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一种新的、现实的社会存在方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存在论文,现实论文,方式论文,社会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69年底,在美国国防部的赞助下,加州大学、犹他大学和斯坦福研究院的四台电脑按照分组交换的原理连成一个网络(注:郭良:《网络创世纪——从阿帕网到互联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那时候,创建全球第一个网络的科学家也许并没有想到今天的国际互联网,更不会想到这将改变整个世界。现在,网络越来越涉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人们可以在网上浏览新闻,可以在网上购买物品,可以在网上聊天交友……网络成了许多人生活的一部分,甚至对于某些“网虫”来说,网络已经成了生活本身。
网络社会:现实的社会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及其功能的飞速扩张,“网络图书馆”、“网络学校”等等纷纷问世。由于“网络图书馆”没有现实世界中图书馆所应有的房屋、书架和管理人员,“网络学校”也没有现实世界中学校所应有的教室和教师,它们只是发挥着同现实世界中图书馆、学校完全一样的功能,所以它们通常被人们称为“虚拟图书馆”、“虚拟学校”,等等。相应地,“网络社会”也就被人们称为“虚拟社会”。这一点可以从一些学者的论述中得到验证,如詹姆斯·特拉菲尔在《未来城》一书中就有“不真实的生活社区”和“虚拟城”的说法(注:〔美〕詹姆斯·特拉菲尔:《未来城》,赖慈芸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1-270页。)。
从一般的角度来看,网络社会确实是虚拟的。在网上,网民所接触到的只是一些数字化的信息,并不是真正的事物。你可以在网上购买物品,但你在网上所见到的物品只是这个物品的照片,在你的所有感觉中,你只对它有视觉形象;你可以在网上愉快地同人交朋友,但你甚至都不知道对方是男是女……总之,网上的一切都是虚的。
然而,我们认为,可以说网络图书馆、网络学校是“虚拟图书馆”、“虚拟学校”,但不应当说网络社会也是虚拟的社会。恰恰相反,网络社会是一个现实的社会。
首先,从社会学理论的发展历史来看,围绕着社会是否是真实的存在,长期存在着“唯名论”和“唯实论”的争论。对“社会”持“唯名论”观点的人坚持认为,真实存在着的只是一个个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个人,作为这些个人不同层次上的“集合”,如“群体”、“阶级”、“社会”等等,只是一个个名称,并非真实的存在;对“社会”持“唯实论”观点的人则认为,“群体”、“阶级”、“社会”等等同一个个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个人一样,也都是真实的存在;有些社会学大师则兼有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如马克思笔下的“阶级”就有“类”和“实体”两种不同的含义*,达伦多夫也把“群体”分为徒有其名的“准群体”和真实存在的“利益群体”两类。
尽管不能说“唯实论”最终战胜了“唯名论”,但“唯实论”始终占据着社会学的主流地位则是不争的事实:显赫一时、却又针锋相对的结构功能主义和冲突主义,都对“社会”持有“唯实论”的立场;达伦多夫等人的理论分析趣旨显然不在仅具有潜在利益的“准群体”,而在具有显在利益的“利益群体”:马克思承认无产阶级作为“自在阶级”时仅仅是个“类”,但却期待着它进一步发展为“实体”即“自为阶级”,去完成自身伟大的历史使命。社会学的传统和主流,就在于把作为人们互动、交往而形成的“关系”、“网络”即社会,看成是真实的存在,并把它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仅仅把看得见、摸得着的物品,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个人看成现实的存在,而把作为人们相互交往、相互联系所结成的“群体”、“社会”看成是虚拟的名称,那么就不会有社会学的今天,更不会有社会学辉煌的明天。按照社会学的传统和主流观点,我们当然得承认网络社会是客观的现实的存在。
其次,从哲学上看,“现实”究竟是什么?“现实”有二重意思:现实是“自在的”,也就是说,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外在于人的意志的;现实是“实在的”,“实在”是相对于“自在”而言的,“实在”是对“自在”的意识。通常人们说某物是现实的,不仅意味着该物是一种“自在”,它确确实实地“在那儿”,而且意味着该物是一种“实在”,即它“被意识到在那儿”。所以,詹姆斯在其代表作《心理学原理》中指出,某物是现实的,意味着此物和认识者自身发生了某种关系(注:杨善华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那么,网络社会是不是一种“现实”呢?这就要看,它是不是既“自在”又“实在”。显然,网络社会是自在的,它的组成部分——电脑、Modem、网民这些东西都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同时,它又是实在的,对于众多的网民来说自不待言,每天的上网已经充分说明网络社会是现实的。对于没有上网的人来说,网络社会也是现实的。整天的宣传和报道,已经足以使人意识到网络社会的存在,虽然他们可能不太清楚互联网为何物。只有对那些生活在极其落后地区的人们,网络社会才不是一种“现实”,仅仅是一种“自在”。从强调整体的社会学角度,我们说网络社会是现实的。
以往的学者认为“网络社会是虚拟的”,他们出错的根源在什么地方呢?我们先来看看“网络社会是虚拟的,因为它不是自在的”这种观点。这种观点可能是源于夸大了电脑与人相互关系中电脑所提供的各种虚拟的游戏、各种虚拟的生活环境,把它推广到了网络社会。人与电脑的关系本质上是“人——物”的关系。网络社会则不然。齐美尔说过:“当人们之间的交往达到足够的频率和密度,以至于人们相互影响并组成群体或社会单位时,社会便产生和存在了”(注:袁亚愚、詹一之主编:《社会学——历史·理论·方法》,〔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9页。)。网络社会完全符合这一定义,也即“网络社会”必然表现为“人——人”的关系。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人——电脑——人”的关系,但本质上仍然是“人——人”的关系。确实,网络社会中有很多东西是虚拟的,比如MUD游戏,人们在一个虚拟的世界中扮演角色。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只是网络社会中的一部分,如前所述并非网络社会的本质。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梦境是虚拟的而说整个生活是虚拟的一样,我们不能因为网络社会中的一部分是虚拟的而说整个网络社会是虚拟的。
我们再来看看“网络社会是虚拟的,因为它不是实在的,不能被人们所意识到”这种观点。形成这种观点主要是因为网络社会中各种虚假的信息太多,有时候,你甚至都不知道你在网上多年的好友究竟是男还是女。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戈夫曼在其构建的“戏剧分析理论”中就指出,每个人日常生活中都是带有“面具”的。只不过在网络社会由于人们不能够直接地接触,因而这一方面使得能够用来作“面具”的材料更加广泛,平时不能用来作“面具”的材料(如性别),这时也可以用了;另一方面,使得人们识破“面具”更加困难。但这两点并不足以将“网络社会”同人们长期生活于其中的“日常社会”根本地对立起来。作为人与人交往结果的“网络社会”,在本质上同于“日常社会”,它是“日常社会”的一部分,“网络社会”与“日常社会”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不过,也许以后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部分”有可能会逐步成为“整体”。这也正是我们研究“网络社会”的意义之所在。
网络社会:一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 *]
尽管“网络社会”与“日常社会”在“人——人”的关系方面没有本质的对立,因而它也是一个现实的而非虚拟的社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与“日常社会”就没有任何区别。实际上,网络社会有着与以前所有社会形态(包括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伦理社会和法理社会,或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等)都不相同的特点,这些特点足以使之成为有别于以前所有社会形态的一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按照安东尼·吉登斯的说法,“‘社会’是以一系列其他系统性关系为背景,从中‘凸显’而出的社会系统,而社会系统又根植在这些系统性关系之中。”(注:〔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66页。)简言之,社会是“关系的聚合”。而按一般的理解,关系可分为“人——人”的关系、“人——物”的关系、“物——物”的关系。因为“物——物”的关系是纯属于自然界的关系,所以在人类社会中,关系的涵义只包括“人——人”的关系和“人——物”的关系。“人——人”的关系又可进一步分为“个人——个人”、“个人——群体”、“群体——群体”等三种关系。因此,下面的论述将从“个人——个人”、“个人——群体”、“群体——群体”和“人——物”四个方面的关系展开,以论证网络社会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存在方式。
“个人——个人”的关系。在以往的社会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互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互相之间对于对方的社会地位、社会角色、人格品性等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了解。而且由于所有的个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经过社会化的人,即“社会人”,因此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基本上由双方的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等社会性的特征所决定,要服从社会规范和角色期待的制约。换言之,他们各自的行为和互动都要合乎各自的“身份”。简要地说,日常社会中,“个人——个人”的关系可以表述为“社会人——社会人”的关系。
但是在网络社会中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网络社会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互动最大的特性是“匿名性”,互动的双方都不知道对方实际的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等社会属性,甚至都不知道对方是高是矮、是男是女等生物属性,他们所知道的只是在互动过程中对方所表现出来的爱好、情趣等精神属性。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基本上不受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等社会性特征以及伴随着这类社会性特征的社会规范和角色期待的制约(如果有的话,也已经内化于互动双方的人格结构中成为其情感结构的一部分)。换言之,网络社会中互动的双方都不再有“身份感”。网络社会中“个人——个人”的关系可以简单地归结为“情感人——情感人”的关系。
“个人——群体”的关系。在以往的社会中,组织起来的群体通常要比单个的个人更有力量。人们之间为了争夺资源相互竞争主要依靠的是体力和脑力。毫无疑问,体力方面的竞争,组织起来的群体总要比单个的个人更有力量。而在脑力方面的竞争也是如此,多个人的智慧通常是要超过单个人的智慧的[* * *]。
网络社会则改变了这种状况。电脑的出现不仅仅是人脑的延伸,单从信息的机械相加角度来看,它还相当于人脑的总和。如果某个人能够很好地利用电脑,那就相当于他在利用很多的人脑,在他个人身上直接集中了群体的智慧。同时,比群体更有利的是,在这个个人的身上永远也不会出现像群体中经常会存在的“内耗”。因而,在网络社会中,个人有可能比群体更加有力量。实际上,这种事情已经出现了,典型的案例就是“黑客”。
与此相应,网络社会中“个人——群体”的关系与以往社会的不同还表现在群体中个人的“归属感”消失了。在网上,加入一个群体的手续非常简单,你只要输入几个简单的数据(这些数据甚至都可以是不真实的)就可以成为某一群体的成员。加入的便利自然导致退出的容易。由于群体无法对其成员的资源进行支配,进而也就无法对其成员的行为进行干预,他参加或不参加群体活动,群体都无法对其实施控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听到:“我们江苏人怎样怎样”、“我们南京如何如何”。但在网上,却很难在BBS、聊天室或其他地方见到:“我们×××网上社区如何如何”。群体归属感的消失甚至导致“我们”这一概念的衰落。
“群体——群体”的关系。对此可以借用边尔凯姆提出的“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这两个概念来加以说明。“机构团结”是指由于其成员相似甚至同质才形成的团结,“有机团结”则是指由于其成员分化出现异质而形成的团结。他认为,前现代社会的机械团结基于各社会成员的相似之上,现代社会的有机团结是由于社会成员各自的分工不同才形成的。他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对此进行了精彩的阐述(注:〔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3-159页。)。
在“群体——群体”的关系方面,网络社会是对前现代社会的回归。网络社会的团结完全是一种“机械团结”,甚至是一种较前现代社会的“机械团结”更加机械的“机械团结”。在网络社会中,人们进行的是信息和情感的交流,属于纯精神领域,这一点与日常生活有很大的不同。人们组成的群体也完全建立在精神交流的基础上,这就导致了各个群体之间不会如同在日常生活中那样由于彼此对对方物质领域的依赖而形成“有机团结”。它们之间只会由于彼此都关心同一领域、同一问题而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机械团结”,如网上通常的互相链接基本上是链接相同或类似的网站。而且它们之间的关系可能也只限于这种彼此提供对方的链接,双方并没有过多的其他接触。由此看来,它们之间的“团结”是一种较前现代社会的“机械团结”更加机械的“机械团结”。当然,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网络的利用更加广泛,网上群体与群体互动的内容将更加多样化,这一点也许会有所改变。
“人——物”的关系。在网络社会中,人与物的关系的最大特征就是“空间感”的消失。一方面,在对物的认识上,网络社会不像以往社会那样。在以往的社会中,人们通常是通过视觉、听觉、味觉、触觉、嗅觉等感觉器官直接地、综合地知觉到某物的存在及其特性,被知觉的物与知觉者必须处于同一空间之内。在网络社会中,知觉者对被知觉的物的认识是通过某一种感觉器官(而且这种感觉器官对物的感觉是经过数字化处理的,并主要是视觉)来间接地、个别地知觉的,被知觉的物与知觉者不必处于同一空间之内。当然,随着科技的发达,感觉的这种状况也可能改变。比尔·盖茨就曾设想过一种“紧身衣”,上面有上万个电子触点,可以模拟各种感觉。然而这种进展,将更加有利于知觉者对被知觉的物的全面认识,也使得知觉者与被知觉的物更加不必要处在同一个空间之内了。另一方面,在对物的控制上,网络社会中控制者与被控制的物也不需要处在同一个空间之内,现代的遥控技术已经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
网络社会:社会学研究的新对象
网络社会不仅同上述传统的日常社会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国际“互联网”这座“比特之城”(注:这里借用〔美〕威廉·J·米切尔的说法。参见《比特之城——空间、场所、信息高速公路》,范海燕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的市民数量也以指数增长的方式急剧膨胀。据美国因特网理事会(US Internet Council)和国际技术与贸易协会(ITTA,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 Trade Association,Inc.)2000年8月31日发布的《2000年全球因特网状况年度报告》(State of the Internat 2000)指出,全球经常上网人数已经达到3.04亿,比1993年增长了3000倍。而且,这份报告同时还指出,在未来5年内,全球网民数量将增长到10亿,也就是说,在未来5年内全球每6个人中就有1个人将经常生活在网上(注:〔北京〕《网络报》2000年第9期,第32页。)。在中国,网民的比例相对要少些,大约只有13‰左右,考虑到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其绝对数也是极大的。据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0年8月份的报告,网民人数已达1690万,而4年前的1996年,网民人数只有大约20万。作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社会现象,网络社会理应纳入社会学的研究视野。
如前所述,现在,人们对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还没有形成清晰的认识,对它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戚攻在《网络社会——社会学研究的新课题》中写道:“网络社会的生成拓展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并提供了生存与发展方式的多样性选择。……这一过程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将是深远的,而这正是经典的社会学理论所从未涉及到的。”(注:戚攻:《网络社会——社会学研究的新课题》,〔重庆〕《探索》2000年第3期。)甚至对于什么是“网络社会”的问题,人们都还没有形成清晰的共识,大多数学者把它等同于“虚拟社会”、“信息社会”。我们主张把“网络社会”严格地限定为“通过网络(主要是互联网)联系在一起的各种关系聚合的社会系统”。它与“虚拟社会”、“信息社会”的区别在于:“虚拟社会”只是“网络社会”中的一部分,而“信息社会”的涵义比较广,“网络社会”只是它其中的一部分。相应地,“网络社会学”则是研究网络社会中各种关系互动规律和网络社会自身运作规律,研究网络社会与日常生活互相影响和互相作用的一门综合性社会科学。
就网络社会目前发展的状况而言,网络社会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网络社会本质和运行规律的研究。包括网络社会与人们长期生活于其中的日常社会之间的比较研究,网络社会各种互动关系的特点及其规律的研究,网络社会的分层与流动的研究,网络社区和网络文化的研究,网络社会的规范与秩序的研究,等等。
二是关于网络社会对整个社会生活的作用与影响的研究。按照对社会生活系统分类的一般理解,社会系统主要由经济系统、政治系统和文化系统所组成。在经济系统方面,网络社会对于生产力是否有促进作用,它在科技信息的传播和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中起什么样的作用,网络社会是否会改变原有的经济组织结构和组织管理方式,如何更好地利用网络社会的优势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网络社会学需要解答的。在政治系统方面,网络社会初创时期就有一个思想,即在网上实行人人平等、拒绝权威,那么这一理念及其支配下的网络社会,对于现存社会的政治系统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对于网上群体与个人的控制力量极为有限,各类思想和信息泛滥,这些对于保持社会稳定与政治秩序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这些问题也都是很现实、很紧迫、急待解答的课题。在文化系统方面,网络社会正在孕育着与以往社会不同的文化,这从网上使用的语言同日常生活使用的语言差异就可以看出来。这就使得人们不禁怀疑:网络文化对传统文化是否有消解作用,“文化反哺”在网络社会中的作用机制如何,在网络社会与日常社会生活交互作用下,人的社会化与人格的形成是否会出现断裂,人们穿行在网络社会与日常社会之间时,能否顺利地进行角色转换和行为调适。
三是通过网络社会来深入研究全球化问题。网络社会是一种提前意义上的全球化,在网络社会中,个人和群体都平等地享有网络上的资源。然而这只是网络社会的全球化,同通常意义上的全球化有着很大的区别,通常意义上的全球化是要落实在日常生活中的。那么,网络社会的全球化对日常生活的全球化有什么影响,它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化过程有什么影响,它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赶超发达国家是否是一条“新的捷径”,它对目前世界的经济、政治结构和秩序有什么样的影响等等,这些对于网络社会学来说,都是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
总之,网络社会的出现和发展,对人们的生存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网络社会与日常生活之间也有了冲突和协调的需要。所有这些经典社会学都没有涉及到。可以预料,“网络社会学”的建立和研究,不仅可以解答这些问题,而且也将推动整个社会学的完善和发展。
*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五月十八日》一书中是这样谈论当时法国的农民的:“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既然数百万家庭的经济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所以他们就形成一个阶级。由于各个小农被此间只存在有地域的联系,由于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任何的共同关系,形成任何的全国性的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所以他们就没有形成一个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页)显然,在马克思看来,当时法国的农民阶级只是一个徒有其名的“类”,而非名副其实的“实体”。
* * 按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这里本应采用“社会形态”的提法。考虑到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社会形态”概念特指作为一个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由社会经济形态、社会政治形态和社会意识形态几部分所组成,并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等基本类型,且这种概念体系已被人们广泛接受,所以我们在这里新造了“社会存在方式”一词。
* * * 对于一个群体来说,群体效能E并不等于群体中各个个体效能E[,1](i=1,2,3……n)的简单叠加,它还受到群体结构中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即:(式中K为群体结构影响因子)。在K>1的情况下,“众人拾柴火焰高”,“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在K<1的情况下,“三个和尚没水吃”,“内耗”,“窝里斗”。但即使在K<1的情况下,群体效能通常也大于其中某个个体的效能。