从中可以看出,1990年这些经济体开始转轨时,私人经济在GDP中的比重超过20%的只有波兰和格鲁吉亚两个,而当时中国的非国有经济在GDP中的比重已接近50%,国有企业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已经由1978年的接近80%下降到了55%(国家统计局,1993,第412页)。即使到1995年,经过几年的大规模私有化,私人经济在GDP中的比重超过中国非国有经济的也只有8个国家。尽管中国和其他转轨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改革初期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不相同,因而从这样的比较中不能得出什么严格的结论,但它已经足以说明一个基本事实:在过去20年中,中国已经使其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和其他转轨经济非常类似的巨大变化。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殊途同归?笔者在过去的研究中(张春霖,1997,1999)曾作过一些探讨。概括而言,关键的一个因素是市场价格机制的引入,具体表现为政府放松或解除了对农产品价格和城市职工工资性收入的行政控制。在这两个领域放松管制的目的本来是用收入分配手段来强化对农民和职工的激励,但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导致的后果不只是激励的强化。在高增长率、高储蓄率的经济环境中,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很快导致私人储蓄取代政府储蓄成为国民总储蓄的主要构成部分。这样一种可以称之为“储蓄私有化”的现象不仅使得非国有经济可以在金融体系为国家垄断的情况下仍保持高速增长,而且也促成了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本文试图沿着这一思路,从市场与企业的关系的角度,对中国企业改革的轨迹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更好地理解过去,更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国的企业改革当前面临的挑战和可行的政策选择。

一、市场价格和企业所有制

市场价格不仅有资源配置功能,而且也有收入分配功能,这应当是一目了然的,因为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的价格同时也就是这些要素的所有者的收入。或者换句话说,在一个没有收入再分配的经济中,每个居民户的收入都来自它向企业提供生产要素所获得的报酬。斯蒂格利茨在其《经济学》教科书的第一章中描绘了市场经济的概念(斯蒂格利茨,2000,第16页)。在这样一个关于市场经济的最简单的概念中,居民户作为要素所有者把要素的服务出售给企业,出售的价格也就是他们的收入。这些收入的一部分被用来购买企业生产的消费品和服务,从而再生产出劳动要素,另一部分则被储蓄起来,形成居民户对企业的投资,企业以此购买资本品,形成实物资本,再生产出资本要素,进而开始新的生产。由此便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从市场价格到企业所有制的逻辑链条:价格—收入—储蓄—投资—所有制。当然,居民户的投资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债权,可以直接投入,也可以通过金融中介,但这些都不会改变问题的性质。在完善的破产制度下,债权人是一种后备的所有者,至于金融中介的加入,也只是增加了一类新的所有者——机构投资者,从价格到所有制的逻辑链条并没有改变。

这一逻辑链条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设计者们在8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强调的一个重要观点:“企业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它本身就是市场关系的总和”。(吴敬琏等,1988,第10页)换句话说,企业本身首先是市场交易的产物,而不是一种先于市场而存在的实体。现代企业理论开始于科斯1937年提出的一个极其简单的问题:为什么会有企业?无论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何不同,在一个基本点上是没有分歧的:企业是要素所有者之间通过一组契约关系进行交易的产物,问题只在于为什么他们之间的交易导致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些企业。因此,这样的理论概念隐含的一层意思是,只要有私人要素所有者和他们可以自由交易的市场(包括保护自由的市场交易的法律、制度和便利市场交易的机构等),他们之间的交易自然就会导致私人所有的企业的产生。而为了有私人要素所有者,并不一定需要对现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在一个高增长、高储蓄的经济中,市场价格机制的引入自然就会通过价格—收入—储蓄—投资—企业所有制这个逻辑链条或者导致新的企业的产生,或者导致原有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这可能就是中国虽然没有实行大规模私有化但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却能发生重大改变的原因所在。

二、国有部门的预算约束

对国有部门来说,在市场价格机制被引入、储蓄被私有化的情况下,从价格到所有制的逻辑链条首先意味着预算约束的硬化。预算约束硬化的突出表现是国有资本相对短缺,以致于“有限的国有资本难以支撑庞大的国有经济盘子”(吴敬琏,1997,第3页)。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得不作出选择:或者收缩国有经济的控制范围,从部分行业和企业退出,或者面对日益增大的金融财政风险和社会保障压力。现在看来,这可能是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在经济改革进程中遇到的最重要的选择之一。

为什么国有部门会有预算约束?原因很简单,即使在计划经济中,国家办企业也需要资本,而国家自己并没有资本,它必须从居民部门筹集资本。国家说到底只不过是人民为自己的需要而设立的一个机构,它“所有”的每一分钱(例如国有资产的回报)都属于人民。因此,国家只是居民和企业之间的一个融资中介。作为融资中介,国家从居民部门筹集资本的方式至关重要。如果国家从居民部门获得资本时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或者虽然名义上承担义务但完全可以不履行义务,那么国有部门在其资本支出尚未达到国民总储蓄的规模之前,就没有什么预算约束。只要国民总储蓄尚未全部流入国有部门,国有部门就仍有扩张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及其金融、财政机构没有承担任何必须履行的偿债义务(除非举借外债),因此,国家也永远不必担心金融或财政危机的威胁。或者简单地说,国家从居民部门筹集的资本是免费资本。

但事实上免费资本并不存在,或者说,国家不可能不承担任何义务就从居民部门筹集到资本。这是因为可供筹集的资本,亦即国民收入中可以被储蓄的部分,对居民来说并不是用不着或多余的资金。对居民来说,一部分收入需要储蓄起来,一是为了准备支付诸如养老、医疗、失业、子女教育等未来消费项目;二是为了购置住房等耐用消费品。若国家不承担任何义务就无偿征用居民的这部分收入,居民的这些消费项目就会失去资金来源。因此,只要国家还必须维持起码的社会稳定,最后就不得不承担为居民的上述消费提供资金支持的责任。国家可以选择的仅仅是通过什么样的契约关系对居民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作出什么样的承诺。

征税是国家可以采用的一种方法。但在一个落后的农业社会,要求政府有很强的征税能力。另一种可替代的更简便的方法就是通过扭曲价格体系来扭曲国民收入分配,以一种隐蔽的方式从居民部门筹资。改革前的中国国有部门基本上就是用这种“暗拿”的方法为自己筹集资本的。价格体系的扭曲通过价格——收入的环节对企业所有制发生影响。具体地说,由于居民在扭曲的价格体系中只能获得维持现期消费所必需的收入,居民私人储蓄不可能在国民总储蓄中有重要的地位,也就不会对企业的所有制发生什么重要的影响。例如,1978年改革开始时中国的人均银行储蓄存款仅为21.9元,相当于50公斤大米。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私人企业还是在国有企业中的私人股份,都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是,价格体系的扭曲不仅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弱化了价格的激励功能,使整个经济处于低效率的状态。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必须消除价格体系的扭曲,而价格体系的扭曲一旦消除,居民部门的收入和储蓄就不可避免地增加,导致储蓄的私有化,迫使国家不得不改变其筹资方式。首先,过去因为价格体系扭曲而产生的财政收入大部分不复存在(注: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改革开放以来财政收入占GDP比例的下降主要是由于财政收入中的企业收入部分在GDP中的比例的下降。见世界银行,《2002年的中国》,第27页。),在税收占GDP的比例没有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持国有企业的运行和扩张,不得不转向其他筹资方式。表1列出了国有部门可以从居民部门筹集资本的六条可能的通道。其中,除了税收和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再投入之外,国家或者需要通过其财政、银行、企业向居民承担偿债义务,或者需要给居民以股东的法定权利。对居民个人来说,除了纳税和允许国家财政把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重新投入企业以外,通过其他通道向国有部门(财政、银行、企业)投资的结果都是获得了一种对国有部门未来收入的索取权利。

表1: 国有部门从居民部门筹资的通道

股权融资 债务融资

财政税收,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留在国有企业 财政债务,社会保险债务

银行*居民入股 吸收储蓄

企业 居民入股 企业债券,工资福利拖欠

*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情况与银行类似。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部门面临的来自居民利益的预算约束开始硬化。首先,居民有可能不愿意向国有部门投资。虽然国家保持着对金融体系的垄断,但居民可以绕开国有金融体系,直接投资于非国有中小企业。其次,国家无力履行对居民的偿债责任不再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由于国家可以在财政、银行、企业三个部门之间调拨资源,这种偿债危机不会在一个部门成为现实。例如,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造成的损失可以由财政体系承担,财政体系应当向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开支可以由银行和企业代付,企业无力偿还对居民的直接债务时也可以动用属于财政的资源,如国家股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三个部门的现金总流入永远足以支付三个部门的到期总债务。相反,由于包括财政、银行、企业在内的国有部门其实只是一个巨型公司,三个部门作为一个总体出现无力偿债的情况是完全可能的。实际上,只要财政或银行一个部门出现大规模的无力偿债,就足以威胁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国家现在为国有部门筹集资本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向居民承诺的索取权必须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使其自愿向国有部门投资;第二,必须把财政和银行体系的风险限制在安全范围之内。显然,这两个条件之间是存在矛盾的。银行和财政体系以债务方式从居民部门筹资,居民的风险比较小,比较容易接受,但银行和财政必须承担较大的风险。当它们把这种风险责任传递给国有企业时,就成为国有企业无力也不愿意承担的“债务负担”。如果企业能达到的资产报酬率不足以兑现对居民的偿债承诺,国家就必须在三个部门内调动资源加以弥补,以防出现银行或财政危机。在股票市场上向居民筹集资本没有这种债务负担,但大多数国有企业无力向居民承诺有吸引力的回报。在股票市场上过度“圈钱”不仅会危及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必须以让渡部分所有权为代价。对居民来说,无论通过哪条通道投资于国有部门,当国有部门的未来收入不足时,都面临资产价值缩水的风险。由于国家本身并不创造收入,国有部门的一切损失实际上最后都只能由居民部门来承担,包括增加税收或使居民部门持有的索取权或金融资产价值贬值。

在这里,我们从另一个侧面看到了价格与所有制之间或市场与企业之间的内在联系。市场价格机制的引入改变了收入分配和储蓄结构,硬化了国有部门的预算约束,而预算约束的硬化促成了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在90年代,预算约束的硬化最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批国有企业由于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和经营效率低下而资不抵债,成为空壳企业,相当多的企业被破产清算。二是国有企业对资金尤其是股权投资的需求日益迫切,合资和上市成为众多企业争相进入的独木桥。三是银行不良贷款累积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日益突出,在墨西哥和东亚经济相继发生严重金融危机之后,国家不得不考虑采取实质性措施化解银行面临的风险。这三方面的因素已经或将会直接导致国家从一部分企业退出。破产清算和合资、上市当然都是国家退出的具体形式。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最终也会导致国家从大量企业退出。因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企业的处理办法无非是两种。或者对债务人企业进行破产清算,资产在市场上拍卖;或者对债务人企业进行重组。不论哪种方式,资产管理公司都必须将自己的资产脱手,换回现金。因此,如果国家不能筹集足够资金购回被拍卖的实物资产和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和股权,从所涉及的企业部分或全部退出就将不可避免。

预算约束硬化的另一个方面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联系。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对居民尤其是国有部门职工的历史欠帐,是国家在通过扭曲价格体系筹资的过程中对居民部门承担的义务。为了偿还这笔历史欠帐,国家需要筹集新的资金,但在居民私人储蓄在国民总储蓄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情况下,国家必须面对上面所述的预算约束。在财政和金融部门所承担的风险已经接近其可承受的程度,而社会保障体系由于资金短缺不能有效运转,社会稳定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国家不得不考虑动用其在企业中的国有股权来解决社会保障体系资金不足的问题。这样,预算约束的硬化也了促成了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从近年来的情况看,金融财政体系的风险和社会稳定的压力正在成为推动企业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两个主要的动力源。

三、市场发育和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市场与企业之间发生关系的另一个重要领域。如我们前面已经强调过的,企业首先是市场交易的产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司治理的问题实质上就是这种市场交易中的公平竞争问题。具体而言,公司治理涉及如下四类市场交易。其一,企业的所有者或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其二,企业的控制性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交易;其三,企业的债权人与企业的交易;其四,包括职工、社会在内的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交易。

公司治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之所以十分重要,是由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决定着企业的私人所有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像传统理论预言的那样带来经济效率。在现代公司制度下,所有权与控制的分离使公司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导致公司的运行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公司为众多股东共同拥有而其中一部分股东可以控制公司经营,使得部分股东有可能通过损害公司利益来牟取私利;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得这种制度有可能被债务人滥用,变成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手段。这些问题在古典的资本主义企业中都是不存在的。如果一个私人所有的公司不能有效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私人所有权便不可能像传统理论预言的那样带来经济效率。如果说国民储蓄结构的变化已经使中国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成为不可避免,那么所有制结构调整之后,中国企业面对的主要挑战就将是公司治理。

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交易实质上是金融资本和一种特定的人力资本之间的交易。金融资本的所有者(例如养老基金及其所有人)需要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以便使其金融资本实现增值;管理人员作为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则需要金融资本来实现自己的价值。这项交易之所以成为公司治理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因为在所有权与管理分离的条件下,信息的不对称导致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存在代理问题,使股东成为交易中易受损害的一方。在信息上占有优势的管理层有可能借此优势损害股东的利益。在信息经济学的意义上,这种交易中发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在其他市场交易中同样存在。如同一个消费者聘用一个木匠装修住宅、聘用一个律师打官司是购买的他们的服务一样,股东实际上也是在购买管理层的服务。股东选择、监督管理层的问题和这个消费者选择、监督木匠、律师的问题具有同样的性质。保护股东利益不受管理层的侵犯,实质上是保障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公平交易。

控制性股东的存在可以认为是解决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的一种方法。当股权极其分散时,对管理层的监督会成为一种公共物品,每一个股东都希望别人花费时间和资源去监督管理层,自己坐享其成。但股权集中到一定程度后,持有控制性股份的大股东就会有足够的动因和能力去行使股东的监督职能,甚至亲自参加对企业的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消除所有权与控制的分离。一些经济学家最近的经验研究证明(La Porta et al,1998),无论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公司股权的分散程度都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高,家族控制仍然是公司控制权分配的主导形式。若以持有20%(10%)的股份作为控制一个公司的标志,在27个国家和地区1995年底按市值排列最大的20家上市公司中,没有控制性股东的公司只占36.4%(24.1%),而家族控制的公司占30%(34.8%)。在这27个国家和地区市值最小的10家上市公司中(市值小于5亿美元的除外),若以持股20%(10%)作为控制性股东的标志,没有控制性股东的公司占23.7%(10.7%),家族控制的公司占45.2%(52.5%)。在家族控制的公司中,家族成员参与高级管理的至少占69%。同一项研究还发现,如果将各国对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程度以某种方式数量化,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程度越低的国家,股权分散程度就越低。这也说明大股东控制可能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一种替代性机制。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如果储蓄结构的改变已经使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成为必然,那么所有制结构改变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公司控制权(corporate control)的再分配,即谁来代替国家行使公司控制权。从目前的情况看,可能出现的公司控制权再分配格局有以下五种:(1)国家控制,即国家继续掌握控股权,但通过增资扩股或出售部分现有股份吸收其他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2)内部人控制,即企业形成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处于被动地位,企业管理层掌握控制权;(3)家族控制,即国内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掌握控制权,其中包括私人企业;(4)外资控制,即一个或几个海外投资者掌握控制权;(5)机构投资者控制,即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金融中介或大学、基金会等公益性机构掌握控制权。

国家控制可能是国家从大型国有独资企业退出时的一种必要的过渡形式,但显然还不是真正的退出。如果国家进一步从控制权的意义上退出,就会出现公司控制权再分配的问题。在其他四种模式中,内部人控制的吸引力在于其可操作性。由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般都没有足够的财力从国家手中购买大型企业的控制性股份,而另一方面在市场上又存在着大量个人中小投资者,因此,一种分散的股权结构既有利于加快国有股份变现和国家退出的步伐,也有利于获得企业管理层和职工的支持。但内部人控制作为一种公司治理结构,其缺陷是众所周知的。为了“控制内部人控制”,一种办法就是强化对股东利益尤其是分散的、非控制性股东利益的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职能、外部监督等等,购并机制也可以成为保护股东利益的有效手段。但到目前为止,在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的情况下,比较有效地保护股东利益、控制内部人控制的例证似乎只有英美两国。对转轨经济来说,为此所需要的市场发育程度,包括相关的机构和制度建设也许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在此情况下,唯一可替代的办法就是引入有控制能力的股东。

如果说中国未来的公司控制权分配格局是,战略性行业和企业以国家控制为主,其他行业和企业也像多数其他国家一样以家族控制为主,那么下一步的挑战之一就将是在那些国家控制和家族控制的公司中,如何有效保护非控制性股东的利益。另一个可能会出现的挑战是,如何防止公司控制权过分集中于少数个人和家族。在这方面,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如果在5-10年之内有大批中小企业发展到足以在大企业中持有控制性股份的水平,控制性股东的供给就会比较充足,相互之间就会有比较激烈的竞争,公司控制权就比较难以集中于少数个人和家族。

四、竞争、效率和社会公正

如前所述,股东利益保护并不是公司治理问题的全部。企业是一组市场交易的产物,这一组市场交易涉及到一系列当事人的利益,因而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不仅涉及股东(stockholders),而且涉及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在产品市场上,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是消费者和供货商。在要素市场上,除了股东,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提供资本的债权人,提供劳动的雇员,提供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提供自然资源的资源所有者,承受环境成本的社会,等等。对易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从企业的角度看是一个公司治理的问题,从市场的角度看则是一个公平竞争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可以再次看到市场和企业之间的联系。

市场竞争的公平程度或对易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程度首先影响企业到面临的预算约束的硬度及其收益和成本数据的质量。企业的收益和成本都是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对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得越充分,企业就越是难以通过损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来提高收益或降低成本,因而其面临的预算约束也就越硬,收益和成本数据也就越接近于企业产出的真实社会收益和投入的真实社会成本。例如,在产品市场上,消费者权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决定企业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通过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不是提高效率来获得利润。在要素市场上,对债权人、雇员、土地所有者、自然资源所有者、环境成本承受者的利益的保护也具有同样的性质。如果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企业就有机会通过逃债、赖债来弥补自己的经营损失。如果雇员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企业的帐面劳动成本就会低于其所使用的劳动的真实社会成本,使一部分劳动事实上成为企业获得的免费投入。如果企业可以有很大的自由去浪费自然资源、污染环境而得不到约束和惩罚,其生产成本也会低于真实社会成本。在所有这些场合,效率损失都无疑会发生,因为问题的实质都是预算约束软化和外部负效应。

从一个更长期的角度看,如果一个经济中的各种制度性基础设施不能为各类易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这些利益相关者就必然会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这些自我保护措施经常会导致一些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使交易成本大大提高。例如,如果向企业提供抵押贷款的银行相信,当企业不能履行偿债义务时,银行要获得抵押品并将之拍卖会面临很大困难,它一开始就会要求企业提供价值比贷款额高得多、更容易变现的抵押品,企业获得抵押贷款和银行发放抵押贷款都会变得更困难,导致两败俱伤。

从资源配置的意义上看,对易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程度影响着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收益和成本以及由此决定的利润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只有当企业的收益和成本在足够程度上反映其生产的真实社会收益和真实社会成本,从而在足够程度上消除了外部负效应时,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功能才能真正导致资源配置的优化。如果不同的企业享有不同的损害消费者利益、逃避偿债责任、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的自由,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很可能就是那些忠实于消费者、严格履行偿债责任、自觉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企业,或者根本就不会有真正的失败和淘汰。这种由人为原因引起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失灵经常为政府继续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提供很好的借口。

经济效率在如此程度上依赖于对易受损害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使我们不能不提出一个更为一般的问题,即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率的关系问题,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率之间似乎存在一种交替(tradeoff)关系:追求社会公正一定会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要追求经济效率,必须容忍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正。但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如果我们同意社会公正的含义至少包括一个社会对个人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的清晰界定和充分保护,那么追求社会公正不仅不会牺牲经济效率,相反,社会公正还是经济效率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因为社会公正意味着较硬的预算约束、较少的外部负效应、较高的透明度。在其他转轨经济中,牺牲社会公正(例如容忍贪污)来换取经济效率已经被证明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经常不去区分“公正(justice)”和从西方经济学文献中翻译过来的“公平(equity)”这两个概念。因为公平是用收入分配的平均程度来衡量的,所以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替代是很自然的。但社会公正与此不同。例如,如果我们以某种方式强迫一个有超凡的企业家才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其收入可以高于我们10倍的企业家为我们管理企业,只付给他和我们一样的工资,我们促进了公平,因为我们缩小了他和我们的收入差距,但损害了公正,因为他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所有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我们实际上强行低价收购了他的劳动。

五、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

对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率的这种认识把我们引导到了企业改革的意识形态方面。中国国有部门的改革所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来自意识形态:不少人认为国有经济比重的降低、国家从一些企业的退出会改变中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因而是不能接受的。这实际上是在以一种新的形式提出一个老问题:什么是社会主义?虽然这样的问题已经不完全属于经济学研究的范围,但却是任何面对现实的经济学研究都无法回避的。

对大部分人来说,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我们的改革最终要到达一种什么样的理想社会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早就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和令人信服的回答: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任何对邓小平的这个观点提出挑战的企图都将是不明智的:如果一个社会连共同富裕都不愿意去追求,还能追求什么呢?共同贫穷?或者贫富悬殊?这样的社会即使按某种定义可以叫做社会主义,又有什么意义呢?因此,有讨论价值的认识分歧只可能发生在进一步的问题上:如何能实现共同富裕?

如何能实现“富裕”?当然需要经济效率,而只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带来经济效率,这已经是历史证明的一个结论。如何才能“共同”富裕?当然需要社会公正,没有社会公正,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就不可避免,这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如果要从经济的角度把“共同富裕”的概念具体化,那就只能是“社会公正+市场经济”。把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规定为社会公正加市场经济。挑战这样的观点也将是不明智的:如果我们不愿意追求一个有社会公正的市场经济,我们还能追求什么呢?不公正的市场经济?或者某种计划经济?所以,有讨论价值的只能是进一步的问题:如何在一个市场经济中实现社会公正?国有经济的某一比例是不是在市场经济中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

本文的分析表明,如果我们从市场的角度看企业,把企业看成市场交易的产物或市场关系的总和,我们就会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国家所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国家所有制首先是一种国家为其开办的企业筹集资金的体制。这种体制的运行要求通过扭曲价格(产品和要素价格)体系来降低居民私人储蓄,相应提高政府储蓄。在市场价格机制引入之后,通过价格—收入—储蓄的逻辑链条,私人储蓄的持续高速增长已经使国有经济处于融资的困境。由于不良贷款的累积和金融风险的增大,依赖银行体系为国有企业融资的体制已经走到了极限。为了维持国有经济的总盘子,只能大幅度增加财政体系的负担,向国有企业输血,但这最终也会遇到财政风险的约束。因此,国家最终只能通过多种途径从一部分国有企业退出,其中包括:国有企业与非国有投资者合资,国有企业上市,国有股权直接出售,向非国有部门出售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等等。

第二,国家所有制并不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在私人储蓄已经在国民总储蓄中占主要地位的条件下,实现社会公正的关键是通过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界定并充分保护每一个个人作为资本所有者、劳动所有者、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保护社会共有的土地、自然资源和环境不受侵犯。只要能达到这一目标,即使国有经济比重进一步大幅度降低,社会公正也同样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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