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罪的定义与国际刑事法院_联合国宪章论文

侵略罪的定义与国际刑事法院_联合国宪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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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巴格达新一轮的爆炸袭击引发了人们对伊拉克安全措施有效性的广泛怀疑。《纽约时报》报道,伊拉克数百个检查站开始借助一个带旋转天线的小玩意儿检查自杀式袭击者。一位退休的美国空军上校表示,这个小玩意儿就是一根神奇的炸药感应棒,“它的工作原理同降灵牌一样”。伊拉克内务部分管反爆炸袭击的官员坚持认为,不管这个小装置是神奇也好,科学也罢,总比巴格达400个检查站都依靠警犬来探测炸药要好,要真驯养那么多警犬,“这个城市就成动物园了”。

人们很容易把这个小故事当成一个笑话,以为这是第三世界人们搞笑的思维方式的表现,即欠发达国家的人们通常以为一些技术发明有神奇的魔力。但假如设想一下事情结果的严重性,你就不会认为它那么好笑了。就像这位美国空军上校所指出的,当一些欧洲的骗子兜售这类装置,似乎它能保护你儿女的安全的时候,他们突破了人们可承受的底线,这意味着一种道德的堕落。我们也不明白,到底是什么动机促使伊拉克内务部如此欣喜地去采用那个装置,因为伊拉克军队和他们的美国老师都不用这玩意儿。

但是请别忘了,欧洲人也对一些神奇的玩意儿情有独钟,国际刑事法庭(ICC)就是上好的例证。它已经运作了8年,却没有使一例刑事案件得到落实。2009年,国际刑事法庭指控苏丹总统奥马尔·哈桑·奥-巴士尔(Omar Hassan al- Bashir)涉嫌种族大屠杀,但是国际刑事法庭对此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不仅没能逮捕巴士尔,也未能阻止他在一系列国际会议上受到欢迎(包括在非洲、土耳其和丹麦),甚至都未能阻止他今年春天在选举中获得连任,继续下一个五年任期(他在1989年通过政变上台)。今年夏天早些时候,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Kampala)的一次会议上,国际刑事法庭的各代表方同意扩大其司法管辖权,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纳入一个新罪“侵略罪” (aggression)中。这次会议有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会议决定国际刑事法庭有能力承担这个新的责任,因为它迄今为止并没有造成什么明显的分歧,至少在书面上如此。

美国不是坎帕拉会议的正式参与者,因为美国并未批准设立国际刑事法庭的条约。但是在过去几年中,美国国务院曾在数个场合表达了其与国际刑事法庭进行合作的意愿。因此,美国派出国务院法律事务官哈罗德·科(Harold Koh)和战争犯罪问题特使史蒂芬·拉普(Stephen Rapp)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召开之前数周,科及其团队就开始在欧洲各国的首都游走,试图劝说北约成员国不要支持扩大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因为所谓的“侵略罪”的界定相当含糊(除土耳其之外,北约各国都是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的缔约国)。在坎帕拉会议的开幕式上,科得以向与会代表提交直接呼吁。科在警告与会代表时特别强调,增加这一新的司法管辖权将不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将有损于对人权的尊重,也将置国际刑事法庭于争议之中,而这也将进一步对其自身的存在构成威胁。由于获得了欧洲国家的支持,坎帕拉会议径自将“侵略罪”纳入了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

然而,美国官方居然对此表示满意。6月15日,科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解释说:“这一结果保护了我们的核心利益。”因为,在获得2017年下一次大会正式批准之前,这一司法管辖权并不会生效。而且,坎帕拉修正案中有程序性的保障措施,“能完全确保美国军队和其他美国公民将不会因此而被束缚手脚”。更有甚者,“因为我们根本就不会进行什么侵略行为”,科解释道,所以“对于这类犯罪的指控,在将来某个时候对我们产生什么消极影响的可能性小之又小”。

当然,前几届美国政府对于战争犯罪和反人类罪也做了同样的表态,即美国并没有做出过此类行为,但当时的美国政府并未打算接受国际刑事法庭。克林顿总统拒绝签署成立国际刑事法庭的条约将近有两年。2000年12月,当他最终签署该条约时,他依然表示除非这个新机构有更多的保障措施,否则他很难真正认同参议院对该条约的批准。“9·11”事件之后,布什政府对于国际刑事法庭更为担忧,害怕它对美国的战争行为进行追究。最后,布什政府知会联合国不再履行对国际刑事法庭条约的批准,实际上这相当于废除了克林顿的签署。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服务成员保护法》 (American Service Members' Protection Act),该法案授权总统可以使用包括武力在内的一切手段保护美国人免于受到国际刑事法庭的追究。在投票支持这一措施的人中,就有来自纽约的初级参议员希拉里·克林顿。

而奥巴马政府一上台就改变了方向。奥巴马政府上任的第一个星期就宣布,其正在重新审视美国对国际刑事法庭的态度。2009年8月,已经成为国务卿的希拉里·克林顿访问肯尼亚时表示,美国未能加入国际刑事法庭是个巨大的遗憾。“但是我们一直支持国际刑事法庭,”她对内罗毕的大学生保证说,“而且我们仍将继续支持。”坎帕拉会议的结果似乎并未引起人们任何反思。

坎帕拉会议结束后,在其新闻简讯中科宣称,新的谈判“修正了美国同国际刑事法庭的关系,使之从敌对走向友好”,而谈判的结果“再一次证明原则性的参与(国际刑事法庭)能够保护并促进我们的利益,这有利于创造一个更好的国际刑事法庭,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利益,也有利于促进美国和国际刑事法庭的双边关系”。

原则上讲,国际刑事法庭这一新的司法管辖权改变了《联合国宪章》,并对1945年以来的国际事务构架造成了根本性的改变。但是,就像(美国)国务院所说的那样,至少在7年之内它并不会生效,加上事件本身的复杂性,使得我们现在没有必要干扰正在形成的统一。无论怎么对新闻报道进行解读,坎帕拉会议实际上都没有带来任何实质性进展,而仅仅是没完没了的国际会议的又一次“谈话盛宴”。美国媒体耐不住了,起来推波助澜。

毫无疑问,雾谷(Foggy Bottom,美国国务院的指称——译注)的奇妙思维可以解释上述反应:只要我们未给国际事务的统一带来麻烦,我们的外交就达到了“建设性参与”的目的,哪怕这种可能的统一不利于甚至有害于美国利益。美国媒体的反应说明,要么他们只是跟着美国政府煽风点火;要么就是他们自己奇怪的逻辑在作祟,认为国际刑事法庭司法管辖权的扩张没什么大不了,反正其结果要等奥巴马的第二个任期甚至更晚才会显现。这种思维和我们对待医疗改革、财政赤字和债务危机的态度并无二致。

而实际上接受这一司法管辖权将对我们产生重大影响,以下两个最近的例子就能说明问题。第一,美国正运用部署在巴基斯坦的导弹对位于边境地区的塔利班组织进行打击。在坎帕拉会议上,美国实际上接受了“侵略罪”这一界定,而在这一界定之下,此类打击将可以被定性为犯罪行为。第二,奥巴马政府依然宣称(至少表面上如此)为防止伊朗获得核武器,美国有权采取武装行动。而按照坎帕拉会议的界定,先发制人的打击同样属于犯罪行为。

什么时候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犯侵略罪将受到国际刑事法庭追究并不是坎帕拉会议的首创。二战期间,德国和日本战犯就因为该罪分别在1945年的纽伦堡审判和1946年的东京审判中被起诉。因此,当1998年各国代表齐集罗马,商讨成立一个类似战后审判机构——永久性国际刑事法庭的时候,他们对于这个新机构的司法管辖权应涵盖“侵略罪”自然就欣然接受了。但是,代表们对于侵略罪的界定并未达成统一。相反,他们只是在文本上对侵略罪进行归类,以供参考。他们同意,直到下次会议解决侵略罪的界定问题之前,国际刑事法庭的这一司法管辖权都将不会生效。

如果我们考虑一下纽伦堡审判,就能意识到问题所在。以“阴谋进行侵略罪”起诉纳粹领导人是纽伦堡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不仅因为这一罪名在国际法上并无先例,而且所谓“侵略罪”很难用一般公众所接受的概念进行界定。事实上,就像德国宣称其1939年入侵波兰属于自卫一样,历史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其发动的所有战争称之为自卫。德国宣称,是波兰首先攻击位于德波边境的德国广播站,所以德国入侵波兰纯粹出于反击。

德国人这种无耻的借口纯属无稽之谈自然无可非议,因为战前希特勒就在其所写的文章中公然宣称要占领欧洲。但是,1936年英国为了抵御德国在莱茵地区重新武装而部署武装力量;1938年法国为了防御德国吞并奥地利而动用军队,这些行为虽没有采取暴力形式,但是违反了《凡尔赛合约》,它们算不算犯了侵略罪呢?1940年,当英国宣布开战之后,为了防止德国入侵挪威地区,它先发制人进军中立国挪威是否合法呢?1942年,在中立国法国并未攻击美国的情况下,美国攫取法国的殖民地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的控制权是否合法呢?更不用提1939年斯大林入侵波兰东部和芬兰、1940年入侵波罗的海诸国了。在纽伦堡审判中,所有这些棘手的问题都被回避了,各国达成协议将审判对象限于轴心国战犯。

如果我们把目光再看远一点,问题将变得更加扑朔迷离。1917年伍德罗·威尔逊力促美国投入战争,不是因为德国直接攻击了美国,而是因为德国正通过潜艇对付中立船只,以推行其对英国的海上封锁。从本质上说,公海航行自由这一原则通过1812年麦迪逊总统同英国开战就被引申出来了。人们对于1846年美国入侵墨西哥的正当性也存有质疑,当时年轻的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就是质疑者之一。美国和墨西哥之间本来只存在边界争议,而战争却不是以厘清得克萨斯州的边界而结束,而是以大量的领土侵占而结束——通过最终的和平协议,美国攫取了墨西哥的大量领土。

20世纪的世界大战也是以战败国割让大量领土而结束。若割让领土的协议未能达成,战败国不与侵略者达成妥协而继续进行战争是否正当呢?一些严肃的人们开始反思协约国当时的战争政策,而战后的继发事件则引发了人们更多的思考。数世纪以来,何时诉诸战争属于正当、何时延续战争合于道义这一问题,始终是国际政治的中心问题。

如果一种力量能对国际争议作出决断性的裁定,或者能在争议方之间划分责任,那么它就是国际正义的终极裁判者。《联合国宪章》似乎将这一权力授予了安理会。《联合国宪章》明确指出,安理会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首要之职责(第24条);有权为了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认定任何对于和平之威胁、破坏及侵略的行为(第39条)。宪章特意说明,为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有权采取各种形式的经济制裁,并最终有权在必要的时候动用空中、海上或陆地军事力量(第41条、第42条)——并非只能针对实际的、全面的侵略行为才能采取此类军事行动。《联合国宪章》的上述规定使之看起来似乎同传统观点一致。传统观点认为,在国际事务中诉诸武力是正当的,哪怕并不是针对直接威胁或全面侵略。

但同时,《联合国宪章》又规定,安理会的上述行动必须得到“五大国”(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和中国)的一致同意,这对安理会履行上述职责构成重大障碍。1945年以来,在绝大部分国际争端中,五大国的否决权使得安理会无法做出实质性行动。当然,宪章对此也有所保留,即承认为反对针对联合国成员国的武装攻击,个人或集体有天赋的自卫权利,直到安理会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第51条)。很多评论人士将此规定解读为:只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或只有针对实际存在的侵略行为,采取武装行动才合乎法律。

这一观点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获得安理会批准之后再采取武力行动”这一原则通常能够提供足够的保护;同时,将“为了阻止现实的全面侵略而动用武力无需获得安理会批准”作为补充原则,将使保护更加周全。然而,1945年以来的国际实践表明,这一战略上的限制将很多国家置于危险之中,它们难以接受。因此,美国对上述原则并不感冒。对于肯尼迪总统因1962年导弹危机而封锁古巴、20世纪80年代里根总统插手中美洲和格林纳达(Grenada)、1999年克林顿总统轰炸塞尔维亚、2003年布什总统进军伊拉克等武装行动,无论赋予其多么充分的正当性,都不能说是为了抵御正在发生的针对美国的武装攻击。

在人们讨论战后的世界规划时,罗斯福政府的官员们认为,战后应该有这么一个和平组织,一方面它有权要求所有国家将其争议提交给一个新的国际法庭进行裁决;另一方面一旦某个国家未经国际法庭批准而擅用武力实现其诉求,则该组织有权以侵略罪指控之。这一观点被认为不切实际。最终,《联合国宪章》采纳了替代方案,将解决“和平之威胁”之职责赋予联合国安理会。这一设计基于如下假设:一方面,没有五大国的支持,则任何所谓国际和平都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即使有五大国的一致同意,也不太可能通过一个具体的裁决精确地厘定过去的对错。

现在给国际刑事法庭赋予惩罚“侵略罪”的司法权,看似是对1945年拒绝法条主义的一种回归。但实际上,这对法条主义的依赖有过之而无不及。联合国宪章确实设立了一个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通常也被称为“world court”),但是给它的授权仅仅包括发布有关国家间争议的得到公认的事实,而最终解决方案由相关国家自己去协商。国际刑事法庭依据《罗马条约》而设立,自2002年7月1日开始运行,同国际法院一样都位于海牙,而其职权变成了:可以依据自己的权力,决定政治国家的官员是否应受惩罚,及惩罚的严厉程度。

设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初衷在于,人们苦于五大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总是不能通过谈判达成统一,但是几名独立的法官或许可以。人们认为,法官们可以像国内的刑事审判庭审判个人之间的刑事案件一样,完全依靠自己的判断,充满自信地裁断国家间的纠纷。但是请注意,处理国内刑事案件有一套发展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可以依靠,更不用说由于有警察力量存在,使得即使出现了有争议的判决,也不至于威胁和平。而国际上并没有专门针对“侵略罪”的既定刑法。今年夏天的坎帕拉会议对国际刑事法庭法案进行修订就是为了填补这个空白,但其结果却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复杂。

首先,坎帕拉修正案对这个新罪进行学究式的细节界定,将“侵略罪”的范围加以扩充,不仅全副武装的进攻,而且空袭、海上封锁、精确打击,甚至外国军队撤退过程中对有限区域的临时占领都被列入侵略罪的范畴。因此,一国领导人哪怕只是批准了有限的报复性回击或示范性打击都将以“侵略罪”被起诉。20世纪90年代针对萨达姆违反武器检查义务,克林顿总统按照惯例对其进行打击就属于示范性打击。

其次,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界定没有具体说明任何使用武力的合法理由,仅仅重申武力的使用必须限制在联合国宪章的授权范围之内。如果国际刑事法庭像大多数学者那样,将上述宪章条款解释为:非为抵御现实的武装攻击禁止使用武力,则以色列1981年空袭伊拉克、2007年空袭叙利亚的核设施就属于“侵略”行为,最近美国向巴基斯坦地区的恐怖主义组织基地发射导弹也属于侵略行为。坎帕拉修正案也没有任何条款对于人道主义干预加以规定。因此,某些营救行动中的极为有限的“入侵”也有可能受到“侵略罪”指控,比如1976年以色列特种部队在乌干达恩德培(Entebbe)机场解救人质的行为。

再次,遍观这一新的司法管辖权,它还存在一个关键的疏忽。根据其定义,只有“直接指挥一国政治或军事行动者”才受“侵略罪”追诉,这就意味着,像基地组织、塔利班或(黎巴嫩)真主党之类的恐怖组织首领并不受该罪追究。的确,坎帕拉修正案特别指出,发动“武装团体、武装组织、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对另一国实施武装行动”都属于“侵略罪”,但是这些武装行动的主体却仅限于“出于国家目的”而采取上述行动的人。如此一来,如果叙利亚政府指挥恐怖组织对伊拉克或以色列实施侵略行为,其领导人就可以坚称这些武装组织的攻击并非出于叙利亚政府的授意而实施,并因此推脱罪责。

因此,坎帕拉修正案实际上是给恐怖分子提供了庇护,甚至对于与恐怖组织合作的政府官员也实行了“免疫”——只要他们没有直接参与或指挥袭击行为,都将免责。而与此同时,一国由于受到恐怖袭击,而对位于其他国家的恐怖组织基地进行报复性打击,则该受害国政府的官员反倒可能以“侵略罪”被追诉。我们很难将这一不对称情形简单归因于不审慎的文法错误。正如官方文本所承认,坎帕拉修正案符合1974年联合国大会的相关决议。实际上,这一修正案精确沿袭了1974年联大决议用语。

20世纪70年代的联大会议抓住每次机会,支持南非、安哥拉和莫桑比克葡属殖民地的游击战争,也支持巴勒斯坦组织袭击以色列。因此,1974年联大达成决议,即“侵略罪”的概念中不能有任何内容以任何方式妨碍在殖民地统治、种族主义统治和其他形式外部势力统治下的人民争取自决、自由和独立的权利,也不能妨碍他们因此目的而向外界寻求并获得帮助的权利。对民族解放运动进行认可之后,联大会议于次年又将“犹太复国主义”界定为种族主义,通过这一决议联大再次强调了1974年的决议。几年之后,联大又批准了《海洋公约》,该公约对海盗行为进行了定义。根据该定义,海盗行为仅仅包括基于私人目的的海盗袭击,而不包括基于意识形态的恐怖组织行为,从而也将恐怖组织行为排除在海盗行为之外。

通过上述分析,人们很容易明白,那些同情恐怖分子的政府为什么对“侵略罪”定义表示欢迎了,因为这一定义对其有利。但为什么通过这一定义的大会能得到奥巴马政府的批准呢?

保障性条款无济于事

奥巴马政府曾试图刻意降低坎帕拉会议可能造成的影响,甚至辩称,即使国际刑事法庭坚持这一新条款,也不会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毕竟,至少7年之内这一条款并不会落实,而且还受到一些保障性条款的限制。

辩护者声称,实质上,通过将“侵略罪”限定为“依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和范围,构成对《联合国宪章》明显的违反(的行为)”,这一定义已将某些特殊情况和模棱两可的情形明确排除在外。但是,就如美国特使拉普(Rapp)在坎帕拉会议开始前的警告所说,所谓“性质”、“严重程度”等范畴本身就不清晰。通过运用所谓“严重性”、“范围”等范畴,这一定义专门将很多比全面侵略小得多的侵略行为纳入其中。假使人们果真能很清楚地区分,何种行为属于明显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何种行为并不明显违反《联合国宪章》,那么大会就应当提供一个清单,列明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某行为虽然对《联合国宪章》构成违反,但是这种违反可以被理解、被接受,以区别于“明显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不能提供上述清单则意味着,人们对于什么情况不属于“明显违反宪章”的侵略行为,而属于有限干预或有限防御的行为,并无一致意见。

相反,大会只是对法庭的程序性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案特别指出,“‘明显’这一概念属于客观范畴”,而非由专断者决定的主观意愿。另一处修订指出,鉴于违反宪章的“明显性”,国际刑事法庭的检察官不需要“证明对罪犯做了法律评估”。换言之,基于对貌似正确的法理的良好信仰,并不构成我们接受“侵略罪”的理由。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官将对这一犯罪进行恰当的界定——依据他们喜欢的标准。

鼓吹国际刑事法庭上述假设的人在欧洲宣称,国际刑事法庭将会谨慎行事,不会轻易制造争议。但做此假设的依据何在?西方国家决定不推翻1974年的联大决议,所以它才获得了一致通过,但这样的决议不具有约束力。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不干脆将其废除呢?10年后,国际法院决定受理尼加拉瓜起诉美国的诉讼,因为美国采取种种行动致力于反对尼加拉瓜支持危地马拉和萨尔瓦多的游击队的行为。

美国针对此事和其他事情一并提出抗议:国际法院篡夺了本应属于安理会的权力,而且忽略了美国基于多边协议向国际法庭提交争议的保留权利。国际法院无视这些反对意见,坚称《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已经成为习惯法,而且1974年联大决议也形成了一个习惯法原则,即不能对位于国外的非国家攻击行为动用自卫权。

里根政府感觉受到严重挑衅,撤回对国际法院的长期支持。但是,国际法院并没有丝毫退让。2003年,联合国大会请求国际法院禁止“巴勒斯坦隔离墙”(由以色列建立,用于阻止自杀式爆炸袭击者),不仅美国不同意,包括欧盟、俄罗斯、印度在内的十余个国家都希望国际法院不要干预以色列与其邻国正在维持的和平谈判。而国际法院将这些呼吁置之不理,并发表申明指责联大的很多国家都热切希望留名。在谴责以色列建立隔离墙一案中,国际法院再一次引用了联合国大会1974年的决议以支持其声明,即自卫权不能用于针对非国家攻击者。

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国际刑事法庭会比其同处海牙的兄弟机构——国际法院更加谨慎呢?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官都是由各国际刑事法庭成员国选举产生,现在这些国家仍然以第三世界国家为主。凭什么认为国际刑事法庭不会成为不结盟运动、哈马斯和其他组织的支持者呢?“不必担心”,拥护者表示,仅仅是完美的法律论证并没有实际效果。因为坎帕拉修正案允许国际刑事法庭成员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一新的司法管辖权,而且即使到时候美国加入国际刑事法庭,也肯定不会同意国际刑事法庭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包括以色列在内的其他可能需要运用自卫权的国家也不会同意。但是,北约国家会拒绝这一新的管辖权吗?因为除土耳其外,其他北约国家都完全参与了国际刑事法庭之前的其他行动。

在坎帕拉,除了美国反对外,欧洲国家原则上不愿意坚决反对国际刑事法庭扩张管辖权。到2017年的时候他们就会有足够的自信说:“我们支持这项原则,但是从不想它适用于我们”吗?大多数欧洲国家没有能力在其国境之外采取军事行动,因此他们很可能将此推而广之,主张没有安理会的支持,则任何国家都不能出境采取军事行动。受到欧盟国家采取“统一外交和安全政策”原则的限制,英国和法国敢于抵制欧盟支持这一修正案的整体意愿么?如果面对另一场像伊拉克战争这样的战争,这些国家的民意还能如此坚定地突破法律的限制么?

更有甚者,这一选择退出机制使得很多人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虽然在坎帕拉修正案下,国家有权选择免于国际刑事法庭新的管辖权。但同时,修正案也授权安理会将这一新的管辖权运用到任何一个国家,包括先前不同意国际刑事法庭管辖范围的那些国家。所以再有侵略加沙舰(Gaza flotilla)的类似行动,安理会就可以指示国际刑事法庭展开调查。安理会甚至无需解释这种存在争议的行为的确构成了“侵略罪”。根据坎帕拉修正案,安理会仅需承认关于动用武力是否合乎正义存在争议,并将其递交给预设为非政治性的国际刑事法庭,走法律程序就行了,就像我们在美国将争议递交给独立公诉人一样。

就像奥巴马政府在是否支持联合国重新调查加沙舰事件的问题上给出模棱两可的信号一样,一旦美国不想过深涉入某事件,它是否就会利用这一规定作为解决国际争议的一条方便途径呢?当美国的某些行为引起了联合国的指责,情况又将如何呢?当安理会就涉及到国际刑事法庭的事情进行投票时,美国总统当真就那么容易投出否决票吗?毕竟,国际刑事法庭的检察官一开始只会调查所有存在争议的事件,而且其他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至少法国和英国)可能已经同意接受这一调查权。届时为保证美国免受影响,总统将不得不说:“没错,从国务卿克林顿上任以来我们就一直在强调,‘我们支持国际刑事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想把美国人民置于风险之中。我们只支持针对他国的调查,而并不想将这一规则运用在我们自己身上。”这无异于自己打自己耳光。

但是,国务院表示,虽然存在上述种种因素,但坎帕拉会议的结果仍然将是可控的。因为,除了国际刑事法庭的章程发生变化外,会议还签署了一系列备忘录,包括“对侵略罪的定义不能视同为习惯法”等条款。因此,官员们表示坎帕拉修正案的实际效果将是有限的。但是请别忘了,1945年时,美国曾同样坚持国际法院规约有同样的条款,即国际法院的裁决仅仅对案件直接相关方有效,且其约束力不及于将来的判决。美国还强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仅有安理会的决定具有强制力(美国对其决议有一票否决权),而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仅仅具有建议效力。然而,国际法院的实际情况表明,当法官们打算运用国际法的权威时,上述法律规定是多么的无效。

在坎帕拉会议开幕之前,科就警告说“在国际习惯法里并没有关于侵略罪的权威定义”。如果大会对侵略罪采用一个模糊的或者开放式的定义,会导致一些国家坚持“普遍管辖权”(基于普遍管辖权,任何国家都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即使罪犯同该国领土或国民并无关联),这将可能鼓励有些国家通过“不合理的国内诉讼”来惩罚别国的所谓“侵略罪”犯。他警告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起诉将远远谈不上所谓“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

现在的情况是怎样的呢?坎帕拉备忘录的条款显示,新定义本身确实没有设定什么习惯法。然而,虽然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新条款不能被视为“习惯法的证据”,但是通过相当数量国家的批准却很可能被视为国家惯例(state practice)。假如世界各国同意——或多或少——犯侵略罪者应受到惩罚,则那些最遵守国际法的国家就完全可能通过其国内法院来惩罚那些选择退出国际刑事法庭管辖权的侵略者。因为,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序言的规定:“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对国际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

基于严重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原则,上述条款似乎已经鼓励欧洲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末寻求起诉智利前总统奥古斯托·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以及此后寻求起诉美国和以色列官员。坎帕拉修正案里并没有任何内容对侵略罪的普遍管辖权予以否认。

从最小的程度来讲,我们也可以说坎帕拉会议的结果将强化国际法的作用,这将对未来美国的外交和安全政策构成限制。怎么能说它没有实际效果呢?

国际法何以重要?

坎帕拉修正案的拥护者一直强调,因为修正案存在程序性保障条款(所以无需担心其实际影响)。他们认为这将保护美国公民免受指控,似乎国际刑事法庭的权威是一个既定事实,而现在的问题在于,只要我们的辩护律师去发现其最可能的漏洞就行了。这一思想意味着问题的争议点发生了转移,意味着在问题的主要争议点上我们输了。法庭没有逮捕权,也不能强迫各国政府提交文件和证人。只有取得各国政府的合作,它才能开展工作,而一旦政府不合作,它也无权处罚不合作者。实际上,国际刑事法庭的效力必须依靠它的道德权威。

事实就是如此,不仅在具体事件中它引诱各国合作时是如此,在更大的范围里也同样如此。甚至连国际刑事法庭的拥护者也承认,它仅是国家强制的补充,每年除了审理几个案子之外它将没有任何能力完成其执行职能。每当美国动员成千上万的士兵、海军、空军和情报人员冒着生命和残疾的危险保卫国家,我们被问及此事,都会肯定地告诉高级官员,他们必须接受这样一个小小的风险,即他们可能会面临来自海牙的国际法官的各种法律程序追诉的风险,而这是作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必须面对的风险。这不是事关美国官员安全的问题,而是事关他们的信心和效力的问题,是对这些不知名的公务人员进行海牙的道德准则的教育。国际刑事法庭就是作为世界道德权威的分配者而存在。

人们认为,国际刑事法庭将有助于威慑恐怖主义网络,这样的想法非常荒谬,就像认为其可以威慑那些庇护恐怖主义或者与恐怖主义合作的国家的想法一样荒谬。因此,抛开其他消极影响不谈,坎帕拉会议将使那些非国家的武装团体和为他们提供庇护的政府免受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将是确定无疑的。到时候,即使实施了新的管辖权,如某个专制国家直接袭击其邻邦,国际刑事法庭也将对此无可奈何。比如,朝鲜和其他国家根本就没有同意接受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

如此看来,真正有风险受到国际刑事法庭追诉的国家是民主国家或依赖民主国家援助的国家。10年来的经验表明,民主国家的人们开始认为:任何形式的军事行为天然就是值得质疑的。几乎所有武力行为都会被怀疑:是否超出限度、是否已经到了万不得已必须使用武力的地步或武装行动的结果是否将适得其反?法律专家通常会不失时机地对这些论调加以强化,投机政客则随时给他们准备着施展的平台,特别是当军事行动陷入拖延或者遭遇困境时,情况更是如此。二战以来,几乎美国的每个重大军事行动都受到广泛质疑,而军事行动的“真实动机阴谋论”又经常强化了这些质疑。

而在过去,美国政府并不会真的把所谓诉诸武力可能“有违现行国际法”的声音当回事。越南战争后期,战争激起的愤怒和仇恨使得没有人会浪费时间来讨论这些法律问题。几乎所有人都理解,战争问题本质上就是值得讨论的,并没有绝对的对与错,依靠法律权威并不能真正解决这些问题。

然而,国际刑事法庭的出现使人们产生了新的期待,人们认为军事政策问题可以由律师解决。因此,国际刑事法庭是否真的要起诉某位美国人已经不重要了。法学家们对约翰·友(John Yoo)和布什政府司法部其他工作人员愤怒不已,这显然表明他们认为,即使在战火纷飞时,所有拘留、审讯政策等问题都是有清晰和确定无疑的答案的,而身处战斗一线的军事指挥官们所作的“必须”的决断反而无足轻重。美国有没有任何司法判例来指导布什司法部似乎无关紧要,甚至多数国外判例模棱两可地与最终采纳的政策唱反调也是无关紧要的。然而,所谓“法律”不过是由名校的法学教授们坐在象牙塔里一起商量出来的。

再来看看奥巴马政府一直保证关闭关塔那摩监狱的事情。自从最高法院在布什政府第二届任期内作出裁决,将人身保护权赋予关塔那摩监狱的囚犯之后,是继续把他们关在古巴,还是把他们转移到伊利诺伊州或科罗拉多州最安全的监狱问题在法律上就已经没有区别了,因为所有这些地方的囚犯都获得了同等保护和同等政治权利。然而,因为人们已经形成了“关塔那摩监狱是对国际法的公然侮辱”的成见,所以即使现在再来做法律上的回应也已经太晚了。而且这一成见的形成,甚至都不需要任何来自国际法庭的权威裁断,而仅仅是对国际红十字会、欧洲议会和其他各式旁观者观点的一个回应,因为他们都将关塔那摩(监狱)视为一个无法无天的地方。

事实上,如果我们在理论上扩展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而实际上却限制它的话,我们可能两边不讨好。如果外界过多地公开批评这一系列存在争议的结论的话,将有损国际刑事法庭的权威。但从旁观者的角度来说,国际刑事法庭认为,侵略罪有确定的法律标准并不会妨碍将其运用于某些有争议的具体案件,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想法。

美国的核心利益在于确保不失去其做决定的独立权。而且,因为我们的军事实力使我们有更多的潜在选择和更多的依赖我们选择的同盟者和搭档,所以我们必须确保没有任何国际组织能替代我们的权威。而国际刑事法庭正是这一替代者的象征。世界各国对联合国安理会的政治性的深思熟虑逐渐失去耐心,在那里,超级大国频繁使用否决权,使得谈判冗长而无效果。而国际刑事法庭给了人们一个折中的希望(乃至成为一种理想),它既不是无所作为地将最终决定权推给主权国家,也不寄希望于建立一个世界政府来执行全球大多数人(或者一些稳固的全球寡头政治)的意愿。相反,我们可以仅仅依靠海牙的法律专家,由他们来给我们描绘并应用规则。

大多数人认为,可以通过法庭的法律逻辑来解决“侵略罪”问题,而无需袒护某一方,甚至无需采取实质性措施来处理现实威胁。实际上,这种想法和伊拉克依赖那些探测炸药的小玩意来免于用警犬搜寻炸弹的想法一样幼稚。

2010年夏天奥巴马政府发现,维持这一美好的幻想要比担起责任去保护那些执行美国国家安全政策的人更容易。美国一反常态地在全世界面前重新加入曾被布什政府粗暴践踏的“国际共识”。奥巴马政府的如意算盘或有些人的一厢情愿可能是:真到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实际上并不认同‘以法律促和平’这一最新梦想的前提”时,应该是数年之后。那时,我们已经平衡了预算,控制了债务,所以我们也将更好地面对这一外部挑战。

问题是,在没有国际性立法机关的情况下,国际法的拥护者倾向于把沉默当成共识,而把零散的反对视为沉默。那就是“共识”如何导致新的“国际习惯法”形成的玄机所在。一个新的“共识”在坎帕拉获得了很多支持,而美国未表达任何严肃的反对。通过这一修正案,世界在孤立并指责美国的所谓“与生俱来的自卫权”的理念方面又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在接下来的几年中,我们要想方设法地让世界认识到,实际上我们并不愿意跟随国际刑事法庭计划的步伐,这一点自不必说。但是,现在我们也不能坐等奥巴马政府来为我们的主权权利辩护。其他人们应立即行动起来,特别是国会。因为一旦错过时机,再来解释“这不是我们的本意”,就悔之晚矣。

原文标题:Aggression Outla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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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罪的定义与国际刑事法院_联合国宪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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